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忻政办发〔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3日忻州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全国减轻企业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山西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参照省工作方案,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审批,建立和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分离制度、企业负担调查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检查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制度管住伸向企业的手,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为我市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基本目标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从严审批涉企收费项目,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忻政办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严肃财经纪律,整顿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为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我市公安、国税、地税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仍未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职业犯罪团伙活动十分猖獗。
发票违法犯罪由增值税专用发票蔓延到其他发票,一些不法分子大肆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兜售假发票、散播非法代开发票信息,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呈网络化、专业化、产业化特点。
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为贪污腐败、行贿受贿、挥霍公款等侵吞国家资产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还直接诱发了偷税、骗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税收管理秩序和违反财经纪律,威胁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同时败坏社会诚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成为恶化社会治安环境、破坏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
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综合整治,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从根本上遏制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泛滥的势头。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53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0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定了《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二OO七年四月五日忻州市城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及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预售、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预售、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销售许可工作。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1]51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稽查管理办法》、《忻州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由市财政局、市收费管理局拟定的3个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忻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缴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及及时准确地办理非税收入收缴、划解等业务,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晋财综[2005]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忻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和驻忻中央、省级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是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管理非税收入的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同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工作。
第二章收缴管理范围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彩票公益金;(七)罚没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忻州市物价局关于加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忻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销售及房屋交付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148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忻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销售
及房屋交付管理意见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4〕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忻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销售及房屋交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销售及房屋交付管理的意见
(忻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忻州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及房屋交付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巡查监管,依法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同时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及时通报市场信息情况,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
各房地产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对所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商品房屋。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忻政办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的意见(忻政办发〔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201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对全省自2009年以来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了更新调整。
按照规定,新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为了严格执行文件有关规定,确保全面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更新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意义此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调整,综合考虑了主导农作物产量、物价上涨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体现了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符合我省我市实际,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精神,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大举措,对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督导,认真执行文件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贯彻落实文件的自觉性。
二、认真组织学习,扩大宣传覆盖面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亲自学,把文件精神领会好;具体执行政策的各部门要组织好学习活动,通过讲解、培训等形式,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基层一线的同志不但要牢记熟背,而且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将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其它宣传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通过送资料、汇报等形式向政府领导和执行政策的相关部门进行宣传,使他们既懂得又会用;通过宣传,让用地单位自觉遵守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可依;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充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引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引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忻政办发[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引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忻政办发[200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引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等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协助税务部门大力抓好组织收入、税收专项检查、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二OO六年五月九日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引深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是税收工作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2006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内外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税收秩序进一步好转。
