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地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四(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企业所得税法试题及答案————————————————————————————————作者:————————————————————————————————日期:2企业所得税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错)2、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在中国境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错)3、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4、企业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错)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对)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错)7、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违反税法规定被处的罚款不得扣除,但税收滞纳金可以扣除。
(错)8、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包括未使用)都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但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提取折旧。
(对)9、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损失净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10、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对)1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致的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不一致的,按企业财务、会计的处理办法计算。
(错)1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13、实行源泉扣缴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前,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1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错)15、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经税务机关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013年3月,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3.6 B.20.6C.27.2 D.41.22.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B.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D.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3.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10万元。
己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
2013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83B.8.83C.9D.104.2013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2013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万元。
A.294.5B.310C.325.5D.3305.在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规定中,损失数额较大的指的是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A.5% 5%B.10% 10%C.15% 15%D.10% 15%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企业购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B.企业提供中介代理收入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D.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收入7.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亏损15万元,2012年度亏损10万元,2013年度盈利12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企业所得税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2013年3月,某公司向一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 )万元。
A.13.6 B.20.6C.27.2 D.41.22.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B.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C.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D.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3.2013年某居民企业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设备价款10万元。
己知该企业2011年亏损40万元,2012年盈利20万元。
2013年度经审核的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013年度该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6.83B.8.83C.9D.104.2013年某居民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发生现金折扣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20万元。
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2013年度该企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万元。
A.294.5B.310C.325.5D.3305.在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规定中,损失数额较大的指的是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A.5% 5%B.10% 10%C.15% 15%D.10% 15%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 )。
A.企业购买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B.企业提供中介代理收入C.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D.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收入7.某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亏损15万元,2012年度亏损10万元,2013年度盈利12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万元。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练习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销售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C.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分别确认收入D.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
A.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C.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10%C.20%D.3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转让国债收入B.销售货物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和B属于征税收入,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
5.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B.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C.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为成本D.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所得税单选题
企业所得税单选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所得税处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B.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C.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D.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答案】B【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三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B.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C.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D.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答案】A【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 )的规定办理。
A.协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答案】A【解析】选项A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容讲解(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三)、企业汇缴项目审批及资料报送的相关规定(四)、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五)、企业汇缴申报的相关注意事项(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围凡在纳税年度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汇总企业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考题及答案
企业所得税测试题一.单选(20 分)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C )A.国有企业B.私营企业C.合伙企业D.外商投资企业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属于( D )A.本国企业B.外国企业C.居民企业D.非居民企业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销售货物所得,按照( B )确定A.合同签订地B.交易活动发生地C.销售方注册所在地D.购买方注册所在地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及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 ( B )。
A.25%B.20%C.15%D.10%5.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 B )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A.全部资产原值B.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C.关联方购买价格D.全部资产历史成本6.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赢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份,应当确认为( A )所得A.股息B.投资C.红利D.清算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 A )确定。
A.公允价值B.交易价格C.市场价格D.重置彻底价值8.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 B )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份外,准予扣除。
A.期初即期B.期末即期C.期初同期D.期末同期9.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 ( C )的部份,准予扣除。
A.工资总额 2%B.计税工资总额 2%C.工资薪金总额 2%D.薪金总额 2%10.甲企业 2022 年度的销售收入为 4000 万元,实际发生的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款待费为 100 万元,该公司按照( D ) 万元予以税前扣除,该公司。
工程款预付款扣除暂估价的规范
工程款预付款扣除暂估价的规范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紧张,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项目,甚至已经建成了工程。
为保证施工进度,需要预付部分工程款。
此时,对工程款的扣除暂估价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暂估价在支付时无法直接扣减或进行冲减,这就使得一些企业处于一种“讨价还价”的状态,而不是作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紧张的保障。
但如果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暂估价后企业仍存在资金不足情况时,会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甚至停工。
因此在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签订中要对相关支出进行明确和控制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那么工程款预付款扣除一般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扣减?又应如何处理?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暂估价的种类及扣除方式暂估价是指企业发生工程款支付时,为保证施工进度而暂时从银行借取的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其总额不超过发生时的银行贷款余额或者全部借款总额的10%。
从上表可知,暂估价包括发包人预付款和中标企业预付款两种。
对于预付款,不同类型企业是有不同扣除方式的。
例如部分地方政策规定,在竣工结算后,将对发包人和中标企业提交的预付款进行暂估价的扣除;部分地方政策规定,中标企业预付款超过预付款部分,按一定比例的额度进行扣除。
对于预付款的扣减,有的地方规定对单个预付款部分扣除暂估价,也有的地方规定对单个预付款总额扣除暂估价的部分可采取分项加总的方式进行扣除。
对于中标企业预付款的扣除按总承包金额从高往低的顺序排列。
在选择扣除方式时要考虑到实际问题,比如项目是否能够按时完成等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味地将价格高低作为扣减条件。
对项目来说,在采用一般情况下,对于暂估价可采用金额的一半作为扣除方式(即暂估价金额小于合同总价款)。
二、工程款预付款扣除暂估价计算方法工程款预付款扣除暂估价计算方法是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对项目支出的现金流量和利息支出等,按照企业负债总额(包括银行借款、有息负债、其他应付款、暂收款)为基础进行估算后计算出各项目所需的工程款扣除暂估价。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ppt5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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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按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下列“特 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享受所得税法和条例及国务院规定优惠的 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 5.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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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申报时选择对应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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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提要
