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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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 开示 和 解 当事人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9 ( 0)202O 10.522 91-7-l 0
中,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证 据开示制度 , 是指诉讼 当事人或诉讼外 第三人所掌握 的事 与被告人在 资源上的不均衡 , 容易使得被 告人存控 辩中处于 不利 实材料 , 要与案件 有关 , 只 除享有秘 密特权 保护的 以外均应 向对 地位 , 而又根据我 围实行 的是 主诉检察 官责任制 , 因此, 以把 主 可 方 当事人披露 , 任一方 当事人均享 有要求对方 当事人 及诉讼外第 诉法官作为 证据开 示的主 体之 一 。 三 人披 露上述事 项 的权 利的制 度。 被告人 作为案 件当事人 , 掌握一定 和案件 有关系 的信 息, 但 我 国证据 开示 制度现实 状况 般情况下 , 告人又 为被追诉 人 , 被 人身 自由往往 受到约 束 。但 当前 , 国虽然 已搭建起 证据 开示制度 的初步框 架, 在实 不排 除通 过辩护方律 师的会见 , 被告人掌握 的证据信 息传递给 我 但 将 际司法 实践中 , 仍存 在几点 问题: . 1没有 把开示范 围规定 清楚: . 律师 , 2 同时也可通 过律师将 控方 的证据告 之被告 人, 因此其 可作 开示主 体规 定不够 全面 。 行 的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 释中 , 就控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之 一。 现 仅 诉方对辩 护方 的开示进行规 定, 但对辩护 方能 向控诉方 开示 已有 作 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 , 其承担 为社会提 供法 律事务 , 能为犯 或可 能具有 的证据没 有 明确规 定 。3 控诉 方与辩 护方在开示 的 罪嫌疑人 提供有 效的法律 帮助 , . 在诉 讼过程 叶 , J参与证 据 开示是 时候容 易失衡 。刑事诉 讼 中, 由于控诉方 的性质所 然 , 占有辩 护 必须的 , 理所 当然 为证 据开示 主体之 一。 同时 , 国刑 事诉讼 法 我 方 无法 比拟 的司法 资源 , 证据 收集方 面具有较大 优势 , 在 大多数 中规定 了辩 护人 的范围不仅 仅是律师 , 还包括 被告人 的亲友 、 被 情 况下 , 在诉 讼过程 中处于 强势诉讼地 位 , 然而 , 在一 定条件下 , 告人 所在 单位 、 民团体 、 荐的人 。 人 推 在没 有律师 参与 的情 况下 , 特 别是在允许 控辩双方 同时进行取证情 况下 , 辩护 方在收集证据 笔 者认为 其他辩护 人也可 以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当然 与律师 时 , 可能 收集 到对 被告人有 利 的证 据 , 有 这些证据 甚至 能在控辩 比较 , 这类 辩护人 在调查 取证 中处 于劣势 , 为晟 大可能 保障被 但 过程 中否定控 方 的指控 , 证 明被 告人不在 现场 的证 据等等‘ 如 。 而 告人权 益 , 允许 这部分 人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应 这些证据, 如果没规定辩护方在_庭前必须向控诉方开示, 开 那极 最后 ~证据 开示 主体应 为被害人 和及 其诉 讼代理 人 。因为 有可 能辩护 方会在 辩护过 程 中采 取突 然开示 ,使控 诉方 陷于被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中 , 己将 被害人列 为当 事人范 畴, 因而在 证据 动, 这对控 诉方 而言是 不公平 的, 会造成控 辩双 方开示 失衡 。 就 开示时 , 理应 作为主体之一 , 同时 , 诉讼 代理人作 为被害人 权益的 4 证据 开示缺 乏保 障机制 。为使控辩 双方在 庭中 能按 规定 的程 争取者 , . 