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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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晋建市字[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字[2013]1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实现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强化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一是强化标前监管,重点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对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招标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要求的要责令招标人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重点是专家抽取、评标程序、现场评审及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建立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将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对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及中标人随意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等行为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3号令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方投资人是国家或集体性质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工程地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和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在招标投标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帮助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第四条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方式一凡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和信息,实行公开招标;二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实行议标;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有保密性要求的;2、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偏远地区,且现场条件恶劣,愿意承担此任务的单位少;3、工程专业性、技术性高,有能力承担相应任务的单位只有一家,或者虽有少量几家,但从专业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角度比较,其中一家有明显优势的;4、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5、主体工程完成后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小型附属工程;6、单位工程停建、缓建后恢复建设的;7、公开招标失败,不宜再次公开招标的工程;8、其它特殊性工程;发包第1、8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优先选择近三年内获得过优质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作为议标对象;发包第5、6项规定的工程任务时,招标单位应当选择原承包单位作为议标单位;近一年内出现过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而被限制承接任务的企业不得作为议标单位三外商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四对施工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如施工单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条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但必须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第六条招标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办理了报建手续;二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三持有相应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有关技术资料;四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进行审计或验证,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施工;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发布招标公告;二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表,申领发包许可证;三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公开报名投标,经招标单位考察、集体研究,并经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推荐八到十二家报名单位,并从中指定投标单位数一般为四到六家的三分之一参加投标,其余三分之二从被推荐单位中随机抽取;四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表,申领投标许可证;五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编写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五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六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七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纪要;八招标单位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封存投标标书;九编制标底,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十组织评标小组;十一召开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十二核发中标通知书;第八条投标标书的封存;一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标书,并在标书上签注收到的具体时间,投标单位逾期送达者,以弃权处理;二收标时间截止后,由建筑市场加盖密封章,建设单位代表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将投标标书封存于“太原市建筑市场”指定的封存柜内,由建设单位和建筑市场分别加贴封条,建设单位保管封存柜钥匙;三召开开标会议时,在评标小组、建设单位代表、投标单位代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新闻单位的共同监督下,开启标书封存柜;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设计单位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等;二承包范围;三承包方式;四材料供应方式;五预算标底编制的依据;六工期、质量要求;七封存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八评标方法;九对投标单位的要求;十对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说明;十一召开发标会议、答疑会议及招标会议的时间、地点;第十条标底的编制一标底应按照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编制;编制标底单位不得为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双方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二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以及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技术规范;2、标底的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完全一致;3、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4、标底编制在投标标书封存后进行;三编制标底的依据: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2、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等有关资料;4、施工方案;5、工程预算定额,间接费用定额及国家、省、市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6、适时的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四标底的组成内容:1、标底的综合编制说明;2、工程预算书;3、主要材料用量;第十一条标底审定一审查标底组成内容、计价依据是否与招标文件、答疑资料中关于确定工程造价条款的规定一致;二审查标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三检查工程量计算书,抽查其中的主要工程量,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四审查预算定额执行是否正确,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五审查材料差价计算是否正确;第三章投标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四企业法人委托书;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第十五条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四章招标会议第十六条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第十七条招标会议程序: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十一评标小组评标;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十五中标单位表态;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十七有关领导讲话;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第十八条招标会议纪律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席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第十九条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二条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二非法获取标底的;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四条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8月2日起施行;。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下文是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11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推行电子化管理,提高效率,减少资源消耗,保障信息安全。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项目招标,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招标方式。

第六条招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条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第七条招标人应依法和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确保公正、公平的评标结果,并及时向投标人公布评标结果及理由。

第三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并承诺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提供的业绩和资质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公告,并按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招标文件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合同范本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和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结果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评标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第十八条评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公示评标结果前应征得所有评标委员一致意见。

第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公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合同签订。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部分。

附件一:招标公告样板附件二:招标文件范本附件三:技术标准参考资料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晋建建字[2007]199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的意见(晋建建字[2007]19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制度依法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其它建设项目,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监理人,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委托监理人。

招标工作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实施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招标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招标人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有形建筑市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对投标文件提出的监理方案、企业资信等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规范监理服务收费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企业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合同额,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规定》要求的,监理企业不得以收费低为由,推卸责任,降低工作标准。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省的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有资产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招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原则:(一)公开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开。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告或公告牌等媒体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平等参与招标活动。

(二)公正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正。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客观、独立地进行评标,维护招标人、招标人代理人、候选人及投标人之合法权益。

(三)公平原则。

本省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实行公平。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或投标人,不得对任何人提供特殊待遇或设置不合理的质量或技术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监管体系的建立(一)山西省财政厅设立招投标监管局责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二)各招标人应当设立监督员并向招投标监管局备案。

(三)所有参与招标活动的人员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局报告。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的权利(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信息。

(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或是因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等情况下可以拒绝。

