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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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这种制度即证据开示制度。

近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探讨中的部分观点述要如下:一、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

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

建立此项制度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充分的信息交流,并以此弱化对抗制审判方式带来的副作用。

在实行控、辩举证具有对抗特征的诉讼程序中,控、辩双方可能采取各种“竞技”手段进行攻击、防御,同时削弱对方的进攻和防御能力。

因此需要在制度上解决以封闭信息作为“竞技”手段的问题。

否则,法庭审判将变成一场与查明事实真相毫不相干的司法竞技对抗。

第二,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上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

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将大打折扣。

证据开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因为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同时,通过证据开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这一作用更为明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开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没有证据开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第三,证据开示,有利于确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即诉讼的焦点,而且,通过获得准备诉讼所需要的信息以及在正式审理中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

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魏忠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其基本涵义是指庭审前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

它是实现庭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装置之一,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

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及其价值进行考察,并进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简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证据开示的国家之一。

英国从17世纪就陆续出现证据开示的司法判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开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英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实现提供义务”;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

辩护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向检察官开示本方证据或提供本方辩护理由的义务也是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内容。

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各方当事人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做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或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他国家如日本旧刑事诉讼法实行职权主义的卷宗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检察官“起诉状一本主义”,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本方证据,就负有向对方开示该证据的义务,开示的范围限于将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为指控的证据。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05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 示制度的构想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设计
确立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公 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法、 全面、及时原则,以及保障人
权原则。
明确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控 辩双方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材料。
规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 方式等相关程序。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保障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国内外刑事诉讼 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研究。
02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 述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定义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律规定 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相披露、展示证据的程序。控方通过向 辩方开示证据,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通过向控方开 示证据,以保障自己的辩护权。
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实际效果和 适用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 研究,以得出更加客观、准确的
结论。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 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于证据开示制 度中,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
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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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对 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 有重要意义。
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加强律师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被告人获 得全面、准确的证据信息。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陈娅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任何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证据开示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目前正进行着重大的改革,证据开示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个瓶颈,妨碍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思考,使之有益于立法和实践。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三万多字。

本文引论部分主要对证据开示的含义作了解释和说明。

文中指出,刑事证据开示是指掌握证据材料的控辩双方在法院庭审之前按照一定的规则或命令通过适当的方式将本方掌握的证据材料让对方先予以知悉的制度。

由于我国理论准备不够充分,立法技术上不够成熟,未能及时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相应的规定和完善,导致我国的审判程序与起诉程序在相应的制度设置上不能够衔接紧密。

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互相实施“证据突袭”等的现象屡见不鲜。

因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在借鉴国外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础上应该如何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有益的思考。

本文的第一章探讨了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其一,文中指出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缺陷。

通过对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现状的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改变了过去检察院移送全案卷宗的作法,庭审方式带有浓厚的对抗色彩,是从传统的依职权审判方式转变为辩论式审判方式,但仍不能适应新的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诉讼活动运作不畅,导致了各种弊端。

其二,文中指出了建立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

合理而有选择地借鉴英美法系和日本等国的法律中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对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有很大的启发和裨益。

本文第二章对英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了国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

浅谈刑事证据开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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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美且已发展得较为完善,我国在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时,可以适当地借鉴英美经验。

1、证据开示的责任。

英国在1996年制定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中将证据开示责任的双向性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在我国,证据开示的责任也应该是双方面的,即既包括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证据,也包括辩护方向检控方开示证据,同时,为了实现证据开示责任实质上而非形式上的平等,检控方应负主要的证据开示责任,因为检控方收集证据的能力与辩护方相差悬殊,它不仅拥有各种先进的仪器、设备,而且还拥有一支装备先进,收过专门的侦查训练的队伍,反之辩护方不仅没有先进的设备,而且常因证人的拒绝配合而一无所获,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扩大检控方的证据开示责任,对抗制才能真正实现。

2、证据开示的范围。

在英国,除法定例外,原则上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两类证据:一是将在法庭上用以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二是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

