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上非法建房“官司先赢”宁阳国土局“行政处罚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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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020年7月3日前农村违规建房不应拆除的行政判决书

2020年7月3日前农村违规建房不应拆除的行政判决书

2020年7月3日前农村违规建房不应拆除的行政判决书摘要:一、引言二、案件背景三、判决结果四、判决理由五、案件影响及意义六、结论正文:一、引言2020 年7 月3 日,一份关于农村违规建房不应拆除的行政判决书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判决书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及房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二、案件背景在某地区,一位村民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建造房屋。

当地政府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拆除违章建筑。

村民不服,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村民胜诉,认为其占用耕地建房虽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在判决时,该房屋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拆除将给村民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违章建筑不应予以拆除。

四、判决理由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进行建设。

但村民在占用耕地建房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在判决时,违章建筑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拆除将给村民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最后,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要兼顾村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损害村民利益。

五、案件影响及意义该判决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及房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它提醒农民在建造房屋时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避免违规占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司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六、结论农村违规建房不应拆除的行政判决书既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农村土地管理及房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违法占地建房怎样行政处罚

违法占地建房怎样行政处罚

违法占地建房怎样⾏政处罚在现实社会中发⽣医疗事故的情况是⽐较多的,很多时候是因为医护⼈员的粗⼼造成的。

⼀旦造成医疗事故的话是要进⾏责任认定的,然后进⾏赔偿。

那么对于违法占地建房要怎样进⾏⾏政处罚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违法占地建房怎样⾏政处罚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国⼟资源局)可以实施的⾏政处罚。

《⼟地管理法》第七⼗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采矿、取⼟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造成⼟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于⼟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违法建筑建房⼈权利的救济途径(⼀)违法建筑在被⾏政主管机关定性之前,依法应受到保护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理,除了⽆主财产之外,只要有物存在,就必然存在着物权。

就违法建筑⽽⾔,在被⾏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之前,已经被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实际控制着,因则违法建筑的所有⼈享有着对该违法建筑的实际的占有、使⽤、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对建筑材料的合法占有⽽享有的,故法律应当予以适当的保护。

任何部门在未经规划部门对建筑进⾏合法性认定前,私⾃强制拆除,必然侵害所有权⼈的权利,所有权⼈有要求私⾃强拆⾏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的拆除⼀定要按照法律程序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都是可以抵制的。

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应严格核查拆除单位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对⾃⼰的违法建筑进⾏拆除;如拆除单位未按照程序进⾏拆除,所有权⼈完全可以拒绝违法拆除。

同时,拆除单位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的⽬的是为了达到推进与⾃⼰利益关系的⼯程进展等⽬的,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只要按照法定程序⾏使⾃⼰申请复议的权利等等,必然可以使拆除单位的进展放缓,这样就能为违法建筑所有权⼈争取得到谈判、补偿的机会。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

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非法占地建宅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问题2016-01-19 09:45:36中国土地作者:叶隆生对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当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法律适用应区分情况处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是在处罚过程中,应对各种价值给予恰当的安排,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以采用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的价值。

对非法住宅限期拆除这种单一的处罚方式难以体现法的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有的可以拆除,但也有不宜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成本过高等情形。

如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原拆原建,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住宅,都难以适用限期拆除的处罚种类。

同时,对超标准部分房屋实施拆除也不好操作,因为房屋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拆除一部分房屋势必影响另一部分房屋的利益,更会破坏整个房屋的功能和效用。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不宜一概拆除违法住宅,即使违反“一户一宅”,也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可拆可不拆的应当不拆,没收的建筑物可按照规定另行处置。

同时,对于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一律给予行政处罚的做法,似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些地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幅度制定了具体标准,但经常变更,造成宅基地在分配安排上的不平衡。

鉴于这种情况,在认定标准时,如果行政处罚时的标准高,则执行行政处罚时的标准;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标准高,则应执行当时的标准。

有些情况下,没收比拆除更合理与第七十七条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种类上,除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外,还有“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两个种类,其中“拆除”与“没收”不能并用。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扩张,农村地区也出现了不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农田资源,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文将介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政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已经占用耕地建房的,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

2、行政罚款。

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者进行罚款。

罚款标准一般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上,最高不超过10倍。

3、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其违法所得进行没收。

4、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刑事处罚对于严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政府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可以进行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可以进行没收财产。

三、民事处罚对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措施进行维权。

具体措施包括:1、要求恢复原状。

如果乱占耕地建房导致耕地被毁坏,受损方可以要求违法者恢复原状,将耕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2、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乱占耕地建房导致受损方产生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要求违法者进行赔偿。

总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重破坏了农田资源,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打击,同时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

