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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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关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建议论文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法律保障作用。

然而,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过窄,缺乏替代方案,环境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活动。

大多数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已通过立法或国际条约采纳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对象和范围已经涉及到具体的建设项目以及立法、规划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制定和开发区的建设等宏观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作为经济建设活动所必须遵守的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建设的全面规划、工业发展的合理布局、新污染源的严格控制和老污染源的强化治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应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度重视,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环境事业的健康发展。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的模式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首创于美国。

继美国之后,瑞典、澳大利亚分别在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74年的《联邦环境保护法》中效仿美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随后西方各国陆续将这项制度推广开来。

我国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吸取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原则规定了扩、改、新建工程时,必须要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这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式确立。

1980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范围和内容。

1981年和1986年又两度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到1994年的3年间,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数分别为36366、34276和31476,分别占当年建设项目数的61%、57%和63%。

从听证会制度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从听证会制度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称“ 环评” e 程序 和 内容公开 、 )j 透明, 让公众 了解环评 的相 关信 息, 才能使 环评 的结论真正反映不 同利益放的需求。 相较之 下, 我国
的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还处于刚刚起 步的阶段 , 国的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 中的公众参与机 制更是 处于名存 实亡 的尴尬境地。 范和 我 规 完善我国环评  ̄2A 参与机 制, -k 应该从完善公 众参与环评 的方 式开始 。
与方式 具有很大 的随意性 , 规范化程度 较低 , 在环 评制度 中的 法》 根据该法规定 , , 美国听证会分为正式听证会和非正式 昕证 公众参与方式同样存在这样的 问题 。我 国在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 会。对于一切联邦行政裁决, 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都应 该进
中 引进 公众 参 与机 制 是 2 世 纪 9 O O年代 以后 的事 情 。 93年 国 行 听 证 。 作 为 最 正 式 的 参 与 方 式 , 境 质 量 委 员 会 对 于 环 境 影 19 环 家 环 保 局 等 四部 委 发 出的 《 于 加 强 国 际金 融 组织 贷 款 建 设 项 响评价程 序中听证会的发动规定 了严格 的前置条件 : 关 当对拟议 目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公众 参 与 的方 式 明 确 规 定 行为 存在实质 性争议 , 听证会 召开成 为必要 时, 管机构应 对 使 主 可 以采 用“ 《 众 意 见 征 询 表》 召开 座 谈 会 和 邀 请 参 加 《 价 当主 持 召 开 听 证 会 。 发 公 、 评 大 纲》 《 告 书》 与 报 审查 会 议 的 形 式 进 行 ” 98年 国务 院 ( 设 。1 9 健 此 外 ,其 他 一 些有 关 环 境 方 面 的 法 律 对 于 ” 证 会 的举 行 ,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浅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简称环评制度)是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其兴建之前,对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环评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经环境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法律制度,它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和严格的管理制度,截至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

1公众参与概念公众具有环境权,即公民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即公民有要求享受优良环境的权利)和恶化环境拒绝权(即公民有拒绝恶化环境的权利)。

公众参与是指以社会群众、社会组织、个人行为或单位为主体,在其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行动[1]。

让公众参与到项目开发、项目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来是公众环境权的真正体现。

通过公众参与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社会、对居民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从而减少居民投诉,保证环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也使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其环境效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最广大公众的利益。

实质上是项目方通过环评工作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信息交流,使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它特别强调的是项目方同公众之间联系、交流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它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利益双方矛盾纠纷的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于2006年2月14日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环境权益的尊重,赋予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与途径。

现阶段,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评机构采用公开相关的环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举办环评报告专家评审会等方式使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当地居民等参与到规划项目、建设项目的环评过程中,以此来提高环评决策的全面性和科学性[2]。

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简介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旨在加强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重视公众的意见和诉求,提高环境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

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条例》、《公民环境权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众评价的内容、方式和范围,明确了公众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为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实施方式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听证会、公众参观、网络公示等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是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途径。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评价机构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将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公开在评价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社区、企业、学校等场所发布,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收公众对环境影响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环境影响公众评价制度的一个有效方式,旨在广泛听取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和建议,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在公众听证会上,评价单位会以公众听证会告知书形式向社会公开通知,告知听证会的地点、时间、程序等详细规定。