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和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的重要基础,也是规范执法、反腐倡廉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在省地税局和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组织收入任务这个中心,在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纳税环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原因,税收秩序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整顿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特区、死角”仍然存在,对偷逃抗税违法行为打击惩处不力等问题仍很突出;税收的内部管理尚存在一些漏洞;队伍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忻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09]11号),进一步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意见》贯彻实施工作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支持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规定,促进房地产销售,保持商品房价格稳定,是当前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把握重点,抓住机遇,积极构建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完善措施,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切实降低普通住房交易税收负担,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多措并举,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要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深化改革,不断消除影响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市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坚持经济、适用原则,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6日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城市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建局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办市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方案审核、督促落实补偿等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下达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征收、补偿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发改、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环保、文化、物价、工商、税务、国资、信访、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忻政办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忻政办发[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确保我市全年地方税收任务圆满完成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对于增加财政收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市直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六年五月九日忻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地税发[2006]3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地税局研究决定: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房地产业及涉及的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宾馆、饭店、桑拿及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运销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冶金行业(全市范围内从事黑色、有色金属采掘、洗选、运输、销售、冶炼以及煤电铁联合生产及加工等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和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
现将税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重点及目标1、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和重点行业管理为突破口,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以《税收征管法》为准则,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我市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2、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目标: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入手,以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税法宣传,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为手段,逐步提高全民自觉纳税的意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净化税收环境,实现应收尽收,为增加财政收入,规范税收征纳关系,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的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忻政办发〔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的意见》(晋政办发〔2018〕89号),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推动我市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提高企业发展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壮大全市工业经济实力为目标,以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中心,以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培育帮扶,推动兼并重组,加大招商力度。
通过培育一批、改造一批、引进一批,力争用3年时间新增120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分类推动上规升级(一)推动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
以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基础,加强调研摸排,建立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2000万元小微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
筛选一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完善重点培育企业库,对重点培育企业制定三年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帮扶、指导、服务,助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以下简称“上规入统”)。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上规升级。
支持规模大、实力强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上规入统,原字号、经营场地可继续保留使用,允许保留已获“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证明、荣誉称号及信用记录。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忻政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忻政办发〔2015〕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忻州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简化规费征收程序、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煤炭、铁矿、铝矿生产、经营或加工企业的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依法征收与科学核定相结合;自觉缴费与联合稽查相结合。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级财政、收费、监察、审计、煤炭、国土、环保、水利、国税、地税、公安、供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召集国税、地税、收费、煤炭、统计、供电等部门召开矿产资源税费分析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数据的交流、比对和分析工作,办理排污费多交退库工作;市收费管理局: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工作的协调指导,矿产资源规费的征收,全市矿产资源生产、销售数量、规费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征收的审计监督;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指导矿产资源有关规费统一征收标准的测算和核定工作;按污染物排放当量清算预征的排污费;市国税局:负责境内洗储(经营)煤企业增值税计税数量信息统计工作;市地税局:负责境内煤、铁、铝矿产品资源税计税数量(含代扣代缴计税数量)信息统计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境内煤炭生产企业产销量统计信息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矿产资源规费集中征收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履职情况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市公安局:负责境内铁矿、铝矿采选业企业炸药供应数量信息统计工作;忻州供电公司:负责境内铁矿、铝矿采选业企业用电数量信息统计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忻政办发〔2017〕184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2017〕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30日忻州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切实把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企业群众办事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市“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全省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塑造忻州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忻政办发〔2015〕146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忻政办发〔2015〕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提升房地产业发展水平,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一)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化进程,统筹考虑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市场需求等情况,按照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城市居民住房需求基本满足的原则,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
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积极消化存量住房,稳定市场预期,激活租赁住房市场。
以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为目标,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规范准入、使用、退出等机制,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
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三)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
各县(市、区)要合理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和用地供应量,优先保障公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对商品房供应量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偏大的县(市、区),应适度减少房地产用地供应,避免出现商品房阶段性过剩;商品房供应明显不足的县(市、区),应合理增加满足当地居民住房需求的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用地供应,逐步形成供给稳定、总量平衡、梯次分明的住房体系。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忻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忻政办发〔2008〕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忻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年-201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忻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忻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范围为忻州市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建设、国土、房地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14]63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26【实施日期】2014.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4〕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6日忻州市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有效制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忻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途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用途和建筑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房屋用途管理及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国资委、文化、环保、卫生、税务、水务、供气、供热、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用途及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建为非住宅,将办公用房改建为非办公用房。
