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情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国家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
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创新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和稳定的法律保障。
当创新者知道自己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投入到创新活动中,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其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能够遏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开展创新和竞争,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者,它对于吸引外资、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也具有积极作用。
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能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信心,促进技术引进和贸易往来。
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层级和可操作性。
同时,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和审判庭,培养了一批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例如,在一些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严格依法裁判,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较大难度。
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其次,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多样性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更加难以发现和追踪。
再者,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弥补。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可以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开展学术研讨、加强国际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法官的业务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
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部署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专门规定,制定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的监督,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规制相关案件,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
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全面保护、更加注重严格保护、更加注重司法保护。
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迅速攀升。
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二、加强审判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三、强化审判监督指导,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标准四、大力推进阳光司法,提升司法保护公正公信五、强化审判队伍管理,推动司法审判能力建设结束语前言2017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队伍素质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为实现把我国建成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这一宏伟目标,归根到底要依靠创新驱动。
一年来,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增多,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以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并行发展,公正高效地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2017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242件,审结225678件(含旧存,下同),比2016年分别上升33.50%和31.43%(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政治学原理复习资料
1.政治的核心问题:权力合法性基础与权利的制约结构。
2.政治学发展的主要阶段:制度研究,对分正式制度的经验描述,行为主义革命,后行为主义。
3.政治学的研究范式:新制度主义,精英理论,多元主义,政治系统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4.民主国家形成的历史演变过程。
(1)城邦国家,(城邦是最早的国家形式。
)(2)封建国家及城市的兴起,(3)绝对君主制国家,(4)现代民族国家。
5.国家政体形式:(1)君主制【在专制君主国家,最高权力完全属于君主】(2)共和制6.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联邦制,帮联制,不同国家结构的趋中和融合。
7.公民社会理论的经历的发展阶段。
古典公民社会理论,进代公民社会理论,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当代公民社会理论。
8.中国属于哪种社会关系模式?——发展型国家9.最小国家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的国家模式。
10.代议民主制度的基本类型:议会制【英国是最早从等级会议制度中确立了近代的议会制度,被称为“议会之母”】,总统制,半总统制。
11.当代各国议会的结构,从其内部行使立法权的实体数量上可分为:一院制,两院制【两院制议会源于英国的一个“历史的偶然”】。
12.议会党团:议会中同一政党的议员或政治倾向相近的政党的议员通常组成一个团体,统称为议会党团,作为党在议会内的基本组织。
13.行政监督权:质询,不信任投票【如何行使倒阁权:明示和暗示】,调查,14.现代国家行政体制的类型。
(1)总统制的行政体制,总统一人同时兼任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是一种单头制或一元行政体制。
特征:1)行政权完全独立于立法权之外;2)实行行政首长个人负责制。
(2)议会制的行政体制,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分立,是一种双头制或二元行政体制。
特征:1)元首“虚位”;2)议会主权;3)责任内阁。
(3)半总统制的行政体制,特点:1)总统由议会制政体中的“虚位”元首变成了一个大权在握、凌驾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之上的“仲裁者”。
2)与议会制政体相比较,议会的权力被大大削弱。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资产之一,它涉及到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创新的推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法院管辖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条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保证侵权案件审判的效率和便利性的基础。
2.上级法院管辖:在涉及重大的、涉及跨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由上级法院或特设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这是为了保证对重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3.专门法院管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专门的法院通常由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官组成,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受理条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受理条件是指法院对案件受理的基本要求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资格:只有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主体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
一般来说,只有知识产权所有人或受许可人有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合法性证明:原告需要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这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诉讼时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提起必须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将无法受理。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判断。
4.管辖权异议:被告可以在案件受理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案件至其他法院审理。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
三、补充说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来判断。
此外,随着国际交流的加深和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与受理条件也日益受到关注。
专门法院:变革与创新——专门法院的改革与变迁