公众参观公众参观是指公众参观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设施、工程和场所,了解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包括工程场所、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情况等。

公众参观旨在帮助公众了解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同时要求评价人员将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信息与公众分享,通过公众参观的方式增强环境保护的透明度。

网络公示网络公示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公开和传播,实现信息公开的便捷和高效。

通过网络公示,公众可以了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内容、方式、结果等方面的信息,便于公众随时参与或监督。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作者:周玉华王丽娜来源:《北方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被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群体性事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频繁发生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要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力量,使其更好的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NGO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2-03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人们开始关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建设中。

然而,随着社会进步和技术发展,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求,亟需进行完善与创新。

首先,我们应该意识到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

例如,评价内容繁琐,程序繁冗,使得评价过程过于耗时。

另外,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待提高,往往存在不同专家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导致评价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和惩治机制薄弱,使得一些企业能够逃避责任,造成环境污染。

这些问题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缺乏有效性和权威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进行完善与创新。

首先,可以通过简化评价程序,减少重复审批环节,提高评价效率。

此外,还应加强评价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和标准,采用多学科、多视角的综合评价方法。

通过提高评价的专业性,评价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创新还需要加强监督和惩治机制。

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评价机构和评价过程的监管,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影响大、严重违法的企业进行重罚,形成有效的惩治机制。

这将对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其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此外,还可以通过引入社会参与机制,增加公众的参与度。

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主要受益者和利益相关方,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公众的监督和参与能够促进评价的公正与透明,既能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也能够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我们应该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只有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更加科学、有效,为环境保护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而言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

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

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

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评估某个项目对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公众参与是环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加环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下面我将列举一些环评公众参与建议意见,希望能对相关部门的决策有所帮助。

1.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环评报告和评估结果。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风险,并对相关决策提出合理建议。

2. 建立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如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评过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提供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评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通过增加公众的环保知识,使其更好地参与环评过程,发挥自己的作用。

4. 加强环评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干预,保证环评过程的公正性。

5. 鼓励公众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评工作,发挥其在环保领域的专业经验和影响力。

通过多方合作,共同推动环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强化对环评报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可信。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环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7. 提高公众对环评决策的参与度和决策权。

通过开展民意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公众对环评决策的态度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8. 加强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和回应,及时回复公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公众参与环评过程是一种权利和责任,相关部门应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要求。

9. 加大对环评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评工作的知晓度和参与意愿。

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教育等方式,普及环评知识,鼓励公众参与环保事业。

10. 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法律的保障,确保公众在环评过程中的参与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节 能 环 保 C h i n a S c i e n c e & T e c h n o l o g y O v e r v i e w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完善
伍 婷 婷 梅 晶 ( 1 . 安顺市环境 工程评估 中心, 贵州安顺 5 6 1 0 0 0 ; 2 . 安顺市环境监测站, 贵州安顺 5 6 1 0 0 0 ) 【 摘 要 l随 着经济 的发展 , 人们 越 来越 关注环 境 问题 , 尤其在环 境 影响评 价 制度 中公众 参与 的 完善 方 面 , 受 到越 来越 多业 内人 士的 广泛 关 注。 本 文分析 了我 国现行 环境 影响评 价 制度 中存 在 的一 些弊端 , 并详 细探 究 了解决这 些弊端 的有 效策略 , 以期 能 不断 完善我 国环境 评价 制度 中公
1现行制度 中公众参与 的缺陷
我 国现行 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中公众参与环节还存在 一些缺 陷, 不利于公众参与的顺利进行及效果 的提升 , 现将其详细分析如 下: ①公众可参与的领 域过小 。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 环境影响评价活 动中广大公众应该 是参与的主体, 这里所说 的公众指的是直接或者 间接受到影响的团体及人群 , 甚至包括对环境 问题十分关心的团体 或者个人 。 但是在实 际生活 中, 很多环境评价机构为了简化环节 , 他 们在选定公众代表时没有全面考虑代表的利益 因素 、 环境意识 、 文 化水平等情况 , 所选定的公众集 中在特定的范围 中, 不具有广泛 的 代表性 , 这就使参与行为不 能充分发挥群策群力、 集思广益 的作用 , 最终使得受 到环境影 响的人群没有机会表达 自己的意 见与建议 。 ②参与时 间过于滞后 。 在 实际的环境 影响评价活动 中, 公众并没有 在项 目规划之前参与到评价活动 中, 没有全程 参与活动的机会。 一 般情 况下 , 都是规划机构立项滞后 , 在所开发 的项 目被政府机构审 核过后才开始评价 的。 在该 阶段 项 目的工艺 路线、 规模 、 产 品方案 、 布局 等都 已经敲定 , 环境评价只是对 细枝 末节 提出一些修改措施 ,

