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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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187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国卫办监督函〔2014〕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2013年10月起,按照我委等6部门部署,各地扎实开展了为期1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取得的成效(一)专项行动成效明显。

一是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

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4.4万件,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案件4.1万件,“两非”案件6833件,医托行骗案件966起,罚没款2.2亿元,吊销执业许可证165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有力震慑了不法分子,有效整顿了医疗市场秩序。

二是巩固了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

军地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地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配合得到强化。

三是强化了安全就医和依法执业意识。

及时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曝光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和安全就医科普宣传,加强行业培训,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举报非法行医的主动性明显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得到增强。

四是提高了群众看病就医的可及性。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医疗资源布局,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能力得以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加安全便利。

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今年切实抓好十项重点工作

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今年切实抓好十项重点工作

卫生计生工作会议:今年切实抓好十项重点工作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日期:2014-02-262月10日,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总结2013年卫生计生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新形势,研究部署2014年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

会上传达了李克强总理和刘延东副总理的批示精神。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李斌出席会议并作工作报告,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孙志刚主持会议并作总结讲话。

王国强、马晓伟、陈啸宏、李熙、王培安、刘谦、尹力、崔丽、徐科出席会议。

李斌在报告中指出,201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卫生计生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重要一年。

一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卫生计生系统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抓改革,促发展,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实现了良好开局。

李斌在报告中强调了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实施,继续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李斌要求,2014年要切实抓好10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全面深化医改。

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继续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完善基本药物政策,提高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能力,积极鼓励社会办医,创新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加快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
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

(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3年下半年,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监督人员制、着装管理情况和监督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的专项稽查工作。

通过稽查发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制作的文书准确、完整、规范;绝大多数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形象良好;多数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基层监督机构存在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
高,稽查职能有待强化等问题。

针对专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重点,2014年我委重点组织对监督员培训项目开展情况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专项稽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总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总后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
献血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14]42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红十字总会b04
【发布日期】2014.05.20
【实施日期】2014.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献血者日”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4﹞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14年6月14日是第11个“世界献血者日”,主题是“安全血液挽救母亲生命”。

为感谢献血者的无私奉献,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经研究,决定开展“世界献血者
日”主题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以及各血站要围绕“安全血液挽救母亲生命”的宣传主题,挖掘无偿献血先进典型,将传统媒体宣传和新媒体宣传相结合,弘扬“仁爱、人道、奉献、和谐”为内涵的无偿献血文化。

要将“世界献血者日”活动和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国卫财务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4〕3号)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原卫生部、原人口计生委有关经济责任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单位法定代表人;(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直属和联系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和干部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发文字号】国卫办家庭发[2014]3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30【实施日期】2014.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为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两非”案件协作查处工作,明确区域间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委组织制定了《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雪婷联系电话:(010)62030609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全国查处“两非”案件区域协作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两非”案件协作查处工作,推动全国“两非”案件查处“一盘棋”管理,切实提高跨区域“两非”案件的立案查处率,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两非”案件多发区域,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连片地区,流动人口流出地、流入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县级以上协作区域。

区域协作各方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协作办案、信息通报、联防联控、联合查案以及案件移送等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两非”案件查处区域协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重大案件或者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联席会议由协作区域各方轮流牵头主持,首次会议主持方和轮流顺序由各方协商确定。

联席会议议题由主持方协调确定。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作各方提出的有关事项、工作意见以及跨区域联合整治“两非”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区域协作办案涉及的相关问题;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两非”案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国卫人发〔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委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

(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

(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

(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9.19【实施日期】2014.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

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

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

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

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

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

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结果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结果的通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6•【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1169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结果的通报国卫办疾控函〔2014〕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提高全国疾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寄生虫病防治理论水平与检测技能,增强各地重点和常见寄生虫病的综合防治能力,2014年9月17日-19日,我委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了全国寄生虫病防治技术竞赛。

全国共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4名选手参加了本次竞赛,其中县级及以下专业机构选手有69名,占55.65%,30岁及以下选手有60名,占48.39%,初级职称选手84名,占67.74%。

现将竞赛结果通报如下:竞赛评出个人奖36项,团体奖10项,优秀组织奖5项,团体鼓励奖2项。

有24名参赛选手、16个省份代表队获奖。

江苏省、江西省、安徽省和湖北省代表队分别荣获团体奖前4名。

安徽省铜陵县血防站刘志宏荣获综合考核和个人技能操作考核一等奖。

贵州省疾控中心朱爱娅、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刘耀宝、云南省地方病防治所宋静等三人荣获个人理论考核一等奖。

