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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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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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外管辖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省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有关诉讼管辖问题规定如下:一、涉外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1.本规定所指的涉外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按照《涉外管辖规定》执行。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l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4.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 0 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涉外商事案件的范围5.《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是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0 4条规定,包括主体、法律事实或诉讼标的物中的一项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商事案件。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是港澳台的自然人、企业和组织;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港澳台;诉讼标的物在外国或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6.《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包括本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7.《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纠纷的案件。

主要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信用证开证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转让纠纷等案件。

8.《涉外管辖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包括:(1)申请承认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2)申请撤销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2008.1.20)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以财产为内容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二)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三)在本省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法院审理和高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财产案件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离婚案件;(二)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房地产案件;(三)跨县(市、区)的土地、山林、滩涂、水资源等纠纷案件;(四)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包括:1.争议金额在4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2.居住在国外、境外的当事人为5人以上的案件;3.当事人在国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国家或地区为3个以上的案件;4.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5.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案件。

(五)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

(六)杭州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八)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2月7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指导,现将我们调研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梳理汇总并解答如下,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答: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应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制裁和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严格缓、免刑的适用条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同时,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重推动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途径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明标准,强化事实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防止刑事司法手段的过度介入,合理控制打击面,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如何定性?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两高一部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造与运用第三章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省知识产权数字化应用系统,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数据归集、共享与分析研判,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的业务协同、系统集成,提升知识产权数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弘扬知识产权文化,营造尊重知识价值、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借用审判卷正卷。

借用案卷应当出具借卷函,案件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卷宗应当规范,同时需附有下列材料:(一)申诉人的最新通讯地址(电话、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二)申诉书及对方当事人同等人数的申诉书副本;(三)申诉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附有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最新年检材料;(四)申诉人收到抗诉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的案件提出抗诉,经原审法院再审后,申诉方仍未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决定撤回抗诉或撤销抗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发现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正在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当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在审理时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浙高法民三〔2019〕33号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就相关问题形成《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现将该指南予以印发,供学习参考。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一、基本原则1.在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在坚持“严格保护”基本价值导向的同时,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2.遵循“权责一致”原则,既要尊重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自治权限,给予其一定的自治空间,又要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边界,合理界定其法律责任,促进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3.秉持网络协同治理理念,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之间的有机衔接,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二、一般规则4.人民法院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涉案行为是提供平台服务还是开展自营业务,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商品页面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或“自营”“他营”等标记;(2)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3)发票等交易单据上的销售主体信息。

上述三项销售主体信息不一致的,一般可以认定各相关主体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发票记载的销售主体系依法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浙高法发[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2007年3月6日浙高法发[2007]12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职能作用,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制订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我省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意义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需要。

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职责,肩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

全省各级法院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促进我省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浙高法[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2011〕67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一)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授权委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收取报酬的;(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原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的;(四)系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陪审员或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六)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综述在2003年1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省高院民三庭和各中院的业务庭领导及部分审判人员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涉及的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商标权的跨领域保护、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证据规则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适用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后各中院和省高院民三庭又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现将经过讨论后认识比较一致的有关问题形成综述,供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二00四年一月二日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问题一、关于庭前证据交换庭前依据交换制度具有固定争点、固定证据和促成和解的功能,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争点问题、证据的证明力上形成很大的分歧,故庭前证据交换成了法官充分行使释明权、引导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较复杂疑难或者证据较多,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证据交换的形式。

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

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

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

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就无明确规定的,主持人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

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

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实施意见(2014年7月)为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者立案后申请证据保全,但一般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人超出该期限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需要保全证据的重要性、超期提出申请的原因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准许。

第二条诉前证据保全的管辖法院为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诉前证据保全的级别管辖适用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证据保全措施一般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可能涉及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谨慎行使“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自由裁量权,既要充分考量知识产权证据的不稳定性和易毁性等特点,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又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保全程序、转移举证责任、耗费司法资源。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递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等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申请人为适格主体。

申请人一般为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

资料|2008-201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实务类规范性文件不完全目录(共341件)诉讼律师要掌握的十八般武器里,法律是重要的一种。

但在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各种法律之余,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也必不可少。

虽然它不是法律,但往往起着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起到统一辖区法院的裁判的作用。

互联网不普及的时代,笔者通过法院汇编的小红本了解动态,互联网勃兴以来的十多年间,通过互联网搜罗这些信息则更加快捷,尤其是最近几年法院官方也逐渐将一些规范性文件公开更是提供了便利。

以下是笔者收集的2008-2016年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41件(其中有些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被司法解释或新的规范性文件废止)。

另外,如果哪位读者手头有方便提供的目录内未列出的与律师实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肯请赐予一读。

