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途径分析与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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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和企业之间进行的非正式借贷活动,这种借贷方式常常采用口头约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因此会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从借贷风险的来源、影响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浅析民间借贷风险及其防范。

一、借贷风险的来源1.信息不对称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往往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真实资产状况,而出借人也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易引发信息不对称,导致出借人的资金被借款人滥用。

2.本金流失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借款人可能会逃避债务或故意拖延还款时间,导致出借人的本金流失。

3.法律滞后我国的民间借贷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无法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让参与民间借贷的人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4.风险分散不足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小范围内,出借人的资金分散度不够,当出现借款人违约时,会对出借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借贷风险的影响1.经济影响民间借贷风险的存在会影响出借人的经济效益,促使部分人选择放弃参与这种活动,导致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受到影响。

2.社会影响由于民间借贷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因此会让一些出借人倾向于向企业和金融机构贷款,从而导致其中一些小型企业以及弱势群体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3.信用影响出现大规模借贷违约案件也会导致参与该项活动的人信用受损,从而使其在将来借贷活动中面临更高的利息或更严格的合同条款。

三、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1.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在贷前审查时,出借人需要获取借款人的真实资产状况,同时要求其提交相关的财产证明文件,从而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2.合理制定借贷合同出借人需要与借款人制定详细的借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将合同中的实际条款与真实情况一一对应,加以防范。

3.合法化借贷活动借贷活动需要纳入法律体系中,并严格执行相应法律规定,以此确保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

4.风险分散出借人可以将资金分散到多个借款人中,这样做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从而在损失情况下最小化资产损失。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小微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非银行信贷形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加,民间借贷在我国日益普遍。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合理的防范和管理,可能会给借款人和出借人带来不小的损失。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1. 高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会比银行的利率高很多,有些甚至高得离谱。

这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约束和监督,借贷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利率。

高利率会加重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发生破产清算。

2. 透明度风险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和监管规定,往往缺乏透明度。

出借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而借款人也无法确定出借人的资信情况。

这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出借人和借款人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法律风险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难以追回,尤其是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

借款人也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或者欺诈,法律救济渠道有限。

4. 经济环境风险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对民间借贷造成影响。

一旦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就会导致许多小微企业陷入困境,从而引发大量违约事件。

这将对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带来严重的损失。

1.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于出借人而言,应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贪图高利息,合理分散风险,选择信誉和实力较强的借款人。

对于借款人而言,要勿贪便利,慎重考虑借贷行为,避免非理性消费或者盲目拓展业务,导致资金链紧张。

2. 准确评估信用风险出借人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

可以通过借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征信记录等多方面信息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借款人也应该对出借人的资信情况有所了解,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出借人。

3. 规范借贷行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为日后发生纠纷提供合法依据。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与解决方法(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加之民间借贷双方很多时候都存在亲缘关系,很多当事人在民间借贷的法律文件方面的准备较为欠缺,比如借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即使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内容也过于简单,这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一定威胁。

因此,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而借款人收到借款后书写借据,借款人还款后由贷款人出具收款条或在借据上标注更有利于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以及还款情况。

借款合同作为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内容应尽量的充实,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此外,借款合同中最好写明双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电话、电子邮件。

还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为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则应要求其写明实际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为企业作借款,视情况要其写明共同承担归还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贷双方应保存好所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转账凭证、还款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对利息最高利率有了新的规定。

对于这个新的最高利率限额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其称之为“两线三区”1,两条线是24%和36%,用这两条线划出三个区,一是合法债务区,二是自然债务区,三是违法债务区。

对于民间借贷的逾期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了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此外,还有部分借款人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借款安全和收益,会在合同中同时约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

对于逾期利率与违约金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也作出相应规定,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24%的最高利率限额。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进行的非正规的借贷活动,通常不受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资金。

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和管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的风险和防范进行浅析。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1. 法律风险民间借贷通常不受法律监管,借贷双方往往缺乏法律保障。