根据对本次竞赛结果的初步分析,80.64%的参赛选手总成绩达到及格水平,其中理论知识考核及格率较高,达到98.39%,但镜检技能考核及格率仅为46.77%,仅有14个省的团体理论成绩与技能成绩同时达到及格水平,反映出地方寄生虫检测中技能操作环节欠规范、镜检识别能力不高等问题。

与前两年相比,各地区之间的差距缩小,中部省份成绩明显提高,西藏、青海等西部省份进步显著。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本次竞赛高度重视,开展多层培训遴选优秀选手参赛,达到了以赛代训、以赛促防的目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国卫指导发[2016]7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命名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为重点,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动力,以增进家庭幸福和谐、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17号),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认真组织第一批新国优的创建和评选工作,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经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向我委推荐上报了近三年来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改革创新服务管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560个候选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我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候选单位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经2016年第10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河北省清河县等560个县(市、区)“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先进单位要继续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开拓进取,再创佳绩。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依法行政,优质服务,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12月29日附件2014-2016年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密云区天津市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滨海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鹿泉区石家庄市晋州市石家庄市新乐市唐山市丰南区唐山市曹妃甸区唐山市迁安市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邯郸市峰峰矿区邯郸市武安市邯郸市涉县邯郸市曲周县邢台市桥东区邢台市邢台县邢台市任县邢台市清河县保定市安国市保定市涞水县保定市高阳县保定市易县保定市顺平县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万全区张家口市赤城县承德市平泉县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沧州市任丘市沧州市黄骅市沧州市青县沧州市吴桥县廊坊市香河县衡水市冀州区衡水市景县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太原市尖草坪区太原市古交市大同市矿区阳泉市城区阳泉市矿区长治市郊区长治市武乡县晋城市阳城县晋城市高平市朔州市怀仁县晋中市榆次区晋中市昔阳县晋中市寿阳县运城市万荣县运城市闻喜县运城市新绛县忻州市繁峙县忻州市河曲县临汾市侯马市临汾市乡宁县临汾市蒲县吕梁市孝义市吕梁市交口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包头市昆都仑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海市海勃湾区赤峰市林西县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赤峰市喀喇沁旗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通辽市库伦旗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兴安盟突泉县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大东区沈阳市铁西区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山市铁东区鞍山市台安县抚顺市望花区抚顺市抚顺县本溪市溪湖区本溪市明山区丹东市东港市锦州市北镇市锦州市黑山县辽阳市太子河区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市大洼区朝阳市龙城区葫芦岛市绥中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20•【文号】国卫办科教函[2013]416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征集2014年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联系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推荐奖项的类别和数量推荐奖项类别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非科普类项目和科普类项目)。

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推荐本地区申报项目,委直属有关单位、联系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申报项目。

除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外,其余各地区、单位推荐项目不超过2项。

二、征集条件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相关规定,申报项目采用自愿申报方式。

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省级科技奖或科技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评选程序,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2012年以前被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但在评审过程中落选的项目,可以再次申报。

三、具体要求(一)申报项目应当认真填写国家科技奖励推荐书。

《国家自然科学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1)、《国家技术发明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2)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及填写说明》(附件3),可登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在科技教育司网页下载相关内容。

(二)申报单位应当为法人单位,拟申报项目名称、内容简介、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名单等应当进行公示,在无异议情况下将申报材料和公式结果证明一并报送推荐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发[2014]4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7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编制《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制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

改革县级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办法,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办法。

鼓励地方根据实际进行不同方式探索,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

研究制定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确保每个省份有1个改革试点城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发改高技[2014]410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1【实施日期】2014.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10号)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日友好医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的精神,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相关工作部署,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试点工作将重点针对制约我国远程医疗发展的政策环境障碍,在远程医疗的操作规范、责任认定、激励机制、收费、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研究制定适用于远程医疗发展的相关政策、机制、法规和标准,探索市场化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和运营机制,在局部地区构建有利于远程医疗应用的整体环境,验证完善各类政策,为在全国推广应用远程医疗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借鉴。

二、试点工作内容(一)宁夏、贵州、西藏等省区分别与解放军总医院,内蒙古、广西等省区分别与北京协和医院,新疆、青海等省区分别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云南、甘肃等省区分别与中日友好医院合作开展政策试点工作。