在诉讼功 能上与公诉 人具有 同向性 , 因此 , 讼代理人 也 诉 序 对证据 开示 , 这就 要求在 证据开 示中遵 守程序 同时, 于违反 可成为证据 开示 的主 体 。 对 证据 开示义务 的, 要有相应 的制约措施 , 防止庭 前隐瞒证据 , 规避 ( ) 三 证据 开 示的范围 法律 的行 为。 证据开示范 围应 为准备在 法庭 审理 中展 示的一切 证据材料 。 二、 构建 我 国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几点设 想 英 、 国家 的证据开示制 度一般要 求控 诉方要 展示拟在法 庭中使 美 ( ) 一 证据 开示应 遵循 的原则 用的控诉证 据材料 , 也要展 示在法庭 中不准备使 用的对被 告方有 1 公正和 效率 原则 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实行 目的在于保护 当 利 的证据材 料 。而 目前 , 多国家基 于公正 原则 的考虑 , . 很 一般 都 事人权益 , 现 司法公正 , 同时, 实 但 也要考虑其 司法实 践的效率 , 要求 公诉机关把 收集到 的, 论是对被 告不利或有利 的证据材料 无 因此 , 公正和 效率在 证据 开示制度 中都需 要兼顾 , 者不能取其 两 律予 以展示 。我国法 律也 明确 要 求司法机 关在 收集证 据材 料 而应该 在两者 问找到 一个最 佳平衡 点。 . 2 依法 开示原则 。目 时 , 一切能证 明犯罪嫌 疑人有 罪与否 、 刑大 小的证据 材料都 把 罪 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所规定 的证 据开示只是 一个雏形 , 于证 据开示 需收 集。但在 司法实 践中 , 对 由于追 惩犯罪 心理 的驱动 , 察机关 检 的具 体规定仍 未 明确 , 开示 时间、 示地点 、 如 开 开示场所 、 示形 往往对 收集 到的对被 告人有 利的证 据材 料予 以忽视甚 至有 意隐 开 式等 等, 因此需要 在这 方面予 以健全 , 控辩双 方严 格依照规 定予 瞒, 无疑侵犯 了被 告人 的合法 权益 。因此 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中 , 这 以开示 , 允许违 背法律 规定 , 自决定 开示 内容和 程序等 。更 应明确对检 察机 关的无意 或有 意侵权 行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 不 擅 不得 利用该制 度 , 串通 , 国家利益 、 相互 损害 公共利 益和其他诉讼 ( ) 四 证据 开 示时间和地 点 参 与人 的合法权益 。3双 向开示原 则。从实 际情 况中 开, . 控辩双 证据开示是 一个连续过程 , 因此在开 示时间上首 先要 明确 是 方在 收集 证据时 , 由于双方在 资源 占有上 的分别 , 确实存在 优劣 否要 对犯罪嫌疑 人予 以起诉 , 否要对 案件 进 行审理 , 次要在 是 其 势之 分, 但随着 我 国司法改革 的不断 深入, 律师 在收集证据 时的 案件 审判 中保护控辩 双方 的合法 权益 ,防止任 何一 方搞突 然袭 障碍 比 以往 要少 很多 。为 了使 双方都 能在相 对 同一 条件下 进行 击 , 不利 于司法 公平 。所 以 , 证据开示 的时 间确定 为检察 院起诉 控 辩 , 除辩诉方在庭 上开示其 掌握的关键证 据向控诉方搞 突然 之后 , 院审判之前 为宜 。在证据 开示地 点上 , 排 法 根据 我 国实 际操 袭击 , 有利于 辩护活动 的顺利开展 , 提高诉讼 效率 , 控辩双方都应 作情况 , 宜在检 察机关 设立一 专 门开示 场所 , 利于控 辩双方 对 有 在 开庭 前向对 方开示 其掌 握的证据 ,而检 察机 关在其 中作为主 证据 进行 了解 , 防止在法 官主持下 的证据 开示对法 官的公 正审 也 导, 有全面 开示 的义务 。 . 理产 生主观 影S s e An o it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摘要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一规定将以往的评价证据“客观真实”改为“法律真实”标准,是证据制度一大改革,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对各个证据具体分析,查清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为综合判断案件全貌作好基础工作。