一旦出现借贷纠纷,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导致资金损失和法律问题。

2. 信用风险由于民间借贷一般没有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和审核,借贷双方的信用状况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

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可能导致债权人的损失。

3. 利率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利息将会不断累积,带来较大的财务压力。

4. 信息不对称风险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很难获取到对方的真实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可能导致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1. 加强法律意识参与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建立信用体系借贷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或平台建立信用体系,对借款人和放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监管,降低信用风险。

3. 规范借贷行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避免口头借贷和不确定的借贷条件。

4. 多元化风险防范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增加还款保障,降低风险。

借款人也可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进行风险管理,避免过度借贷。

5. 合理利用正规金融渠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贷,获得更为稳定和可靠的资金支持。

通过以上的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风险,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参与其中的借款人和放贷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合理规划和管理借贷行为。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建议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规避金融风险的建议民建合肥市委员会资金作为经济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一直处于短缺状态。

事实上,在我国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信贷门槛一直过高,各类银行从利润的角度出发,基本把提供金融服务的眼光投向了城市中的优质客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及农户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

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为了稳定总体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又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如连续多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力度大幅减弱,致使资金供应更趋紧张,民间借贷市场应运而生也就成为必然。

一、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应该说,在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及当前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加之受小额贷款公司、中间服务机构人员素质不齐,内部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以下一些突出问题:(一)缺失规范的行政管理服务和有效的行业监管据有关资料报道:截止2011年4月,合肥市已有4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62.4亿元;目前合肥市由民间完全出资的商业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注册、金融办审批的正规民间借贷机构有49家,注册总资本36.7亿元,另有63家申报筹办,但实际上以各种名义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民间机构已超过100家。

换言而知,只经工商登记但未经金融办批准许可证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以照样“行之有效”,但是这种由于行政服务和专业性监管的脱节而带来的“先天不足”,可能会潜伏着巨大的隐患。

(二)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公司都是不允许吸储的,但事实上,很多此类公司都在吸取公众存款,甚至用一个空壳公司或者某个所谓的项目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少数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假公济私,利用银行的资信和客户信息及职务便利,暗中参与套取银行资金转用民间贷款,这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环境,造成了极大的金融风险。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其风险较大,需要进行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来源1.信用风险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缺乏专业机构的评估和监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难以确定,借贷双方往往没有有效的约束机制,容易导致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拒不还款的情况出现,从而增加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民间借贷中,信用风险除外,还包括一些操作风险,如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支付、还款的处理等环节,都需要有妥善的规划和控制,否则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3.市场风险民间借贷是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的,而且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借款人的贷款利率极易受到市场情况的影响,一旦市场出现变化,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会随之变化,这样就会增加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二、防范措施1.建立信用评估和报告制度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建立严密的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

对于借款人,应该提供必要的个人资料,如个人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信息,从而能够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对于投资者,应该对其进行背景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避免涉嫌洗钱等行为。

2.建立严格的合同制度在借贷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注意合同的条款、条件、期限等方面,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而导致的操作风险。

同时,在借贷合同签订前,应该让借款人和投资者了解且同意相关美元,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3.建立专业的机构和监管制度为了保障民间借贷的交易合法、安全和规范,应该建立专业的机构和监管制度。

对于机构而言,应该具备相关的金融执照和业务范围,从而确保其业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监管而言,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力度,从而避免相关的风险和问题。

4.建立透明法律制度在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应该遵循透明的法律规范,从而避免相关的侵权和犯罪行为。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该遵守相关的借款法律和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应该遵守相关的投资法律和规定。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某种程度上说,民间借贷填补了银行系统中的信贷空白,有效满足了一些小微企业、农民工、个体经营者等群体的资金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如果不得当地进行借贷活动,可能会给借款人和出借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和规避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对于我们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间借贷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化,所以借款人往往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惑,从而陷入“套路贷”的陷阱。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借贷行为,如高利贷、暴力催收等。

