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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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计划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丽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丽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8〕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二次经济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
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市委、市政府以及各级政府科学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运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