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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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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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一、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行政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管辖权,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主要原因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的特殊之处是怎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由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转移只能是从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上级人民法院,而取消了从上级人民法院转移到下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也是和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最大区别。

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0.07•【字号】苏高法审委[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0.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8]18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讨论通过了《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

希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如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ΟΟ八年十月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转移问题的若干规定(2008年9月2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管辖权限,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权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不宜行使或不便行使审判权,或者因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而需要由其他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而在上下级人民法院或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管辖权。

第三条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仅限于上提或下移一级。

管辖权在异地人民法院之间转移的,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有其他人民法院同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应优先转移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得擅自受理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对有管辖权的案件拒绝受理。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章节:(1)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管辖权原则。

(2)第二章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进行了规定。

(3)第十章案件受理和审判: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审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其中对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明确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时限。

(2)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处理决定的上诉程序。

三、管辖权异议的类型1.地域管辖异议地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的。

2.级别管辖异议级别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级别管辖权。

级别管辖异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案件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2)案件应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受诉人民法院受理的。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不仅是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移送管辖,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是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

那么,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如下所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

As long as there are things you want to do and people you want to meet, don't think about the outcome, just runhar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议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议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限定的除外。

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所在地如果不在同一个地方,还有就是户籍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导致很多的民事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尤其是被告方会认为原告方所提交的诉讼状的民事法庭根本就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所以接下来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是什么?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府要先行,队伍是关键。

用法治政府来推动社会法治化,这需要广大公职人员具有整体法治素养,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从业人员。

要用法治思维方式产生的公务言行孜孜引导群众,严谨地对待处置利益诉求个体或群体,不让他们产生任何与政策法规相左的歧意,引导他们搜索寻找与政策法规相符的理由和条件;对符合条件要及时办理兑现,坚决防止“不闹不解决”的被动行为,防止无理取闹不良发酵。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司发通[1995]103号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司发通[199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来,根据有关部门反映,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

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关于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规定。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对于上述规定,各地公证处和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要严格遵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国外、香港地区和外地受理公证事务。

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认真查实当事人的真实合法身份,遵守办证程序,防止错假证的发生。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如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结束——。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将会进行一个解除财产保全的这样的一种措施,而且已经进行了一个移送,所以就意味着之前的法院对于这样的一种财产方面的保全,还有一些其他的强制制度,这都没有一个处理的决定了。

一、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移送保全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将会进行一个解除财产保全的这样的一种措施,已经保全之后移送管辖应该同时应解除做出的财产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辖,说明其对此案件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的审理活动和执行需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

依据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管辖权转移的名词解释

管辖权转移的名词解释

管辖权转移的名词解释管辖权转移是指特定的管辖权在特定情况下从一个法院或机构转移至另一个法院或机构的过程。

在法律领域常见的情况包括地域管辖权转移、功能管辖权转移以及诉权转移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来解释并分析管辖权转移的概念和影响。

一、地域管辖权转移地域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地理位置或所涉及的特定法律规定,将案件从一个法院转移到另一个管辖区域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种转移通常是由涉案当事人的选择或请求引起的,也可以是法院自行决定的结果。

地域管辖权转移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更加合适的管辖区域进行审理。

地域管辖权转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使得案件在辖区内更多的当事人或证人能够方便地参与诉讼过程,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合理。

其次,它可以减轻某些地区法院负担过重的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地域管辖权转移还可以提高法院的专业化水平,因为某些法院可能在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上更有经验和专长。

二、功能管辖权转移功能管辖权转移是指将某一类案件或特定类型的法律问题从一个法院或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法院或机构进行审理的过程。

这种转移通常基于某些特殊的要求或需要,可以是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或特殊性质的民事纠纷等。

功能管辖权转移的目的在于将案件分配到能更好地处理该类案件的法院,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功能管辖权转移的影响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它可以促使不同法院在特定领域形成专业化、精品化的审判模式,提升司法效能。

其次,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司法服务,满足不同案件的审判需求。

例如,某些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需要转移到知识产权法庭或专门的法院进行处理,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专业机构中得到更好的维权。

三、诉权转移诉权转移是指原告在起诉某个被告之后,将诉讼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团体的过程。

诉权转移可以是有偿或无偿的,当然也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

这种转移通常是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进行的,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诉权转移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

行政案件移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案件移送工作,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办理和及时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移送到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二章移送的原则和范围第四条行政案件的移送原则为按照管辖规定和主观权利的保护原则进行移送。

第五条行政案件的移送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之间的移送;(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三)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移送;(四)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的移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跨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因移送问题而耽误案件的办理。

第三章移送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行政机关在移送行政案件时,应当出具移送决定书,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九条移送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移送的理由和依据;(三)移送的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移送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移送后及时与接收机关沟通,将案件移送的情况进行交接,确保案件的顺利过渡。

第十二条接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移送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移送机关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移送的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内部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移送不当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释义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条文理解】一、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一)执行管辖权转移的概念执行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转移给另一同级人民法院。