进一步严格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进一步严格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高端访谈Top Interview崔瑛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局长进一步严格排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文/崔瑛近期乱占耕地建房情况耕地保护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长期关注的大事,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14亿人民生存问题,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遏制。

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

地方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以新闻片、情景剧、动漫画、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发现、处置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时有发生。

有的省份发现和处置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多达几百宗甚至更多。

年第三季度卫片执法遥感监测发现,疑似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数量仍然很大,在一些省份问题还比较突出。

而有的省份对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高,截至11月15日,上报处置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数量很少甚至为零,如黑龙江和兵团,上报处置数量为零;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湖南、陕西、青海、宁夏,上报处置数量均为个位数;有的省份未上报典型案例,如山西、黑龙江、上海、陕西4个省份和兵团,报送典型案例数量均为零。

当务之急,还是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致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进一步增加。

另外,截至11月15日,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兵团出台了实施细则,细化两部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开大前门,打通梗阻,优化用地服务,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北京、河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西藏13个省(区、市)实施细则正在制订中。

农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由谁来管

农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由谁来管

农民擅自在耕地上建住宅由谁来管文/黄世松(萍乡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版)》将宅基地监督管理职权调整赋予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020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查处了一批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违法案件,但在处罚法条适应、部门管辖上有不同理解,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农村村民建住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理应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明显属于“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是执法主体。

单纯从两款字面意思来看,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

那么,具体如何适用呢?首先要明确宅基地是什么土地。

农村宅基地,简称为宅基地。

农业农村部2020年3月发布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明确说:依据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

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是建设用地,不是农用地,不是耕地。

具体来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民违法在耕地上建住宅具体由哪个部门管辖呢?耕地是农用地的一种,不管谁在农用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农村村民建住宅,都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没办转用审批手续就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规定,很显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是有法有据的。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一览表
3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C亩)
降级或者撤职
1基本农田0.33公顷(3亩)以上
2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
3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
开除(注: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的,依照以上规定从重或 者加重处分)。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
情节特别严重
1基本农田10亩以上;
2耕地20亩以上;
3其他十地40亩以上;
4非法获得100万元以上。
《刑法》第228条
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2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 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非法占用农地罪
数量较大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 严重污染)
1基本农田5亩以上;
2耕地10亩以上;
1、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证;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第(四)项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收购和销售国豕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情节严重的”
单位和个人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处罚依据
法律责任
怯场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为建设用地的。
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2013-12-18 08:38:00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 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CKBOOD was revised in the early morning of December 17, 2020.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来源:执法总队发布人:发布时间: 2013-12-1808:38:00 浏览次数: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

三大要素: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

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

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国土部门对违建的处置方案

国土部门对违建的处置方案

国土部门对违建的处置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建现象在城市中屡见不鲜。

针对这一问题,国土部门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了一系列处置方案,以更好地维护城市的建设秩序和环境质量。

1. 定期检查和整治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违建现象,国土部门实施了定期检查和整治制度。

根据地区的具体情况,定期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巡查和研究,发现违建、乱建、偷建等违法行为,迅速开展整治工作。

2. 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国土部门加强对土地审批的管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和转让。

对于土地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有力地防止了违建现象的出现。

3. 启动“三改一拆”行动“三改一拆”行动是国土部门对违建进行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

该行动主要包括“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旧城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四项内容,旨在消除城市中存在的违建和危房,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4. 加大对违建的处罚力度为了防止违建现象的反复出现,国土部门加大了对违建的处罚力度。

对于存在违建现象的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拆除违建、罚款、限期整改等多种手段,以保障城市的建设秩序和环境质量。

5. 提供咨询和投诉渠道国土部门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各种咨询和投诉渠道。

公众可通过“12345”热线或相关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国土部门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总结国土部门对违建的处置方案是多方面的,包括定期检查、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启动“三改一拆”行动、加大对违建的处罚力度和提供咨询投诉渠道等。

这些方案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城市的建设秩序和环境质量,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对取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对号入座

对取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对号入座

对取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对号入座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6年第8期本刊顾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调研员陈战杰我县发现了一起非法取土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发生在两年以前了,这两年内没有继续取土,该行为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行为我们是否可以立案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非法取土行为”从土地管理角度看,取土破坏了土地表面形态,是在基本农田上取土、在一般耕地上取土、在自己或他人承包地上取土、在林地取土等,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都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这种后果有三种情况,一是轻微的,二是达到违法标准,三是达到犯罪标准。

从矿产资源管理角度看,取土破坏了土地实体,受《矿产资源法》调整。

取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用的,一般不按违法对待;一种是出售的,按非法所得数额确定是否应当查处。

这样,取土行为同时受《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调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同方面进行处罚,不是“两次”的概念,不属于“一事两罚”。

从土地管理角度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涉及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涉及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如何认定