一、汇算清缴的概念
二、汇算清缴的依据
汇算清缴的范围
六、法律责任
七、申报表填报及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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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 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 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 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 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款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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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五、年度汇算申报范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 征收两种方式进行预缴的纳税人(查账征 收进行A类报表的申报,核定征收进行B类 报表的申报)。 注意:1.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汇总缴纳 (财预[2012]40号、税总公告[2012]57号) ;2.年度申报范围(查账、核定)与汇算清 缴范围(仅限于查账,核定不汇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3)中关村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24)中关村示范区职工教育经费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25)中关村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6)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7)中关村示范区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文化科技融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3
2
1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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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研发费用和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时间:政策执行期限2012年-2014年
范围:原一区十园: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通州、大兴、亦庄;现一区十六园:增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房山、门头沟、延庆,并将大兴和亦庄合并为一园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01
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京财税〔2013〕2407号 )
2010年制定“1+6”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四条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练习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销售收入的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企业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C. 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属于视同销售,要分别确认收入D.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方式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是()。
A.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或销B.自产货物用于股息分配C.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D.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10%C.20%D.3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转让国债收入B.销售货物收入C.国债利息收入D.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和B属于征税收入,选项C属于免税收入。
5.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B.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C.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为成本D.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01-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关于查出以前年度的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
税务检查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1、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或汇缴结束后进行检查被查企业补税的税率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国税发[1994]132号税务部门在所得税汇缴期间查出的汇缴年度内的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查增的企业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与企业同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计算后,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补缴税款。
若合并计算后,符合两档照顾税率的条件,可适用两档优惠税率。
2、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所指“规定”可理解为按照减征幅度征税。
如某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所查补的税款,可按减半补税。
3、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企业虚报亏损的处理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国税函{1996}653号现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按征管法六十三条偷税的规定处理?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税收征管法考试试题
I ................. 税收征管法考试试题i : 姓名:第1题:单选题: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A税务所局长批准B稽查局局长批准C设区的市、自治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D设区的市、自治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第2题:单选题: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A 3%B 50%oC 30%D 50%第3题:单选题: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所采用的税款征收方式是。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第4题:单选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法定期限为()。
A 10日B 15日C 30日D 60日第5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输税务登记的时间是()。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C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D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第6题:单选题: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审核并发给税和登记证件的时间为()。
A 10日B 15日C 30D 60日第7题:单选题: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在印章由()规定。
A国家税务总局B省国家税务局C直辖市国家税务局D地方税务局第8题:单选题: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年。
A 3B 5C 8D 10第9题:单选题:纳税人因人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A 1个人B 2个月C 3个人D 6个人第10题:单选题: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使用的发票是。
()A增值税专用发票B普通发票C专业发票D定额发票第11题:单选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684号)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谓清算,是指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偿工作。
第二章清算对象第三条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不再持续经营;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7、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第四条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如属于上述规定情形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并就其清算所得填写《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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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伊宁地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答四(征收管理)【标 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收管理【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2、企业亏损弥补的应注意哪些事项?答: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弥补亏损的相关注意事项简要如下:(1)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弥补应税亏损,应税所得不得弥补减免所得项目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2)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4)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资产损失造成亏损应弥补所属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固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6)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7)合并分立中的亏损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规定,一般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8)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
(9)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不能在投资方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为此,上述公司将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确认为自身的亏损不正确,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因为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亏损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3、应税项目所得能否弥补减免税项目亏损?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如某企业2009年度应税项目亏损-20万元,免税项目盈利120万元,则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免税项目所得120万元享受税收优惠,不弥补应税项目亏损,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如企业2009年免税项目所得为-2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120万元,则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
免税项目所得-20万元,只能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免税项目所得按规定弥补。
4、不征税收入及其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答:《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
同时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
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
由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或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企业在填报资产计税基础时,应按“0”填报,即税前允许计提折旧金额也就为“0”。
5、投资损失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就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
因此,原来反映5年结转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三项口径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作出明确。
(1)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3)关于利息和保费减计收入申报口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以及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按10%计算的部分,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
7、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如企业将外购房产升值后分配给股东,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升值部分没有纳入征税所得;而企业购入汽车用于分配,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则汽车贬值部分也纳入征税范围。
按以上购入时的价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显然存在不合理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答: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