浅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浅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综述与综论H A I X I A K E X U E年第6期(总第期)海峡科学浅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钟志鲲[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公众基于环境权和外部性理论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展程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已经出台,但公众参与环评的程度和影响还不大,有关制度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意识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项目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保护机构与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

为使规划或项目被公众充分认可并提高环境效益,规划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居民、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与规划、建设项目的论证与监督管理,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初期环境可行性论证、建设与生产过程中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进行直观评价和监督管理,这种过程和行为就称作“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发展程度,直接体现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展程度,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

1公众参与对环评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对拟实行的规划、开发或建设的项目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从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评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要远远好于在损害发生之后再进行事后恢复的救济对策。

因此,当美国于1969年在“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中首创了环评制度之后,这项制度很快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和效仿,并为各国立法所确立。

我国的环评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并于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正式建立了环评制度。

1.1公众参与有助于确保环评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它可使规划或项目影响区的公众能及时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信息,有机会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各种利益冲突和主张都能够得到倾听、辨析,确保每个利益群体能够获得程序上公正的对待,从而使政府的环境决策更容易获得认同和支持,也有利于说服反对者减少冲突。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逐渐提高,公众参与是其中重要的环节,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剖析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为了环评工作更好的开展,需要对公众的参与意识进行提升,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工作,促进环境信息的公开,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问题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是重要的环节,这项工作主要是指在项目前期开发和施工过程当中,建设单位、环境主管部门、环评单位公开项目基本情况、环境影响等信息,让公众尤其是可能受影响公众能够对可能会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充分的了解,从而发挥出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监督作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能够符合环保要求,实现经济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

1 公众参与的必要性1.1 能够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到环境评价当中去,能够更好对项目进行协调,从而降低或减少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这样也能够对其中存在的一些技术上的缺点进行弥补,使在建设项目中对于环评的相关预测能够更好的分析和完善,保证项目的规划和设计,将其对环境的影响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1.2 能够帮助企业避免环境纠纷科瑟是西方社会学冲突学派中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一种观念就是:冲突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无论是任何项目还是工程,其中存在的冲突是正常的,重要的是将这些冲突能够公开,从而更好的针对项目提出合理建议,这样才能够将冲突的负面影响变成正面的,而公众作为项目中的重要主体,对周围的环境非常了解,因此,如果公众能够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去,能够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识别更加充分,也能够对周围的环境形成更好的保护作用。

2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2.1 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能够让公民自愿的去参与的前提条件,在民主社会中,信息的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标准和相关条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信息的公开只是其中的重要一项内容,但是从公众参与的实际情况来说,对于环境信息的获取,还是对项目的了解程度,都处于一个弱势的位置,自身的生活环境总是会受到影响,那么政府和相关的部门作为环境评价工作中的主体,有进行信息公开的责任,那么在这项工作中,什么样的信息是可以公开的,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让公众去了解,如何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去参与到这项工作中,仍需要进行制度化建设。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引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提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目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①。

公众参与制度已然成为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公众已经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元。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公众参与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逐步提升,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足以支撑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在实践活动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着眼于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中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问题[1],国内早期对公众参与研究较多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在环境法学界开始较为注重公众参与的研究则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环境公众参与在产生之初,无论是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均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治实践的丰富,在21世纪初,2002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最先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正式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具体规范,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②。

随后在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对其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配套制度等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③。