这些不法分子往往以各种理由骗取借款人信任,在借贷过程中收取高额的利息,甚至威胁、恐吓、暴力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另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通常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存在缺乏法律常识,导致合同内容不明确、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民间借贷还容易引发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纠纷,例如逾期未还款、利息计算不清、拖欠等问题。

面对这些法律风险,我们应该如何有效地进行防范呢?首先,借款人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款人应该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选择信誉良好、合法合规的出借方进行借款,避免与不法分子接触。

在签署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的权利义务,明确还款日期、利息计算方式等重要事项,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也要注重风险防范。

出借人应该对借款人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盲目出借资金。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应当明确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并注明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出借人也应该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维权。

此外,政府也应该提高对民间借贷监管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减少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分析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预防措施分析伴随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呈现良好的态势,给国民经济的增长作出非常大的贡献。

但是企业的扩大生产需要不断的融资,因为种种原因企业的融资经常会出现问题,也难以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融资,由此出现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能够在市场中解决一些融资的问题,同时也具有非常大的风险,不利于监管。

基于此,本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以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和研究。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融资以外的信用行为,一般在民间的企业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用来解决资金借贷的问题。

民间借贷是金融机构的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方便性的特点。

因为在法律方面缺少法律规章制度的监管,民间借贷经常出现高利贷以及高息集资的种种现象,若是得不到及时的监管就会危害金融市场,出现较大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分析(一) 借贷的规模呈现扩大的趋势,参与人员增多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在市场上迎来了自己的春天,由此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的总量不断扩大。

中小企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大量的融资,但是正规金融机构的数量以及其他方面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由此导致民间资本市场诞生。

例如,根据资料显示,南方某城市早在2012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超过1200亿,这表明该城市的民间借贷利率处于一个非常高的位置,年综合的利率水平在25%左右。

市场上多数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这足以显示民间借贷主体向着广泛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

以前,多数民间借贷只是发生在一些熟悉的人或者有血缘关系人身上,但是现在借贷主体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宽泛,例如,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等。

借款人也从单纯的因为生活困难扩展到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由此也导致了全国各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二) 借贷向着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收紧情况以后,企业的融资需求没有发生变化反而出现继续增长的情况,这样民间借贷就从最初的小规模扩展到职业化和规模化方向。

警惕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警惕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
北方 尘 融 / N O R T H E R N曼A N C m垦
警 惕 民间 借 贷 风 险 向 银 行 体 系 传 导
刘科’李春力 吉仁其 木格。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鄂 尔 多 斯 市 中 心 支行 东 胜 0 1 7 0 0 0 )
( : 。 中国人民银行杭锦旗支行 锡尼镇 0 1 7 4 0 0 )
内容摘要 : 2 0 1 1年以来 , 在社 会资金 整体偏 紧的情 况下 , 民间借 贷“ 危机 ” 日渐显现 , 民间借 贷案
件 不 断增 加 ,不仅 破 坏 了 民 间借 贷 的信 用环 境 ,也 加 大 了民 间借 贷 风 险 隐 患 向银 行 体 系传 导 的 可 能
性, 同时, 银行 出现 不良贷款“ 双升” 现 象, 给银 行业金 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一定压力。作 为银行 , 如何 严 防信贷资金 流入 民间借贷 市场 ,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 系传导 , 实为当务之 急。
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 结 构调控 上 , 因民
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 、 盲目性, 相当一部分资金流 向国家 明令 禁止 的 “ 两 高一 剩” 行业, 背离 了 国家 政策 导向和产业方 向 ,在很 大程度上影 响和削弱 了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 的能力 。 2 . 力 Ⅱ 重实体经济融资负担 , 加剧 银行信贷违约 风险 。据调 查 , 辖 内中小微企业 、 个体工商 户在资 金周转不 开 、 倒贷或生产扩 大资金 紧张时 , 首先选 择 向亲戚朋 友借款 ,其次在不能从银 行获得 贷款 的情 况下 , 选 择 向投资公 司 、 民 间个 人借 贷 , 借 贷
( 一) 银 行信贷客 户弃 实体 经济转 向民间借 贷
发放借 名贷款的方式 向从事建筑行业 和 民间融 资