与 军事 法 院 、海 事 法 院 相 比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的 历程 则充 满 波折 。建 国初期 ,鉴 于铁 路是 关 系 到 国 计 民生 的大 动脉 ,且 铁 路运 输 具有 跨 域 流 动 等特 点 .为 了及 时有 效 打击 危 害铁 路运 输 的 犯罪 行 为 , 我 闫 下 1953年 设 立 _r “铁 路 沿 线 专 门 法 院 ”,1955 年 义更名 为 “铁路 运输 法 院”。1957年 ,在 “反 有” 运 动 和法 律 虚无 主 义思 潮 的 十扰 下 ,铁路 法 院 被 全 部 撤 销 。直 到改 革 开放 后 ,随着 铁 路 的重要 性 再次 凸显 ,铁 路 法 院 的重建 于 1980年 正 式 启 动 ,并 于 1982年 全 面恢 复运 行 。其 管辖 范 同则 由原 来 仅仅 局限 于涉 及 铁路 运 输 、安全 和财产 的刑 事诉 讼 ,进 一 步 扩大 到 了涉铁 路 的 民事诉 讼 。且增 设 了铁 路运 输 高 级 法 院 ,其 架 构 由两 级 变 为 二三级 ,独 立 的 铁路 司法 体 系 由此 正 式成 型 。时 至 1987年 ,铁 路运 输 高 级法 院被 撤 销 ,但 设在 各 铁路 局 所 在地 的铁 路 运输 中级 法 院 ,以及 设 在各 铁 路分 局 所 在地 的铁 路 运 输 基层 法 院 ,仍然 得 以保 留 。在相 当长 的历史 时期 内 , 铁路 法院发挥 了独 特 的作用 ,但 其 在特 定 年代 诞 生 的隶 属 于铁 路 系统 的管 理 体制 ,也 逐渐 引 发负 面 效 应 和 社 会 质 疑 ,为 日后 的 改 革 埋 下 了 伏 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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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一、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和立法程序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来自于《宪法》第一条第八节第八款和第十八款。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即:“(国会有权)(8),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对其作品和发明的有期限的排他权,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和)(18)制定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以行使上述权力”。
这一条款为专利和版权的宪法条款,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则体现在有关贸易条款中。
商标立法以各州法为主,直至1946年才制定了联邦商标法。
因此,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专利法》、《著作权法》为联邦立法,《商标法》则主要以州立法为主,联邦法与州法并存。
这也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一个特点。
同世界其他国家基本一致,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是根据智力劳动成果的不同型态和不同权益而确定。
除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之外,其中的区分是根据某种知识、标识或象征符号在一定期间内授与专属的使用权为立法的主要内容。
当然,对于某一特定产品而言,可能同时受到不同型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有以下几类:(一)版权及邻接权(Copy right and neigh boring rights)美国的《版权法》最早制定于1790年,当时的保护范围只限于书籍、地图和期刊。
1909年才扩大为所有作品。
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197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次修改,几乎每年修改1—2次。
本世纪初,由于美国不满意《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另组织一些国家成立了《世界版权公约》,以对抗《伯尔尼公约》。
当时的美国,是一个盗版王国,大量盗版欧洲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建立了一套与众不同的版权制度。
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版权登记制度。
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于198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
美国加入国际公约的程序是先修改国内法,再批准加入公约,这也是美国内法多次修改的原因之一。
法院知识产权情况汇报
法院知识产权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法院知识产权情况的汇报,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的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首先,就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各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态度更加严谨和认真。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准确把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合理。
同时,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也积极倡导调解和和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化解率和解决效率。
其次,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针对侵权行为,法院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司法保护措施,包括禁令、罚款、赔偿等,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执法合作,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了多方合力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良好局面。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较长,部分案件的审理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看,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通过本次汇报,能够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共同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一、概述知识产权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
本白皮书旨在详细介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包括法律法规的建设、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以及与国际合作的进展。
二、法律法规建设三、司法保护中国的司法系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不断完善,设立了一家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此外,中国的法院还建立了专门的法官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知识产权专业素养,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四、行政执法中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的城市、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执法打击侵权行为。
中国还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大了对侵权产品的扣押和销毁力度,有效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五、国际合作中国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努力构建多边、双边和区域合作机制。
中国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合作的双边协议,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并支持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会议和论坛的活动,分享保护经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六、全面评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取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报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持续提升,并超过一些发达国家。
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七、展望与挑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令人鼓舞,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理念仍需加强,行政执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还有待提升。
此外,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涌现,需要更加有效的手段加以打击。
总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详细介绍了中国在法律法规建设、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20•【文号】•【施行日期】1998.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顺利进行,1997年11月14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吴县市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首次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
15个高级人民法院、2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或副庭长、审判人员,以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公平交易局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共60余位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出席座谈会并作了讲话。
北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介绍了近年来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会同志围绕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5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稳步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各级法院逐步树立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依法受理并审结了一大批案件,其中有相当数量是社会影响较大、国内外关注的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人民法院严肃、公正执法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和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法院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建设,全国已有20余个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许多未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法院也已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归一个审判庭审理,或专设合议庭审理;各级法院狠抓了队伍建设,注重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方式培训专业审判人员,已有相当数量的审判人员能够胜任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1•【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前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日益强化,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质效不断提升2021年,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审结601544件(含旧存,下同),比2020年分别上升22.33%和14.71%。