(二)上述试点省区要研究建立远程医疗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重点包括:1、研究制定远程医疗相关操作规范、责任认定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准入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作情况的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作情况的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
作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4]42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9
【实施日期】201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通报典型推选宣传工作情况的函
(国卫办宣传函〔2014〕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由人民网等5家单位联合主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支持的2013-2014年度“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和“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推选宣传活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阶段已经结束。

截至2014年5月5日,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报送候选人140名,候选机构270个,主办单位按照活动通知要求对报送名单和材料进行了审核筛选,确定“我最喜爱的健康卫士”候选人57名,“最美在基层--十佳计生工作者”候选人60
1 / 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2014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病防治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函[2014]375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4.05.04
【实施日期】2014.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办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中国关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
动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4〕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盐业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残联、妇儿工委办公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4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1个“防治碘缺乏病日”,主题是“科学补碘,保护智力正
常发育”,旨在加大科学补碘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推进《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有效实施。

为做好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26•【文号】国卫办国际函[2014]249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国际函〔2014〕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世界卫生组织确定2014年世界卫生日(4月7日)的主题为“病媒传播的疾病”,旨在呼吁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关注病媒传播疾病的防控工作。

届时,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将围绕主题开展相关活动。

2014年4月是我国第26个爱国卫生月,主题为“远离病媒侵害,你我同享健康”。

考虑到两者主题相近,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者结合,拟于4月4日在京开展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主题采用我国爱国卫生月的主题。

为进一步提高百姓对病媒及其传播疾病的认识,促使家庭和社区采取预防行动,形成全社会关注病媒危害、掌握防控方法的良好局面,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合实际,围绕2014年世界卫生日和爱国卫生月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组织动员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结合各地特色设计活动宣传海报(活动相关材料及宣传海报样本可自我委网站健康节日纪念日子站下载),并广泛张贴。

二、以世界卫生日和爱国卫生月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病媒传播疾病防控知识进社区活动。

三、请于2014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所收集与本次活动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

附件:1.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核心知识2.宣传海报样本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4年3月26日附件12014年世界卫生日暨爱国卫生月宣传核心知识病媒生物防制一直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国卫医函[2014]244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44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卫生计生委、商务主管部门:为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决定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上述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二、设置要求(一)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二)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

(三)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7•【文号】国卫办体改函[2014]504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国卫办体改函〔201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要求,确保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抓手、可监督、易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改革任务(一)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公立医院法人主体地位。

合理界定政府和公立医院在人事、资产、财务等方面的责权关系,逐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各省(区、市)研究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各市(地)研究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医疗服务资源规划布局。

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盲目扩大床位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三)督促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投入政策。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对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医用设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回购计划或转变负债主体,将负债纳入地方政府负债范围。

(四)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所有试点县级公立医院都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

(五)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各省(区、市)制订出台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具体补偿办法,医院实际减少的收入通过价格调整、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明确分担比例,原则上医院分担比例不超过10%,确保医院正常运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6•【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2013年下半年,我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监督人员制、着装管理情况和监督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的专项稽查工作。

通过稽查发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制作的文书准确、完整、规范;绝大多数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着装规范、形象良好;多数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基层监督机构存在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稽查职能有待强化等问题。

针对专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重点,2014年我委重点组织对监督员培训项目开展情况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专项稽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2013年监督员培训项目开展情况。

重点稽查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培训项目开展情况。

检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是否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3〕409号)有关要求,落实卫生监督员培训任务,包括培训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组织领导与管理、培训人数及课时数、培训考核等情况,以及项目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二)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

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4〕3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 国卫通〔2014〕3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告国卫通〔2014〕3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4(0)5
【摘要】根据《卫生系统电子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我委认真复核和测试,现公布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五批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复审、测试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卫生系统;计划生育;国家;会通;委员;电子认证;认证管理办法;信息化发展【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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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卫生
计生外事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国卫办国际函[2014]40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5.13
【实施日期】2014.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外事工作会议的通知
(国卫办国际函〔2014〕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有关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2014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交流全国卫生计生国际合作信息和经验,部署重点工作,定于2014年6月在辽宁沈阳召开全国卫生计生外事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回顾和总结近三年来卫生计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面临的挑战,明确卫生计生外事工作方向和目标。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4年6月6日(周五),会期1天。

6月5日报到,6月7日离会。

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辽宁大厦(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电话:024-********)。

三、参会人员
(一)委领导,委机关各司局负责同志、国家中医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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