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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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与操作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国际贸易绪论
1. 判定贸易“国际性”的标准
1)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否完成于不同的国家;
2)货物是否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3)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1980年公约)采用单一的营业地标准判断贸易的国际性。

即如果合同当事双方的营业地不同(属于不同国家),则认为贸易具有国际性。

如果当事人有多处营业地,则公约规定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之后再判定其国际性的问题。

当前主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包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2.国际货物买卖特点:
困难大;复杂;风险大;营销手段及参与者多;函电、电子邮件往来为主要业务沟通方式;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遵循国际惯例)。

3.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主要有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权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4.货物买卖合同: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就指定的货物所有权,由卖方有偿地转让给买方而达成的口同的或书面的买卖合同。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结构:
1)效力部分:即合同的开头和结尾部分,它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

2)权利和义务部分:合同标的、货物买卖价格、卖方义务、买方义务四部分。

3)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
6.合同有效性:
1)订约人的能力:自然人或法人;并不是一切自然人或法人的成员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错误)
3)约因或对价:约因——即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
对价——即双方当事人存在相互给付的关系——英美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德日
4)合同的形式:
大陆法——要式合同: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而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可用口头、书面或包括其他证明在内的形式而达成的合同。

7.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工作;3)履行合同
第二章货物的描述
1.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实物、文字说明)
(1)用实物样品表示
1)看货成交:双方根据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卖方所在地验货;多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

2)凭样品买卖:以实物样品表示货物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而成交的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的产品。

注意事项:①凭样成交的确认样品是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卖方要承担货样完全一
样的责任;
②向买方提交样品时,应制作样品备份,即复样;
③来样的处理:按照买方来样仿制两个对等样品,一个交由买方确认,一个备
存;来样成交凭卖方样品成交
④样品费的支付:取决于样品价值高低;成交时样品费用可在货款中扣除。

⑤不是确认样时,应注明“仅供参考”字样;
⑥根据需要提供适当样品。

(2)用文字说明表示
1)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国际标准、约定标准、国家标准)【采用时应注明标准的版本年份】★“良好平均品质”(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中等平均品质,我国习惯
称之为“大路货”。

★“上好可销品质”(G.M.Q):指卖方保证货物品质优良,符合商销条件。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适用于品质稳定、信誉良好并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产品。

5)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2. 品质条款注意
(1)品质机动幅度:(规定范围、极限、上下差异)
(2)品质公差:指的是国际上行业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

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理解的差异,或者买卖双方需要改变公差范围,需要在合同中规定品质公差条款。

3.计量方法:(毛重、净重、法定重量、实物净重、公量、理论重量)
(1)法定重量:指纯货物重量加上直接接触货物的包装材料所得的重量。

它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的计量办法。

(2)公量:指先用科学的方法从货物中抽出所含的实际水分,然后加入标准水分而求得的重量。

4.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数量的机动条款。

其规定权一般归卖方所有,但在FOB条件下,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

适用于大宗且不用单个包装的货物。

切记:数量和金额要同时规定浮动比例,尤其信用证业务。

(2)约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数量前有“约”或者“大约”字样的,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5.包装条款注意事项:
(1)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笼统;
(2)要结合货物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与费用承担;
(买方有额外包装要求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规定具体的支付办法;包装材料由买方供应的,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
(4)明确装箱细数及其配比;
(5)明确唛头的指定,一般由卖方决定;
(6)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问题
1)定牌:是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定牌往往是利用买方知名度及其经营能力以扩大出口】
2)无牌:是买方要求在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主要用于半制成品。

注: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货物和包装上均应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3)中性包装:是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有定牌和无牌之分。

第三章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和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

2.相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FOB贸易术语、CIF贸易术语以及CFR贸易术语
3.货物的价格概述
(1)价格表述:四内容——货币名称、单价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
(2)作价原则:国际货物买卖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

(3)计价货币:出口贸易——硬币;进口贸易——软币
(4)计价货币的汇率折算:我国采用直接标价法,即用本币表外币。

外币=本币÷(汇率买入价/100)
进口结汇——银行卖出价
本币=外币×(汇率卖出价/100)
(5)佣金与折扣
佣金:买方或卖方付给中间商作为其代买代卖的报酬,通常为1%-5%之间。