(一)各类案件数量最高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243件,审结3557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2.28%和9.1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50263件,审结515861件,比2020年分别上升24.12%和16.52%。
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1618件,同比上升10.98%;商标案件124716件,同比上升59.62%;著作权案件360489件,同比上升14.99%;技术合同案件4015件,同比上升22.52%;竞争类案件8419件,同比上升78.26%;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1006件,同比上升38.01%。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 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
知识产权毕业论文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知识产权毕业论文浅议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及其意义进行浅议,并探讨它对知识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通常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立法机构的授权,并由专业法官组成。
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普通法院审理。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一些普通法院缺乏对知识产权法律的深入理解和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案件中的技术细节和专业问题。
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意义1. 专业化审判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能够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得到专业化审判。
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的法官具备深入的法律知识和对技术问题的理解,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2. 统一裁判标准在普通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由于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不同理解和适用标准的不一致,可能发生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情况。
而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可以确保统一的法律解释和裁判标准,降低了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3. 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伞,但在实践中,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和赔偿力度,起到震慑作用,维护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为创新和技术进步创造了更有利的环境。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创新者更加愿意对自己的研发成果进行投资和创造,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5. 提升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竞争的重要方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法〔2011〕154号)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前言2010年,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大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有新进展2010年,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重视研究知识产权案件呈现的新特点,突出审判重心,创新审判方式,加强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公正高效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覆盖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刑事审判的职能得到全面发挥。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涉外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等。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继续发挥。
2010年,人民法院以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为契机,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加强专利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商标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加强著作权的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围绕营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加强平等保护。
法律资料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现状 精品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及救济制度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已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介入很深,管理上也较我国缜密和严格。
同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需要,美国不断及时对知识产权的构架、实施细则以及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调整。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一、现有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兰汉姆法》(Lanham Act)是美国最早的成文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要三倍赔偿损失。
如果法官判定商标侵权为故意的行为,最高赔偿可达到每个商标100万美元。
法庭也有权没收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无需给假冒者发传票。
这些假冒商品将被销毁。
然而,商标侵权的赔偿和申请保护的前提条件比较苛刻,侵权商标必须与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才被视为侵权。
许多公司很难保护好每一个商标或者商标的组合。
很多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法阻止假冒商品进入美国。
《兰汉姆法》和关税法规定,禁止进口未经授权的假冒伪劣商品。
一般情况下,海关都会没收假冒伪劣商品。
为了协助海关的工作,各公司会到美国财政部注册商标,然后这些商标会被分发到海关官员手中。
同时,美国商标法明令禁止故意买卖假冒伪劣商品,否则个人将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而团体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
重复犯罪的个人将被处以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和20年监禁,而重复犯罪的团体将被处以最高1500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美国的版权法,美国法官可以对侵权者最高处以每篇文章15万美元的罚款,这包括了实际损失和可能的利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版权的注册必须在侵权发生之前。
根据美国的专利权法,公司可以要求法院阻止侵权者的销售或者生产行为。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 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
中国作为世界经济舞台上的重要参与者,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对于推动创新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
在过去,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也有待加强。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创新的重视,中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努力。
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的法律法规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和发展需求。
例如,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领域,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权利的范围和保护标准,提高了侵权赔偿的额度,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
加强了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通过建立跨部门的协同执法机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仅如此,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让侵权者无处遁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在不断强化。
