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
试析“孤儿作品”的国内立法保护【摘要】2009年谷歌数字图书馆涉嫌侵权引起版权界的极大关注,世界各国加紧了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
2012年3月21日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至7月6日,修改草案第二稿对外公开发布。
其对“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使用者申请并提存使用费的部门进行了变更。
该草案对明确“孤儿作品”实际授权的使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修改草案;孤儿作品;国内立法保护;授权使用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成因和现状欧盟理事会对“孤儿作品”(orphan works)的定义是:“权利人的身份或所在地难以确认或无法确认的,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英国版权咨询委员会同样对“孤儿作品”做出了定义:“孤儿作品是指拥有版权,尚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完全不知道其版权人,或知道版权人名字,经过勤勉努力地寻找却无法找到版权人的作品。
”[2]孤儿作品指实际上已经不会再出版,不太可能找到原版权持有人的作品。
取自孤儿孤苦无依且乏人重视的概念。
我国在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明确划定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
”[3] 现实中“孤儿作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作者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其作品成为“孤儿”1.原件中版权人信息没有标明或信息有误,或标明信息之后作者更改地址、邮箱等其他可以联络的方式,最终导致无法追溯到原著作权人。
2.版权所有人死亡后,对作品版权没有进行明确处理。
(二)客观原因造成作品成为“孤儿”在版权正常转让过程中,个人或单位法人疏于对版权信息的管理,使版权人不明,无法联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孤儿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称为孤儿作品:1.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2.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3.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孤儿的数量逐渐增多。
孤儿的生活中充满着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孤儿创作的作品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国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为孤儿提供了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便利的保护措施。
一、制度介绍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法律和政策层面。
我国民事法律保护孤儿作品的权益,其中《著作权法》《民法总则》等法规明确规定孤儿享有著作权和财产权。
政策方面,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若干措施》,对孤儿作品保护也有明确规定。
二、案例分析1. 张雷(化名)是一位爱好写作的孤儿。
他在一个志愿组织的活动中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但是,不久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别人抄袭后发表在某杂志上。
张雷发起了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作品的版权。
2. 李明(化名)是一名失去父母的孤儿。
他在一家出版社的征文活动中获得了一等奖。
出版社在付费给李明一定稿费的同时,还帮他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保障了李明作品的权益。
3. 王小琴(化名)是一名缺乏监护的孤儿,但她具备写作天赋。
她在高中时期就获得了省级文学奖项。
后来,她进入了大学,在得到校园文学社团的一系列帮助下,继续发扬光大自己的写作才能,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关注。
以上案例体现了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诸多方面,包括民事法律保障和出版社、志愿组织等公益机构的支持和保护。
在实际保护中,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孤儿的创作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创作机会和广阔发展空间,并加强对孤儿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抄袭等侵权现象的发生。
总之,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建立,旨在推动孤儿的文学艺术创作,帮助他们融入社会,走向成功。
同时,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为孤儿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保护体系。
三、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推广和执行还需要加强。
在实际生活中,一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并不了解或者不愿意遵守有关规定,未能保护孤儿作品的知识产权。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孤儿作品,顾名思义,是指那些由于版权记录缺失或所有权归属不明而难以追溯著作权的作品。
这些作品常常散布在公共领域,因缺乏明确的权利归属,而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众使用权利之间的微妙平衡。
本文旨在探讨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期为著作权法的完善和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提供参考。
二、孤儿作品现状及挑战孤儿作品现象的普遍存在,反映了著作权管理体系的漏洞。
由于作品创作时间跨度大、作者信息丢失或版权登记不健全等原因,大量孤儿作品的存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这些挑战包括:1. 著作权难以追溯:孤儿作品由于缺乏明确的版权记录,使得其著作权归属难以确定。
2.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冲突:在公共领域使用孤儿作品时,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权益是一个难题。
3. 法律适用模糊:现有著作权法对孤儿作品的保护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困难。
三、国内外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分析(一)国外保护模式1. 美国的“孤儿作品法案”:美国通过立法程序,尝试为孤儿作品的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如“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等。
2. 欧洲的“再利用政策”:欧洲一些国家采取政府与图书馆合作的方式,通过调查和认证,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孤儿作品归入公共领域。
(二)国内保护模式1.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中国政府通过加强版权登记管理,提高版权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著作权集体管理: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著作权人维护其权益。