而辩护方向检控方开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性质方面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

笔者认为,所谓证据开示,开示的应该是控辩双方各自掌握的证据,而辩护陈述是辩护方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进行取舍,为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准备在法庭上发表的文件,它不是证据。

既不是证据,就没有必要开示,因而我国也没有必要把它列入辩方向控方开示的证据范围内。

在我国,检控方的证据开示范围应包括(1)凡是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列入证据开示的范围,这些材料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检控方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另一部分是检控方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通常是一些可能有利辩方而不利控方的材料;(2)证据开示的例外情况,对涉及国家机密或可能对其它案件的侦查造成明显损害的,检控方可以不开示。

这里存在一个利益衡量标准,在英国是公共利益豁免,在我国则应该接受法院的审查。

而辩护方的开示范围应包括辩护方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所有证据,特别是下列检控方尚未掌握的证据:(1)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2)有关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3)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指控犯罪的犯罪构成的证据;(4)有关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5)在法律推定事实案件中,能够推翻推定事实的证据;(6)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诉讼理论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徐利英 王 峰摘 要 证据开示制度作为“起诉书一本主义”的配套制度在在平衡控辨双方力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发现案件真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完善,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阅卷权实现,而日本和意大利也在诉讼制度改革中有意设立了相关制度。

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并在高法和高检的司法解释中进行了具体规定,较为全面、细致,不同于其它国家,具有独特的特点。

关键词 证据开示 阅卷权 起诉书一本主义 刑事诉讼法修改倍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这是时隔15年后,刑诉法迎来的第二次大修。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言:“刑律不善不足以伤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善,良民亦罹其害。

”因此,《刑事诉讼法》的每一处修改、每一个字的变化都可能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本次修法中,证据制度的变化是一个抢眼的亮点,很多具体的证据制度都有所突破。

比如: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解释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等等。

在这些变化中,笔者注意到第38至第40条,其在扩大辩护律师阅卷范围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一、证据开示的价值基础起源于英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20世纪上半叶的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扬,成为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要求刑事案件在正式庭审之前,检控方应当适时将指控证据向辩护方进行公开,使辩护方能够在庭审中提出有准备、富于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并且辩护方也有义务将特定种类的证据向控方展示,为准确的指控提供帮助。

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预防控辩双方恶意证据突袭、有效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控辩双方平等武装,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控诉机关,被告人始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论是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还是收集证据的能力。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

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

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

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查明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也基本以查清案件事实为主要目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下,辩方并未被赋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如若其阅卷全得不到保障,则其无法在开庭前做足准备,证据突袭等现象有可能在庭审中出现,这便会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故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开设所有案卷材料的方法来避免这一问题。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竞技的方式,通过控方及辩方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质证、辩论来还原事实真相。

不难看出,让控方及辩方在审判前对证据充分的掌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审判应当是对真实的探求而非体育竞技,尽管有人因担心证据开示导致不是诚实地探求真实,而是伪证和隐匿证据而提出了强烈的反抗,但证据开示依然被成文法和法院判例和规则确定下来。

(四)证据开示制度能使诉讼效率有效提高按照现代法学判断概念,诉讼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三)证据开示的程序以及违法制裁1.证据开示程序。

证据开示程序属审前程序,这一程序主要安排在起诉前后。

在美国,经侦查获得证据后,被告人如系被控犯重罪,在被正式起诉前享有要求法官预审(prelitminary examination)(注:预审有时又称先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或审查性审判(examiningtrial)。

)的权利。

预审的主要目的是审查是否存在合理根据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的指控,以确定是否交付审判。

如缺乏合理根据就要撤销指控,以防止轻率将被告人交付审判。

而预审程序还包括一项重要内容,即证据开示。

各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开示范围,在预审法庭出示自己手中掌握的对诉讼有意义的证据。

然而,如被告放弃预审,或者案件经大陪审团起诉而不需预审(大陪审团对检察官起诉意见的审查代替了法官的预审)。

则应在案件正式起诉后的较短时间内,根据递交法院的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由法院安排提审(Arraignment,有的译为“传讯”)。