有关环境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在21世纪初达到高潮,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积累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环境法领域的公众参与是行政公众参与的延伸与拓展[2],另有学者认为环境公众参与的特殊性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于晶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浅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浅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的效果对环境决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显著的影响。我国现阶段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相关规定并不
完善 , 鉴 于此 , 文对公众 参与 制度 的相 关 内容进 行 了简要 的分析 。 有 本 关键词 环境 影响评 价 公 众参 与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o 9 (o 90 -3 ・2 10 - 5 22 0 )50 8 0
我 国吸 收 国 外经 验 , 合 我 国实 际 , 2 结 于 0世 纪 7 O年 代 末 开始 实
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9 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 17 环境影响
行 的具体程序予 以具体说明 , 使得现实 中无法操作 ; 环境影响评价 《
评价的概念 引入我国, 首先在环境质量评价方面开展了工作。9 9年, 法 》 就 公众 评 论 期 限作 出规 定 , 种 做 法 根 本不 利 于 公 众 充 分的 表 17 未 此

环境 影 响 评 价 制度 在 国 际 国 内 的发 展历 程 与 现状
( ) 际方 面 一 国
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于 2 O世纪 6 O年代末首创于美国, 美国 16 众民主权利和环境基本权利 的实现, 99 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 改善和经济 年《 圈家环境政策法》 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 中
公众 参 与是 指 项 目方 通过 环 评 工作 同 公众 之 间 的一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是 指 对 规划 和 建 设 项 目实 施 后 可能 造 成 的环 境 影 评 价 的层 面 分析 ,
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 ,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 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

环境评估师的工作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评估师的工作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评估师的工作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评估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之一,而在环境评估师的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公众参与可以提高环境评估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探讨环境评估师在工作中如何促进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 公众参与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确保环境评估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机制。

公众是环境受影响群体的代表,通过他们的参与,可以提供宝贵的信息和意见,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还可以提高决策的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增强决策的合法性。

2. 公众参与的形式环境评估师在工作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来促进公众参与。

首先,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邀请公众代表和相关利益方参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环境评估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反馈。

此外,可以与当地社区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环境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

3. 公众参与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该贯穿整个评价过程的各个阶段。

首先,在环境评估的初期,环境评估师可以组织公众参观考察现场,了解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在评估报告草拟和公示期间,可以通过公开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并在报告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最后,在评估报告最终确定和决策阶段,环境评估师应公开发布最终报告,并回应公众的关切和疑虑。

4. 公众参与的挑战和对策在环境评估师工作中,公众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不足,缺乏对环境评估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公众参与可能导致决策过程过于冗长和复杂,增加成本和时间。

为应对这些挑战,环境评估师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环境意识和参与能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社区、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合作,共同促进环境评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实施。

综上所述,环境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分析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摘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很复杂的,而且有着明显的系统性。

而增加公众参与度有利于更好的发展环境保护的内涵,改善我国现今的环境状况,使得环保机构可以更加高效的开展工作,在整个环境治理工作中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

本文论述了我国公众环保意识的发展以及公众参与度渐渐提高的过程,指出了这一过程中的可借鉴之处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为有关专业人士带来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措施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将公众参与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且公众参与对于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所以,必须针对公众参与开展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且需要将项目进程与环境联系起来,以促进公共参与程度的提升,使我国的经济建设能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不仅如此,公众参与程度的提升对于规范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觉醒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以下主要围绕着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积极作用展开简单分析与探讨:一、公众参与在环境评价中的积极作用第一,环境评价所针对的一般都是对环境有不良作用的项目工程或者是公共政策,这势必对公众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在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保证公众作为参与方的知情权。

将此作为切入点可以看出,公众参与环境评价是其固有权利,这个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第二,公众的参与可以提升评价工作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采用公众评价的方式本身就是民主性的体现,且在此期间公众的知情权也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且公众的督促也能够使得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来进行工作。

二、我国环境影响公众参与工作中的不足(一)公众参与没有明显的边界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入公众参与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公平、公正,但实际工作期间却可能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基本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这使得整个环评工作的质量都大打折扣。

(二)环评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公众参与工作第一,环评企业的调查对象一般都是企业或单位法人,往往忽视了区域,而问卷调查工作一般都是由居委会完成的。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世纪随着人类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开辟了公众参与制度的先河,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

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克服和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在环保领域的缺陷,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处理环境纠纷,环境保护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利益主体,实施公众参与制度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通过公众的力量,也能更好的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利益。

由于我国公众参与制度还不健全,对此笔者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希望以此唤醒我国法律政策的制定对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视,给环境问题的解决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和作用(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涵义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众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

然而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的学者认为“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的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资源决策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及其代表根据环境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参加环境保护,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环境经济行为以及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

