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提高渔业船舶船员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规则的主要内容:
1.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渔业船舶的驾驶和轮机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才能从事渔业船舶的航行和作业。
适任证书分为海上和内陆渔业船舶适任证书,按照不同的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2. 考试与发证:渔业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组织实施。
3. 考试科目和标准: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理论考试包括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气象与海洋学、航海仪器、航海英语等方面的知识;实际操作考试包括船舶操纵、船舶导航、船舶消防等方面的技能。
4. 证书的有效期与审核: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间需要进行证书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培训记录、违法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5. 法律责任:对于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的渔业船舶船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适任证书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该规则是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对提高渔业船舶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规定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管理。
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权限依据考试发证机构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资质要求见附件1)和授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省级海事局)负责二、三类《适任证书》考试发证机构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考试发证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四、船员按照《10规则》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参加持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组织的适任培训(适任培训时间最低要求见附件2)。
五、除另有规定外,船员应在参加适任培训的内河培训机构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向具有权限的考试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
六、船员申请改变类别或晋升职务资格适任考试,如原发证机构无相应考试权限,可直接向有权限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如与原持《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一致时,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档案迁移手续。
七、船员申请考试,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服务机构代理申请,但参加适任培训的船员应由所在培训机构统一申请;船员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申请或同时向一个海事机构重复申请;通过网上申请考试者,可免于提交纸质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报名表》。
八、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见附件3和附件4)。
九、考试机构应定期以发文和网上公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内河船员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应包括期次、时间、地点、考试类别、职务、日程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的要求,确保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质量,使考试发证机关公正、廉洁、高效地履行公务,不断提高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机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依据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各级港务(航)监督(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应根据职责范围,按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文件,使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在连续的质量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质量方针和目标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质量总方针是:不断提高船员技术业务素质,保障船舶营运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我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总的质量目标是:先进、公正、廉洁、高效。
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应依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并使质量目标与质量总方针协调一致,以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
为保证质量方针能够落实,主管机关将对各级考试评估发证机关实行检查(审核)制度。
第五条责任和权力(一)各考试评估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主管机关颁布的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各项规章,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二)各考试发证机关应遵照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各考试发证机关应特别对下述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予以规定:1.考试发证部门领导;2.专业主考官和评估人员;3.命题、组卷、评卷人员;4.监考人员;5.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人员;6.证书和证件的制作及保管人员;7.签证人员;8.船员档案管理和试卷保管人员;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指国家在保证海上安
全航行和保障船员权益的基础上,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和发证的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考试内容和时间:船员适任考试主要考查船员的职业技能和专
业素养,包括航海知识、船舶安全、应急处置等方面。
考试时间和考
场形式也有明确规定。
2. 考试标准和要求:船员适任考试的标准和要求是以国际海事组
织和国家相关法规为基础制定的,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还
设有考官和防作弊措施。
3. 发证规则和管理:考试合格的船员可以获得适任证书,并按照
相关规定实行定期复审,失业和离岗等特殊情况还有明确处理办法。
同时,适任证书也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定承认。
4. 相关责任和制度:对于违反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船员和
单位,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同时还有明确的信用机制和资质评
定等制度,以便更好地监管和管理全行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为保障海事安全
和船员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管理体系,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
和国家经济的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 及以上)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 职务晋升(1) 职务晋升(2) 航区扩大(2) 航区扩大(3) 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 )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 )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 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7( 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6(0.4 )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科目
海洋渔业船员证书考试科目渔业船员证书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
理论考试重点对渔业船员专业知识的把握和明白得程度进行测试。
实操评估重点对渔业船员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操作及应急等技术进行测评。
理论考试,除船舶避碰80分以上及额外,其余科目60分以上为合格。
一、海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考试科目1、驾驶人员2、轮机人员注:表格中标记√的为考试科目。
3、机驾长理论考试一科:内容包括法律法规、避碰规那么、渔船驾驶、轮机常识实操评估一科:小型渔船操控4、电机员理论考试三科:电工基础船舶电气自动化船舶机电治理实操评估一科:船舶机电5、无线电操作员(仅限远洋渔业船舶)理论考试二科:通信业务与设备通信英语实操评估一科:GMDSS操作6、远洋渔业专项培训驾驶人员(加试科目):理论考试一科:内容包括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航海与气象、航海英语实操评估二科:航线设计英语应用轮机人员(加试科目):理论一科:船舶辅机实操一科:船舶辅机操作二、海洋渔业一般船员(大体平安培训)证书考试科目理论一科:内容包括海上求生、船舶消防、应急方法、海上急救、避免水域污染、渔业平安生产操作规程等实操一科:内容包括求生器材、求生方式、消防器材、急救等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大纲(理论考试)一、驾驶人员相关说明(一)表中“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船舶长度“45米以上”、“24米以上不足45米”、“12米以上不足24米”的渔业船舶。
(二)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三)建议培训课时数:一级船长150课时;二级船长120课时;三级船长60课时;一级船副150课时;二级船副120课时;助理船副90课时。