提审程序中,法官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说明指控性质,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接着要求被告人对指控作出答辩。

按照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检察官的裁量,检察官可于提审时或于提审后尽可能快地将其意欲在审理中使用的具体证据告知被告人,以便被告对这些证据提出异议。

同时被告人也可以在提审时或提审后要求检察官将其欲在法庭审理时作为主要证据的任何证据向其告知。

在提审时或提审后正式审判前,被告人也应当依法向检察官开示证据。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根据需要可能持续数月,直到审判开庭。

诉讼双方尤其是辨护律师利用这段时间准备诉讼。

在日本,根据刑诉法第29条规定所进行的正式的证据开示,依照刑事诉讼规则178条第6款的细则性要求,检察官应在提起公诉后,对于准备请求交付庭审调查的证据书类和证据物,应尽早提供地给辩护人阅览。

对拟出庭的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也必须给予机会使对方知悉。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证据开示已成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

本文在概述证据开示制度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开示制度的状况,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初步设想。

论文关键词:证据开示刑事诉讼构建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引进了对抗式庭审机制,但相关的制度建设尚未跟上改革的步伐,其中之一便是证据开示制度。

修订后的(律师法)建立了一种控方向辩方单向开示的证据制度。

但是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众多困难,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证据开示制度概述证据开示,是在对抗制或是具有对抗制因素的诉讼形式下,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庭审经过中互相获取证据、信息的一种程序设置,是一种证据知悉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最早出现于英国,在美国发展地最为完善。

该制度旨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和对抗,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最终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二、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与分析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对抗式的庭审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经过中证据信息的沟通分为三个阶段,详细法条有:〔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第121条;(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3)审讯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

以上法条就证据信息沟通和辩护方的阅卷权作了规定,但缺陷照旧明显: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接触不到任何檀卷材料,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范围过窄,相关概念不明确等等。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材料,在审讯阶段阅卷的范围扩展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等侦控机关采集的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向辩护律师提供。

试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试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试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弥补辩护方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杜绝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凭借“突然袭击”来获得胜诉,防止人为拖延诉讼,实现程序价值的最大化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中国学界对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学者们对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探索。

标签: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Discovery,Disclosure)在我国法学著作中又被译为证据告知、证据公开、证据先悉或证据交换,即开庭前的证据展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機制。

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证据开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诉讼资料”。

而具体到刑事诉讼实践中则是指在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按照法定的程序、方式、范围、次数相互交换证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活动。

美国刑事诉讼法学家大卫·W.纽鲍尔说:“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作为一种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检控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

这进一步指出,证据开示制度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知悉权、向对方透露证据的义务、以及行使上述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法律保障及救济的总和。

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法庭既可以发出开示命令,强制该当事人进行证据透露或配合验查,也可予以制裁;对未履行开示义务的一方,法庭可禁止未透露的证据出示作证,甚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负担对方开示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西方的衡平法实践,其在世界各地的刑事诉讼中被广为运用,说明这一制度正以其特有的功能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运作的关键。

美国法理学界甚至认为证据开示制度起着“补充程序”的作用现在美国不再强调诉讼文书的重要性因为证据开示制度作为暴露事实,明确争议焦点的手段,其作用已超过了诉讼文书。

长期以来,由于与我国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相匹配,因此得不到立法的肯定。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论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前,有关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翻译或提取书面证据或物证的一项制度。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等方式,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处的诉讼地位,并更加清晰地掌握案件证据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自己的辩护工作提供更多有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一、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增强案件实证效力: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增强案件实证效力,让当事人更直观地了解案件中的证据情况,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提供更多的证据支持,更加准确地裁判案件。

三、减轻庭审负担: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减轻庭审负担,降低庭审时间和成本,从而更好地推动司法改革和创新。

