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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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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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一
、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的规定,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局控管的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已作调整。
我局季度申报软件也相应作了修改。
现将我局控管企业三季度所得税申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季度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新的计算方法,简称“一次分配法”。
即首先将总分机构当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将其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总、分机构所在地实际税率,计算出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A类申报表格式未变,但是取消了第9行和第18、19、20行的逻辑关系。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须将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使纳税人准确进行季度申报,总机构企业须通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配比例审核表》(新格式),对分支机构2008年实际适用税率(考虑减免税因素)进行补充备案,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将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未将分支机构税率进行备案的,总、分机构将无法进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三、关于第三季度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问题。
总机构纳税人将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适用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使用A类申报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深圳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与操作流程

VS
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 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 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 产品的检验费等。
研发费用定义及范围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0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 程
企业内部操作流程
立项管理
企业需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明确项目目标、预算、进度计划等 关键信息,并报经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费用归集
企业应对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 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
账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研发费用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
03
企业享受政策条件与限制
企业资格要求
企业应为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会计核算健全、 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 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
企业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 行为。
深圳市政研策发与费操用作加流计程扣除相关
汇报人:XX 2024-01-21
contents
目录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内容 • 企业享受政策条件与限制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流程 •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及改进建议 • 企业应对策略与注意事项
0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 述
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企业的税,主要包括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等。
⼀、增值税1、⼀般纳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深圳企业各种税率的计算公式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增值税1、⼀般纳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此处税率为17%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禁⽌抵扣⼈进项税额=当⽉全部的进项税额×(当⽉免税项⽬销售额,⾮应税项⽬营业额的合计÷当⽉全部销售,营业额合计)2、进⼝货物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规模纳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消费税1、⼀般情况: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三、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四、关税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税率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总额—准予扣除项⽬⾦额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缴额=⽉应纳税所得额×25%⽉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企业所得税1、应纳税所得额制造业: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营业外⽀出商业: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营业外⽀出服务业: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净额+营业外收⼊—营业外⽀出2、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退税=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税率×退税率七、个⼈所得税:1、⼯资薪⾦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速算扣除数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1—30%)3、其他各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税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深地税发[2009]248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248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季度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二次分配)。
这与我局目前征管系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先按三因素在总、分机构间划分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总、分机构各地税率计算并直接分摊预缴税款(一次分配)处理方式不同。
为此,我局将修改征管系统,在2009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开始执行《通知》第二条该项规定。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时,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而我局征管系统2008年汇算清缴时采用的分配比例为2006和2007两个年度依据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的平均数。
由于目前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为保证所有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口径一致,2008年汇算清缴三因素仍按我局目前方法计算,不采用2008年度三项因素计算分配比例,从2009年汇算清缴开始按《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

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10.26•【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精神,现将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集体办的家属工厂征税问题(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办的集体家属工厂,均应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防工业企业的厂办集体家属农场,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农工副业统一核算后的利润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对集体盐场征税问题集体盐场所得应缴纳所得税,有些盐场规模小,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减征或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照顾。
三、关于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地点问题集体企业与国营企业办的联合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纳税确有困难,可通过协商解决。
集体企业与个人或其他单位办的联营企业,应在联营企业所在地,先按其全部利润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
四、关于对承包企业计征所得税的问题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集体企业,应先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在企业和职工之间进行分配。
承包者的经营收入、支出通过出包企业核算的,由出包者按规定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与出承者进行分配。
经营收入、支出由承包者独立核算,只向出包者交纳承包费的,承包者应先就其全部利润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然后交承包费;出包者收到所得税后的承包费,不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个人承包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个体户发给营业执照的,其生产经营所得,可按照个体经济办法征收所得税;出包者收到所得税后的承包费,不再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拔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的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管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1、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代保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3、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有关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1、问:对纳税人外购货物进行分包装后销售是否按生产性行为对待?答:对纳税人人事外购进行分包装后销售的,在征税时按生产性行为对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06•【文号】国税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1996年12月6日)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
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未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2012新公文标准通知、通报.