综合以上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平等的参与与其环境利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这里的公众应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参与范围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救济等不同阶段的环境法律实施活动。

“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国家纷纷兴起政府治道变革的浪潮,虽然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尽相同,但却有着共同的本质特征,即重新定位政府职能,把政府主要职能界定为“掌舵”而不是“划桨”;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还权于社会,与公民社会合作治理,政治权力向公民社会回归,扩大公民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直接参与”。

论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

论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

论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摘要】通过对我国内地与我国台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参评阶段等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的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比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是指项目方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双向交流,使项目本身得到可能被影响公众的信任和认可,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由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公民的参与权利自然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比分析中国与中国台湾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政策,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的措施与建议。

一、中国内地与台湾环评制度中公众参与的比较(一)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的比较分析1.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中国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中有提及公众参与的内容,如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06年3月18日又正式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要求、组织形式等。

但细究条文仍发现存在操作性不强的缺陷,如其中的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1]该条文关于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的原则、阶段、范围、主体、方式等制度性规定则没有明确。

2.台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台湾环境影响评价也指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最初是台湾行政院1854号会议决定:今后政府重大建设计划、开发观光资源计划,以及民间兴建可能污染环境之大型工厂时,均应事先作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再行报请审核办理。

1985年,行政院正式通过并施行加强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方案。

1990年,施行5年的方案已经到期,直到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仍在立法院待审。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问题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问题
二、 环 境影 响评 价制度 中的公 众参 与程序
《 环境 影 响评 价法》 第五 条规定 , “ 国家鼓 励有 关单位 、 专家 和 十一 条也规 定 , “ 专 项规 划和建 设项 目的环评 文件在 报批 前 , 除国
家规 定需要 保密 的情形 外, 应 当针对可 能会造 成不 良环境 影响 并
环境 影 响评 价制度 的过程 包括 一系 列 的程 序 。在实 际运 行 境 影响 评价 中 的公众 参与 内容 。公众 参与 的主要 形式 是听 证 会
中, 环 境影 响评 价的 工作 流程可 以不 同, 而 且各 程序 之间 的顺序 和论 证会 。 从这些 法律 规定 的 内容 不难 看 出 , 公众 参 与环境 影 响 也是 可变 的 。 一种 相对 完备 的环 境影 响评 价过程 , 应 当符合 以下 评价 的程度 , 对于 环境影 响评 价功能 的实现 以及我 国环境 保护工 基 本要 件 : ( 1 ) 能够 基本 适应 已知 的所有 对 环境造 成 显著影 响 的 作 的具体 落实 , 都具 有着 重 大意义 。
的 重视 , 并 为许 多 国家 所借鉴 。环 境影 响评 价简 称环评 , 英 文缩
写E I A, 即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I mp a c t A s s e s s m e n t 。 依据徐 祥 民教授 的 切 活动 , 不 仅包括 建 设项 目的环 境评 价 , 而 且还 包括政 策 、 规划 、 立法 等 的战 略环境 评价 。 对 一个 建设 项 目的环 境影 响评 价来 说,

项 基 本制度 。至 2 O世 纪 7 O 年 代末 美 国各州 相继 建立 了各 种 能 参加 决策 过程 并且 防止 和化 解公 民和政府 机构 与开 发单 位之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内外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问题。

在近些年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外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在逐步完善和改进。

2023年,公众参与将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公众对于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求和参与意识都将进一步加强。

随着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也将日益凸显。

在国内,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趋势:首先,公众参与的内容将得到扩展。

如果过去,公众参与主要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期内的意见反馈,那么未来,公众参与将包括更广泛的议题,如可行性研究的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的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的公众参与等。

其次,公众参与的目的将变得更加明确。

未来,公众参与的目的将更注重于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而不仅仅是收集和反馈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将被看作一个广泛而系统的公民学习和环境教育的过程,以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公众的环境素养和提升公众的环保行动。

第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

除了常规的参与方式,例如公众听证会和公众咨询等,未来还有更多新型的参与方式,包括社交媒体、分享平台等,可以积极地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技术,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和效果。

在国际上,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也表现出以下几个新的趋势:首先,公众参与将成为环境保护的核心。