对证据的综合判断,要求审判人员正确定用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知识,把证据理论与个案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从复杂、琐碎事实查证中抽象出法律关系实质,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就是人民法院对所收集的证据(以双方当事人举证为主),根据证据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对它的认识上升到理性阶段,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所依据的原则、标准等规定的总和。

从其逻辑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举证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举证制度是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规范,质证和认证制度是对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及采信证据的规范,又可统称为证据评价制度。

证据评价制度指导和制约着举证制度,故本文着重对证据评价制度进行探讨。

民事诉讼因其利益对抗性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仅向法院提供于其有利的证据,隐匿于其不利的证据,甚至于举伪证或收买证人作伪证,以混淆是非,导致案情错综复杂,从而干扰和阻碍了法官对案情真象的认知,也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超审象限的发生。

所以,研究证据的评价、分析,也就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永恒的课题,只有完成对此命题的科学破解,才能更高效、更公正地审结案件,体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一种制度。

证据是法庭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准确判决至关重要。

我将从证据的定义、分类、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方面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定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证明案件事实而依法提供的可以客观反映事实的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

证据的作用是确立案件的事实依据,帮助法庭做出公正、准确的判决。

二、证据的分类证据主要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据,如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和合理推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通常较重。

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和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则主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行为合法性。

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保证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措施来搜集、保存证据。

一些常见的方法包括:1.书面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材料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

2.物证:当涉及到物品有关的案件时,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物证,如合同、发票等。

3.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提供有关证人出庭作证,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4.鉴定:当事人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权威的鉴定,以证实案件事实。

5.调查: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6.预先证讯:在一些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庭前进行证人证言,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可信度,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毁灭。

五、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意义1.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准确性: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能够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和准确,减少偏见和误判的可能性。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公平地对待案件,保护其合法权益。

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
张萍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10(000)009
【摘要】民事证据开示是英蔓法系国家特有的诉前诉讼程序,是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交换证据的程序.证据开示制度具有的获取证据、防止诉讼突袭、促进和解等功能.我国可以对证据开示制度进行功能性借鉴,构建和完善一个合理有效的证据收集证据程序,使之与证据交换相协调以期发挥与英美证据开示相当的功能.
【总页数】2页(P354-355)
【作者】张萍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及其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借鉴 [J], 王建明;朱凌
2.美国案件审判量减少对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启示——浅谈美国“证据开示”制度[J], 张媛聆;欧阳丽君
3.美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与启示 [J], 冯显咪
4.美国民事诉讼之证据开示制度 [J], [美]雷·沃西·坎贝尔;埃伦·克莱尔·坎贝尔;张凤鸣;沈橦;曹潜(译)
5.美国民事诉讼之证据开示制度 [J], 雷·沃西·坎贝尔;埃伦·克莱尔·坎贝尔;张凤鸣;沈橦;曹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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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

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

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

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查明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也基本以查清案件事实为主要目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下,辩方并未被赋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如若其阅卷全得不到保障,则其无法在开庭前做足准备,证据突袭等现象有可能在庭审中出现,这便会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故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开设所有案卷材料的方法来避免这一问题。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竞技的方式,通过控方及辩方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质证、辩论来还原事实真相。

不难看出,让控方及辩方在审判前对证据充分的掌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审判应当是对真实的探求而非体育竞技,尽管有人因担心证据开示导致不是诚实地探求真实,而是伪证和隐匿证据而提出了强烈的反抗,但证据开示依然被成文法和法院判例和规则确定下来。

(四)证据开示制度能使诉讼效率有效提高按照现代法学判断概念,诉讼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

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oc

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doc

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在民事证据领域的程序设置上,证据开示制度以其在明确争点,简化庭审,促进和解,体现民主,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的显著作用,倍受现代理念的青睐,也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重视。

尽管我国目前的证据立法和审判实践已适当引入了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理念,但由于受本身法制传统,体制和立法状况等因素制约,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尚滞留于表面层次,其理论功能价值也未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尽现。

本文通过分析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移植环境,初步提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模式,以期在保证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制度本身的理论功效。