其区别于移送管辖的概念,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因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虽然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都发生了管辖权的转移,但二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移送管辖原则上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管辖权转移主要发生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2)移送管辖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是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原来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3)移送管辖对案件的移送,无需上级人民法院和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辖权转移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4)移送管辖仅移送案件材料,管辖权转移则不仅移送案件材料,而且移送管辖权。

(5)移送管辖主要是为了纠正管辖权行使上的错误,管辖权转移则是为了使管辖具有必要的灵活性而采取的变通和微调措施。

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主要有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

(二)指定执行指定执行是指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或者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指明管辖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执行。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发生管辖争议。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

案件移送规章制度最新规定一、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案件移送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转移的一种程序行为。

案件移送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便利原则、公平原则和审慎原则。

1.法定原则案件移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决定。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司法机关才能依法移送案件。

2.便利原则案件移送应当以方便当事人接受审讯、证明和辩护为目的,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

3.公平原则案件移送应当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4.审慎原则案件移送是一个重要的决策行为,必须审慎进行,避免因移送造成不利影响。

二、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案件移送的条件主要包括案件性质、管辖权限、审判程序等方面,司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案件性质案件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属于移送的范围内,符合移送条件。

比如,一审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移送至二审法院审理。

2.管辖权限案件移送时需要考虑到移送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移送的地点、程序等要符合法定规定。

3.审判程序案件移送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程序规定,包括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移送、移送的依据和理由等。

案件移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移送申请案件移送的请求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法院自行决定移送。

当事人提出移送申请时,应当向移送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移送的理由和依据。

二、移送审查移送法院接到移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是否应当移送,并作出移送决定。

三、移送决定移送法院应当作出书面移送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移送地法院。

移送决定应当包括移送的理由、依据、程序等内容。

四、移送执行移送地法院接到移送决定后,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案件受理和审理。

三、案件移送的影响和意义案件移送制度的实施对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案件移送,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具有更专业、更高审判水平的法院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8.01•【字号】京高法发[2013]26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暂行)(2013年6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8月1日京高法发[2013]268号)为应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引起的案件管辖和相关审判业务调整,实现审判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制定如下规定:一、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和地域范围1、时间节点。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3年8月21日。

2、地域范围。

2013年8月21日以后,我市三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分别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管辖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管辖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处理3、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管辖。

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或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

2013年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者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一中院、二中院至2013年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

4、商标确权类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处理。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

买卖合同管辖权规定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1.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法院。

约定的管辖权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1.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指货物交付地或者货物目的地。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如无明确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

3.当事人对履行地有争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三、特殊规定1.跨国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

2.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我国,但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可以由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结论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旨在明确纠纷解决的管辖范围,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争议解决法院,以降低纠纷解决的风险。

遇到管辖权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对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法规---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法规---管辖权的转移

法律法规---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审判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在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就会发⽣⼀些错误。

案件的错误对于当事⼈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我国规定了民事再审的程序,在再审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抗诉书是很重要的。

⼀、民事管辖权抗诉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申请⼈ 申请⼈诉讼⽂书送达地: 被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申请⼈与被申请⼈纠纷⼀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申请⼈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于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为,不在贵院管辖的区域内,为此,申请⼈特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恳请准许。

此致 ⼈民法院 ⼆、民事管辖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划分标准: (1)基层⼈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民法院: ①重⼤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 ③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额⼤的案件。

(3)⾼级⼈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治区、直辖市范围 (4)最⾼⼈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导读:关于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发现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这种时候就必须要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如果发现管辖权还有问题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根据我国的法律《民事诉讼法》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是经过普通的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应该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案件当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经过本人民法院的院长批准之后,可以对审理的时间进行延长处理,最多可以延长的时间是六个月的时间,如果延长六个月的时间还是不够的话,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属于上级的人民法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才可以对案件的处理时间进行再一次的延长。

如果人民法院接受森立的案件,是用简单的程序审理的情况,一审的审理期限应该在三个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的案件,是不能够对审理时间进行延长处理的,如果在法律所规定的时间之内,案件仍然没有审理完结,这个时候案件就会转变成普通的程序,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规定如下: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地域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二、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规定如下: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

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三、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规定如下:治安案件的管辖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

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的管辖,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四、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规定如下:治安案件的管辖的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的管辖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治安案件的管辖而发生的冲突。

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治安案件的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治安案件的管辖。

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我们国家民诉法当中的具体规定是应当进行转移的一些具体的案件,比如说医生必须要具有实际的意义,而且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法院来进行一个相关的管辖权移送,而且要得到同意。

一、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管辖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是按照我们国家民诉法当中的具体规定是应当进行转移的一些具体的案件,比如说医生必须要具有实际的意义,而且是在上下级之间的法院来进行一个相关的管辖权移送,而且要得到同意。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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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关于管辖权转移规则的规定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当前的这起民事案件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但是在转移过程中也要经过上级有关单位的批准,反过来,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认为本案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申请。

一、管辖权转移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民事诉讼法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民事诉讼的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有很多人是分不清楚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的区别,民事纠纷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这种转移都是为了更好地审理本案,当然,司法机关不会不清楚管辖权的问题。

不过,正式受理之后又对管辖权进行转移的民事纠纷通常都是比较复杂的,不然受理法院会直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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