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76号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f33332eefdc8d376ee32d8.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将《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办税指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办税指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https://img.taocdn.com/s3/m/5d61872e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06.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一、事项名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即办➢全省通办:是➢网上办理:是➢适用层级: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四、设定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年第100号)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五、办理材料填报需知: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
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七、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无九、注意事项1.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附报资料中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办理办法深国税公告第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2ad206f242336c1eb95e72.png)
深圳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21c1c1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0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财税[2011]100号
![财税[2011]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56a5e7524de518964b7d97.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25ca396d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4.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政策依据《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产品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2-2015)《软件产品评价标准》(T/SIA001—2017)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7%(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申请人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并拥有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3.软件产品经第三方功能测试合格。
4.命名规范申请评估国内软件商品时,应遵循以下命名规范:(1)软件评定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企业品牌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版本号注: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也可以是工商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2)软件产品的名称应以“软件”结束,如:****软件V1.0.非系统软件不得以系统软件结束;(3)一般不得以全外语命名;(4)软件产品名称不宜过多,一般在15个汉字内。
五.申报材料1.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2.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软件产品在我国开发和申请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作权证书;4.第三方检测证明材料。
六.申请程序公司自愿申请软件产品评估,每周受理一批软件产品1.网上预审填写软件产品评价申请表,上传相关附件2.提交书面材料在线预审通过后,在线打印软件产品评估申请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附件提交到受理点3.审核公示4.颁发证书七.软件行业评价服务价格上海软件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免费;非理事单位收取500元/家次。
上海软件企业评估一.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2)财税〕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评价的通知》(沪软协[2015]12号)《软件企业评价规范》(T/310104003-F001-2015)二.申报时间长期受理三.扶持政策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金额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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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c326d8e6529647d2728523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1-财税[2011]100号 总局2011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
![1-财税[2011]100号 总局2011年增值税即征即退新政](https://img.taocdn.com/s3/m/a04e03d0b14e852458fb57a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成文日期:2011-10-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ffa3a7306bd97f192279e9d3.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eb2b50f964bcf84b8d57b13.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先评估后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432号【发文日期】2009-08-13【实施时间】2009-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 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 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aad12bf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45.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政策问题明确如下:⼀、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执⾏。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税率执⾏不⼀致的,纳税⼈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和海关进⼝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兼营免税项⽬或⾮应税项⽬(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程)⽆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五、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有关问题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b9a64c71f46527d3240ce04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2011.11.14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王小丫(863025785) 16:24:34师傅,这是出口退税吗安徽-闪电(451944420) 16:26:32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8f2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4a.png)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121号1998年4月8日)税务登记分局,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鉴于纳税人市内跨区迁移时,纳税人档案的交接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迁出原征收区域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的,须先清缴税款及发票,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后才能办理迁移手续。
其办理方法按我局《税务登记系列工作规程》执行。
个别情况下清缴税款有困难的,原主管征收分局提出书面材料报市局备案,交由现主管征收分局催缴。
涉及大额延期税款的,市局将作为个案适当调整计划。
二、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予以保留,但没有参加资格验审或资格验审不合格的除外。
纳税人当期的留抵税额及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未抵扣部分经原主管征收分局审核证明后,现主管征收分局应当予以承认,并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特区内迁移时,其原主管征收分局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也应当予以承认。
三、纳税人跨区迁移时,其当年度档案(档案中必须附有以上第二部分内容的说明材料)由原征收分局验封,交由纳税人自带。
现主管征收分局接收时先核对纳税人自带档案是否与电脑中的资料相符,当无误后才可签收。
否则,在纳税人补正之前现主管征收分局暂停其所有办税事宜;待补正后,方可恢复其正常办税状态。
纳税人跨特区迁移的,原主管征收分局须在档案中另附一份打印的电脑资料。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b71d6b92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a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5.12
•【文号】国税函[2004]553号
•【施行日期】2004.05.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
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培训费、维护费等价外费用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3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004年5月12日。
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工作指引
![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工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c21c53055fbfc77da369b1b0.png)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财税〔2008〕92 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且符合税务部门管理要求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软件产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按规定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第四条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以下简称“软件产品”适)用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
第六条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软盘、硬盘、光盘、集成电路卡、磁盘芯片等),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分为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纯软件产品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定义及分类可参考《软件产品分类说明》(见附件7)。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https://img.taocdn.com/s3/m/0fb9de33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f.png)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1.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开发制造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增值税负担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地化进口软件产品后销售,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土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不包括进口软件产品的汉字化处理。
3.纳税人委托开发软件产品,授权受托人征收增值税,授权委托人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的增值税不征收;国家版权局登记后,纳税人出售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2)软件产品的定义和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件和信息。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并与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一起销售的软件产品。
(三)享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省级软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2.取得软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注册证书或作权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作权注册证书。
(四)计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本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软件产品销售额×3%本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软件产品销售税-本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本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本软件产品销售税=本软件产品销售额×13%2.计算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1)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额×3%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税-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可抵扣进项税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税=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额×13%(2)本期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计算公式嵌入式软件商品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和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总额-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硬件、机械设备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①根据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根据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计税价格按计算机硬件和机械设备组成计算确定。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24a8e937f1922791688e899.png)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四条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进口软件,是指在中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中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六条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七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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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衔接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376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度以前的,仍按《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深国税发〔2008〕149号)、《关于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指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9〕204号)、《关于明确嵌入式软件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19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国税公告2011第9 号,以下简称深国税公告2011第9 号)下发前,2011年度销售的软件产品已开具发票的,在办理2011年度软件产品退税时,其发票开具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因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前,已对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对深国税公告2011第9 号下发前已受理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资料,可不补交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