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谢安平教授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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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司考谢安平刑诉讲义: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对象和理由是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卷二辅导2014年刑诉: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2014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刑诉: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辅导2014刑诉: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全国司法考试卷二2014刑诉: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征一、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参见第三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二、回避的理由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另外,最高法院《解释》第23条第4项加了:审判人员与本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2014年指南针综合提高班刑诉-谢安平讲义(一)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本讲结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历史发展。

这一部分内容以前司法资格考试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以后的各种考试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1、既要惩罚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3、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相结合;4、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7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2)-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7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2)-谢安平

三、法庭审判(五大阶段;亮靶子,先攻击后防御;先活证后死证)(一)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相关情况→宣布案件来源、起诉的案由→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询问当事人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法庭调查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法庭调查的重点:第一,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第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1.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当事人陈述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1)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2)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4.发问被害人、原告人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5.审判人员讯问、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6.提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1)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5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2)-谢安平

第四节 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独任制合议制※※审委会合议庭组成方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庭组成原则合议庭活动原则一、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是指从公民中产生陪审员参加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制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1.陪审团制。

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有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

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决定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罚。

2.参审制。

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案件的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二)陪审制度的理论基础1.任何人都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2.克服法律职业墨守成规的职业病。

二、陪审员的条件(一)积极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二十八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2.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3.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4.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陪审案件的范围(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名单、任期(一)产生1.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1节刑事诉讼法-侦查(2)-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1节刑事诉讼法-侦查(2)-谢安平

(二)人身检查1.目的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五、搜查(136-140条)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1.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但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和录像。

六、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刑诉141-145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通常与勘验、搜查同时进行。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如果是在勘验、检查和搜查中发现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时,凭勘查证和搜查证即可予以扣押;如果是单独进行扣押,则应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2.查封、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

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6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1)-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6节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1)-谢安平

第十四章 第一审程序考点提示:公诉案件的审查,法庭审判与秩序,审判障碍,审理期限,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简易程序;刑事速裁程序。

*重点知识结构:一审程序;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20天、精神病)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一)程序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因此,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以程序性审查为主,主要审查是否具备开庭条件。

(二)审查的内容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最高法解释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最新刑事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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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 平审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 员、侦查人员等应当自行躲 避或被当事人申请躲避。躲 避原则旨在确保司法公平, 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产生。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刑事诉讼法
古代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大多以习惯法和不成文法为主,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诉讼程序通 常比较简单,处罚手段较为残暴。
辩解律师的阅卷权
辩解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
代理制度
代理律师的职责
代理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刑 事诉讼活动,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律师的权限
代理律师可以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代为申述、控告,代为申请 鉴定,以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要求等。
诉讼代理人
律师、法律工作者、近亲属等 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提供证据、鉴定意见、翻译等支持诉讼活动
协助查明案件事实
04
证据制度
证据的种类
物证
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 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作案工具 、赃款赃物等。

起诉程序
审查,审查内容 包括犯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
等方面。
不起诉决定
审查后,如果认为犯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人 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犯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切 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考备战——资料选择

司考备战——资料选择

汪海燕:看名字别以为是女的,是纯爷们哦。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师,我认为对他的评价是“一半海水,一半火焰”。我感觉他讲课效果一般,听他的课有比较累的感觉,主要是讲课的语言风格和逻辑性有问题,讲课跟开机关枪似的吧唧吧唧没个完。最不可忍受的是讲课以提问的语气,别人回答不上来他就生气,我当时就想,如果什么都知道,那么大家还花钱听你的课干吗?目前在众合讲课。
微微关于司考培训各科老师的介绍4(商经、小法)
(本文的网络著作权,依据发帖时间,归属淘宝网微微小店所有,禁止转载等一切侵权复制行为)
商 经
张海峡:司法考试最好的商经法培训老师,注意我说的是最好的,不是之一。他可以说是司法考试界名人了,曾经的万国独家授课老师,也获得了不少万国荣誉。但是毕竟不是万国的股东,万国给他的待遇无法满足张海峡的胃口,据说还拖欠他的工资,后来给万国闹翻了。张海峡开始在其他培训学校讲课了,海天啦、政法英杰啦!等等,听说也在好多三校分校讲课,也在法律教育网讲课。张海峡的讲课特点就是喜欢原创记忆口诀,比较风趣;有个毛病就是有点自傲,或许北大读书时候养成的吧!还有一点比较肯定的是对待司法考试比较职业化,还弄了个博客挂在法法网,与司法考试考生经常互动绍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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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好老师不多,在04年之前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一统江湖,但因为行政法就他一人讲,所以讲课也很快就摆谱,也没有刚出道时候的激情了,再加上年龄老化精力很快就衰弱下来了,听说讲课开始糊弄了,不像以前认真。现在貌似退出江湖了。
微微关于司考培训各科老师的介绍1(民法、民诉)
网络的畅通,给战友们带来了海量的司考音频、视频课件,不管是哪个知名辅导机构的,也不管是前期的基础讲座还是考前的押题包过,总之,你只要想找,那么各大网站(比如知识宝库、学法网、法法网、鲤鱼网等等)都能免费提供下载。资料满天飞,是好事也是坏事。很多战友不是分不清,就是人云亦云,自己一点主动选择的余地都没有。对此,微微的感悟是:找到适合自己的老师,就接近了成功一步。好老师,可以事半功倍,差老师不仅事半功倍,还会误入歧途!