四、提高辩护效力: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提高辩护效力,让辩护人更加清晰地掌握自己辩护的目的和方向,并根据证据情况进行合理有效的辩护工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运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实现精细化管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推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二、加强制度引导: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中,应当加强制度引导,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该制度的具体运作和操作流程,从而更好地发挥庭前证据开示的作用。

三、完善管理机制: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保证该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得到正确有效的实现。

四、充分参与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参与社会力量,包括律师、公益组织等,推动该制度的更加广泛的实施,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引言证据开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证据开示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在起诉前、公开庭审等阶段,应向辩护人、被告提供其所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信息。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被告的权利,提高诉讼公正性,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准确审理。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前应当予以证据开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诉机关应当进行证据开示的义务。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1. 提供信息平等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目的之一是确保辩护人和被告能够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全部证据信息。

这样一来,在辩护阶段,辩护人和被告将能够以等同的信息基础进行辩护,保证了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2. 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能够充分了解控辩双方的证据,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

被告在知情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公正的判决。

3. 促进案件审理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在辩护阶段充分揭示证据,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被告在掌握证据后,可以针对性地进行辩护,减少庭审时间和诉讼程序,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4. 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证据开示制度对于防止假证等违法行为具有约束力。

如果控辩双方都能获得对方的证据信息,便能够互相监督,减少虚假证据的出现,保护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并非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而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限制。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1. 民事附带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当发生民事附带刑事案件时,证据开示制度同样适用。

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被告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知晓事故现场勘验报告、交警调查取证记录等证据。

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

效果评估
提升司法公正性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司法机 关在审理案件时全面了解证据情况,避免证 据突袭和暗箱操作,从而提升司法公正性。
人权保障
通过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保障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 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
信任度和满意度。
07
CATALOGUE
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国,目的是在控辩双方之间搭建起一 个平等、公正的交流平台,使辩护方能够充分了解案件全貌 ,从而更好地行使辩护权。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
01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被告人可以在审判前充分了解案件全貌,更好地行
使辩护权,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02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01
02
03
增强司法公信力
通过建立刑事证据开示制 度,公众可以更加了解案 件审理过程,增强对司法 机关的信任。
促进司法公开
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实现 司法公开,使公众能够更 好地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提高司法公正性。
减少司法腐败
透明的证据开示过程可以 防止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规范取证行为,提高司法效率
检察官可能会担心,开示 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失去悬 念,或者导致关键证据在 审判中失效。
法院
法院可能会面临压力,因 为增加的证据开示责任可 能加重其工作负担。
对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和接受程度
对律师
01
应当提供培训,解释这一制度将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同时提
高他们对于证据开示的技巧和策略的认识。
对检察官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违反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方,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制度的严 格执行。

刑事证据开示守则研究新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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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新探索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

它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过去的职权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已呈明显滞后状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对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仍未触及刑事证据展示方面的实质问题。

相反,却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乏而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实际操作困难。

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之路,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乃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1、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为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守则研究(下)-龙宗智.doc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守则研究(下)-龙宗智.doc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下)/龙宗智-我国新刑诉法就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信息沟通分不同的诉讼阶段作了三款规定:其一,侦查阶段,第96条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其二,起诉阶段,第36条1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其三,审判阶段,第36条2 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上述规定是适应新的诉讼制度尤其是审判方式所作的具有改革意义的新的规定。

应当说,新法律注意到诉讼的不同阶段对证据开示的不同要求,从而作出了与之较为适应的递进性的规定。

然而,就实现证据开示的目的,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以及法律条款本身应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等技术特性而言,这些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范围不明确。

“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全部材料还是部分材料;是原始材料还是复印件;被告和出庭证人将在法庭上陈述、作证,那么他们在侦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证应否查阅;除了指控的事实以外的材料,尤其是有利被告的材料,可不可以查阅,等等。

法律均语焉不详。

司法实践中各诉讼角色必然会从有利于己的方面解释,势必造成混乱和难以操作。

二是开示场所和义务方不明确。

辩护律师到何处去查阅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何方(检察院还是法院)承担证据开示的责任,法律未作规定。