试论民间借贷风险及预防措施

试论民间借贷风险及预防措施

( 五) 带来 经济社 会 的不稳 定风 险

是 借贷 手 续不完 善 。 民间借贷 行 为大 都发 生在亲 戚 、 同
( 二) 给等 人群 中 , 发 生资金 转移 行为 时常 以 口头 协议 的方 式订
借 条” 的, 上面 仅注 明借款 金额 、 借 款人姓 名 和借 民间借贷 不同于 正规 的金 融机构 , 它 的借贷数据 无法进 行统 立 。部分 书 写“
意义 。尽管 我 国在 民间借贷 风 险及预 防控 制方 面 积累 了丰 富 的 前我 国的 民间借贷存 在着产 权不清 晰 的问题 , 民间借贷往 往实行
经验 取得 了重大进 展 , 但 是在实 际的 民间借贷 风险及 预防控 制过 的是 一级法 人 、 多 级经 营 以及 一 级产权 的制度 , 这使 得 民间借贷
{ l } I 占乎 ▲ 金 2 0 1 3・ 2 ( 下)
◆ 社会 观 察
试论 民间借贷风险及预 防措施
张朝辉
摘 要 随着我国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企业发展也是如 日中天, 无论是发展规模还是发展 速度上, 我国企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企业的扩大化再生产 离不开融资, 由于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 企业很难从正规 渠 道获得融资, 民间借贷也就成 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它既可以平衡资金市场解决企业融资 难的问题 , 也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局面, 但是也面临着资金流向无序性、 风险大以及监管 困难的问题。新时期新背景下, 加强对于民间借贷风险及预防措施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民间借贷存在风险问题 ,针对 出现的
定程 度上 造成 了冲 击 , 干扰 了我 国 正常 的金融 秩序 , 很 多 的资金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或小微企业之间自愿达成的融资行为,是一种以民间借贷公司或个人为主体的非银行金融服务活动。

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的历史,它为一大批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资金,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在利率悬殊、信用风险、法律约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风险,若不加以规范和防范,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的损失。

本文将从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两个方面进行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一、风险分析1. 利率悬殊风险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较高,有些甚至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是因为民间借贷通常无法享受到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同时又承担了较高的信用风险。

借款人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往往会接受较高的利率,这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最终造成债务违约。

2. 信用风险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缺乏监管和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信用风险较高。

借款人可能存在资金流动性不足、资信状况不佳等问题,而出借人则存在收不回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尤其是对于某些高利贷甚至放贷人,存在强迫借贷、恶意追债等行为,使得借款人承受了更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

3. 法律风险由于民间借贷的交易主体通常是个人或小微企业,法律意识较弱,法律知识也较为匮乏,因此在合同签订、借贷纠纷处理等方面容易陷入法律风险。

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能会面临司法程序漫长、成本高昂等问题,最终导致损失。

二、防范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在利率、担保程度、合同标准等方面加强监管,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高利贷和非法放贷等现象的发生。

2. 加强市场宣传和教育政府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借款人和出借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倡导借款人选择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进行借贷活动,建议出借人认真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好风险评估。

3. 建立征信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为民间借贷市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信用评价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关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的风险提示

关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的风险提示

关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的风险提示近两年,由于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社会资金面总体趋紧,信贷规模受限,导致当前部分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资金链条趋紧,民间融资趋向活跃,高利贷行为有所抬头,并且相关风险已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向银行业体系传递扩散,具体表现为:一、有的企业或个人以贷款、票据、信用卡套现从银行套取低息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二、"有的银行员工直接或充当中间人参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从中牟利;三、"有的担保公司等“影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中介活动,危及与之合作的银行资金安全;四、"有的以银行为平台的民间融资借贷当事人,利用银行在某些业务环节存在内控缺陷,企图将借贷纠纷导致的损失转嫁于银行。