一、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移植的环境因素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证据开示的内容,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才出现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37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从原则上对证据交换予以肯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雏形。

然而我国目前证据开示制度尚存在多重缺陷,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题,我们需要在总结本国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不断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的运行机制。

(一)诉讼法制环境英美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相当完备和发达,而且运作状态良好,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包括证据法在内的法制十分完善。

无论是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还是英国《民事诉讼规则》都以最高的效力层次设置了一整套详尽而具操作性的证据体系。

而我国尚没有证据法典,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一方面存在效力瑕疵,另一方面由于规则的分散,无法形成统一的科学体系,实际上影响了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制定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已势在必趋。

(二)诉讼体制环境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运作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式诉讼结构。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内容提要]关于证据开示,法学界的学者们博引旁证,已经从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多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对于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和司法尝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导向。

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以法学理论为先导,经充分酝酿筹备,与北京律师协会签定了关于证据开示的协定,并结合一些案件进行了实践。

现结合我们实践背景和过程,谈一些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司法改革和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背景自1999年开始,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实践的要求,海淀区检察院陆续进行了多项改革:起诉工作规范化管理改革解决了办案流程的统一制式和规范操作问题;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解决了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的责、权、利问题;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解决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审结问题;普通和简易案件改革解决了繁简案件分开办理的问题;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改革解决了新的庭审方式下诉讼文书制作问题。

可以讲海淀区检察院的改革力度很大,也取得了很好的绩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改革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调整,所关涉的部门比较单一,几乎不直接和审判、侦查、辩护机制改革相关联,而且考虑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诉讼效率问题;此外这些改革都面临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深化的核心是怎样在保证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确保诉讼公正。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现有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重新考查和估量。

考察中我们发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规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证据开示主要通过间接途径(法院)来进行;(2)证据开示主要是在提起公诉后进行;(3)证据开示的范围具有较大的模糊性;(4)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救济性和惩罚性规定。

现有证据信息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不仅现实地损害着控辩双方互相知悉证据信息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形成,甚至成了制约诉讼文书书改革、简易程序审改革深化的瓶颈。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AbstractDiscovery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action before the trial. It is helpful for parties obtain the case facts and informations.In addition,it prepare for court through contentious issues of cases. However,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discovery system lacks of operable because of civil law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about it.This thesis proposed perfecting the necessity of discovery systems and point out many deficiencies of discovery system in our country.And then,we set out specific measures in basis of other counteies’s discovery systems.In this way,we want to guarantee parties legal rights and provides certain basis for discovery system.Key words:evidence raid; discovery system; loss power system;safeguard measures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证据开示是民事诉讼开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情况和其他信息,提高诉讼效率。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本科毕业设计-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AbstractDiscovery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action before the trial. It is helpful for parties obtain the case facts and informations.In addition,it prepare for court through contentious issues of cases. However,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discovery system lacks of operable because of civil law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about it.This thesis proposed perfecting the necessity of discovery systems and point out many deficiencies of discovery system in our country.And then,we set out specific measures in basis of other counteies’s discovery systems.In this way,we want to guarantee parties legal rights and provides certain basis for discovery system.Key words:evidence raid; discovery system; loss power system;safeguard measures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证据开示是民事诉讼开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情况和其他信息,提高诉讼效率。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及建议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各种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逐渐成为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质量和证据规则的保障直接影响着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认定结果。

基于此,本文旨在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的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作用不言而喻。

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透过证据的有效收集、整理和运用,从而确立案件的事实基础,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尽管近年来不断出台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仍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证据规则不够明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则有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具体操作的情形。

例如,证据收集方式是否得当,证据证明力如何评价等问题等都需要具体的操作细则来加以详细规定。

因此,为了使证据制度更加明确,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需要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基础的同时,进一步细化操作手册和操作流程等。

(二)证据收集难度较大众所周知,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事实。

但是,由于证据来源的多样性和证明意识的差异,证据收集难度较大,常常给判决结果带来不稳定性。

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有可能出于利益或保护个人权利等多种不同的目的,对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的操作模式和复杂的情况。