涉及违法占地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如何认定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4期张趁心案例2017年11月,王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建设家具厂。

2020年7月,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王某涉嫌违法占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

经核实,王某的家具厂占用耕地1522平方米,其中,彩钢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剩余面积全部硬化,并且符合该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案件调查阶段,王某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两年,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随后,县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调查、讨论、告知听证等程序后,一致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同时,依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20年8月20日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占用15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0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罚款10元,总计15220元。

王某不服,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焦点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果继续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2.王某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连续和继续状态?是否超过两年追诉时效?分析首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要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授权,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

其次,王某违法占地行为始于2017年11月,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7月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时,王某既没有补办用地手续也没有自行拆除或者整改,这也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王某的违法占地行为处于持续发生状态的直接原因。

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河南省高院发布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21年第1期文 l 本刊编辑部2020年12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

这7起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赔偿、行政事实行为及行政非诉执行等多种类型案件,聚焦乱占耕地案件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示范作用,以案释法,提高干部群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维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的良好秩序,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

案例一王某某诉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原告王某某未经批准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南占 470平方米耕地建设住宅。

2018年7月17日,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向其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原告未按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建设,而是继续施工,其间,被告执法人员多次制止。

2018年8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原告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6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土地所有者。

原告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及理由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不符合分户新建住宅的条件,其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470平方米土地建房,存在违法占地建设住宅的行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本案中,原告占用的土地为耕地,耕地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实需要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非法占地建房处罚标准

非法占地建房处罚标准

非法占地建房处罚标准非法占地建房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益,也给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秩序,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非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罚款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根据占地面积、建筑物类型、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罚款金额在几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其次,对于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的,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在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如果相关当事人仍然拒不执行拆除决定,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强制拆除非法建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5至15日不等。

此外,对于非法占地建房行为,相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非法占地建房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总的来说,对于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国家依法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包括责令限期拆除、处以罚款、强制拆除、行政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的实施,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惩处,也是对土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规范用地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及时限第一篇范本:1.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1.1 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土地违法行为:1.2.1 违法占用土地1.2.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1.2.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1.2.4 违法建设1.2.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1.2.6 其他违法行为1.3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X条第X款,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如下:1.3.1 违法占用土地,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2 擅自私改土地用途,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3 违规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

1.3.4 违法建设,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5 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1.3.6 其他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2.1 案件受理及调查取证阶段2.1.1 案件受理-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或举报材料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流程,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2.1.2 调查取证- 受理机关应在受理案件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2.2 处罚决定及告知阶段2.2.1 处罚决定- 受理机关应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的X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2.2 告知-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X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申诉渠道和法律救济途径。

2.3 处罚执行及监督检查阶段2.3.1 处罚执行-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X个工作日内,履行罚款、恢复原状、拆除等处罚决定要求。

乱占耕地建房日常要求

乱占耕地建房日常要求

乱占耕地建房日常要求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这种行为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乱占耕地建房不仅破坏了农田资源,影响了农业生产,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需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监管。

一、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处置1、严格执法,加大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罚违规行为,打击违法分子的行为,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和追责。

除了对于建房行为进行拆除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曝光力度,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曝光,提高社会舆论压力,加大违规行为的抵制和打击力度,形成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普遍压力。

二、加强土地管理和规划1、健全地方土地管理规划制度,加强对于耕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规划土地资源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防止非农业建设侵占耕地资源。

2、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加强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形成对于违规行为的有效威慑。

三、推动农业经济发展,增强土地保护意识1、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通过加强政策支持、技术培训等多种手段,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收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

2、加强土地保护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土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抵制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保护好自己的土地资源。

四、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制度体系1、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和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耕地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监管和处置,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以上是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日常要求,希望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对于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摘自网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发后,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还有救吗2020/10/16 19:00:00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也就是说,耕地上建房本就是违法的事情,一般来说被当地行政机关拆除即可。

那么在耕地上建房真的就没有救了吗?其实我认为,耕地建房本就违法,但是咱们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判断其是否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咱们进行处罚,如果行政机关加快程序进程或者不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拆除的话,那咱们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强拆违法的。

一、基本案情当事人吕某在2017年3月的时候,在申请宅基地一直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就在本村的耕地上准备修建住宅。

同年7月,当地国土局在进行调查时,发现了吕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吕某出具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决定》。

咱们读者朋友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当地国土部门要吕某自行拆除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

2017年9月,当地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后,裁定不予受理,国土局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二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国土局的复议申请。

这里您可能就奇怪了,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国土局看似正常的强制执行申请?这里面有什么秘密吗?别着急,您接着往下看。

二、律师解读在本案中,吕某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土局向吕某下发的相应文件也有相应的依据。

但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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