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学院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普通本科生毕业资格审定细则。
一、毕业
普通本科毕业生,凡达到以下所列标准,均可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毕业: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列必修课程(含实践课程)及相应的学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选修课程学分;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任选课程学分;
(4)“第二课堂”总学分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具体内容详见《XX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3.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满50分者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
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按毕业当年测试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二、结业
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做结业处理。
2.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三、肄业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未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取消学籍。
四、换证
做结业处理的学生可以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重修,重修后取得课程相应学分,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做肄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任何证书。未修满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本科生毕业要求
本科生毕业要求
本科生毕业要求是指在完成本科学业后,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和能力水平,以顺利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为目标。下面是本科生毕业的一般要求:
1. 学分要求:本科生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通常是按照学科门类和专业性质进行规定的。学分数要求因学校和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为120或140学分。
2. 学业成绩:本科生毕业要求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成绩标准。学校常常会对毕业要求进行分门别类,例如对主干课程、专业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等分别制定不同的要求。
3. 学术研究要求:一些学校和专业要求本科生在毕业前完成一定的学术研究工作,例如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和答辩,或参与科研项目、实验和实习等。
4. 实践能力要求:本科生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实践环节中展示出一定的能力和素质。这包括实习、实训或课程设计等,旨在让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5. 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本科生毕业要求学生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和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等综合素质。
6. 语言能力要求:本科生毕业要求达到学校规定的语言能力要求,例如英语六级或者通过学校进行的外语口语和写作等考试。
7. 工作实习要求:很多学校鼓励或要求本科生在毕业前参与一定的工作实习,以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总的来说,本科生毕业要求是根据学校和专业的培养目标来制定的。通过满足以上要求,本科生可以顺利毕业,并为未来的就业或继续深造打下坚实的基础。
复旦大学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规定
复旦大学学生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规定(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 二〇〇七年九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条 受理对象及条件1、在校期间因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学分,但已获得结业证书,结业三年内的本校结业生。2、离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第二条 受理申请审批手续1、学生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和结业证书,到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领取《结业后重修、补考审批表》,填写后先到所在院系办理手续。2、经所在院系教务员核实情况、系主任同意,并安排好重修、论文补作时间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缴纳规定的费用。3、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或开学初二周内)受理申请下学期重修、论文补作手续。第三条 重修或补作论文安排及要求1、重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确定,交教务处审核。2、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听课确有困难者,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申请免听,但仍应参加期中及单元考试,递交平时作业。3、体育课、实验课不得免听。确因工作需要,难以跟班听课者,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在不降低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前提下,作出适当安排。4、学生重修(或补论文)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交该生的有关成绩证明。5、学生经重修(或补作论文)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位证书。第四条 收费标准:按当年学费收费标准收取。第五条 结业后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在当年毕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组织规定(试行)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之日起获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具有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获得学籍。
入学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
第二条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
体检中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申请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的,按被编入年级的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校徽和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复旦大学关于本科生中试行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暂行规定》
复旦大学关于本科生中试行第二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教学的暂行规定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第十一条(2)关于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申请修读第二专业的规定,为充分体现学分制的优越性,给本科生更多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加快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教务处决定在本科学生试行“第二专业”与“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培养方案。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课程设置
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学位及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院系应根据同届本科生主修专业的课程结构、名称、代码、学分数与学时数,确定40学分左右的课程作为复旦大学第二专业课程,60学分左右为复旦大学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新增课程应先统一列入主修专业的课程表及选课管理系统。
二、开课与选课
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量、主修与第二专业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
(1)为确保所有学生主修课程的需要和利益,第二专业课程组织原则上不占用主修课程开课计划。为此,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2)院系应充分发挥师资和教学条件的作用,为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10人以上,报名10人以下的专业,可与第一主修专业班合上。
(3)复旦大学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已编有专用课程代码(单独开班,或合班上课第二专业均有单独代码)。学生按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课程的代码选课,按学分缴纳费用。
毕业资格审核细则
毕业资格审核细则
我校本科生的基本毕业要求学分为160学分,学生修读情况需满足其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毕业资格审核的细则规定如下。
一、各类课程修读要求
二、有效学分核算注意事项:
1.有替代关系的课程如有多门次修读情况,按学生所修专业执行计划要求
的课程学分进行核算,其余课程学分属于无效学分。(体育课程除外)
2.毕业资格审核时,每门课程不能“分割”核算,只能算作“某一类课程
模块”的有效学分(通修、学科群、专业核心、自由选修等)。(例:某学生的专业方向课程毕业要求为10学分,该生修读了4门课,每门3学分,共计12学分,则多余的2学分不可算作自由选修学分。)
3.大研、机器人、IGEM及国创项目:
●对于2011-2014级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共算作综合素质类或自由选
修类2学分,其余属于无效学分。
●对于2015级及以后学生:毕业资格审核时共算作自由选修类4学分,
其余属于无效学分。
三、特殊学生毕业审核要求:
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可以按入学年级或毕业年级的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对于留级前已按入学年级执行计划修读通过某类课程,可视为已满足此类课程的毕业要求。)
2.国防生
国防生除需满足所修专业的毕业要求,还需通过《军事装备与军队建设》(4学分)及《军事训练与政治教育》(2学分)。
3.少年班学生:按修读学期分段审核
●一年级:按少年班执行计划审核;
●二年级秋季学期:修读数学、信息专业的学生分别按少年班数学、
信息平台的执行计划审核,修读其他专业的学生按其所修专业的执行计
划审核;
●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按学生所修专业的执行计划审核。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品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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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资格、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新生须持“准考证”、“复旦大学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与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新生须经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如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在高考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说明
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说明
2015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说明
一、复旦大学自考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1、参加复旦大学自学考试课程成绩全部及格;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或良好(含)以上;
3、通过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笔试+口试)考试;外语类专业的本科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统测考试。上述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自签发之日起四年有效。
2009年6月1日以后在校本科生报考学士学位外语,必须在我校以集体形式报考;专升本在校生,在大专期间报考的学士学位外语,须由其原在读学校以集体形式组织报考;凡是在校外报考而获得的成绩均不能作为申请我校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条件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学期间受过学校行政处分两次(含)及以上者;
3、在学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4、结业后经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者;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在考期间受到作弊、违纪累计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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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授予的学位名称。在中国学位结构中为基础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1.3;
3、汉语言(对外)专业学生必须参加HSK考试并达到八级水平。
(三)独立二级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独立二级学院审核准予毕业;
2、成绩的平均绩点大于或等于2.0;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中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学校认定的资格线即视为通过);
4、按要求修读学校规定的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专业学位课程,其成绩绩点均大于或等于2.0。
(四)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
1、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或课程,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全部课程考试的加权平均成绩高于或等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绩点高于或等于B;
4、参加学校规定的包括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中,专升本毕业生免考基础课;
5、非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外语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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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核试行规定
(二〇〇五年九月制订二〇〇八年九月修订)
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对本科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期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文理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可获得毕业证书。否则按照《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获得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条学生毕业资格的初审时间为标准修业期最后一学期的前六周。
第三条教务处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参考表下发各院系。院系及学生本人须对初审参考表进行认真核实,将问题及解决方案经院系汇总后统一提交教务处。
第四条文理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所缺学分,原则上应分别在文理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中完成,不能以通识教育课程替代。
第五条因教学计划变动而引起课程的增减,须由教学院长(系主任)提出解决方案,交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教务处不接受学生个人对毕业资格审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