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安全、规范、高效的开展,根据《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根据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为托管客户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风险指标的建立与监控,提出风险控制措施;法律合规部负责为业务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业务相关诉讼等法律事务;信息技术部负责业务系统的搭建与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产保管第三条托管业务的资产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成立募集所得资金、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以及由这些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利息、红利等。
第四条运营管理部配备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保管委托资产。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托管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第五条托管客户以保证金形式存放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将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封闭式资金划付路径,专人监督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变动情况,投资者保护基金另路监控手段,不同托管客户委托资产分账核算等方式,实现对现金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六条托管客户以证券类资产的形式存管在中国结算、基金公司等各结算机构的委托资产,公司通过监督记录各类账户的资产变动情况,核对托管客户持仓明细数据等方式,实现对证券类资产的安全保管。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资金、证券的核对方式,多角度的对集中交易系统、法人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中国结算公司等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文件中相关数据进行校验,保证资产的账账、账实相符。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起草说明
一、概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一项复杂的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指引和规定。
本文旨在就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以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能够更加规范和安全地开展相关业务。
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概述1.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定义和范围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利用信托方式,托管客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管理的业务。
其范围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等各类证券产品的投资和管理。
2. 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特点和风险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具有风险性较高、收益性较好的特点。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做好风险控制和管理。
三、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投资者资格审查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财务状况,以便金融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 业务风险评估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针对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和投资规划。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为其量身定制投资方案。
3. 协议签订在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前,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委托投资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4. 资金托管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将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划分开来,建立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时,应使用客户专用账户进行操作。
5. 投资决策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客户资金进行专业的投资决策,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和资产配置。
在投资决策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投资合规和安全。
6. 业绩报告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提供业绩报告,明确投资收益情况和资产配置情况。
客户有权了解自己投资的情况,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对业绩报告进行真实、准确的披露。
7. 风险提示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注意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2009年3月25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 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 C级(含)以上;(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 人以上,其中至少2 名具备2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书。
信托的操作流程
信托操作流程一、了解客户需求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时,我们会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包括客户的财产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等。
我们会以此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信托咨询服务。
二、制定信托计划在全面理解客户需求后,我们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目标,制定个性化的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通常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收益预期等内容,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的信托需求。
三、签订信托合同在制定完信托计划后,我们将与客户签订正式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将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管理、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事项。
客户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理解合同内容并同意遵守合同约定。
四、设立信托在签订完信托合同后,我们将着手设立信托。
这包括设立信托账户、转移信托财产等步骤。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信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投资管理在信托设立完成后,我们将负责投资管理。
我们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投资策略。
在投资过程中,我们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六、收益分配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我们将定期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通常包括定期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等方式。
我们会确保收益分配的及时性和合法性,以满足客户的收益预期。
七、终止信托在信托存续期间,如客户需要终止信托,我们将协助客户完成相关手续。
终止信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通常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我们会协助客户完成这些手续,确保信托终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审计和清算在信托终止后,我们将进行审计和清算。
审计将包括对信托财产的全面清查和评估,以确保客户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性。
清算将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我们会确保清算的及时性和合法性,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利益。
总结:以上是信托操作流程的主要步骤。
在每个步骤中,我们都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
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重要机构,信托公司在中国的发展与日俱增。
除了传统的信托业务外,信托公司还逐渐涉足私募股权投资领域。
本文将介绍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包括其定义、特点,以及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发展趋势。
一、定义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提供股权融资服务的一种投资形式。
与传统的公开股权市场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更加灵活多样,为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和定制化服务。
二、特点1. 限定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投资业务通常仅面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投资者。
这样的限制使得投资者能够享受到更专业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
2. 长期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之一是长期性,一般投资期限较长,可以达到数年甚至更长。
这种长期投资策略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把握企业价值的增长和退出时机。
3.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通常处于初创或成长阶段,风险相对较高。
但与此同时,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案例也往往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成为投资者的利润来源。
三、发展趋势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信托行业的日益成熟,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也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 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为了更好地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信托公司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包括投资经理、基金经理、风控人员等。
这将有助于提升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业务执行的效率。
2. 拓展投资渠道: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寻找潜在的投资项目,如与创业孵化器、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共同发掘有价值的企业投资机会。
同时,可以积极引入国外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作,跨境投资。
3. 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提高对于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信托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主动披露项目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提供给投资者更多的参考依据。
4. 注重风险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高,因此信托公司需要在风险管理方面下更大功夫。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
金斧子财富: 私募基金的运行是需要在一定的机构机关监管之下才能够运行的,尤其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仍处于开始阶段。
那么,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由那些棘手负责的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是什么,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有哪些?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有哪几个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部门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1、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
《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
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2、证监会金斧子财富: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加速发展,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