各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通过一系列的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信号,树立了司法权威。
同时,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诉讼制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公正的司法救济途径。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在稳步推进。
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能,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集中统一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了知识产权的规划、引导和服务,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的有机结合。
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
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
何帆
【期刊名称】《中国应用法学》
【年(卷),期】2022()3
【摘要】专门法院是专业化审判的最高组织形式。
进入新时代,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先后设立4个知识产权法院、3个金融法院,增设1个海事法院,逐步形成制度特点和优势。
专门人民法院在设立标准上,从过去的服务保障特殊部
门或行业,转为“战略+专业”导向,立法上采取概括列举制,遵循法院设置法定原则,按照“中央批准+立法决定”模式设立,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产业集中程度、案件类型特点设置审级、科学布局。
未来,有必要按照战略性、专业性、替代性、确定性、规模性标准,科学设立新类型专门人民法院,建立国家层面专门上诉机制,完善配套专门立法、法官选任机制、司法民主机制、诉讼便民机制,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
专业化审判格局。
【总页数】23页(P44-66)
【作者】何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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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是指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依据其授权的职权,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以及调解的特定司法机构。
知识产权法院通常分为两个层级,包括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
高级知识产权法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直属院所,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而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则是地方人民法院的具体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院通常处理涉及以下领域的案件:1. 专利权纠纷;2. 商标权纠纷;3. 著作权纠纷;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保护纠纷;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6.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纠纷。
以商标权纠纷为例,当两个公司之间针对某个商标发生纠纷时,需要将该案件提交至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院将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辩论,最终做出相关的判决。
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包括:1. 受理、审理和裁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 受理、审理和裁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 协调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相关组织间的合作关系;4. 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行政案件的申诉。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还承担着以下职责: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2.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培训,加强法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提升;3. 维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质量及审判公正性;4. 改进审判程序,加强对案件的审查和监督,提高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
综合来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司法机构,同时也是推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之一。
希望未来知识产权法院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功能和机构,更好地为社会、企业和公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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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设立情况□胡道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成为国际经贸活动的重要载体,保护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世界各国的基本共识。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适时研究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提高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设置情况进行介绍,供参考近年来,为了适应各自经济发展形势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从法院的审判体制改革入手,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当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的有知识产权法院模式、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和商业法院模式等几种。
一、知识产权法院模式此种模式的特征是在国家的整个司法审判体系中单独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所有或主要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其他法院原则上不享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代表性的主要有我国台湾地区和泰国、韩国等国家。
(一)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台湾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中的弊端开始引起相关各界的关注。
自1992年起,台湾“司法院”开始陆续发函各级法院设立“专庭”或“专股”,以专业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以台北地方法院为例,考虑到受案量,一开始仅由“专股”办理,随着案件量的增加,1998年成立了智慧财产刑事专庭,2002年成立了智慧财产民事专股。
2004年2月起开始积极规划筹设智慧财产法院具体事宜,期间多次广邀产、官、学、辩各界专家提供专业意见,起草相关法案。
经过数年的磨合,2007年3月正式公布了《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之成立从提出动议至完成立法手续仅历经短短数年时间,期间获得了司法、行政部门的高度关注与积极配合。
2008年7月,台湾地区的智慧财产法院正式设立并开始运作,管辖涉及智慧财产权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同时在审理机制、技术调查官选任等问题做了创新性规定。
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为二审审级,由法院院长总管全院事务,下设审判部门和行政部门,其中审判部门下设第一庭、第二庭和技术审查官。
案件受理范围包括:1.涉及智慧财产争议(含专利、商标、著作权、光碟管理,营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品种及种苗、公平交易)的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案件;2.违反“刑法”中关于伪造、仿造商标商号、泄露工商秘密之犯罪、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据通常、简易审判或协商程序所做出的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或抗告的刑事案件;3.涉及智慧财产权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强制执行案件;4.其他依“法律”规定或经“司法院”制定由智慧财产法院管辖的案件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在诉讼机制上对涉及智慧财产权利诉讼相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进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公法与私法二元化的法律制度。
(二)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泰国于1996年公布了《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设置法及诉讼程序法》,规定在全国各地设立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的一审案件。
1997年12月,泰国在曼谷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案件的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以下简称“中央法院”),在其他地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全国各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均由中央法院专属管辖,该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纠纷既具有民事审判权也有刑事审判权。
中央法院负责管辖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一审案件。
中央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商标案件,其余大多数为版权案件,专利权,都是刑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占中央法院全部案件的95%左右。