内资企业,一律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税后分成。
三、设在宝安、龙岗两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
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四、宝安、龙岗两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除对地产地销产品减免税的规
22
关于召开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安委办〔2006〕33号
经研究,定于9月18日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安委会联络员第十四次会议。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分析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听取重点行业关于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部署的
汇报;对国庆期间特别是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16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
起施行。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国务院
×× ××年×月×日
21
(5)会议通知的写法。 一般要写明召开会议的机关、会议
名称、会议起止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和任务、参加会议人员的条件和人数、 报到时间及地点、与会人员所携带的文 件材料、注意事项等内容。
地清理1991年度粮食财务挂账的情况,对挂账停息的有
深圳市扣税标准

深圳市扣税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税收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深圳市扣税标准是指在深圳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项目的具体扣税标准和政策规定。
本文将对深圳市扣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纳税人和企业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财务。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的税收。
根据深圳市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等级,分别是3%、10%、20%、25%、30%、35%、45%。
对于不同等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个人所得税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抵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
深圳市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有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15%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增值税是指企业在生产、流通和劳务等环节增值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金。
深圳市对增值税也有具体的征收标准,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
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文化创意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可以适用5%的税率。
此外,深圳市还对跨境电商、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增值税征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
综上所述,深圳市扣税标准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方面,具体的扣税标准和政策规定会根据国家政策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纳税人和企业在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合理规划财务,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提高纳税人和企业的税收意识,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IPO上市失败案例