2008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不再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核稿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九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的通知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的通知12. 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审理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死刑二审案件办理工作第二次协调会纪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案件的意见(试行)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2008)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核准死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案件辩护问题的规定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法院工作人员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实行异地审理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开展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证据认定的意见2009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同案犯交付执行问题的规定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试行)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司法协作工作规则》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财产刑执行若干问题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8.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 关于审理涉及房地产登记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 关于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试行)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22. 关于误工费计算方法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渔船合伙经营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 浙江省高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认定立功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诉标准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监督的规定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执行的若干意见2010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3.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死刑案件的办理程序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快速协同执行机制的意见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试行)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浙江省信用中心关于联建共享省公共联合征信平台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和审判实行异地管辖的规定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意见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调解书中引导当事人设立督促履行、担保履行条款的指导意见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FOB价格条件下出口方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结案方式若干规定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峡西岸经济区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事务合作协议》等司法合作文件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通知18. 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台商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继承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本院审判执行人员办案实行地域回避规定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查立案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9. 关于使用省高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赵洪祝、吕祖善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落实省高院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拍卖佣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的若干意见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严格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关程序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1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工作的通知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的规定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欠薪纠纷案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通知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的规定(试行)》相关问题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宁波市鄞州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环保行政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商标侵权抗辩事由审查综述27.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民事再审新的证据疑难问题解答》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3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关于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意见》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我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5条规定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的若干意见34.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试行)》的通知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指导意见37.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201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死刑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研讨纪要》的通知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严格限制刑事案件开庭期间安排被告人会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通知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受理相关问题的通知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温州瑞安市人民法院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10. 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网上“点对点”协助执行查控机制的意见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1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1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意见(试行)1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1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诉调衔接工作的会议纪要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1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试行)1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部分罪名数额或情节认定标准的通知2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第二庭职能分工的通知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着力解决行政审判突出问题推动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良性健康发展的通知2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奉化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2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杭州市下城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2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2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30.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3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的通知3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欠薪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3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3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协助执行的纪要》的通知3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印发《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关于民事再审审查工作若干疑难问题解答4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2011-2012)4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的通知4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判规程(试行)4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诉讼抗辩事由司法审判观点(2012年)4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4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系会议第七次会议纪要4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刑事复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审查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规定4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办理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5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的补充规定5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5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5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切实采取措施缩短执行款发放期限的通知5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职能调整方案(试行)5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鉴定处关于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56. 第十一次苏浙沪鲁闽法院执行工作协作会会议纪要57. 关于进一步用好集中管辖措施保障我省经济平稳向好发展的通知5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3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浙高法〔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浙高法〔2018〕194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创新强省的要求,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一)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1.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

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损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2.有效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签发标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

加强释明权的行使,注意诉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基本对等。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

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最新调整浙江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调整⾃2013年1⽉1⽇起,浙江省共有32个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其中2个基层法院实⾏跨地域管辖,13个基层⼈民法院可以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专利民事纠纷案件1.全省除⾈⼭中院外,各中级⼈民法院均具有标的额为⼈民币500万⾄2亿之间的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由宁波中院管辖。

2.义乌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实⽤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发明专利除外)。

⼆、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纠纷案件全省各中级⼈民法院对标的额为⼈民币500万⾄2亿之间该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基层法院不能管辖该类案件。

⼆、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全省只有杭州中院和宁波中院具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中,杭州中院管辖杭州、嘉兴、湖州、⾦华、绍兴、衢州、丽⽔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宁波中院管辖宁波、温州、台州、⾈⼭市辖区内的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三、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今,全省共有32个基层⼈民法院具有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分别是:杭州地区:西湖区⼈民法院(涉外,简易程序审法院),滨江区⼈民法院(涉外,含滨江、江⼲、上城辖区),拱墅区⼈民法院(涉外),下城区⼈民法院(涉外),余杭区⼈民法院,萧⼭区⼈民法院;宁波地区:鄞州区⼈民法院,余姚市⼈民法院,北仑区⼈民法院(涉外),慈溪市⼈民法院(涉外),海曙区⼈民法院,奉化市⼈民法院(涉外);温州地区:乐清市⼈民法院,瑞安市⼈民法院(含平阳、泰顺、苍南、⽂成辖区),⿅城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法院),瓯海区⼈民法院(涉外);绍兴地区:绍兴县⼈民法院(涉外),诸暨市⼈民法院,上虞市⼈民法院(涉外)。

台州地区:⽟环县⼈民法院,温岭市⼈民法院,椒江区⼈民法院;⾦华地区:婺城区⼈民法院,义乌市⼈民法院(涉外,部分专利案件,三审合⼀法院),东阳市⼈民法院,永康市⼈民法院(涉外);嘉兴地区:南湖区⼈民法院,桐乡市⼈民法院,海宁市⼈民法院,秀洲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浙高法民三〔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民三〔2020〕9号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的管理,保障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物证,是指能以物理状态、自然特性表现的实物证据,包括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以及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物证。

第二条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应指定专门人员(以下简称物证管理员)负责物证管理工作。

案件审结后,可以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继续负责保管物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保管物证。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具备物证保管条件的场所为物证保存室,物证应按案件的年度和案号进行有序存放。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建立专门的电子登记系统或登记簿,对物证的对应案号、名称、数量、每次流转交接时间及经办人等进行登记,物证管理员和经办人应核对确认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案件审理期间,由该案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负责保管物证。

第六条一审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该案书记员应在物证上标注案号后,于上诉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证管理员登记保管,或者在案卷归档的同时移交其他负责部门登记保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浙高法民三〔202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程(试行)浙高法民三〔2020〕6号为充分发挥浙江法院智能化建设优势,规范和推广在线庭审活动,确保在线庭审过程完整流畅,提高庭审效率,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加强网上办案的通知》《浙江法院网上庭审操作指引(1.0版)》等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在线庭审是指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程序选择权的前提下,借助远程数字法庭和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庭审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将开庭审理及调解、庭前调查、庭前会议等活动“从线下搬到线上”,使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及司法辅助人员在不同场所通过远程连线方式完成的案件审理活动。

第二条在线庭审要坚持自愿、合法、规范、增量服务原则,遵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简化在线庭审程序,提高网上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程序选择权,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工作。

第三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均可以全部或部分采取在线庭审方式,但存在当事人不同意,不具备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不适用在线庭审。

合议庭可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庭审以及在线庭审的方式。

全部或部分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均应征得当事人明确同意,并在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确认、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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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8]7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浙高法〔2008〕79号2008年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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