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则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案件特点、当事人利益、证据有效性等等。

(三)证据审核严格程度有时过高证据审核是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负责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法院对某些证据材料过于严格了,以致无法有效运用到案件中。

一些检察机关和执法机关也不充分了解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据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差异,因此,证据制度一些规则经常会受到错误的理解侵犯。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摘要:本文讨论了证据开示制度,旨在改进审判公正和正义的过程,以及开示制度实施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机制。

文章首先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接着讨论了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制度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文章讨论了此开示制度所涉及的实施机制,并陈述了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框架。

《证据开示制度》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及其发展历史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是指当事人负有权利获取审判双方可以提供的证据的义务的制度。

根据国际证据法的历史,证据开示制度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人们认为它在英国法庭中得到了实质性的改进,这使人们有机会准备自己的证据以抗辩他们的案件,即使他们未能看到对方的证据,他们也可以立即请求它们,并在接到后迅速地回应。

关于开示制度,国际证据法有一系列的法定义和法规,但可以概括地总结为:双方当事人有权查看对方的证据并获取其中的信息,以便为案件作准备。

此外,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披露他们可以披露的证据,并且他们不得拒绝披露该等证据。

二、开示制度的必要性证据开示制度是改进审判公正和正义的过程的重要一步。

它令当事人在案件过程中拥有更多的权利,如获取对方的证据来准备自己案件的能力。

这可以使审判过程更公正,并有助于防止滥用法律。

此外,证据开示制度也可以改善审判过程的透明度,使两方当事人可以公开地分享证据和观点,以达到公开宣传的目的。

这有助于确保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了解案件的所有事项,并有可能改善最终的判决。

三、证据开示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证据开示制度实行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

在美国,参与法庭审判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披露其已有或由一方在诉讼中拥有的一切可用于解释事实和证明案件的证据,而且只要该证据有关案件,就必须披露。

另一方当事人拥有同样的权利,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披露其已有或可用于解释事实和证明案件的任何其他证据。

四、实施机制随着对审判公正和正义的关注,各国都制定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来实施证据开示制度。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在诉讼中发挥着灵魂的作用。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事证据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强有力的冲击。

本文拟就从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审查推断证据、认定事实的原则等方面作一些分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最根本的特征。

本文就合法性进展探讨。

本文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的合法性,即证据的收集、调查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英美法等国家证据法中的排解规章,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需排解在法庭审理之外,值得我国借鉴。

何为非法手段,以什么方法猎取的证据为有效?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一)非法手段的认定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哄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笔者认为,该规定对非法手段的认定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自行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行为。

最高法院法复(95)2号批复认定隐秘录音属不合法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隐秘录音的内容真实、无伪造,若非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成认,该录音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究其主要动因,是一种非法推定,即凡隐秘录音,皆有以引诱、威逼或哄骗取得之嫌,故依法不予认定。

这对催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以合法方式收集证据、杜绝滥用民事诉讼权利侵害公民正值权利(如隐私权)有着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法是为爱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从宪法理论来看,其主要功能是实现和爱护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财产权、公平权等根本权利。

故在推行以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为特征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状况下,最高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对侵害公民根本权利的收集、调查证据手段界定为非法手段以全面爱护公民的权益。

如擅自拆开他人信件;在他人住宅安放窃听器等。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02
CATALOGUE
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 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披露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的制度 。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 证能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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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美国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地,其司法制度在实施证 据开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
美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通 过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参与,促进证据的充分披露 ,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
案例二:英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降低诉讼成本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庭审时间,证据开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
促进司法改革
证据开示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它可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 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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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贡献
结论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以及加强当事 人诉讼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贡献
本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促进 法治建设具有积极贡献。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与展望
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要素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与分析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与分析

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张远证据开示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有效的防止了“证据突袭”。

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玩证据游戏,在庭审中神不知鬼不觉的便出示一些证据,使对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对方借此优势往往能够赢的官司。

由此可见,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为他好象是对方代理律师辩论技巧的展现,而非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显然有失公正。