针对民间借贷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体系蔓延。

(一)强化员工道德行为监管。

各单位要严格约束内部员工行为,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并从中牟利。

要高度关注基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重点监控员工八小时之外的行为表现和社会关系交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加强员工思想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养和防腐拒变能力。

要增强员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不良操作习惯,防止被诈骗团伙钻漏洞,致使银行承担责任。

同时,要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岗、强制休假制度。

(二)强化敏感行业企业监测。

各单位要正确认识当前社会融资形势,审慎开展与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合作,对有业务往来的合作机构,要严格审核其主体资格、担保能力、公司治理、主要客户和诚信记录,切实筑牢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典当行、贷款中介以及各类投资理财类公司间的防火墙,严密防范风险传染。

(三)强化资金用途流向监控。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强化信贷“三查”和全流程管理,贷前要认真做好尽职调查,加强授信客户准入管理,坚持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调整方向,注重对企业信贷需求是否合理的准确判断;贷时要科学确定授信额度、期限,严格落实信贷审批条件;贷后要严格落实贷款新规,认真审核提款用途的合理性、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民间借贷对银行授信资产的影响及对策

民间借贷对银行授信资产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当前民间借贷风险对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及对策在银行信贷紧缩、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当下,民间借贷不论是规模还是利率都几近“疯狂”。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也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

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近期,南方部分省份发生多起因民间借贷导致企业倒闭,老板跑路事件,给银行授信资产造成较大损失,需引起高度警惕。

一、民间借贷对银行授信资产的影响民营企业在资金短缺时会通过民间借贷渡过难关,但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出现信用风险的民营企业往往涉及民间借贷,无论对于高利贷资金拆出企业还是资金拆入企业而言,都蕴藏极大风险,最终都会对银行收信资产形成极大威胁。

对于高利贷拆入企业而言,一旦发生民间借贷,当企业不能按时还钱时,不仅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利息负担,陷入债务泥潭,而且民间借贷的债主方可能会通过危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方式进行催讨,造成法定代表人潜逃或失踪,这将立刻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从而危及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对于高利贷放贷企业而言,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账外经营参与高利贷活动,甚至将银行贷款高息借给其他企业,但当与其发生借贷关系的企业资金无法及时归还时,往往会引发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从而使银行授信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山东地区民间借贷现状山东地区民间借贷虽然不如浙江、广东等地区盛行,但今年以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持续紧缩,银行信贷资源日益稀缺,山东部分地区民间借贷也日益活跃,甚至个别地区呈泛滥蔓延趋势。

据相关资料显示,泰安市东平县、肥成,滨州市的邹平,潍坊临朐、淄博等地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较为严重,甚至警察、法院、政府机关、银行等部门都有人参与放贷,因高利贷所造成的暴力案件很普遍,近年因为高利贷出现的非法拘禁,伤害等事件屡见不鲜,部分企业也深陷其中,威胁授信银行资产安全,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民间借贷业务风险防范对策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措施俗话说“借钱还钱”,一般很简单,不需要打官司。

到法院打官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没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第二、借款人不知下落;第三、借据的内容不规范;如借条写成欠条等。

第四,借款是否交付有争议;第五、借款是否偿还有争议;借款人坚持说已经还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

结合本人审判实践,浅谈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二、利息约定应明确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

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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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7民间借贷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途径分析与防范建议*王 伟1,2,戴菊贵 ,胡俊霞4(1.包商银行,北京 100094;2.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 景德镇 333403;3.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4.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 201514)摘 要:民间借贷和商业银行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两者之间的资金流相互渗透,银行资金主要通过本行员工和授信客户两条途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部分银行员工私自揽储放贷、为储户和资金短缺者牵线搭桥、私自销售理财产品、非法兼职或参股影子银行,以及获得银行授信的客户超额贷款后进行转贷、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谋骗贷、为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提供担保等,民间借贷的市场风险可能传导至商业银行,影响银行体系稳定。

