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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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6.19
•【文号】国税函[2008]607号
•【施行日期】2008.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8〕60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后续处理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74号)收悉,批复如下: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