四、建议与措施针对当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1. 完善立法:明确规定孤儿作品的定义、使用规则和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版权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版权登记制度,鼓励作者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确保作品的版权记录清晰可查。
3. 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由政府、图书馆、出版社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孤儿作品基金,用于购买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或进行再利用。
刍论“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建构问题
刍论“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制度建构问题作者:陈勇来源:《出版广角》2013年第17期[摘要]对“孤儿作品”提供版权保护面临的最重要法律挑战之一就是制度建构问题。
本文在分析国际社会对“孤儿作品”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以及相关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版权规范,就“孤儿作品”立法模式的选择、适用的作品范围、利用作品的条件、法律救济与限制等制度设计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孤儿作品;版权;立法;制度构建[作者简介]陈勇,新乡学院政法系。
“孤儿作品”,是指版权人界定不明或者难知其下落以致无法授权使用的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
据对世界上最大的书目数据库World Cat的统计,在3200万种图书中,“孤儿作品”占75%。
2005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全欧洲的“孤儿作品”图书有300万种以上,占全部版权图书的13%。
在英国国家图书馆的1.5亿份馆藏中,40%属于“孤儿作品”,而在英国各博物馆收藏的照片中,处于“孤儿作品”状态的占90%,约1700万幅。
国际社会对“孤儿作品”版权博弈的真正关注肇始于2004年Google公司实施其“阿波罗项目”,该项目已经扫描的图书中“孤儿作品”达70%,法院认为Google所采取的“孤儿作品”版权政策有悖版权法精神。
“阿波罗项目”印证了规范“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法律缺失,在国际社会引发了立法浪潮。
美国版权局指出,“孤儿作品”是全球性问题,各个国家都有“孤儿作品”的存在,每个国家迟早要思考“孤儿作品”的解决方案。
审视我国立法,“孤儿作品”的版权保护尚无完善的法律依据,有必要对相关制度作出更加科学、合理、严谨和细致的安排。
一、“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主要立法模式1.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强制许可模式按照1985年加拿大《版权法》第77条的规定,版权委员会在审查申请者是否履行勤免努力查找版权人的义务,事先提存补偿金后,可以授权其使用“孤儿作品”。
版权人在许可期限终止的5年内可以申请领取补偿金,或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
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
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作者:甘运昆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2期【摘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人通过合理勤勉的寻找,仍然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孤儿作品问题日益突出,欧美国家对孤儿作品问题都有所规制,而我国在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上仍有空白与不足。
因此在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上,可以借鉴国外,从设立强制许可模式、完善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制度、完善著作权管理组织以及责任限制和报酬机制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许可模式;尽力查找;责任限制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日益成为著作权界关注的焦点。
所谓的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人通过合理勤勉的寻找,仍然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
[1]目前许多国家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都有所规制,但我国对孤儿作品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势在必行。
一、孤儿作品的产生原因(一)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等国际著作权保护条约规定了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无需履行任何行政审批登记手续,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提高了作者著作权保护的时效性,但是因为无需履行任何行政审批登记手续,使得必要的著作权信息缺乏,公众无从了解确定的著作权主体,给使用人确定和寻找权利人增加了难度。
因此这项原则是孤儿作品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著作权保护期过长相比于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大部分国家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少部分国家则延长至七十年,比如美国和日本。
漫长的著作权保护期使得作品进入公共领域较晚,这也使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被打破。
过长的保护期限,一方面增加了作品使用人寻找作品作者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作者本身不会去关心其几十年前创作的作品。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作者:王红艳印山红来源:《理论观察》2021年第03期关键词:孤儿作品;法律保护;域外借鉴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3 — 0118 — 03“孤儿作品”的权利人信息不全,或未标明权利人,或权利人信息虚假,再或者与作者无法取得联系。
从而导致了作品虽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并且,在一个作品运营或者使用时,由于作品的受保护性,其权利人可以随时跳出来主张自身权利,这大大加剧了运用“孤儿作品”的风险性,从而不利于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1〕现如今,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规范对“孤儿作品”未进行详尽周密的保护。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2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孤儿作品”的部分保护有所涉及。
由此可见,中国“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2〕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这一类型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中并不是毫无规定,只是對于其规定较少,中国2002年发表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13条和第18条对于这类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至今也未能有完整的处理措施和规范,从而造成“孤儿作品”保护困难。