I P O上市失败案例Credit is the best character, there is no one, so people should look at their character first.案例情况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于 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根据深府1988232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上述文件,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00年至2007年及子公司多普生生物技术2003年至2006年依据深府1988232 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公司控股股东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已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 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与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有差异,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海普瑞因前述税务事宜被税务机关追缴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海普瑞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做法尽管不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在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鉴于上述处理方法系深圳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通行做法,且公司的主要股东已就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如被追缴,全额返还”的承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2008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007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本公司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关注1、深圳拟上市企业还是有很多特殊政策的,尽管与国家政策不符存在违规嫌疑,但是会里一般还是没有重点关注了.如常见的公积金交纳问题,以及今天的税收优惠问题等.2、最新审核政策已经明确,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3、另外,会里在反馈意见中没有关注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而是关注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不合规的问题,值得关注.其实这两个税种一般在实务中一般并不受关注,在此至少是提个了醒.案例情况一、浙江万马:董事和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典解释1、发行人报告期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006年12月,公司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到期后,为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独立性,并为拟进行的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提前作出安排,在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聘用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总裁顾春序、副总裁夏臣科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盛涛改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为满足公司人才需求,公司聘任刘焕新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并因此调整钱宏工作,钱宏改任公司电力电缆研究所所长.前述人员安排构成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设置的基础.2007年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由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了公司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相对于2005年初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变化情况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形:1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5名留任七名留任五名变化不算重大上述留任的5名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原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因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2名,分别为陆珍玉和马生海.其中陆珍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生之配偶,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降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使更多的专业人士和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马生海因担任万马高分子副总经理,鉴于公司与万马高分子存在经常性的购销关系,为规范运作,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1为充实和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新增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纯的增加一般都会被认可1、潘水苗:2006年6月起担任万马集团董事、总裁.2007年1月起,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全面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业务,包括电气电缆集团下属的电力电缆业务.因潘水苗曾担任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并具有深厚的电力行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以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2、顾春序:1998年2月进入万马集团工作,从005年初起担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现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电气电缆集团系控股管理型公司,顾春序在担任电气电缆集团总裁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主要涉及电力电缆和高分子材料业务,并代表电气电缆集团在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发行人系电气电缆集团属下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因而顾春序基于其上述工作内容的特点非常熟悉发行人的行业背景、业务模式和经营发展战略.因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决定聘任其担任总经理,由其负责发行人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3、魏尔平:2004年7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董事;主管万马集团财务和审计工作.4、张丹凤:1993年10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主管万马集团战略和投资工作含电缆业务.5、赵云: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原任公司监事,现兼任万马集团财务部副经理.6、夏臣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曾任电气电缆集团副总裁.7、刘焕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工作.其作为高级技术人才由公司于2006年引进.上述新增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原工作与发行人的电缆业务紧密相关,熟悉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管理和电缆行业的业务特点或技术管理,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因而由于该等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引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变化或职位调整并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因素;相反,该等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决策水平.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任职后,公司经营稳健、业务发展良好,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和1名董事会秘书3、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盛涛因担任万马电子总经理而于2007年9月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4、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影响的分析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三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5、本所律师的结论意见律师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也为符合上市规则之需要;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最终促使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上市规则的需要,是适当的和必要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没有构成重大变化,进而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三、双林股份:董事兼职过多是否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的解释发行人董事长邬建斌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致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重庆旺林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双林模具监事,控股子公司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董事长,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发行人董事赵立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副董事长,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省建德乌龙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林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申达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连云港海鸥可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天津双林、上海崇林董事,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深圳建林董事.发行人董事邬维静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宝来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子公司上海崇林、苏州双林董事,全资子公司鑫城汽配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双林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恒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建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双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请发行人说明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如何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意见.1、经核查,兼职,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已作了如下调整:2、经核查,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兼职的上述企业中除了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旺林、双林模具、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鑫城汽配以外,其他兼职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3、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邬建斌除了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外,赵立、邬维静除了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外,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参与发行人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22次董事会和18次股东大会,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出席了发行人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经核查,自三人开始担任发行人董事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的兼职行为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一直正常.4、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制度进行了规范,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如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5、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作为发行人董事,已出具承诺:“1、在担任双林股份董事期间及辞去职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双林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与双林股份产生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双林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林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邬建斌、邬维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双林股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双林股份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双林股份产品的业务活动;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双林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双林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林股份;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林股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6、核查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邬建斌、赵立、邬维静的兼职不会影响其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董事职责,不会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三、鸿路钢构:高管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发行人2008-2009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频繁的原因以及该变化对公司经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的核查意见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高管人员简历及相关离职手续,2008年-2009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2009年2月20日,鉴于汪德泉辞去总经理职务,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商晓波为总经理;鉴于商晓红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开金伟为副总经理.2009年9月10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何的明为董事会秘书.其中:汪德泉自2006年7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总经理,2009年2月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担任总经理的时间较短;商晓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汪德泉辞职,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商晓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12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其为董事,后因发行人高管人员变动,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开金伟曾先后担任过多家钢结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具有钢构行业丰富的管理经验,自2008年8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9年2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何的明原为执业律师,自2003年起担任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9月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12月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规定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该等制度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得到有效推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变化均为正常原因变化,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变动1名副总、增加1名董秘,系发行人为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公司治理采取的有利措施,不属于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能够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高管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经营及公司治理未产生不利影响.四、网宿科技:高管变动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解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出具明确意见.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2007年12月3日,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2008年5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琪为董事会秘书.2009年3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洪珂为副总裁.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新增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位,故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洪珂自2004年进入公司以来历任公司首席技术管、厦门网宿总经理,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财税[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以下简称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落实到位。
二、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标 签】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备案手续【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2008年以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明确除西部大开发、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等采取审批方式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采取事前备案方式,并授权各省市税务局制定本地区具体管理办法,对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加强税收优惠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近年来,为激发市场活力,给企业“减负、松绑”,国务院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要求。
按照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加强优惠事项的事中事后管理势在必行,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近年来有哪些变化?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是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 2008年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项目划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二是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基础上,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将备案管理进一步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2009-04-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粤国税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号)第二点第二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深圳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深地税发﹝2000﹞669号【发文日期】2000-09-28【实施时间】2000-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业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为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经研究讨论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有的企业为防范价格波动的风险,每年在税前提取存货跌价损失准备金;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等,这类预提的各类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
二、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是否仅限于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对于其他应收款及预付帐款等科目的金额是否可列入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在审批核销坏帐损失时,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借款、个人欠款以及其他代垫款项能否作为坏帐损失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
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因此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应仅限于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610号)的规定,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对特区企业虽未取得国家规定的信贷业务许可,但实际上有直接借出的款项,如果该项借款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则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企业设立及管理第四章土地开发及房地产管理第五章贸易管理第六章税收和金融管理第七章出入监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福田保税区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福田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实行全封闭管理。
保税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的范围由市政府划定。
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高科技和技术先进工业,相应发展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等第三产业。
保税区可以依法设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保税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保税区内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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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
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深税发[1992]19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2.05.23
【实施日期】199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
(深税发[1992]197号1992年5月23日)
各分局、县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问题解释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一条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
对1991年12月31日及以前购进或制造的物品,凡已按原有关法规认定为固定资产并已计提折旧的,可不作调整。
二、《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特区企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
但对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
凭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和更新改造而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企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但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替换的落后设备和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
三、《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所说的固定资产原价,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
各类固定资产应按其不同来源分别确定原价:
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和更新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
四、前条所说的固定资产扩充和更新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耗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扩充和更新改造。
使固定资产在原基础上增添了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了使用年限。
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
企业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护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修理费用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如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
五、特区企业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计算折旧的,若重估的价值高于原固定资产价值,其增值的部分,扣除应留的残值和以前年度弥补的亏损后,就其余额,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
六、《暂行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所说的需要加速折旧,是指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执行。
1.经省、市以上科委审查确认并出具证书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
2.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比《暂行规定》明确的折旧年限短,并在经营期满后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七、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其原价的确定和租赁费的摊销,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包括:承租方支付该项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有关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费用以及按合同规定在承租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时,由承租方支付的购买价款。
2.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长于《暂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其每期支付的不高于按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租赁费,可全额作为该企业本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3.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暂行规定》的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规定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
这部分费用应列作待摊费用,在租赁期满后该项固定资产转移至承租方时,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尚剩余的期限内摊销。
对租赁期满后将该项固定资产转让或变卖的,其取得的收入与未摊销费用之间的差额作为本期损益处理。
4.承租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在支付时列为当期费用。
八、特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