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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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细则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细则
使用功能与居住建筑相近的其它 民用建筑 ,可 以参考
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t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 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9 建筑物体形系数 ( sae f i t .. S hp c f e o ) o in f ec
b i ig ul n d
使用〔本 喊 , 细则》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和地下建筑。 103 本 《 .. 细则》涉及的能耗 ,主要指建筑物耗热
53 管道敷设与保温 .
t tt ・
附录 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B 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 附录C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表
附录 D 本细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 明
43 各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 .
规定 ...... . .. ... .. ..... . . . ... .
2 2- 6 -
DS1 - 1 9 .2 9 - 7
主编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津 市 建 天 筑 标 准 设 计 办 公 室 天 津 市 城 建 乡 设 管 委 员 理 会 批准部门 : 试行 日期 : 年
2- 2一 1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设 【97 14 号 19] 3 2
关于发布 《 天津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第二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
室内基准温度 1℃与采暇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 8 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 , 单位: -o C d
效率和运行效率。
203 采暖能耗 ( e r c sm d h tg .. Q) g o u e f e i n y e n o an r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t , 本细则中的采暇 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f和采暇耗煤f以及采暇设计
热 负荷 。
b i ig ul n d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津住建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十四五规编〔2020〕1号)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四月目录一、规划编制背景11、政策背景1(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1 (2)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天津发展1(3)京津冀协同促进建筑产业区域互联2(4)绿色低碳理念创造建筑业发展新空间3(5)新标准实施提出更精细化发展要求32、“十三五”工作成效4(1)法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5(2)标准体系逐渐实现全覆盖5(3)新建建筑节能减排稳步推进5(4)绿色建筑发展位居全国前列6(5)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步提高6(6)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效应显著7(7)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深入推进7(8)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夯实83、存在问题8(1)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有待加强8(2)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8(3)信息化服务支撑能力有待提升9(4)绿色理念宣传尚需加强9二、“十四五”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111、指导思想112、基本原则11(1)因地制宜、体现特色11(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12(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12(4)科技创新、产业发展123、发展目标12(1)总体目标12(2)具体目标13三、“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151、深入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152、积极促进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203、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22四、保障措施251、完善政策制度252、加强组织实施253、强化激励机制254、提升市场推动265、完善技术标准266、加强宣传推广26一、规划编制背景(一)政策背景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做出庄严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多措并举推动建筑节能腾飞——天津市建筑节能项目获2006“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多措并举推动建筑节能腾飞——天津市建筑节能项目获2006“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制”的监管措施 。 ” 四不准”: 一是没有按 照 ” 三步节能 ” 标准
设 计 、 有 进 行 施 工 图 纸 审 查 、 有进 行 ” 步 节 能 ” 项 备 案 没 没 三 专
料生产和应用提供 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 节能与供热结合。自 19 4) 9 8年 , 天津 市 建 成 凯 立 花 园 、
妥 地 开 展 组 织 推 动 建 筑 节 能 和 开 展 资 源 节 约 等 工 作 。 过 建 立 通
政府颁布 了第 1 7号令 ( 0 天津市建筑节能 管理 规定 >, 该规 定
的出台对指导和深 化天津市 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 了加强建筑 节能工作 的领导 , 市建委专 门成立 了建筑节 能领导小组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 负责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组
建 筑 节 能 工 作 作 为 一 项 系统 工 程 , 立 项 、 划 、 计 、 从 规 设 审 批 、 工 、 理 、 工 验 收 、 能 备 案 等 环 节 加 强控 制 和 管 理 。 施 监 竣 节 不 断强 化 各 级 节 能 监 察 中心 能 力 建 设 。 严 格 过程 控 制 , 点 抓 重 住 开 工 、 工 和 竣 工 验 收 三 个 环 节 , 格 实 施 “ 不 准 、 控 施 严 四 四
20 0 1年 5月 发布 了 ( 天津 市节 约 能源条 例 > 根据 ( , 条 例 >2 0 ,0 2年 1月市政府发布 了( 天津市墙体材料 革新和建筑 节能管理 规定 > 2 0 ,0 5年 6月市政 府发布 了( 天津市发展散装 水泥管理 规定 >( 5 第 6号令 )9月市政 府批转 了市建委 ( ,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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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津建科〔2016〕5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0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承担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提供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登录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信息系统(网址: ),填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等资料;(二)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后持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现场核对;(三)核对无误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上加盖专用章确认。

第五条建筑项目节能部分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墙改节能中心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建筑节能技术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津建科[2017]415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要求,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建委等三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银监局2017年10月30日天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进度,切实提升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到2020年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比例不低于40%。

完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用能运营管理长效机制,搭建节能信息服务平台,颁布实施天津市民用建筑能耗标准,开展基于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能管理,建立面向社会的公共建筑用能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针对节能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支持政策及融资模式,形成适合天津的节能改造技术指南及产品应用体系。

二、重点任务(一)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建材[2010]63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10〕634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现将《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健全我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监管机制,促进我市民用建筑能效市场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制度。

本市行政区内民用建筑产权人、供热单位、能源合同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租赁人等法人单位使用建筑的实际运行能耗低于本市民用建筑用能指标或定额时,其节约的能耗折算成碳当量可进行民用建筑能效交易。