而证据开示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前互相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能够使双方都作到心里有数,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对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的评价与反思

对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的评价与反思

对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的评价与反思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法请求,查明证据并开示给当事人,使其了解审判所掌握的证据内容,进而进行辩论。

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评价和反思。

首先,对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制度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增加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证据是审判的基础,只有当事人了解审判所掌握的证据内容,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相应的辩护材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开示制度可以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加当事人对审判过程的信任。

第二,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平衡当事人的辩证权益。

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内容,以便知晓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怎样的冲击,并针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辩驳。

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平衡当事人的辩证权益,防止一方在没有足够了解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被动辩护,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促进诉讼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证据开示可以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从而精心准备自己的证据材料,提高辩护质量,减少无谓的证据争议,提高诉讼效率。

然而,我国民事审判证据开示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证据开示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度需要明确。

当前,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较为灵活,法官在适用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但这也导致了制度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

在实践中,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度应该更加明确,以避免裁判标准的不一致性,保证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证据开示可能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必须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以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因此,在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保护敏感信息的控制和管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不及时、不充分等,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制备辩护材料时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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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姓名:何建华专业:08春法学学号:087174335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证据开示制度分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能在程序上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我国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十分必要。

而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显著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防止在审判中随时提出证据,拖延诉讼,有效地防止了“证据突袭”等重大意义。

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主要从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主持;证据开示的具体操作;违反证据开示的后果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之前必须建立与其相应的运作基础。

因此有好的诉讼体制环境和完备的法制环境,以及客观的诉讼观念环境。

关健词:民事证据开示制度诉讼效率浅谈民事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从发展趋势来看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它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证据开示制度分为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证据开示不只是在实体上能促进发现真实,而且还能在程序上促进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重大意义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诉讼效率,实行证据开示制度十分必要。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存在着不少问题,必须认真反思,以便移植并构建与我国环境特征相适应的证据开示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证据制度进行较大的变革,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改良我国目前所施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要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从而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容的诉讼模式。

而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证据开示制度正是我们所要借鉴的先进的诉讼制度,而且在我国施行这一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诉讼效率证据开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证据突袭”其本身就能够避免诉讼拖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另外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前展示证据,这样就可以剔除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仅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质证,这样也有利于法官尽早的把握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二)有利于防止在审判中随时提出证据,拖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与举证时效制度相配合应用。

证据开示能够利用举证时效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能够尽可能交换所在证据,否则超过举证时效,法庭就不组织质证。

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因新证据在庭审中随时提出而导致的廷期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三)有效地防止了“证据突袭”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玩证据游戏,在庭审中神不知鬼不觉的便出示一些证据,使对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对方借此优势往往能够赢得官司。

由此可见,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为他好象是对方代理律师辩论技巧的展现,而非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显然有失公正。

而证据开示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前互机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能够使双方都作到心里有数,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尽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象的困扰,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第37条至40条中详细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方式、范围、次数等内容。

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施行的所谓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

因此,本文就将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作一些探讨,以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二、如何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在我国这样一个存在着职权主义诉讼色彩的国家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这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典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

我们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一)证据开示的范围所谓证据开示的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哪类案件需要证据开示。

二是需要证据开示的案件,哪类证据需要开示。

我们知道案件可以分为简单的也可以分为复杂的。

对于简单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之所以走上诉讼的道路,主要是因为作为义务人一方不愿意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而且这类案件简单,相关的证据也不多,在审前准备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就可以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

没必要再把当事人双方拉在一起开示证据。

对于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争义过大,案件事实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开示对方所掌握的证据可以使双方逐渐了解案件的真相,可以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撇开双方都予以认可的证据。

这样一来,当事人双方还可以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进一步审视自己的诉讼要求或者答辩意见,很有可能与对方和解,从而达到息诉的效果。

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是不是各种证据都要无保留向对方开示呢?从西方国家的立法看,并非如此。

美国《联邦民事诉规则》第26条第2款(1)项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标的有关联,并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