而且这种对地点和义务方的规定直接影响查阅证据的范围。

因为新刑诉法就检察院向法院移送起诉案件规定了新的移送方式,即改变了过去移送案卷(即全案证据)的做法,仅要求检察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因此,如果律师到法院阅卷,他只能看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由于目前为防止庭审“走过场”,强调法院的庭前审查是程序审而非实体审,检察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通常只是对定案具有关键意义并为法院发动审判程序所需要的少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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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探析魏忠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其基本涵义是指庭审前诉讼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或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

它是实现庭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装置之一,被认为“是当事人主义或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制度” 。

本文试图通过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及其价值进行考察,并进而在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国外立法简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证据开示的国家之一。

英国从17世纪就陆续出现证据开示的司法判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以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开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英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开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实现提供义务”;二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务”。

辩护一方在法定情况下向检察官开示本方证据或提供本方辩护理由的义务也是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内容。

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突出特点是控辩双方都负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首次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开示的范围。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通常发生在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

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各方当事人可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做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或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其他国家如日本旧刑事诉讼法实行职权主义的卷宗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实行检察官“起诉状一本主义”,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本方证据,就负有向对方开示该证据的义务,开示的范围限于将要在法庭上提出或作为指控的证据。

意大利的证据开示制度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色的混合式诉讼模式。

意大利允许检察官将一小部分证据材料移送给法官,其他大部分证据则只能由控方在庭审时提出。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分析准确的讲,证据开示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产物。

证据在庭审前开示,而不是仅仅等控辩双方在开庭时才出示,显然是着眼于控辩双方有准备的防御和辩论。

可以认为,这是证据开示产生的直接动因,但证据开示的存在及其在两大法系的广泛认同,原因绝非仅限于此,这只是一种表象而已,实际上,证据开示蕴涵了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的价值追求,正是这些价值理念的力量奠定了它存在与发展的坚实根基。

1、真实发现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以“竞技理论”作为其发现案件真实的基础,采取“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依靠处于利益对立面的控辩双方对案件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来最大限度的揭示案件的真实面貌,这就需要控辩双方庭审前对证据有所了解,对证据事实的证据能力、证明价值有所判断,为庭审辩论作好准备。

在美国,早期的诉讼“被视为一种比赛或比武,每一方律师都竭力为其当事人而奋战。

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的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 。

到20世纪前期,证据开示的出现才使美国走出了真实发现道路上的“雷区”。

它可以使控辩双方明确争议的焦点,引导法庭辩论顺利开展,否则,庭审就成了控辩双方的一个演艺场,双方可以漫无边际的各说各人所持有的证据和调查的有关事实。

另一方面,证据开示可以防止在法庭审判中相互实施突袭,使对方措手不及,而任何时候庭审证据突袭都是与真实发现的目的相背离的。

“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

证据开示就为了让事实本身而不是突袭或技巧来决定审判的命运,这是因为,证据开示能够让诉讼各方都能在审判前对证据作仔细的调查和认真的审查思考,这一方面使得调查更为彻底和全面,另一方面也使诉讼双方在审判前能作充分的诉讼准备,因此能在审判中针对那些貌似真实的情况进行提问和检验,从而获得案件的真实。

2、辩护权保障与人权保障人权,从最广泛的意义看,是指人的个体或者群体,给予人的本性,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居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生活、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是法律的来源,也是判断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只有体现和充分保障人权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

世界各国均将保障人权作为本国法律的核心职能和理念加以实施。

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保护的重点,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人权保障则是整个司法人权保障中的关键和难点。

为了保证人权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也为了使保障人权的理念得到确认,联合国分别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界公约,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其中,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中对司法人权保障尤其是刑事人权的保障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该公约的规定对我国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刑事司法人权包括生命权、人道待遇和禁止酷刑、自由权、辩护权等。

而作为其中最复杂也最重要的辩护权是整个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核心。

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案件文书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承认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在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加入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仍然大量存在缺陷。