首先,中国2002年发表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太过简单宽泛,过于粗线条。
从而导致未彰显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无法处理在实践中遇到的所有这类“作者身份不明”的孤儿作品问题。
此条规定仅仅是解决了知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情形,但是未能对与著作权人无法取得联系,甚至未能知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说明。
再者,实际生活中,孤儿作品问题复杂多样,作品原件的取得也有多种方式和途径,除了作者本身拥有原件,其他人也极有可能通过别的方式手段获得作品原件,在这种情形下,不仅未能对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反而侵害了其权利。
论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版权总734期第三十六期2020年12月论孤儿作品的利用和保护詹启智1权瑜珊2(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102200)摘要:孤儿作品保护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义务,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国际上对孤儿作品的保护,建立了孤儿作品勤勉查找制度、备案机制、利用限制机制、代位行使权利制度等,并有侵权责任、强制许可、准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保护模式。
我国对孤儿作品采用代位行使权利制度,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探索了代位行使权利制度与强制许可保护模式相结合的制度。
但这种探索成果最终并未被新《著作权法》采纳。
对于孤儿作品保护的具体问题,建议由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行具体规定。
关键词:著作权法;孤儿作品;保护模式;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6-00075-041引言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但我国对孤儿作品保护立法较少。
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对孤儿作品保护有了粗略规定。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新《著作权法》并未采纳,使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回到了原点。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提出。
尽管新《著作权法》未采纳《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以来的探索成果,并不意味着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不应受到重视,没有途径得到立法者采纳。
本文在总结孤儿作品著作权国际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探索成果,对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再探索并提出建议,以供未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修改时作为参考。
2孤儿作品国际利用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伯尔尼公约》对不具名和假名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可追溯到1948年的布鲁塞尔修订文本。
孤儿作品保护在现行规则下的出路
孤儿作品保护在现行规则下的出路摘要:孤儿作品问题的出现是基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才逐渐显露并受到各国立法者的重视。
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当事人申请+特定机构批准+预支付合理费用”模式保护孤儿作品,以平衡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社会利益一、引言2009年谷歌图书扫描事件发生时,法国巴黎法院判处谷歌扫描图书侵权,并赔偿30万欧元。
谷歌图书扫描计划涉及众多著作权人不明的作品,我国著作权立法对此类作品缺乏立法保护,导致我国此类作品需要维权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可见在现代网络数字化极速发展时代,建立保护此类作品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二、孤儿作品(一)孤儿作品的定义从使用者角度来看,孤儿作品(orphan works)是指:“尚处于版权(也称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者打算以依法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但仍然无法找到其版权人的作品。
”美国采取此定义;从客观角度来看,孤儿作品是指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而著作权人不明的作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采取此定义;也有学者认为:“孤儿作品系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但找不到著作权人以洽商授权利用事宜。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宜从严解释孤儿作品,即孤儿作品仅指著作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二)孤儿作品产生原因1.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的确立著作权创作时自动取得原则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但是对于孤儿作品来说,著作权自动取得带来的问题是著作权人的不确定,例如作者在完成作品时可能忘记署名或者是署假名等,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作者享有在作品上署名,表明身份的权利。
作者可以署真名、假名或隐去姓名不署,但是该作者依然依据《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数字化以及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孤儿作品问题在数字化时代日益凸显。
传统创造方式使得作品能够附着在一定实物载体上,容易记载创作信息(包括作者个人具体信息),但是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的发展致使许多作品创作于网络论坛上,作品仅仅是存固于某些电脑数据上,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这些数据极易丢失或被更换,使得著作权人信息更加难以确定,于是产生了许多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作者:黄子倩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8期摘要:“孤儿作品”是指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使用者通过勤勉寻找,权利人身份不明确或明确权利人身份但联系不上的作品。
“孤儿作品”在我国目前的研究起步比较晚。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及目前有关“孤儿作品”的相关立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建议,包括明确“尽力寻找”标准、版权说明制度和对使用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的限定等。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版权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13-01作者简介:黄子倩(1991-),女,河南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