欧盟已经在其环境计划中把公众参与列为优先任务。

这意味着,在未来,公众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可以掌握更多的措施来保护环境。

其次,公众参与的方式将更加清晰和严格。

在国际上,公众参与的形式和程序往往比国内更加清晰和规范。

未来,公众参与的标准和流程将会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以制约和规范公众参与的行为。

第三,公众参与的层次将得到提高。

未来,公众参与将更加注重“从底层到顶层”的方式,将公众参与从基层进行扩充与深化。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完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05级法学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

但同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这部法律也留下了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本文着重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缺陷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的预断评价,是指在进行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对策。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

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制度。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公开进行调查并听取公众对评价程序的意见,便于环境影响评价赢得公众支持,能够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促进决策民主化,提高决策透明度。

但总的来看,我国法律制度中缺少公众参与的具体规定。

实践操作中,环境影响评价是由政府主导并组织的,此工作往往被视为组织编制机关的内部工作,公众往往也说不了什么,公众缺乏实质性的参与,多流于形式。

具体缺陷如下:1.缺乏信息的及时告知。

目前很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公众参与之前常常不能将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的具体内容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详细地、明晰地向群众传递。

由于缺少对项目情况的全面了解,群众意见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就大打折扣,并由此使得知情权难以得到落实,监督权亦无从谈起。

2.参与方式单一。

目前所采取的公众参与方式较为单一,大多是向有关人员发放设计千篇一律的征求意见表格,回收后加以初步或简单的汇总,就将其作为公众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

《2024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国家战略。

环境影响评价(EIA)作为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其公众参与的立法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公众参与的程序不够明确,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参与程度不够深入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和效率,也制约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较慢,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化。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程度普遍较低。

此外,公众对环保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够,也影响了其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保障。

四、解决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立法的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方面,要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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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 河北学刊 Jan.,2009第29卷第1期 Hebei Acade m ic Journal Vol.29 No.1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陈 勇,于彦梅,冯 哲(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18)[摘 要]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方式。

目前,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立法与实施缺陷有听证代表与主持人遴选、听证笔录的拘束力以及公众参与权的法律救济等,为构建与完善中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政制度,应当转变政府观念,提高公众环境参与和维权意识,完善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基金项目]2006年度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200602018)[作者简介]陈 勇(1954—),男,河北省定州市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及行政法研究。

于彦梅(1978—),女,河北省正定市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

冯 哲(1977—),女,河北省辛集市人,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1-0158-03 [收稿日期]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除国家保密的情形外,“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然而,该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2007年5月30日,关于厦门市宣布缓建“海沧PX 项目”的新闻报道见诸各大媒体,由此引发的讨论此起彼伏。

对公众参政权的热切呼唤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听政制度设计的缺憾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试图从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高度认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听政制度,从而寻找解决方案。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价值与功能(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管理社会事务。

”参与环境管理并对环境事务发表自己的见解,是现代社会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等法律法规对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作了具体规定,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是保障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公民环境权实现的重要方式环境权是一个包括一系列子权利的权利群,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体。

第一,环境资源利用权。

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世世代代对环境的永续利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二,环境状况知情权。

是环境权主体获得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经济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环境状况等有关环境信息的权利。

这一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第三,环境事务参与权,或者称之为环境决策参与权,包括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等。

第四,环境损害请求权。

即公民的环境权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

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改变。

公众的民主参与意识、环境权利保护意识日益提高,环境权的诉求也日渐强烈。

如何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成为满足公民政治参与和环境权利保障的一种具体形式。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质是规划和建设项目方或环境评价工作组同公众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

此种交流的良性发展能够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以及社会可接受性,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第一,有助于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规划和建设项目引起的环境问题往往十分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确认其所引起的环境问题往往存在若干不确定因851素。

而公众尤其是直接受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人群,虽然在相关专业知识上有所缺乏,却十分熟悉和了解本地环境资源的情况,他们的感受是直接的、自觉的、敏感的,往往会意识到某些重大的环境问题和环境影响,他们的有效介入可大大充实评价方的实力,有利于制定出最佳的环保措施。

另外还可以使决策者更准确深刻地理解受影响人群的感受和要求,寻找更恰当的补偿和缓解措施,更好地权衡利弊,解决矛盾,避免后患。

因此,公众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规划和建设项目作出更准确、全面的环境影响分析和评价,从而保证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有助于提高人们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认识,减少环境群体事件发生。