2019年律政保成谢安平刑诉法高分通过技共9页word资料

2019年律政保成谢安平刑诉法高分通过技共9页word资料

2019年司考刑诉法高分通过技巧及命题方向讲座主讲:谢安平善于想,善于问,善于做的人,其收效则常大而且快。

----- 谢觉哉复习方法主要是四个方面:一、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二、看法条,运用技巧记忆法条;三、复杂问题简单化掌握难点;四、用比较的方法巩固加深;五、运用逻辑方法推理出知识内容;六、运用口诀准确掌握大量内容;七、做真题,锻炼应试能力。

第一部分看教材,理解并掌握常考知识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每年必考知识点,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

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doc【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法定不追究情形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九天考资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判断情节显著轻微的标志:一是题干中明确给明“显著”;二是题干中没有明确给明,当且仅当下列两种情况认为是“显著轻微”,即伤害案中的“轻微伤”和我国刑法中以数额为定罪标准的没有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1)-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24节刑事诉讼法-审判概述(1)-谢安平

第十三章 审判概述考点提示:重点掌握审判的原则。

*重点知识结构:审级制度的概念两审终审制审判概述陪审制度审级制度合议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庭的组成原则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例外基本要求有关国家秘密案件有关个人隐私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商业秘密案件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概念刑事审判概念刑事审判特征*重点解读一、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

二、刑事审判的特征(一)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我国法官可以在审判程序中依职权调查取证,这与被动性不冲突。

被动性主要指审判程序的启动方式被动,不指调查取证被动。

(二)独立性指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可以在评议时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三)中立性法官持中立立场,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四)职权性案件一旦诉至法院,就产生了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

(五)程序性审判活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六)亲历性案件的裁判者必须一直参与审理,审查证据,对案件判决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亲历性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开庭审理,亲历性注重“裁判者及裁判程序的稳定”、“控辩审三方的参与”和“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亲历性包含了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

(七)公开性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也应当公开。

(八)公正性审判的程序应当公正,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审判的公正也源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九)终局性法院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

第二节 刑事审判的原则一、公开审判(一)公开审判的概念1.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5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4)-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5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4)-谢安平

三、最佳证据规则(一)概念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二)要求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最佳证据规则的着眼点是书证的真实性、可靠性。

书证的原件,其真实可靠程度显然要高于抄件和复印件。

由于在抄写或复制的过程中很可能遗漏了重要内容或是故意弄虚作假,因而抄件或复制件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四、传闻证据规则(一)概念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书面传闻证据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即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2.言词传闻证据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

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是,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9节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9节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谢安平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考点提示:二审的提起、审判程序以及审理后的处理。

在审判程序中:全面审查、分别生效、一并处理。

*重点知识结构:概念上诉:4种人(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抗诉:检察院(检察院发现错误&被害人申请抗诉)第二审程序出庭:抗诉案件和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应派员出庭阅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查阅完毕—不计入审限审判:全面审查、分别生效、一并处理注意问题审理后的处理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方式与程序抗诉的方式与程序全面审理原则(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共同犯罪,刑事和附带民事)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的提起二审审判原则二审审理方式二审审理程序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开庭审理:应当开庭的情形:事实和证据、死刑、抗诉、其他不开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共犯问题:部分上诉、共犯死亡、共犯上诉不加刑自诉案件:二审的反诉、二审的和解、二审调解附带民事:全面审查;分别生效;有错的审判监督程序,一并处理;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上诉、抗诉的主体(一)享有上诉权的主体1.在我国,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人员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的效力。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只享有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抗诉的权利,但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4.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二)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新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谢安平教授授课

最新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谢安平教授授课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谢安平教授本讲结构:本讲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

本讲内容在以前年份司法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知识结构图】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事诉讼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宪法(二)刑事诉讼法典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