一、“孤儿作品”的概念有关“孤儿作品”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国内外各有不同的定义。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在需要使用作品并取得许可的同时,图书馆无法确定和联系相关作品权利人的作品。
笔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定义和孤儿作品特征的理解,孤儿作品是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使用者通过勤勉查找,且权利人身份不明确或明确权利人身份但联系不上的作品。
二、“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孤儿作品现象存在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发表的作品信息不祥或不明确,例如网络作品、设计作品等,没有标明版权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等信息。
作品的版权信息不明是由于署名或联系地址等发生了变动,而未及时作相应变更。
以上原因都会致使使用人难以找寻版权人信息进而使“孤儿作品”的保护程度更加薄弱。
有学者认为,以美国为例,作者要使其作品受到保护的前提是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到相关行政机构进行注册;2.将作品的副本报国会图书馆进行备案;3.在该作品上标明版权相关标识;4.经过一定时间要再进行延续注册。
可以看出这四个条件的同时满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作品予以保护,并且有效减少在信息时代中的“孤儿作品”的产生。
然而在《伯尔尼公约》生效后,这种通过注册式备案式等不再是对著作权保护的必经程序了,自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完成时即自动受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年第18卷第19期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赖晴宇【内容摘要】孤儿作品指的是仍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使用者通过多方查找仍然不能够明确著作权人身份或者是根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之下,使用者只有不采用该著作或者侵权使用这两种选择。
随着孤儿作品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够对其进行充分利用,将会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对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孤儿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赖晴宇(1994 ),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近年来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网络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并且传统的纸质文献数字化不断加快,使得孤儿作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孤儿作品已经受到国外很多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问题仍然未有足够的重视,使得孤儿作品不能被充分地利用,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的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法律体制与国际接轨。
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孤儿作品问题的重视,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合适的保护方式,从而完善我国对孤儿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方面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文规定了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这一类型作品的处理措施,且对于这类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有了很好的改善,但是对孤儿作品的保护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此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解决所有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
上文中提到,孤儿作品不仅包括作者身份不明这一种类型,还包括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
此条规定仅仅是解决了无法确定著作权人的孤儿作品的利用问题,但是对能够确定著作权人但是无法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而得到著作授权的作品的利用问题并没有详细的处理规定。
论孤儿作品保护路径的选择
的。
信息不详或不确切, 从 而令使用 者失去 了了 解权利信息的重 要渠道 。另一方 面还会致使 无法准确反映权利信息 的相关变动情况。 第二 、 数字化技术及互联 网普及后 的强
烈冲击
欧盟保 护孤儿 作品 的需求是 在为 实现
电子 图书馆构想的讨论过程 中形成 的。 其 主
确定作者 身份 的孤儿作品。 二 、客观上 的沟通 不 能
欧盟在 《 绿皮书 : 知识经济 中的版权 》 中提出 , 孤儿作品问题在数字化进程 中 日 益 凸显 。网络世 界充满了无穷的变成 ,且变动
的成本较低 。 在频繁 的传播过程中 ,与版权 信 息相 关的必要 数据很 可能会 丢失 或被 替
可 向许 可 中心 提交应 付的报酬 ,并 获得许
w o r k s o理论上的 “ 孤儿作品”是指仍受版
权法保 护 。 但版权人不 明或版权人虽然确定 但是无法联系以获得其许可的作品。主要体
现为制度 、技术 、文化三个层面 :
五 、对孤儿作品最优保护路径的探寻 第一 , 应 当考量以下 因素: ( 1 ) 著作权人是 否对其作 品进行登记 。因为作 品登记具有公
与商标、专利不同 , 我 国对作 品一直坚 持 自动保护原则 , 著作权 的获得不 以登记或 公示为要件。此 时,由于对权利 人信 息缺乏 统一的登记、管理部 门,一方面会导致 版权
知 晓权利人信息 ; ( 2 ) 作品上是否有版权人
的信 息, 如作者 的姓名 、 版权声明等 ; ( 3 ) 版权 人的信息是否 可以通过其 他渠道 获得 ; ( 4 )
价值, 一些发 达国家和地 区展开 了积极的探 索 , 我 国亦有不 同的应对之策。 在进行理性的 比较分析后 我们 会发 现加 拿大、E l 本的特定部 门授权模式不失为一种更加 合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范文
《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对于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孤儿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指的是因时间久远、权利人身份不明或权利线索缺失而难以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作品。
这些作品在文化传承和艺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它们的著作权保护却常常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模式。
二、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目前,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国内外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尽管各国在著作权法中都有关于孤儿作品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权利人身份的模糊性、作品流通的复杂性以及权利管理信息的不完整等因素,使得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实施困难重重。