第五条禁止将下列住宅改建为非住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忻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调整为忻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忻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调整为忻州市人民政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8]168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16
【实施日期】2008.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忻州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组调整为忻州市人民政府农村综
合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将忻州市税费改革领导组调整为忻州市人民政府综合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财政局等19个部门及单位组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秦新年任召集人,副市长王学英、杨晋生任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名称为忻州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张高栋兼任。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以乡镇机
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落实两个示范推进政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落实两个示范推进政务公开精心打造阳光高效运转的基层办税服务厅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9]167号【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3【实施日期】2009.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落实两个示范推进政务公开精心打造阳光高效运转的基层办税服务厅的通知(忻政办发〔2009〕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落实两个示范推进政务公开精心打造阳光高效运转的基层办税服务厅》一文批转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二OO九年八月十三日落实“两个示范” 推进政务公开精心打造阳光高效运转的基层办税服务厅忻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忻州市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现有干部职工56人,下辖7个职能科室(含3个办税服务大厅),主要承担忻州市城区范围内地方税收的征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职能。
全局不仅肩负着2.94 亿元税收收入的征收任务和7562个纳税户的服务工作,而且作为忻州政务大厅地税分厅承载着优化忻州市区经济发展环境、展示全市地税系统良好形象的重要使命。
为此,我们以全面落实“两个示范”为抓手,着力构建征收执法统一规范、办税程序简捷流畅、纳税服务优质高效、征纳关系融洽和谐、“两个减负”效果突出的征收服务平台,深层次推进政务公开,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适应“两个示范”理念要求,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精心打造阳光高效办税的硬件平台直属一分局承担忻州市城区范围内全部纳税户的征收服务职能,是全市地税系统税收征收规模最大、纳税服务对象最多、办税服务需求多元化特点最突出、“两区”项目和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最为集中的窗口服务单位,也是“两个示范”落实的主战场和创优发展环境的主阵地,我们不断努力加大硬件基础建设力度,把打造一流办税服务环境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
一是全面提升征收服务科技含量,积极构建“电子化”、“信息化”办税服务格局。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75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6〕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忻州市税收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7日忻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税收环境,更加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的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税收保障职责,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对税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审计、统计、质监、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责,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在同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国税、地税合作模式,拓展联合办税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助税收工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税收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忻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37号)忻府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忻州市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忻州市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本级公有房屋管理,应本着有利于城市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城市住房管理的优化完善、有利于干部职工住房条件不断改善的原则,按照产权明晰、合理配置、依法管理的总体要求,实现公有房屋经营和管理的市场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加强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快市本级公有房屋经营管理与市场对接的步伐,建立和完善与市场化相适应的住房供应机制。
第四条对已经出售部分产权的公有房屋,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规定,限期补足全部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对尚未出售的公有房屋,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规定,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按房改政策规定全部出售;不符合房改政策规定的,可以随行就市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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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06]102号
【发布部门】忻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4
【实施日期】2006.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40号)精神,强化契税及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契税及房地产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逐年大幅度增长,已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当前发生房地产交易不办交易手续,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等现象各地都普遍
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税收秩序。
(一)联合整顿,限期补办手续。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发改、财政、地税等部门组成联合整顿组,对近年来发生的房地产开发、交易等进行一次集中整顿,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及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对县城和重要街道、集镇要作为整顿的重点,进行认真清查、登记,逐步建立房地产台帐和数据库。
(二)健全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房地产项目立项申请、用地审批、权属交易程序及规章制度,把房地产税收征收纳入流程。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交易双方自觉办理有关手续。
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偷逃税费的,予以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税收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三)设立交易场所,提高服务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统一设立房地产交易大厅,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设立窗口,地税部门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实行项目立项、用地审批、交易办证、税款缴纳等“一站式”办理,为交易双方提供方便、快捷、透明的服务,逐步提高依法办证和纳税的自觉性。
二、明确部门责任,强化房地产税源控管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部门等提供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
要简化办税程序,采取纳税人直接到指定地点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对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负保密责任。
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地产管理。
要按月将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的有关信息向同级国土资源、
建设(房地产)部门通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当年批准的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项目清单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对于批准的住宅项目要注明容积率,年度中新增计划及变更计划也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确定和调整房地产税收收入计划和征收工作重点。
在进行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建设立项审查时,应审核是否将应纳税金列入资金预算,对未列入预算的不予批准。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支持、协助地税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将房地产税收征收纳入房地产权属登记流程。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时,要求纳税人出具相关房地产税收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及财产转让发票等,对未出具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要按月将房地产权属登记情况汇总向地税部门提供,以便及时与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