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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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办发〔1998〕9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16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申报审批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16日川办发〔1998〕98号)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四川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0号),现对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批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初预算为各部门的年度执行预算,包干使用,不得突破。凡年初预算作了安排的项目或预算中已经包括的支出专项,尤其是财政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和正常的公务费、业务费、一般修缮购置费、会议费等,一律在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自行解决,杜绝办一件事要一笔钱的现象。

一、省级财政专项经费的申报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和要求,在年初部门预算之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和省出台新的重大增支政策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确需调整部门事业发展或工作计划并经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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