科目一航海与气象科目二渔船船艺与操纵科目三船舶避碰科目四渔业船舶管理科目五捕捞基础二、轮机人员相关说明(一)表中“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对应主机总功率在“750千瓦以上”、“250~750千瓦”、“50~250千瓦”的渔业船舶;(二)表中“○”对应“了解”层次,“◎”对应“熟悉”层次,“●”对应“掌握”层次。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海洋渔业船舶服务且持有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三等或三等以上海洋渔业职务证书的船员(以下简称渔业船员)。
第三条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渔业船员,应持有效的海洋渔业职务证书,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至少具有12个月与其所持证书所载类别等级职务相应的海洋渔业船舶服务资历。
第四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渔业船员,应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第五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至少具有《97规则》第十七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学历。
第六条是等水产院校通信专业毕业,持有一等或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证书的渔业船员可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持有三等报务员证书的渔业船员可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和职务见本办法附表一和附表二。
第七条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按照《97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
申请二副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副相同,申请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三管轮相同。
第八条参加考试和评估合格的渔业船员,按照《97规则》的规定完成船上培训或见习后,方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97规则》办理。
附表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对照表航区渔业证书等级职务类别等级职务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近岸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及以上500~3000总吨3000总吨及以上500~3000总吨未满500总吨甲类一等船长大副大副大副大副大副船长大副二副二副大副二副大副大副二副三副三副二副三副二副二副三副三副三副三副三副三副三副甲类二等船长三副三副大副三副大副船长大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大副三副大副大副二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二副值班水手二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值班水手三副三副甲类三等船长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值班水手二副大副大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二副二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三副三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乙类三等船长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值班水手三副大副大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二副二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三副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值班水手三副备注: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栏内的值班水手是指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25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填写说明
此行填写 服务簿的 号码以及 服务簿签 发日期
最 近 五 年 海 上 服 务 资 历
海安 海珠
如实填写最近五年海上服务资历,航区“甲、乙、丙、丁(小海轮填写 广东近岸);船舶总吨和主机功率(单位千瓦)必须同时填写;有关项目 ” 填写可参照表中例子,所有填写事项务必与所提交的船员服务簿记载一 致,按时间顺序逐一填写,累计时间单位为月
水产品运输船 蒸汽机
核对人/日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东 海 事 局 制 (2004)
申
填表提示:
请
表
如无填写内容的栏目,用斜 杠划去。
船 名 职务
申
航区
请
表
任解职日期 (年、月、日) 累计时间 (月)
1、以下内容请申请人用正楷字体及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 2、船员申请评估、考试、换证、晋升、补发证书均使用本表;
申请取消限制项目: 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号码:填写合格证母本号码 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号 精通救生艇、筏培训合格证号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号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号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号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号 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证号 ARPA 模拟器培训合格证号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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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登 记 表
以下内容由海事部门填写:
GD3Z025
档案编号: 登分人 核对人
项目 期 评 估 成 绩 期 期 期 期 期 科目 考 试 审 核 考 试 成 绩 期 期 期 期 期 期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二审意见: 签名: 初审 意见 二审 意见 批准 意见 签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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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1 / 6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2 / 6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3 / 6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4 / 6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如下:
1.申请条件:
●年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身体条件: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教育背景: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培训与经验: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特殊要求: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台格证》;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2.申请流程:
申请人须通过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相应培训,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培训课程完成后,台格人员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申请人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或换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等中等院校专业毕业生,具备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3个月)的,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渔业助理船副、助理管轮证书。
3.其他注意事项:
●东营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对培训合格人员组织实施考试和考核,出具考试、考核结果。
●依法设立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考核、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
建议您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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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个人所有证书查询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个人所有证书查询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申请职务培训海上任职资历适任考试特别规定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海上服务资历船上见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的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船上见习通过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8个月通过相应的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三副、三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二副、二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免除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2个月免除免除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大副、大管轮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大副)、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长、轮机长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船上医护培训(仅限500总吨及以上船长)、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电子技工