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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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开题报告
天津市近郊失地农民安置补偿问题探析
——以双港镇为例
1 论文结构
1 导言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1.2 相关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2失地农民安置补偿的相关理论概述
2.1 失地农民的概念界定
2.2 失地农民的特征
3 双港镇的位概况和发展现状
3.1 双港镇的区位概况
3.2 双港镇的发展现状
4 双港镇农转非安置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4.1 拆迁过程中征地补偿不合理
4.2 双港镇人口结构转换与产业结构脱节
4.3 农转非过程中社会保障尚难满足生活需求
4.4 房屋拆迁过程催生房价上涨
5 失地农民安置思路及对策
5.1 拆迁过程中亟需完善的标准
5.2 开展就业培训加强农转非劳动力就业管理与服务
5.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5.4 定向安置住房应加快立法
6 结语
2 主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创新点
2.1 主要解决问题
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是目前社会讨论的一个普遍问题。
本文以天津市为个案,通过对当前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现状的分析,从而得出失地农民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一定普适性的对策建议,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2.2 预期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取天津市为个案,由点及面,通过对天津市失地农民保护现状的分析,探寻具有一定普适性的,能够在全国其他地方进行普遍推广的一套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的对策建议。
3 文献综述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对土地的需求急剧增加,征地的速度、征地的规模以及征地的幅度也随之快速增长。
城市化过程是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耕地非农化的过程,也是大量失地农民增长的催化剂,于是城市化发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如何安置失地农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有“谁征地,谁负责安置”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的支撑,尤其是城市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
因此,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引以重视。
从天津市的征地情况看来,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工业化、城市化最快速的区域,一般居住在“城中村”、城郊结合部以及城市郊区。
本文选取天津市近郊双港镇为例,通过对该区域的追踪调查,探析城市化进程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并找出造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以期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合理化的意见与建议。
关于这个关系到农民利益的问题,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要解决实地问题首先要提高农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白桂梅在《对失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广大失地农民由于对国家法律法规不了解,对自己应当享有的权益知之甚少,寻求法律保护、运用法律手段的意识非常薄弱。
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其一,广大失地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便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在现行法律和管理体制刚性约束下,失地农民也无法以平等身份参与到征地谈判中;其二,
由于失地农民参与国家和农村集体事务决策的权益基本得不到保障,不具备知情权和参与权,因而维护自己权益的力量最为薄弱;其三,在现实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一般是由政府以代言人的形式完成的,即使有与农民协商的制度,也是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为多,农民表达愿望的渠道常常被堵塞,正常利益常常被集体组织截流,他们只有通过上访,甚至越级上访、游行、示威、静坐等更激烈的方式进行非制度性抗争。
其次是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使政府的活动公开透明,刘雯波在《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四至六倍。
这一标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暴露出许多问题。
(1)土地的市场价值未得到体现。
以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反映不出土地的区位差异、当地经济状况和土地供求关系。
这些因素对农地的价格影响不大,但却是商业、住宅用地的重要影响因素;(2)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
(3)补偿范围过窄且分配方式欠妥。
补偿项目不包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但这项权利对农民来说具有重要的生存保障功能。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村现代化进程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剩余人口转移有限,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尚属空白,即使一些省份率先搞起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也不过是杯水车薪。
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农村土地功能仍以社会保障为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正所谓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
同时,王顺喜在《我国失地农民现状分析及政策建议》一文中指出:土地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成为“财富之母”,满足人类的不同需求,同时也是一项重要的财产,隐含着巨大的价值。
土地还是一组财产权利,土地产权的分割让渡同样会产生收益。
农民土地尽管是从农民集体那里取得的一项“承包经营权”,但这种权利的物权化、财产化已经明朗。
这就为土地的市场化流动创设了前提,也为农户的土地权利和利益做了法律上的界定。
随着土地资源的短缺,人地矛盾的加剧,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农业比较利益的提高,土地的含金量亦将越来越高,农民所拥有土地的财产属性和财产权利属性将日益显化。
而失地农民将会失去这一切。
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各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两个群体间的博弈,利益冲突巨大,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就越大。
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本应当扮演“服务者”的角色,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有力的法律及政策保障,然而,实践中他们却参与到了利益分配中来,成为土地征收行为中的利益主体。
地方政府成为利益主体,必将导致政府角色错位,从而使失地农民的丧失权益救济途径,同时,王春燕还在《论我国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一文中指出:在土地征收行为中,政府本应扮演“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然而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却参
与了利益博弈,而这样的博弈是无公平性,公正性可谈。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将土地征收纠纷的裁决权交给了政府,政府自己做自己的裁判,其公正性可想而知,因此失地农民的权益救济途径实为虚设。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保护农民利益同样重要,李振华在《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一文中提出对于失地农民权益的法律保护,文中指出:考察失地农民的生存环境不难发现,他们权益受损大多与体制和制度缺陷有关。
只有通过立法,破除各种体制障碍,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才能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方面,权利若得不到救济,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变得毫无意义。
立法对权利的分配,还需要完善的实施与救济机制才能转化为现实。
要全面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就要不断拓宽司法救济途径,使司法救济手段清晰化、多元化。
执法方面,禁止随意修改规划,滥征耕地。
在征与不征、征多征少、经济补偿、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事关农民利益的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尊重农民意志。
同时加大对土地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在土地征收中拖欠、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等侵害失地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对因此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地方政府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长远考虑,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能有效地解决失地农民问题,保障他们失去土地以后的生存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
徐虹钗在《试析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一文中指出: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传统的家庭养老也受到严重的冲击,因此要逐步为失地农民建立起社会安全网——社会保障。
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是资金来源问题。
在保障资金筹集方面,应坚持政府、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共同出资,形成“四位一体”的资金供给模式。
要充分利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循序渐进地为这部分潜在的城市居民建构一系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失地农民进城之后所面临的生活、子女抚养、养老、医疗等一系列难题,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陈旭东在《论土地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利益保瞬》一文中指出: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
而实物补偿又可以采取留地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有效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补偿范围上,除了上述对征地本身的法定补偿外,还应从征地的公平、公正和可操作性来考虑。
我国应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将残余地分为损害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金损失补偿以及其它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将未实现的承包权、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列入补偿范围。
另外,农民获得补偿金的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如生活费、养老保险、再就业等。
总之,土地是当前中国农民生存的根本所在,它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资料。
一旦被征收,对农民的影响十分巨大,将导致农民身份的虚化,成为游离于农村和城镇之外的群体,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让失地农民积极的融入城市,成为第二、三产业中拥有岗位的工作者,这才是土地征收能够顺利、合理进行的有效措施。
尽管,土地征收确实对于农民的合法利益产生重大冲击,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的补偿、土地的征收程序、土地的后续完善措施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但从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大局着眼,其还是具有合理性的,我们不能因为其众多的弊端而否认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唯一能做的就是完善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从补偿标准、补偿范围到征收程序、后续的就业安置、社会保障安置以及住房保障安置措施逐歩的提高改进,尽可能的减少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或给予足够的补偿这才是解决的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