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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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物质 文化 遗产 法 律保护 方式 的思考
一 文 / 思 锋 王
问 题 的 提 出
从世 界范 围内看 , “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 ( n a g b e Itn il C l u a H r t g )是一 个全 新 的概 念 , “ utrl eiae 非物质 文化 遗 产 ”的法 律 保 护也 属 于 全 新 的研 究 课 题 。 I 9 年 ,联 99 合 国教科 文 组织 ( N S O U E C )第 3 届 大 会 决 定设 立 人类 非 O 物质 和 口头遗产 代表 作名 录 ,从此 “ 物质文 化遗 产 ”及 非 其保护 问题正式进入 公众 的视野 ,引起世界 各国普遍关注 。 科 技加 工后 申请 了知 识产 权 。我 国非物 质文 化遗 产保护 工 作 刚 刚起步 ,采 用 何种方 式保 护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还在 不断 的探索 当 中。对 于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的保 护 ,以往注 重 的是 政 府 的保护 责任 以及 如何采 用 技术 手段 进行保 护 。但是 , 非 物质 文化 遗产遭 受 的侵 权 、流失 、破 坏等 问题 的 日益 凸 现 ,要 求必 须尽快 在法 律层 面做 好其 保护 工作 。采 用有 效 的法律 保护 方式 ,加大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的法律 保护 ,将 成 为 今后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研究 与保护 工作 的重 点 。
约 》第 2 规 定 : “ 本 公 约 中 , ‘ 物质 文 化 遗产 ’指 条 在 非
“ 民族 民 间文 化 ”等 不 同 的概 念 和 说法 。2 0 年 1 月 I 03 0 7
日U E C 第3 届大 会通 过 了 《 NS0 2 非物 质文 化遗产 保护 公约 》 ( 以下 简称 《 公约 》 ),我 国于2 0 年8 0 4 月加 入该 公 约 ,
此后, “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 ”这一外 来概 念 正式进 入我 国 官
方语 言和 学术研 究视域 。 中 国是 历史悠 久 的文 明古 国,拥有 丰 富的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 自2 0 年 开 始 ,我 国先 后有 昆 曲、 古 琴 艺术 、新 01 疆维吾 尔木 卡姆和 蒙 古族长 调等2 种 非物 质文化 遗产 列入 6 U E C 1 物质 文 化 遗 产名 录 ,成 为世 界 上拥 有 非 物 质 文 N S 0 ̄ 化遗产 最 多 的 国家 。2 0 年6 , 国务 院批准 文 化部 确 定 06 月 并 公布 第 一 批 国家 级 非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名录 , 共 5 项 。 1 8
2 0 年 6 又 出台第 二批 国家级 非物 质 文化 遗 产名 录 ( 08 月 共
被群 体 、团体 、有 时 为个人 视为 其文 化遗产 的各 种 实践 、
表 演 、 表 现 形 式 、 知 识 和 技 能 及 其 有 关 的 工 具 、 实 物 、 工 艺 品 和 文 化 场 所 。 ” 2 0 年 3 2 日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发 布 05 月 6
表 演 艺术 、传 统 知 识 和 技 能 , 以 及 与 之 相 关 的器 具 、实 物 、
计 5 O )和 第一 批 国家 级 非物 质文 化 遗产 扩展 项 目名 录 1项
( 计 i 7 ) 。 除 此 之 外 , 各 省 也 纷 纷 确 定 了 相 应 的 保 共 4项
护名 录 ,中 国已经成 为名 副其 实 的非物质 文化 遗产 大 国 。 然而 令人遗 憾 的是 ,我 国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的 生存 、保护 与
《 国家级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代表 作 中报评 定暂 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行 办法 》 ) ,第2 暂 条对 非 物质 文 化遗 产 作 了如
下 定义 : “ 非物质 文 化遗产 指各 族人 民世 代相 承 的、与群 众 生活 密切 相关 的各 种传统 文化 表现 形式 ( 民俗 活动 、 如
然而 ,对于 “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这一新 型法律 客体的理解 ,
至 今 仍 有 不 同 的 概 念 形 式 和 阐 解 模 式 , 对 于 其 所 涉 及 的 对
象和表 现 形式 ,不 同组织 、不 同 国家对 它 的理 解不 同,其 范 围也 大 小 不一 。U E C 称 其 为 非 物质 文 化 遗产 ,世 界 N SO 知 识产 权 组 织 ( l Q W P )将 其 称 为 “ 统 知 识 、传 统 文 化 传
发 展 却 面 临 着 严 峻 的 形 势 :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缺 乏 明 确 的法律 规范支 持 ;一些 地方保 护 意识 淡薄 ,重 申报 、重开
手 工制 品等 )和 文 化 空 间 。 ”从 效 力上 讲 ,U E C 《 N S O 公 约 》和 《 暂行 办法 》对 非物质 文 化遗 产的界 定无 疑具 有较
表 达 和 遗 传 资 源 ” , 日本 和 韩 国 多 将 其 称 为 “ 形 文 化 财 无 产 ” , 我 国 先 后 有 过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 、 “ 统 文 化 ”的界定
从现状 来看 ,对 于非 物质 文化遗 产概 念和 保护 范围 的 理解和 认 识 ,至今 仍存 在很 大障碍 ,有 相 当多 的民众 甚至 包括 文化 工作 者 以及 基层 政府 官 员 ,对 这一 新生 事物不 懂 或者 “ 似懂 非懂 ”。因此 ,探 讨非 物质 文化 遗产 的法律 保 护方式 ,必 须首 先 明确 其涵 义和 保护 范 围。 尽 管不 同专业 领域 的学 者们对 非物质 文化 遗产 的涵义 和 保护 范 围有不 同 的理解 ,但 是 《 非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 公 约》 的规定 一直 为大多 数学 者所肯 定和 引用 U E C 《 N S O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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