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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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3篇)

专属管辖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属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第三条专属管辖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性原则: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二)地域性原则:专属管辖案件应当与案件的特定地域有直接联系;(三)公平性原则:专属管辖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第二章专属管辖案件范围第四条下列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船舶、航空器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租赁物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因船舶、航空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因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抵押权登记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因船舶、航空器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航空器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专属管辖案件。

第五条下列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因海事、海商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选择船舶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管辖异议第六条当事人对专属管辖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法释〔2018〕2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第二条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权利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三条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东省⾼级⼈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第⼀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7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争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2.受理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

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

The kind of people who blindly look forward to but never act are a breeding ground for the plagu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是怎样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管辖权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知识产权包括哪几项权利?(一)专利权1、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

2、专利权的主体: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4、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5、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二)商标权1、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的主体: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3、商标权的客体: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4、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5、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三)著作权1、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05]2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05]2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05]2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诉前临时措施,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定。

依法、及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法院要重视并依法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扩大。

采取诉前临时措施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切实发挥诉前临时措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作用。

二、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所谓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所谓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

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既不能因为受理或审查上的原因拖延时间,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损失的扩大;也不能审查不严,程序违法,措施不当而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

在审查过程中是否需要通知被申请人以及是否举行听证,主要要看判定侵权可能性的难易程度和有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四、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以足以弥补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和支付相关的费用为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
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管辖法院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请示的批复》(法〔2017〕32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鲁高法〔2017〕1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上述案件中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
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报备。

三、上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特此通知。

2020年4月16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2.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管辖,管辖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及提级管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高效规范办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报请提级管辖工作,规范全市法院管辖案件的办理程序,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省高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级别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应以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且诉讼请求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合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虽合同内容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但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仅为确定合同效力或仅为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确定合同效力或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又包括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既包括继续履行合同,又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金额的,应以合同总标的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特定行为的,如协助办证或返还证章、账簿等,应按非财产性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第二条【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下列行政一审案件由中院管辖:(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知识产权中包括了商标、专利以及著作权,针对实践中不同的知识产权案件,当事⼈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要知道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接下来,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是怎样规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许诺销售、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专利⽅法使⽤⾏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许诺销售、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等⾏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专利的⾏为实施地;上述侵权⾏为的侵权结果发⽣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致的,制造地⼈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为的,销售地⼈民法院有管辖权。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商等⾏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被告的侵权⾏为实施地⼈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为实施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四)涉及计算机⽹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一般属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涉外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是指的在我们国内注册商标等等之类的知
识产权业务只是针对于我们国内。

到国外的话就不受保护了。

比如你格力空调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他们的产品出口美国或其他地方,那么格力这个商标在国外在了商标注册的话就会受到保护,如果没做给别人抢注了,那么你以后每经过抢注者的统一你的产品就不能出口到那个国家了。

知识产权检索分很多种,国外的一些商标注册是需要检索,国内的专利也是需要检索的。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度)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度)

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度)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2•【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年度)2020年,山东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面聚焦创新型省份建设,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审判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造、保护公平竞争等重要职责,山东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通过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创新性裁判,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2020年,山东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9715件,同比增长34%。

其中,商标权案件6312件,同比增长8%;专利权案件1546件,同比增长29%;著作权案件10064件,同比增长66%;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793件,同比增长9%。

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9617件,同比增长29%。

共调解撤诉结案13818件,同比增长37%,调撤率达70%。

2020年,山东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16件,审结20件。

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罪一审案件252件,审结271件,同比增长11%。

2020年,山东高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二审案件1030件,审结1014件。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17件,审结2300件;其中,新收跨区域管辖涉技术类案件1169件,审结1097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96件,审结1535件;其中,新收跨区域管辖涉技术类案件318件,审结389件。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在我们国家对于不同的案件是有不同的法院进⾏管辖的,那如果是知识产权案件应该哪个法院管辖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案件⼀般由哪个法院管辖专利纠纷第⼀审案件,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条注:经最⾼⼈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海淀审理外观设计、实⽤新型专利案件。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第⼆条不服国务院⼯商⾏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般由中级⼈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案件》第⼗⼋条最⾼⼈民法院于2010年1⽉28⽇发出了《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管辖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的管辖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如果情况紧急的,原告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最⾼⼈民法院出台规定,知识产权也可以保全的,那么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怎样管辖?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知识产权申请诉前⾏为保全的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应该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最⾼⼈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为保全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申请诉前⾏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当事⼈约定仲裁的,应当向前款规定的⼈民法院申请⾏为保全。

qaqq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注意事项(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是因情况紧急,不⽴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的情况紧急通常表现为相关财产可能被转移、转让、隐匿等,从⽽影响到债权的实现;(2)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提起的保全,并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3)对诉前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有三个⽅向的选择,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此债权⼈需要注意;(4)申请⼈申请诉前保全,应当提供担保;(5)⼈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家⼀定要注意,这⾥⽤的是必须。

(6)申请⼈在⼈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7)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8)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应当赔偿被申请⼈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的,应该向被申请⼈住所地具有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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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四年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全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现就有关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地域管辖
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管辖。

第一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由济南、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青岛、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和20万元以上(含本数)不满500万元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其他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提审或者指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院于2002年2月1日公布的鲁高法(2002)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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