折扣: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包括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现金折扣。

【一个客户可同时获得多种折扣】
①佣金计算方法:一般以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净价=含佣价×(1-折扣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②折扣计算方法:一般按照发票金额乘以约定折扣率。

折扣金额=原价×折扣价
实际售价=原价×(1-折扣率)
(6)保险费核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一般投保加成率是10%,保险金额的计算以CIF货价或发票金额为基础。

(7)FOB与CIF的换算
CFR价=FOB价+运费
CIF价=(FOB价+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8)价格条款
①单价和总值条款
准确标示货物单价并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佣金和折扣的合理运用
②根据汇率浮动情况制定保值条款
a.软币计价,硬币保值
b.软币计价,市场黄金保值
第四章货物的运输
1.海运特点:
运力强、运量大、运费低、速度慢、风险大。

2.海运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理
3.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船舶按照固定的港口、航线和公布的船期表从事也能输业
务,并按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其特点:①四固定——固定航线、港口、船期、运费费率;
②承运人管装管卸,不计滞期费或速遣费;
③各类货物都可接受,一般采取码头仓库交货;
④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船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

其特点:①无固定航线、港口、船期;无固定运价、租金、装卸费,由船东与货主协定;
②适合运输大宗低价货物
定程租船:按照航程租赁船舶。

租船人只付运费。

定期租船:租船人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并负责安排调度和经营管理;
船方负责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航行与维修。

光船租船:船东指出租船而不提供船员的租船方式。

5.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货物或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
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其性质和作用:①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货物;
②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或背书转让货物所有权;
③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契约;运输契约由装货单体现。

其分类: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由船方签发;装船日期是装货完毕的日期,即提单日期。

备运提单:船方收货后在待运期间签发;
注: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在集装箱运输情况下,银行可接受货物在承运人监管下所出具的备运提单。

2)按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分: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一般来说,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3)按运输方式不同分: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且第一程为海运)
4)按抬头(收货人)不同:
记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船方交货凭单不凭人
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人指定”字样;经过背书可转让
【目前业务使用最多的是凭指定并经过空白背书的提单,惯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5)按内容繁简不同分:全式提单、简式提单
6)按运费支付方式不同分:运费预付提单、运费到付提单
7)按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班轮提单、租船提单
8)按提单使用效力不同分:正本提单(提货依据和议付凭证)、副本提单(仅供内部流转、业务工作参考及企业确认装船信息之用)
9)按签发人不同分:船公司提单(物权凭证)、货代提单(不是物权提单,只是货物收据,货物受损无力赔偿)
10)其他种类提单:
起码提单、舱面提单、迟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迟期提单:卖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交到银行议付
倒签提单: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签发
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
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需托运人提供担保函才能获得,英美法等国不确认保函。

6.海上货运单:即海运单,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收货人。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向银行押款,也不可转让,故称“不可转让海运单”】
7.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方式,它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路、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要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必须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MTD),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业务中常使用combined transportation bill of lading ,
C.T.B/L)。

•必须是全程统一运价,一次收取。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8.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在不同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日期不同,装货港口不一样,也不能视为分批装运。

(2)转运:指在从起运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9.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的起止时间
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开始起算;
装卸的止算时间各国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为准。

(2)装卸率: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实事求是地规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3)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向船方支付的罚金。

速遣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支付的奖金。

第五章货物的保险
1.海上风险:指船舶、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具体是指保险公司承
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

包括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

2.海上损失:也称海损,是指承保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这种损失也包括费用上的损失(施救费用、救助费用)。

3.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划分)
(1)全部损失:指被保险的整批货物发生了物质性或价值上的消失。

①实际全损:物质性的损失。

②推定全损:虽未出现全部货物的物质性灭失,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费用超过货值本身。

应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则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即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公司将按照损失部分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仍拥有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费用由船货各方共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满足四项条件:
1.风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地威胁到船、货安全而无法预测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是额外的;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2)单独海损
由于承包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损失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4.海运货物保险
(1)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种。