(三)制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人的义务(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二)制定合理的招标计划,确保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三)发布明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且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要求。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最新版】

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 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 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颁布时间:1995-6-17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1995年6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0月25日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

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无删减范文

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山西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三条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内容和要求,公布招标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第四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和标价办法等。

招标文件应当事先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提供免费获取。

第三章投标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不得串通投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有合法资格和专业背景,评标结果应当准确无误。

第四章中标和合同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和备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

投诉人对招投标活动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保密。

第十条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不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本条例为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对于特定行业或特殊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山西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所有。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执行,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投标程序2.1 招标文件的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由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况、技术规范、投标评标办法等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流程招标文件的编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2.2 投标人资格审查2.2.1 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具册资金、工程施工等级、信誉记录等一系列资格条件。

2.2.2 投标人资格审查流程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投标人具备资格条件。

3. 招标公告和投标文件发布3.1 招标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3.2 投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4. 投标报名和文件递交4.1 投标报名要求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报名表,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所有文件齐全、准确。

5. 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5.1 投标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5.2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价等信息。

6. 监督执法和违法处罚6.1 监督执法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2 违法处罚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参与招标等措施。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样本2. 投标报名表格3. 评标办法示例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发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七条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本省实际出发需要作补充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方案的核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应当先履行手续,取得批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立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设字[2006]58号)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2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设计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于在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的飞机场、火车站、大型博物馆、大型图书馆、纪念性建筑、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建筑规模大、建筑造型要求特殊的城市标志性建筑或者重要建筑工程,其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招标投标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用特定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设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16•【字号】晋政发[1995]64号•【施行日期】1995.06.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4号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六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有效地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现将《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指依法成立并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发包方委托,对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和保修期间的造价、质量、工期进行的控制活动。

第四条下列工程项目应当实施监理:(一)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三)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五)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六)发包方未取得相应的发包工程资质证书的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是否实施监理由发包方决定。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管理;(三)制定监理工作发展规划,调控监理队伍的发展;(四)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单位资质进行初审;依法查处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从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理资质,经审查合格,发给资质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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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行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包括全过程和分阶段监理)和其它需要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和其它不宜实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范围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的招标申请,审查招标文件,审定评标办法及评标组织,核准“中标通知书”。

(四)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定标结果,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分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按工程规模、专业特点、合同履行难易程度分为,全过程监理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施工监理招标。

第六条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法人具备管理项目资格(或已办理委托代理招标协议);2、建设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手续齐全;3、实施监理阶段的资金已经落实;4、实施监阶段的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可以采用下列主式进行:(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在所属的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是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

招标单位按照选择投标单位的规定向四个以上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监理业务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议标。

对有保密性或者有特殊专业性、技术性要求,不宜采用公开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失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委托监理单位。

第八条建设监理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入围资格初审,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五)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七)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关投标书。

(九)确定谰标办法及评标组成人员。

(十)招标单位组织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十一)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中标通知书”(十二)项目法人与投标单位将草签的俣同报审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及批准文件。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内容、规模、等级、总投资、建设地点、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为工程配备最少的各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和素质要求。

(四)监理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五)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款。

(六)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交通、通讯、食宿等)(七)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

(八)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九)招标日程安排。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须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于招标截止日期五日前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应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为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的其它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均可参加,本省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或省外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的,须经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监方,由主监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在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监理业务手册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概况、企业在册职工人数、固定资产、技术装备数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

(三)项目总监个人简历及其业绩。

(四)投标单位拥有的检测设备一览表。

(五)近年来主要监理工程业绩。

(六)现有监理任务。

第十五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综合说明。

(二)监理深度(包括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措施)(三)监理大纲。

(四)监理人员一览表(应明确项目总监工程师、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五)总监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上岗证、培训证等复印件。

(六)用于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

(七)近三年来项目总监主持监理的工程一览表及奖惩情况。

(八)监理费报价。

(九)投档单位对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包括技术、经济方面);要求招标单位为监理工作提供的设施、设备情况。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机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十八条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人数根据工程大小为5人以上单数(一般为5-11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代表担任,专家在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九条开标应在全体投标单位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小组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准备标书。

(一)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未如期参加开标会议的;(五)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六)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编制的,并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七)投标书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应当按照事先公布的评标办法审查投标书。

必要时可就投标书中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投标单位以书面方式作出澄清和确认。

但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之机更改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

招标单位也不得利用澄清之机要求投标单位对上述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

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说明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一般采用科学量化的方法。

对投标单位的监理大纲、监理深度、人员素质、监理业绩、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评标应由评标人员各自独立地进行。

评标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即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参与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对涉及到各投标单位专利和要求保密的资料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确定中标单位后7天内,招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和要求退回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天内,招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投标书及补充文件、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草拟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两日内审查完毕,双方正式签署监理委托合同。

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退回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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