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职责通过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电子电气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电子技工满18个月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GMDSS限用操作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通过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还须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GMDSS通用操作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岗位适任培训通过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同上完成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GMDSS通用操作员满12个月通过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同上完成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岗位适任培训担任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满18个月通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和保安意识培训通过基本安全和保安意识适任考试,申请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主要针对从事渔业工作的船员,其目的是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能力,以保证航海安全和经济效益。
考试内容包括海洋法律法规、船舶管理、船舶安全操作、渔业捕捞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海洋渔业船员考试一般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两个部分。
理论考试主要考察船员对海洋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船舶管理、船舶安全操作等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实操考试则主要考察船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船舶驾驶、船舶维护保养、渔业捕捞技术等。
在考试形式上,理论考试通常采用书面考试,而实操考试则可能采用口试、模拟操作等方式。
此外,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海洋渔业船员考试还可能包括其他形式的考试,如面试、心理测试等。
通过考试的海洋渔业船员将获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可以在各自的行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有可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获得证书的海洋渔业船员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保持其证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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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1.航区、职务证书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海洋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所进行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首先得了解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书的一些内容。
下面把农业部于1995年颁布并于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所涉及的航区、船员职务证书有关定义和说明阐述如下:
“渔船”系指用于捕捞鱼类、鲸类、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将船舶的航区分为有限航区和无限航区两种。
“有限航区”是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无限航区”是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职务证书”系指海洋渔业船舶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职务证书。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
职务证书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船长、驾驶员职务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分为: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渔业船舶;二等:适用未满1600总吨渔业船舶;三等:适用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
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500总吨渔业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200总吨渔业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未满30总吨渔业船舶。
轮机长、轮机员职务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分为:甲类证书:一等:适用所有渔业船舶;二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30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
乙类证书:三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750千瓦渔业船舶;四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250千瓦渔业船舶;五等:适用有限航区主机推进功率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
电机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渔业船舶;二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1200千瓦渔业船舶;三等:适用发电机总功率500~未满800千瓦渔业船舶。
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等级(只设甲类证书)及适用范围:一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二等:适用无限航区渔业船舶的电台报务值机长、报(话)务员;三等:适用有限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务值机长和任何航区渔业船舶电台的报(话)务员。
2.申考的条件
(1)现持证书的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渔业船舶船员需持有渔政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三等或三等以上海洋渔业职务证书。
(2)学历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渔业船员,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规定的对相应的申考人的学历要求。
具体讲,申考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关培训;申考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操作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两年及以上的航海类教育;申考无限航区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三年及以上的航海类教育;申考近岸航区船员适任证书者,对学历不做要求。
(3)船上资历要求
船上服务资历是渔业船员申考的重要条件之一。
船上服务资历是指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的实际服务资历。
具体讲是指申请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的渔业船员,距申考时最近5年内安全记录良好且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所持有效的职务证书上所载的类别等级职务相应的海洋渔业船舶服务资历,不包括船远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
(4)专业培训要求
海洋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应按照《04规则》的规定完成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3.申考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的确定
(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见表4-10)
(2)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海船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见表4-11)
(3)对持有中等水产院校通信专业毕业证书,同时持有一等或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证书的渔业船员可直接申考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对持有三等报务员证书的渔业船员可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4.考试形式
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形式按照海船船员的职务晋升的考试形式进行。
其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则是按照《04规则》中有关职务晋升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进行考试和评估。
申请二副或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与申请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相同。
具体科目和项目见本章第一节表4-2至表4-6。
5.报考需提交的材料
渔业船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评估者应向指定的海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3)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4)现持有的职务证书;
(5)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6)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7)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8)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
(9)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以上材料进行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