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作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途径之一,其基本出发点是让环境决策更多地集中反映公众的意愿。

它可以保障公民的意愿得到合理的表达,环境决策更易得到公众的接受和认可,从而消除公众与规划和建设项目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减少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还有助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的有效性。

公众长期生活在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中,与建设项目的影响密切相关,让他们及时、全面地了解项目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日常监督,弥补常规监测和管理因成本太高等原因所形成的疏漏,促进企业重视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的有效性[1]。

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立法与实施缺陷(一)政府观念急需改变《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立法讨论期间,关于是否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曾成为各相关部门激辩的关键内容。

反对方认为,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召开听证会的做法在中国太超前;现阶段中国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让其参与到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除降低决策效率外,对于科学的环境决策毫无益处。

实质上,这种观念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实际的执行效果。

(二)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仍需提高从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环境保护立法至今,公民的环保意识迅速提升,改革开放进一步激发了压抑已久的公众民主政治参与热情。

在中共十七大保障公众政治参与权利的精神鼓舞下,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环境事务决策的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

但只有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实现由“政府主导型”向“社会自觉型”转变,才能真正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其实际的执行效果才会显现出来。

(三)听证代表产生程序及其构成仍有待完善听证代表产生程序及其构成是听证会能否准确反映公众意见的关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听证会一节虽然很周全地考虑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是受知识层次以及目前各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及公开方式等因素的限制,使得部分相关利害关系人群失去了接受遴选的机会。

另外,听证会的组织者既是决策者又是听证代表的遴选者,因而对如何保证听证组织者的公平、公正,尚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四)听证主持人必要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有待提高听证制度的本质是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决策者在此博弈基础上作出决策,应当全面考虑各方的意见,避免偏听偏信。

作为听证代表,发言时间及发言机会都应是平等的,这要靠听证主持人实际把握。

因此,听证主持人应处于超然中立不受行政决策者干预的地位。

而在实践中,听证主持人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中的人员担任,其与决策者属同一行政系统,不能保证其中立性与独立性。

(五)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刚性需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但对于听证笔录是否对决策是有一定约束力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决策的制定并不以听证笔录为约束,因而就导致了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听证代表的意见对决策的影响刚性不足。

以价格听证会为例,“逢听必涨”的“规律”已经使得听证会的公信力受到极大损害,公众对听证会的热情正在丧失。

环评听证要走出价格听证的这一轮回,必须增强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刚性。

三、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环评听证如何提高实效性,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转变政府观念,提高公众环境参与和维权意识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设立可以纠正、限制个人或少数人随意决策,限制政府权力。

听证机制并非是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机制。

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也不是倡导无政府主义,不是否认政府组织存在的意义,而是强调政府及其活动的有限性[2](P15)。

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通过宪法的授予,人民需要秩序方授权政府,而非需要智慧才授权政府。

因此,政府不能以“智者”、“精英”自居,而只能是秩序的提供者,人951◆政治学聚焦◆民才是权力的真正主人。

因此,政府观念必须转变,公众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也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实现。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听证代表遴选制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在环境信息公开方式的选择上,应以保证知识层次较低的人也能获取信息为标准,进而保证听证代表层的广泛性。

如何保证听证组织者的“公平、公正”,除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代表遴选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之外,在选取听证代表时,还要充分考虑不同的观点、意见的代表性。

可以规定持“反对”观点和意见的代表比例,要求反对者不少于参会者的三分之一。

(三)建立专职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是否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听证程序设立者预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鉴于此,可以考虑引入司法程序的中立理念,设立专职听证主持人制度,以保证其中立性和独立性。

专职听证主持人的选任,可以由相关部门举行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均进入待选的听证主持人资源库,以供随机抽取。

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听证主持人资源库应当以一个县(市、区)或者市级行政区域为基础设立。

(四)明确听证笔录对环境决策的拘束力行政听证制度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

非正式听证是指决策作出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决策者参考,决策无须基于听证笔录作出。

而正式听证是指决策作出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决策基于听证笔录作出。

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制度的现状来看,其属于非正式听证,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听政制度的实施。

应明确环影响评价听证制度正式听证的法律地位,建立听证笔录作为环境决策依据的制度,凡经过听证程序的,环保行政部门的决策必须依照听证过程中提出、经过对质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作出,不得考虑听证记录以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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