在法律层面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机制。
三、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首先,孤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由于时间久远或权利人身份不明,导致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变得模糊。
这不仅给作品的使用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市场环境的复杂化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难点。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大大增加,这给孤儿作品的版权管理和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再次,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也是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一大障碍。
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
四、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针对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1. 明确著作权归属的判定标准。
通过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制度,对作品进行实时登记和跟踪,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
同时,对于长期未进行权利登记的作品,可以设定一个默认的著作权归属制度。
2. 强化市场监管和法律制度建设。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孤儿作品的现状及著作权保护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的现状及著作权保护研究作者:康宇杰来源:《资治文摘》2016年第06期【摘要】为了保护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但是因客观原因无法联系到作者或者著作权权利人的孤儿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首次将孤儿作品纳入了立法设计。
孤儿作品的核心问题是使用问题,由于著作权人不明,大量作品被滥用或潜在的作品使用者担心未经许可使用侵权而放弃对作品的使用。
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法律规制才刚刚起步,针对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有关立法、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及问题,有必要对比分析国外孤儿作品的利用模式,确定我国孤儿作品利用模式的选择,并围绕我国孤儿作品的保护,完善立法与行政管理,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关键词】著作权;孤儿作品;强制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孤儿作品概述孤儿作品是借用“孤儿”一词描述使用者无法与作品的权利人取得联系而获得其授权许可的一种作品。
关于孤儿作品国内外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多数都界定了孤儿作品能被利用的三个前提:第一,孤儿作品已公开发表且著作权仍然处于法定的保护期限内;第二,无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第三,孤儿状态非永久性。
这种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往往造成使用者与著作权人面临侵权与被侵权的局面。
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使用“孤儿作品”一词,但是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将其界定为“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的已发表的作品”。
二、我国孤儿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1.孤儿作品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著作权立法采用版权保护的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的保护,同时存在大量作者匿名或署假名的情况且国人对于私权保护并不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更为淡薄,这些都造成了孤儿作品的大量产生。
此外版权保护期限较长导致版权信息考证困难、著作权转让缺乏登记和公示等现状,更加剧了社会公众了解、确定、联系作品权利人的难度,大大增加了作品“孤儿化”的机率。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研究孤儿作品是指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
孤儿作品的保护一直是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际上现行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利用合理使用条款、制定复制权许可机制等手段进行维护。
而我国对于孤儿作品的保护,也开始逐步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孤儿作品保护制度概述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应当保护其版权,但可以在尊重著作权人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积极利用。
”这个条款为孤儿作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为了解决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现实问题,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保护孤儿作品开展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版权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涉及到的孤儿作品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将作为制定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措施的依据。
此外,我国版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也开发了孤儿作品版权登记网站,为孤儿作品的权益维护提供了落地的操作平台。
二、案例分析1.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没有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联系到的作品可以保护其版权。
例如,2019年出版的《母校风采——同济大学百年校史》中使用了多幅早期图片,并标注了出处。
据文化部版权司发布的消息,该书就是一本由他们保护孤儿作品出版的作品。
2. 我国的电视剧《三国演义》也曾是孤儿作品的代表。
因为该剧原著已经在民国时期出版,信息来源已经不明确。
但2010年,该电视剧再次改编时,东方电视台与广电总局新闻出版司签署了协议,对孤儿作品中的《三国演义》进行再加工,并且规定该电视剧的收益归属为国家。
3. 2006年,侯孝贤导演主持的电影《刺客聂隐娘》的男主角张震就说过,因为片中的一幅《清明上河图》是孤儿作品,片方需要支付版权费。
而这些版权费用是要支付给国家后,再由国家进行筹措,把收益归于孤儿作品的继承人。
三、总结我国近年来对孤儿作品保护进行了探讨和实践,实现了孤儿作品的维护和合理使用。
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