(三)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0节刑事诉讼法-立案 侦查(1)-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0节刑事诉讼法-立案 侦查(1)-谢安平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 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 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 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二、询问证人(刑诉法 124-127 条) (一)人数、地点 1.为保证询问证人的合法性,询问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 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4.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同一案件有几个证人需要询问的时候,应当对每个证人单独进行询问。询问某个证人 也不得有其他证人在场,更不允许采用座谈会形式,让证人集体讨论和作证。 (三)特殊证人的询问 对特殊证人即聋、哑、外国籍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和未成年证人,与 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同。 (四)询问的步骤和方法 第一,应当先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二,侦查人员应当告知证 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第三,询问证人应当首先 让证人把知道的案件情况连续地陈述出来,然后再有针对性地提问;第四,侦查人员询问 证人时,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 法方法询问证人。 (五)笔录制作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的制作程序、要求和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相同。 证人请求自行书写书面证词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 三、询问被害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另外,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告知其有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独角兽特别提醒】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围绕 6 个知识点掌握: 1.主体;2.地点;3.方式;4.对特殊人的问;5.对多个人的问;6.结束程序 (制作笔录的 4 步)。另外,请求自行书写的,应当准许。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2

法律常识专题讲座授课老师:徐燕平授课时间:2011年6月23日授课地点:教学楼参加人数:305人授课专题: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授课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理母法条第1条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82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相关法理一般认为,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宪法诉讼。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同时,刑事诉讼是一种由一系列诉讼行为连接起来的动态锁链,这些行为必须由有关机关和个人实施。

根据这些参与者在诉讼中的使命、作用或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的诉讼义务的不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作为审判职能惟一承担者的人民法院;二是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即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三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2节刑事诉讼法-侦查(3)-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22节刑事诉讼法-侦查(3)-谢安平

九、通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决定通缉,但是通缉令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发布。

通缉的程序和要求: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需要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作出通缉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2.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被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4.通缉令中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5.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

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6.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7.被通缉的人已经归案、死亡,或者通缉原因已经消失而无通缉必要的,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在原发布范围内通知撤销通缉令。

第三节 侦查终结一、两种侦查终结(一)正常情况侦查终结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结果是移送审查起诉。

(二)特殊情况侦查终结1.条件、处理条件,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应当撤销案件。

2.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另外,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二、侦查羁押期限1.《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3个月)2.《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谢佑平-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刑事诉讼法学主讲人谢佑平-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学科地位 与刑法学的关系:
程序法与实体法
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安全,维护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地
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
罚犯罪分子,保障无 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法律,积极同犯罪行 为作斗争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

刑事诉讼法学
主讲人:谢佑平
课程要求
了解本课程的性质 和地位;掌握本课 程的基本知识和相 关理论;运用本 《刑事诉讼法》解 决司法实践中的基 本问题。
指定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谢佑平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版
课外阅读书
公安机关的职权 ①立案权:公安机关管辖的 案件。 ②侦查权:刑事诉讼中的主 要侦查机关。 ③执行权:负责对判处管制、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的执行
2、人民检察院
性质与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代 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是我国的司法机关之 一。
检察职能
①立案阶段的职权:贪污、 贿赂犯罪,国家机关人员的 渎职犯罪等 ②侦查阶段的职权:检察院 管辖的案件 ③起诉阶段的职权:审查起 诉和提起公诉权 ④审判阶段的职权:支持公 诉和审判监督权 ⑤ 执行阶段的职权:执行监 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樊崇义:《刑事诉
讼法学》,法律出 版社
课外阅读书
谢佑平:《刑事司法程
序的一般理论》,复旦 大学出版社
谢佑平: 《证据法
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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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谢安平教授
本讲结构:
本讲主要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目的、任务和历史发展。

本讲内容在以前年份司法考试中基本不涉及。

但是,随着对考生法学理论水平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这一部分内容的考核将会逐步增加。

【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刑事诉讼法典
即1979年7月1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
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方面。

(三)有关的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国家赔偿法等。

(四)有关的法律解释
主要包括:
1.1998年1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
2.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3.1999年1月18日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4.1998年4月20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最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五)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六)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刑事诉讼法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三大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惩罚并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所谓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

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在内容上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

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
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三、诉讼效率
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等诸项内容。

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其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二、刑事诉讼主体
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

三、刑事诉讼职能
1.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2.现代诉讼模式下,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的范围之内;辩护必须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

四、刑事诉讼结构
横向结构。

控辩审三方互动的基本格局,现代诉讼的横向结构是控审分离、控辩均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

五、刑事诉讼的阶段
(一)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1.直接任务;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诉讼行为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真题演练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2005-2-21)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疑编号5027750101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因为不公正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可能使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所以,D项不正确。

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和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则是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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