在海运货物保险中,基本险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基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自然灾害+一般附加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险别范围不包括单独海损。

保险范围包括:
①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②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意外事故与自然灾害先后发生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装卸或转船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施救费用;
⑥在避难港或中途港,因卸货、货仓或运送货物产生的特殊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依照“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其险别覆盖范围包括单独海损,是在平安险基础上再加上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其险别覆盖范围是在水渍险基础上再加上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
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满60天,不论保险货物是否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均宣告终止。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

采用FOB和CFR术语时,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责任仅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船或在发货物承运人接管时才开始;采用CIP术语时,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启运地后即生效。

(2)附加险
附加险是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只能在投保主险后才可加保。

分为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特别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承保由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属于一切险范畴。

【淡水雨淋险与海水水浸险的区别】
2)特殊附加险:承保由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不属于一切险范畴,需另行加保。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限于水面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原则。

3)特别附加险:致损因素常与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风险密切相关。

4)卖方利益险:采用FOB或CFR术语,托收支付方式条件下,如货物在途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造成损失,国外买方又拒绝支付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买方拒绝部分负赔偿责任。

5.保险索赔
(1)索赔人应具有可保权益
(2)及时施救费用可予补偿
如收货人面对可以施救的货物而不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损失。

(3)不要超过索赔时效提赔
•保险索赔期限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六章货款的结算
1.票据(Bills):是经出票人签名,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信用结算工具,它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合法持有人可以通过交付票据或经过背书再交付票据的方式偿付所欠他人的债务,还可以凭其向银行取得现金,或通过贴现取得现金。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在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使用汇票。

票据作用:信用作用、结算作用
2.汇票:是一方保证向另一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由出票人签发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1)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银行对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一般用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商业企业或个人,其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与银行。

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书,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

(2)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指持票人提示或付款人见票时就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需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明确承兑人到期的付款义务。

(3)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不附带货运单据,其流通完全靠当事人的信用,一般仅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
跟单汇票:附带货运单据;常用于货款的收付。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跟单汇票。

(4)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企业和个人作为付款人并承兑的远期汇票,属于商业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承兑的远期汇票,属于银行信用
汇票承兑:付款人收到承兑提示的汇票后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如未注承兑日期,以付款人收到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汇票的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背书方式:①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
②空白背书:即不记名背书,票据背面只有背书人名称而无受让人名称;只凭
交付即可转让;
③记名背书:受让人可继续背书转让汇票
3.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有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

基本内容: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5.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选择题)
6.预付货款的适用情况:常常用于紧俏物资或市价看涨的货物交易。

7.托收:指债权人(出口商)开具商业汇票,委托当地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

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方式。

当事人:即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
8信用证(简答题)
(1)信用证的概念:
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相符交单支付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具有银行的保证作用和融通资金作用
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2)特点:1)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一项独立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3)当事人:基本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进口地银行)、受益人;
议付行(出口国所在地)、偿付行(第三国银行)
(4)信用证的转让
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但其金额、单价、装运期、有效期及交单期限可减少或缩短,投保加成比例可增加,申请人可变动。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在规定时间内可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是两张信用证的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一张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证(回头证)的申请人。

两证金额大致相等,此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7)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8)跟单信用证相关规定P197-P199
1)修改:未经开证行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不得修改和撤销;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日起,就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在受益人接受修改证前,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这种接受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
2)提单:提单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3)最迟交单日:可因银行歇业而顺延,但最迟发运日则不可顺延
第八章货物的检验
1.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
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确定是合同中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有关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发货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
2)装运港(地)交货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
应注意的是,在出口国检验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该规定适用于EXW、FAS两个出口国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以及DAF贸易术语。

3)目的港(地)检验
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
4)用户所在地检验
不便拆开包装的,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
应注意的是,在进口国检验的规定实质上要求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该规定适用于DES、DEQ、DDU、DDP四个进口地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又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借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这种规定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规定方法,适用于FOB、CIF、CFR、FCA、CPT、CIP 六个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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