可见,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美国都没有规定完完整整的开示制度。

对于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借鉴美国的“保密特权”制度。

美国法上的保密特权是对证据开示范围的限制,包括证据法上的保密特权和律师准备的诉讼资料。

证据法上的保密特权具体又可分为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等。

对于此,在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时应予以吸收借鉴,因为虽然这样做可以说是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能更好的保护和维护一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这样规定体现了立法价值目标的追求,即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固然重要,但不能以损害某种重要的社会关系为代价。

以此赋予相关人员拒证权,也就是说与当事人一方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有监护和被监护关系,存在医患关系,代理委托关系的人可以拒绝作证。

(二)证据开示的主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9条一款中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也就是说最新的司法解释将证据交换的主持赋予了审判人员。

对于审判人员我们可以理解为合议庭成员,也可以理解为书记员,在这里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

如果由合议庭成员主持,虽然遇到当事人提出和解请求时可以很方便的予以解决,但是我认为从总体上看还是缺点大于优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由法官主持容易造成“未审先定”的后果,从而使以后的法庭审理留于形式,这种情况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

试想,在没有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时,法官就已经未审先定了,如果我们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时还是由法官主持的话,岂不更能导致未审先定。

那么我们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所追求的公正从何谈起呢?所以,认为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主持证据开示的以书记员为宜。

首先,我们知道,证据开示的主体是当事人双方,法院所起的角色仅仅是个指导者,主持者,不需要有专门负责审案的法官来主持。

其次,法官主持容易造成未审先定的后果,而由书记员来主持恰恰能够克服这个最大的缺陷。

再次,虽说和解,撤诉等事情在审前有法官处理更为合理,但是和解是双方意愿的表示,法院同意和解仅仅是个程序问题,书记员通知一下主审法官就可以了。

撤诉是当事人在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如果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况,法院对当事人的这种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法院是无权干涉的,告知法官同意即可。

(三)证据开示的具体操作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庭审程序应是诉讼程序中两个相对立的阶段。

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做了个一般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所谓的庭前证据交换如何操作。

这主要涉及交换的时间,次数,交换程序等。

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应规定明确的证据开示程序。

我国的证据开示还是应该放在庭前准备程序之中,也就是说在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之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告知被告开示证据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在向原告送达被告的答辩状时一并告知开示证据的上述内容,时间长度应考虑具体案件的复杂程度,开示地点应设在法院,可以在主审法官的办公室内进行。

这就是第一次证据开示。

到了开示证据时,当事人双方到了法院可以当面向对方索要证据,法官只起到指导的作用。

当事人双方开示证据,应遵循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开示证据是对等开示,互相开示。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证据提出异议,另一方可以当场予以答辩,如果当场答辩存有困难,可以向法官申请第二次证据开示。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对方的证据没有异议,就可以不在庭审中进行举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是我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开示证据时进行了提前的质证,我们不能说没有经过法庭审判的质证不叫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把当事人已经在开示证据时已经经过质证的证据再一次拿出来再质证一下,这纯粹是多此一举。

证据开示的次数以两次为宜,多次证据开示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四)违反证据开示的后果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违反证据开示的处罚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应是强制性的证据开示,使不履行证据开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院要行使这一强制开示职能,行使这一职能并非基于证据收集与提供者的地位,而是以一种隐在的力量做后盾,为当事人获取证据提供保证。

所谓违反证据开示,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接到法院的证据开示通知后不愿意进行证据开示。

因为如果进行开示的话,他们认为手中就没有了出奇制胜的王牌。

他们也不希望把自己收集的证据拿给对方看,其实这些都是一种心理上的作用,我们说证据开示的目的主要追求的是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提高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他们可以减轻讼累,从案件中解脱出来,而诉讼公正是维护正义的需要,对当事人也有利。

因此为了达到这两种效果,就必须强制进行证据开示。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开示证据,他们必须承担责任。

对于此美国法规定了四种处罚:一为可判处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以藐视法庭罪处以拘留、罚金等。

二为不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时即认定对方提出的问题已被证实,并禁止再就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

三为不经庭审即可驳回不服从法院开示命令的当事人的诉讼或缺席判决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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