泰国中央法院模式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高度推崇。
案件不多,也受理产权与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协议的案件,此外还有少量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泰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处罚很严,只要侵犯知识产(三)韩国专利法院韩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包括韩国知识产权局下设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韩国专利法院和普通民事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部和专利法院负责知识产权的无效和专利权范围的确定,民事法院负责侵权行为的一般司法审判。
韩国专利法院是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它作为高等法院于1998年3月1日在首尔成立,其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
专利法院负责对不服设在知识产权局内的知识产权审判部针对以下三类案件所作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1、审查员拒绝或撤销对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商标)授权;2、请求宣告工业产权无效;3、确认工业产权的范围。
专利法院并不受理专利侵权案件及其上诉案件。
专利法院由院长、首席法官、法官、技术咨询员和秘书处组成。
专利法院共有10名法官,分为三个组。
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仍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辖,即由地区法院作出一审,依次可以上诉到相应地区的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对于其他不服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和不服文化旅游部关于版权的决定以及不服信息交通部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决定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直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是指设立专门的上诉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此种模式主要以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家为代表。
(一)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美国国会1891年通过Evar t s A ct 法,建立了联邦上诉法院。
专利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管辖。
专利案件上诉到这一级的联邦上诉法院,而不能再向最高法院上诉;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则上也到联邦上诉法院为止,使最高法院从过多案件中解脱出来。
但是最高法院这种超脱,却导致了司法审判不统一的情况。
联邦上诉法院当时有9个,每个上诉法院的判决,对同级的其他8个巡回法院无约束力。
为了提高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的能力,美国联邦司法部于1978年7月21日发布了改革联邦上诉制度的建议。
美国联邦法院改革法于1982年通过,合并原先的税务和专利上诉法院与求偿法院,在华盛顿特区新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名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以审查法律问题为主,仅受理对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服而提出的授权确权上诉法院、对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诉讼判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以及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
美国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初审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
当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有争议,由审理法院同时对专利是否有效作出裁定。
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的效力的判断是彻底的,对专利局和以后得诉讼都有法律拘束力。
由于各联邦上诉法院的传统有所不同,法官们对专利法的理解也有所不同,而且各上诉法院是完全独立的,彼此之间没有什么协调讨论的机会,很难统一审理标准,也严重影响了专利法激励创新目标的实现。
为了克服这一弊端,美国国会才决定设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提高专利审判中的一致性,使得专利法的适用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
(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1962年7月1日在慕尼黑成立,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
该院仅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和德国植物新品种局决定的案件、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件等,涉及是否授予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案件及其授予后的有效性争议案件,侵权案件仍由普通民事法庭审理。
依据德国专利法第66条规定,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内设上诉委员会与无效委员会两类,具体庭数由联邦司法部部长核定。
目前共设有29个委员会,其中无效委员会4个,上诉委员会25个。
其中,4个无效委员会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所作无效、强制许可的授予或撤销的上诉。
25个上诉委员会中,有13个依科技分类的上诉委员会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于专利申请、维持、撤销及限制等行政决定的上诉;9个商标上诉委员会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商标的决定的上诉,因所涉争议主要是法律问题;1个实用新型上诉委员会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于实用新型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作决定的上诉;1个上诉司法委员会负责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商标局对工业设计及其他行政决定的上诉,因所涉正义主要是法律问题;1个植物品种上诉委员会受理不服德国联邦植物品种保护局所作决定的上诉。
(三)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2004年6月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颁布,2005年4月1日,日本在东京高等法院(裁判所)内设立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裁判所)。
该法院主要专属管辖以下两类案件:1.日本特许厅作出决定的诉讼案件;2.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统一电路设计布置权和作者的著作权相关的民事上诉案件(一审由东京和大阪两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与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排除作者的著作权)、出版权、邻接权以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商业利益的相关权利的民事案件由一般地方法院一审,并有各自相应的八个高等法院二审。
日本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独立高等法院,它只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又是一个相对独立工作的机构,其有自己的审判庭、独立的组织会议、业务学习会议,并且对外称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该法院在司法管理方面受到最高法院的监督,设有一个专门的首席法官、司法会议和独立的司法行政管理者,案件审理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或者由5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进行。
三、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这样的国家和地区很多,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也属于这种模式。
此种模式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或者分部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为专利等技术性案件确定可供选择的专家,指派专家型法官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他们作为专门的审理法官。
版权案件,联邦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共享管辖权,商标案件以及所有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均由联邦法院享有排他管辖权。
2000年9月I PC R C(t he I nt el l ect ual Pr oper t y and C om pet i t i on R evi ew C om m i t t ee)颁行了名为《竞争原则协议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立法考虑》的文件,该文件建议将联邦地方法院作为专利案件审判的初审法院。
另外,知识产权咨询委员会提出一个报告,建议扩大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裁判的范围,以涵盖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事务,从而建立起快捷、高效、经济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在加拿大,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相对较为自由。
加拿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既可由省法院审理,也可以联邦法院审理,当事人多出于谋求诉讼结果在全国的效力,大多数的一审案件在联邦法院审理较为普遍,在这一点上对原告有利;同时联邦法院又能撤销版权、商标、专利、外观设计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登记,在这一点上又对被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