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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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重建

基本原则在法的结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最根本的指导作用。当前,以法群形态为特征的国内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存在不少弊端,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立法显得十分必要。在分析确立我国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紧迫性和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重新构建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体系。

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

一、确立我国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紧迫性和意义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了10多部自然资源方面的单行法律,但这些法律比较单一和分散,难以遏制我国自然资源全面枯竭的严峻形势。因此,重构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对我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确立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意义

首先,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虽然已建立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大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实行的是针对不同资源对象而分别单项立法的模式,而没有综合性自然资源法。正是由于单项法之间没有共通的原则和制度,所以不能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其次,伴随着全球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全球也迎来了“可持续发展与第三次法律革命”。可以说,在可持续发展时期,环境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可持续发展观的强烈影响。所以,确定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必然能很好地吸收和体现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指导思想的法律价值取向,

进而贯彻到单行法的各个方面。

(二)确立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实践意义

首先,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中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自先制定方案,后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这在现行的自然资源法实施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的自然资源单行法对应着不同的执法部门。其次,由于自然资源法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的法律法规所调整对象的复杂性以及在立法技术上缺少与之相对应的多样性,往往导致其在规则设计上达不到理想的周延性。所以,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往往过于拘泥于法律条文的规定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二、确立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客观要求和现实依据

(一)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自然资源的共同属性和本质特征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尊重自然规律,适应自然资源法的规律性要求。从总体上看,从自然资源与生态经济系统的结合上,整体性、稀缺性、多宜性、地域性等都是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反映了自然资源整体存在的规律性。再加之全球性资源态势的迅速恶化和我国自然资源形势的日趋严峻,都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最直接的客观依据。

(二)法律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自法理而言,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

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基本原则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最根本的指导作用。所以,在确定自然资源法时,我们要充分考虑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性和指导性,即它所负载法律价值的根本性和生效领域的完全性。

(三)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基本价值追求

法律的确立都是一种人为活动,都必须是基于客观现实的需要和价值追求来考虑。在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开发利用与自然资源的承载力之间的平衡。因此,应该以“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并举原则”作为概括,既符合自然资源本质属性要求又不至于使人们首先在感性认识上就陷入了“纯粹保护”,而忘记发展的误区之中。

三、我国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的重新构建

(一)保护优先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原则

所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的承载能力,使之能达到持续利用。它要求我们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考虑到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极限”,保证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和再生能力。同时,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就应当确立保护的优先地位。这种保护应当强调自然资源总量上的动态平。还要强调保护并不是消极的保护,要与培育改造结合起来。

(二)开源与节约并重原则

开源与节约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两者有机的结合构成了缓解我国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的基本途径。所谓开源,就是扩大资源的开发。首先,要做好资源开发的超前准备,与后续开发相结合。其次,要加快替代资源研发,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积极开发新材料,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减少环境污染。最后,要做好综合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开源固然重要,节约更不可偏废。所谓节约,包含两个涵义:一是“节省”,与浪费相对立。二是“集约”,与粗放相对立。目前我国提出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这对于促进资源的节约,缓和资源供需矛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自然资源产权化与有偿使用原则

自然资源稀缺是永恒的主题。自然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商品属性,这是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就是指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或受益者应当为之支付与所利用物价值相当的费用。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使用人向所有人缴纳必要的费用,乃是民法的财产法原理在环境法中的体现。惟有确立此原则,才能减少我国自然资源大量浪费,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因此,应通过法律的手段合理划分资源产权,建立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体系,以此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

要能力的发展。把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是当前我国自然资源立法的客观要求,是由自然资源法的本位所决定的,并与自然资源法追求的代际公平直接相关。一方面,在自然资源法看来,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整合,只有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站在共同利益之上,才能协调好各层次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自然资源法只有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分配才能保证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以求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以及资源分配与利用的公平,给世世代代以公平的发展权。

参考文献:

[1]孟庆瑜,刘武朝.自然资源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2]李志龙.论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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