为此,要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的“防火墙”,加强对银行员工的业务监督和审计机制,强化对账管理和账户监控,严格代销业务管理和风险提示,完善营业场所管理,降低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核查授信客户贷款需求的真实性,确保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受托支付”规则,降低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

关键词:商业银行管理;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金融稳定;金融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830.5,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17(07)-0027-08收稿日期:2017-05-16作者简介:王 伟(1980-),男,江西吉安人,博士、副教授,包商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供职于景 德镇陶瓷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戴菊贵(1976-),男,江西吉安人,博士、副教授,供职于温州大学; 胡俊霞(1976-),女,江西景德镇人,副教授,供职于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受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于银行竞争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Y15G030024)的资助。

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

文责自负。

一、前言商业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作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两者之间相互交融、相互影响。

两者的融合主要表现为资金流在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之间相互渗透。

其中,商业银行资金主要通过银行员工和授信客户两条途经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进而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向商业银行逆向传导。

由于商业银行与银行员工、授信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内部控制不完善,银行员工和授信客户可能存在私自利用银行平台和资源、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机会主义行为。

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银行员工和授信客户参与民间借贷。

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2012年6月,银监会印发通知,严禁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并强调银行员工八个“不得”的禁止性规定。

2014年3月,银监会再次印发通知,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举报及外部举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银行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探索建立银行员工账户异常情况的监测机制。

此后,银监会相继发布并施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推行“实贷实付、受托支付”的贷款规则,加强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的监管。

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皆呈现从宽松回归中性的趋势。

从2015年12月到2017年6月,美联储已加息4次并公布缩表计划。

欧洲央行、日本央行也相继发出货币政策转向信号。

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维持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总基调,去杠杆、挤泡沫、防风险成为货币政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不同的货币政策环境下,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差异很大。

在货币政策收紧背景下,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利率趋于上升,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将会加大。

本文基于商业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资金流动的视角,从商业银行员工和授信客户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两个方面,研究民间借贷向商业银行的风险传导途径,提出防控风险传递的思路及建议,以期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是正规金融的典型代表,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

相较于商业银行历史更悠久的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各领域,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民间借贷不受或较少受到监管,其活动难以完全监测和精确统计,因而被称为非正规金融(聂高辉和邱洋冬,2017)。

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主要依托于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建立的一种人格化交易,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生产和生活中的短期资金缺口,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低利率甚至是零利率的互帮互助行为。

而现代的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演化为基于契约关系而建立的一种非人格化交易(王伟等,2015),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更多地体现为一种高利率的市场化投融资行为。

(一)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补与竞争。

1.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的互补关系。

民间借贷是商业银行信贷有益的补充,能够满足资金短缺者无法从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的资金需求。

在正规金融供给不充分的区域,民间借贷行为普遍比较活跃。

由于金融抑制、信贷配给以及交易成本的不同结构,商业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的主要服务对象不同。

商业银行信贷主要服务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而民间借贷主要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人,包括农户、个体户和中小微民营企业等弱势金融群体。

商业银行信贷和民间借贷的服务范围也不同。

基于成本—风险—收益的考量,商业银行主要面向城市经济开展业务,部分大型银行撤并县以下农村分支机构;而民间借贷主要围绕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农村经济和城市边缘开展业务。

2.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信贷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主要表现在信贷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两个方面。

一方面,由于金融抑制下存在的二元利率结构,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

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两者之间的利差进一步扩大。

此时,资金盈余者将闲置资金直接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或者将银行存款转入民间借贷市场,将导致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相对减少,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相对增加。

另一方面,融资者在资金缺口一定的情况下,要么选择商业银行信贷,要么选择民间借贷,要么是两者的混合。

客户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PAGE2取决于两者的可获得性、交易成本和便捷程度。

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商业银行收缩信贷额度,信贷的标准和门槛提高,融资者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被迫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融资结构中民间借贷的比例上升而商业银行贷款的比例下降。