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应办理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未办理注册的,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工作。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参与民用建筑能效交易的法人单位在实行交易前应持下列文件到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9号政协大厦806室)办理注册:(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与建筑产权人签署的关于建筑能效交易收益的协议等法律文件;(三)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该表格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或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网站下载(http://);(四)建筑竣工图纸,包括新建或改造后的建筑部分、电气部分及采暖、通风和空调部分;(五)近两年内的建筑用能情况报告(见附件2)。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津建科〔2014〕49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政策,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保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3]521号)要求,对《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其中,第3.0.3、3.0.6、3.0.7、3.0.9、4.2.12、4.3.11、5.3.4、6.3.2、9.3.4、9.3.12、10.3.4、10.3.17、11.3.3、11.3.5、11.3.11、12.2.2、13.2.6、15.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4年9月19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2.23•【字号】津建科〔2013〕74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746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门窗标识管理,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程门窗的节能性能,现将《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3年12月23日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提高建筑门窗的节能性能,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筑工程使用的门窗应当符合本市强制性标准,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门窗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

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统一编号,标签由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的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自行印制。

第五条从事门窗标识测评工作的门窗标识实验室,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证书和铭牌。

标识实验室应当对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门窗标识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二)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三)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四)门窗产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的通知(建材[2006]4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专家在我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工作的决策与咨询作用,提高节能工程质量和水平。

市建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专家组,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专家组主要任务1.协助我委制订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发展政策、规划;2.对推行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工作提供咨询;3.协助制订节能工程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技术标准。

为制订鼓励、推广、限制、淘汰的节能技术及产品目录提供咨询服务;4.对节能标准贯彻实施和实际工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解决措施。

二、专家组组织形式1.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是专业技术咨询组织,成员受聘于市建委。

按照有关专家咨询组织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专家组采取定期召开会议,接受咨询课题等方式开展工作。

3.专家组成员由市建委颁发聘书,并定期公布名单。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专家组(第一批)名单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咨询专家组第一批名单序号职务姓名单位专业职称职务备注1首席专家王殿池中怡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顾问总工标准编制人2首席专家伍晓亭建筑设计院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3首席专家胡德钧建工集团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标准审查人4首席专家陈敖宜建筑设计院结构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5首席专家尹秀伟建筑设计院弱电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6专家顾放建筑设计院建筑学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7专家李宝瑜建筑设计院建筑学高工科技质量部部长标准编制人8专家安学义一建建筑施工高工顾问总工9专家付金栋二建工程施工正高工总工10专家杨少元三建工程施工正高工副总工11专家杜家林住宅研究所暖通正高工总工标准编制人12专家吕强房屋鉴定勘测院暖通高工副总工13专家杜春礼建材设计院结构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李福江质量监督站采暖通风正高工副总工标准编制人15专家沈勤龙翔建设开发工程施工高工标准编制人专家王向东仕敏监理公司工程监理高工标准编制人——结束——。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其用能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用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实施建筑节能、用能的监督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未纳入建设管理程序的农民自建住房,提倡并逐步实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的能源、资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资源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管理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结合的新技术,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建筑能耗高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制定本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建质安[2008]1025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通知(建质安[2008]1025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体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标准,市建委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作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2008年10月)1总则1.0.1 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能力,促进其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以下简称指导书)。

1.0.2 本指导书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1.0.3 本指导书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检测机构管理的监督、检查、评价的依据。

1.0.4 质量检测活动除应执行本指导书外,尚应满足国家、行业、天津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2.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建设用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的活动。

2.0.2检测机构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资质(格)证书,向工程建设领域提供检测、鉴证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

2.0.3 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材料组合的物理及化学性能进行测试,并判定是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的过程。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津热办[2006]第57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6]第57号)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为了推动住宅计量供热试验的顺利开展,实现供热节能,配合计量热价的实施,现将《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日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

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供热计量计费办法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一)容量热费: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建科教[2007]51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效果,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会同有关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进行了全面修订,合并修编为《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2005)及《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29-159-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特此通知二○○七年五月十日——结束——。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津建科〔2015〕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消防管理正文市建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防火技术要求的通知津建科〔2015〕5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管理,提高我市建筑保温防火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技术要求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活动适用本技术要求。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保温工程,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保温材料做法的系统外,民用建筑的其它各类保温系统所采用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级泡沫塑料类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时,其氧指数值应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的要求(即OI≥30%)。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的其他建筑,其建筑高度大于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当建筑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外墙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首层外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且采用不燃材料将保温材料表面完全包覆形成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7mm。

其他各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mm。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天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规划条件中提供相关建设指标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天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规划条件中提供相关建设指标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天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规划条件中提供相关建设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津建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关于在天津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规划条件中提供相关建设指标的通知津建科〔2016〕100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为贯彻落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科〔2015〕543号)文件要求,保证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顺利实施,并在审批程序上做好与规划条件制订工作的有效链接,制定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规划条件中相关建设指标如下:一、保障性住房1.预制装配率:a、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时,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b、当采用钢结构体系时,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c、采用其他结构体系新建的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应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2.绿色建筑星级:不低于绿建一星;3.可再生能源应用:分为生活热水系统和供热(供冷)方式。

其中:a、生活热水系统应依据我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第6.2.2条内容提出;b、供热(供冷)方式由供热管理部门提出。

二、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房的30%部分与保障性住房设定建设指标一致。

三、5万平方米及以上公共建筑1.预制装配率:a、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时,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b、当采用钢结构体系时,预制装配率不低于50%;c、采用其他结构体系新建的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应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2.绿色建筑星级:不低于绿建二星;3.可再生能源应用:供热(供冷)方式由供热管理部门提出。

2016年3月8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津建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津建发〔2018〕3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25日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升公共建筑能效水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领域应用,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规范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从天津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达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计划。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机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监督实施和验收。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征集和监督。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奖补资金的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改造项目应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商场、酒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既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两年以上。

(二)改造项目应为具备建筑能源审计条件,可提供实施改造前至少一年的能源消费账单、建筑竣工图纸、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可通过改造前后能耗数据对比,准确计算综合节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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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备
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科教[2005]20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11
【实施日期】2005.03.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科教[2005]2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天津市建筑节能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及托幼、旅馆、医院病房养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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