其中有观念的,也有制度方面的。

而所有这些缺陷中,最突出的是被告人辩护权的操作性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会见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等困境,所谓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结合存在又是这种境况雪上加霜,以至于刑事辩护被律师界戏称为“高风险辩护”,刑事辩护难、辩护率低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正常展开。

这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大相径庭,与国际司法准则不相符合。

我们认为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可以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提供有效的保护。

首先,案件控诉双方在正式审判前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进行交换,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全面、彻底地掌握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这就在制度设置上纠正了目前由于法律规定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而造成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对相对于公诉方处于劣势的辩护方提供了制度支持,使其可以在力量上与公诉方达成平等,得到使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开始前对案件的辩护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

第二,由于辩护方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材料,在正式审判过程中就可以与公诉方进行平等对抗,从而从实质意义上保证了“控诉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合理诉讼结构。

使得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利益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最后,由于案件控诉双方在证据开示中获得了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这就使得控诉双方的着眼点集中在证据的证明和运用上,使得案件审判更多地建立在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有赖于辩护技巧的运用,使案件的审判更加合理与公正,对被告人的实体权利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支持。

3、公正(或正义)公正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或含义。

刑事诉讼中的公正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双重意义。

证据开示在保障实体公正方面的价值。

诉讼法上的实体公正通常指裁判结果公正。

衡量这一公正的标准有两个:真实的再现案件的事实和正确的适用法律。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案件事实的再现必须通过控诉方、辩护方及法官的证据活动来完成。

其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等活动具有尤其重要的作用。

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从而使庭审中的质证做到有的放矢,证据信息能够在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交流,这无疑有利于法庭对案件事实形成正确的判断。

也只有这样,真正意义上的对抗式庭审方式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证据开示在保障程序公正方面的价值。

程序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诉讼程序本身的设计符合公正的价值目标,二是公正的程序规范得到完全适用,它必须以前者为前提。

一般而言,公正的程序必须具有下列属性:公开性、民主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公正的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这里的公开是指诉讼全过程的公开,证据开示也是其中之一,即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相互公开、相互告之,以使控辩双方可以预见行为的法律效果,也能对别人的法律行为采取相应的对策。

民主性是程序公正的当然要求和体现,其实质在于参与、表达和选择,即在法院作出有关的裁判前,应当允许所有参与人有机会提供证据,参与辩论,阐述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证据开示制度要求控辩双方适时沟通诉讼信息,把一方的主张和证据及时向对方开示,确保了参与能力不足的一方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平等性是指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在此前提下的对抗性能尽量平衡,刑事审判制度要体现公正,就必须保证控辩双方在存在对立关系的前提下,审判制度本身对哪一方都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

审判制度本身对控辩双方都是中立的,这就要求裁判者也保持中立立场,不偏向某一方当事人,以使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处境保持平衡。

证据开示是建立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上的,其诉讼活动主要是由控辩双方完成。

因此,法官不必走出法庭调查取证,大大减少了法官与外界人员、控辩双方进行大量个人直接接触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体现法官的中立立场。

4、效益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最终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诉讼效益作为满足诉讼主体需求的一种价值,其中内含有公正的精神。

美国大法官理查德A波纳斯认为:“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含义—是效率”。

也就是说,公正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实现,否则就是非正义的,英国有句谚语:“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因为程序的不适当延长会使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关注,他们往往会产生受忽视的感觉,难以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近几年来,各国均面临着犯罪数量骤增、诉讼程序迟缓、案件积压严重、诉讼效率低下的现实,如何在保障诉讼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益就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

证据开示由于可以在兼顾公正、保障辩护权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因而受到具有不同法制风格的国家的共同的青睐。

而且,证据开示制度形成后,不仅在提高诉讼效益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还更好的保障了司法公正。

四、我国设置证据开示制度的制度资源分析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改革了庭审方式。

为避免法官在开庭之前形成预断,把原来移送全部案卷由法官进行实体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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