(二)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之间资金流的相互渗透。

由于资金的逐利性,资金流在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之间相互渗透,导致风险的相互传导,尤其表现为民间借贷的风险向商业银行传导。

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存在的高利差,银行存款和信贷资金可能流入或变相流入民间借贷市场(见图1)。

一旦货币政策收紧、银根紧缩,商业银行的抽贷甚至断贷行为提前引致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使民间借贷市场的风险逆向传导至商业银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也会逆向流入商业银行。

为了偿还即将到期的商业银行贷款,授信客户会选择直接从民间借贷市场借款或者通过银行员工牵线搭桥获取过桥贷款,一旦偿还旧贷并获得新贷,将首先用于偿还民间借贷款项(见图2)。

表面上,商业银行、授信客户和过桥贷款人各得其利,商业银行避免了当期的不良贷款,授信客户获得新的银行贷款,过桥贷款人拿到高额利息。

但是,对于授信客户而言,实际上提高了资金成本,加大了还款压力;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仅仅是延缓了不良贷款的出现时间,还可能耽误了风险预警与控制的良机。

图1 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资金流向民间借贷市场续贷图2 民间借贷流向商业银行的过桥资金三、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传导途径受利益的驱使,银行员工可能通过银行平台私自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即利用身份、信息和平台优势,以资金掮客、介绍人、担保人、理财经理和兼职等多重身份从事民间借贷(见图3),导致银行客户存款的流失和表内业务表外化,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潜在的风险。

(一)银行员工私自揽储放贷。

银行员工利用其身份优势,作为资金掮客(信用中介),以较高的利率私自揽储,将客户存款转移至员工个人账户或其关系人账户,再以更高利率放贷给资金短缺者,赚取其中的利差。

在银行员工私自揽储、放贷过程中,银行员工通常作为过桥贷款人给资金短缺者提供短期贷款,以获取高额回报。

比如,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抵押物。

若贷款人的住房按揭贷款尚未结清,银行员工PAGE29为其提供短期贷款,帮助其从银行获得低利率的抵押贷款。

再如,若借款人申请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银行一般不能借新还旧,借款人必须要还旧借新,此时银行员工为其提供过桥资金,借款人续贷后再归还民间借贷资金,由此形成“民间借贷—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续贷—归还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条,掩盖了商业银行当期的信用风险。

更有甚者,银行员工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存款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或其关系人账户;利用内部人优势,擅自开通网上银行业务,通过网上转账转移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银行存单,侵吞储户存款;或者采取伪造银行票证,私刻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来转移单位存款。

银行员工在盗走客户存款后,转而放贷给资金短缺者。

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将承担因员工内部欺诈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可能形成舆论冲击下的挤兑风波,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

资金盈余者图3 商业银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五种身份(二)银行员工为储户和资金短缺者牵线搭桥。

银行员工利用信息优势,作为介绍人(信息中介)为储户和资金短缺者牵线搭桥。

此时,银行员工并不经手借贷双方的资金,一般仅收取资金短缺者提供的相应回扣。

银行员工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的过程中,其本身承担的风险较小,但会导致商业银行存款流出,减少了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使银行存款的平均期限变短,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而且,储户往往把银行员工当作银行的代表,误将员工个人信用视作为银行信用。

一旦储户放贷出去的资金难以收回,将对银行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银行员工还可能作为担保人,为储户和资金短缺者之间借贷提供隐性担保(戴菊贵和王伟,2015)。

若资金短缺者无法按时归还借款,银行员工将承担连带责任。

一旦银行员工的对外担保责任超过其自身担保能力,可能利用接触银行业务的便利,私自挪用银行资金。

为了增强其对外担保的公信力,有的银行员工甚至私盖或盗盖公章,或者私刻、伪造、变造银行公章,假借银行名义对外担保。

银行员工的对外担保行为,可能给银行带来因内部欺诈导致的操作风险。

(三)银行员工私自销售理财产品。

按规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批准,并向当地银监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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