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关键词:孤儿,法律保护,完善,思考,我国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简介:摘要: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以及《继承法》里有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少量规定,但还没有对孤儿作品这一概念,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将对"孤儿作品"的认定产生原因进行等问题进行概述,并将通关过分析国际上关于"孤儿作品"的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内容:摘要:虽然我国在《著作权法》及其修改草案, 以及《继承法》里有对身份不明的作品的少量规定, 但还没有对孤儿作品这一概念, 以及版权保护的方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作出规定。
本文将对"孤儿作品"的认定产生原因进行等问题进行概述, 并将通关过分析国际上关于"孤儿作品"的保护模式的利弊, 进而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侵权责任模式对"孤儿作品"加以保护, 同时明确"合理勤勉"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孤儿作品; 自动保护原则; 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 侵权责任模式等;一、孤儿作品的概述与产生原因(一) 孤儿作品概念与特征"孤儿作品"的概念是指作品尚在版权保护期内, 使用者依法需要征得版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 虽然经过勤勉的努力寻找, 但是仍无法找到该版权人。
①其主要特征是:第一, 仍属于版权期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否则可视为公共领域的作品。
第二, 经勤勉努力的寻找后仍无法找到版权人。
第三, 该"孤儿作品"的版权状态非绝对, 版权人会不会复出并不确定。
因而, 也有学者类比于民法中的概念, 将"孤儿作品"分为"真正的"孤儿作品和"表见的"孤儿作品。
第四,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者使用该作品的方式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使用限制的内容。
(二) "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从表面上来看, 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是作品版权信息不详或不确切, 但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 有关国际条约所确定下来的"自动保护原则"。
论我国“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
提出制定与完善我国“孤儿作品”法规的合理建议,对“孤儿作品”合理使用的主体与适用范围进行限定,
确定相关权利人的补偿机制并建立健全其他配套机制,如发挥网络管理优势、加强版权公共管理机构建设等,
从而促进“孤儿作品”的充分利用,并健全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孤儿作品”;版权;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1
收稿日期:2019-08-05 作者简介:杨尚琳(1995—),女,黑龙江鹤岗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017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刘柏仪(1995—), 女,黑龙江牡丹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017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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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就该问题提出合理、明确的解决方案。
INQUIRY:FINDING HOMES FOR THE ORPHANS[J].
此次修订案根据我国国情初步确定了强制许可模 式,提出通过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孤儿作品”合理使用 的管理与实践。它明确了宏观的大方向,却缺乏具体细 致的规定。
(一)主体和目的不明确 对于“孤儿作品”的合理使用,该草案对其使用主 体并未作明确规定。其主体种类多种多样,修订草案针 对该问题却未明确分类。同时,草案应明确“孤儿作品” 合理使用的目的:权衡著作权人与使用者间的利益,促 进实践中相关权利人问题的解决[9]。 (二)适用范围不明且利用方式单一 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只宏观规定“孤儿作品”合理 使用的模式。微观上,并未像欧盟那样明确规定其适用 范围,即首次在欧盟发表的作品。同时,“孤儿作品” 的利用方式过于单一,即“数字化及网络传播”,极大 限制了其利用,不利于我国文化的创新交流。似乎只想 泛泛地作个规定,解决眼前问题,缺乏前瞻性。 (三)权利人的补偿机制不健全 “孤儿作品”的权利人,是“孤儿作品”合理使用 问题中双方利益权衡中的一方,法律应涵盖权利人的权 利保护和救济问题。当相关权利人一旦出现,就有权要 求无使用权的使用者终止使用作品,并要求补偿。我国
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
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利用的版权法适用潘霞【摘要】The works ,whose author's identy is not clear or the author's identy is clear but the auther can not be found ,are called orphan works. As a public culture institution, public library is the location where most of the orphan works are reserved, and it acts as a platform to reserve, offer and spread the orphan works. As a result of policy deficiency, the orphan works in the public library can not be effectively used, which leads to a black hole in digitalized recources. For the public benefit of the library,certain law related to the use of orphan works should be extended to cover more. Specific law involving the authorized use of orphan works should be made. Scientific choice of the use mode related to orphan works is supposed to be made. Suitable standard should be set to define the search efforts and payment.%孤儿作品是作者身份不明或作者身份确定但查找无果的作品.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是保存孤儿作品数量最多的机构,负有保存、提供、传播孤儿作品的社会功能与价值.制度的缺失与不足导致我国公共图书馆不能对孤儿作品进行有效利用,造成作品数字化项目中的资源黑洞.鉴于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性,我国公共图书馆孤儿作品使用的法律制度应适度扩大作品合理使用范围、对图书馆孤儿作品授权使用进行专门或专款立法、科学选择孤儿作品的使用模式、合理确定"尽力查找"与付费标准.【期刊名称】《图书馆》【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6页(P68-72,78)【关键词】孤儿作品;公共图书馆;合理使用;授权使用【作者】潘霞【作者单位】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安徽池州 247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0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与美国Google公司“数字图书馆计划”的推进使得孤儿作品的利用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