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公司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信托模式募集资金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上市退出、资产重组或资本运作获取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作为一个全新的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赢利模式提供了机会和挑战,但同时,也为当前与之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是一种资金信托,按先“筹资”后“投资”的流程进行操作。
《操作指引》第21条明确了信托公司是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中的独一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本的运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和设立基金,发行基金凭证 (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随即全部转移给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行使保管权和监督权,并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在发掘投资目标后,向受资公司进行投资,通过受资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投资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5)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就筛选项目、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6)项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担风险。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的发展趋势
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 累,信托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功能不断丰富
信托业务不断创新,功能不断丰 富,从单一的融资功能向资产管 理、财富传承等多功能转变。
风险管理不断加强
随着监管政策的加强和市场竞争的 激烈,信托公司不断加强风险管理 ,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流程 •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信托业务未来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 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 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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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
操作要求
严格筛选优质房地产项目,进行详尽 的尽职调查,保障投资者权益,确保 资金募集合规合法,对投资进行监督 ,最后做好清算分配工作。
资产证券化信托案例
01
案例概述
02
业务流程
某资产证券化信托案例,以集合资金 的方式购买某企业资产,通过资产证 券化实现融资目的,同时为投资者提 供收益回报。
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结构设 计、投资者认购、资金募集、投资监 督、清算分配等。
02
信托业务流程
确定信托目的和委托人
确定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可行性强,同时需要满足委托人的合理 需求。
确定委托人
委托人应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承担信托风险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 用状况。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依法设立信托,以信托财产为独立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业务。
信托业务流程是指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信托业务时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的一系列操作。
下面将从信托业务的准备阶段、设立阶段、运作阶段和终止阶段四个方面来介绍信托业务的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市场调研,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在开展新的信托业务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为信托业务的开展做好准备。
2. 制定信托计划,根据市场调研结果,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制定相应的信托计划,包括信托财产的来源、信托目的、受益人等内容。
3. 内部审批,制定好信托计划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信托业务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和风险控制要求。
1. 签订信托合同,在确定信托计划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划拨,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财产划拨给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作为独立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
3. 登记备案,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设立的信托业务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符合监管规定。
三、运作阶段。
1. 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2. 风险控制,在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不断进行风险控制,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3. 监督报告,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委托人提交信托业务的监督报告,确保业务的透明和规范运作。
1. 信托目的实现,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下,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将信托财产按照约定的信托目的进行分配或使用。
2. 终止登记,信托业务终止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终止登记,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3. 结案报告,最后,信托公司或信托部门需要编制结案报告,总结信托业务的整体情况和运作效果,为未来业务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信托业务流程的介绍,可以看出信托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需要经历准备、设立、运作和终止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程序和步骤,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信托业务的安全、稳健和规范运作。
银监会有效文件目录(2018)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68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5〕1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5〕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监管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7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23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37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联社和北京等农村银行属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6〕48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银监发〔2006〕84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6〕96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3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7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8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10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23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通〔2005〕43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14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15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5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56.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5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65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6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72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64.中国银监会关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的意见(银监发〔2007〕90号)6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22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08〕44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1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77.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3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48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81.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83.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8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9〕76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87.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8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7号)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9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9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95.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9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10〕27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9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10〕71号)10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10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10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10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10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10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10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11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和有关资料转送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5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11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11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11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11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1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0〕112号)1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2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12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1〕20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1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12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2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3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70号)131.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13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3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36.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13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38.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做好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9号)139.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4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2〕50号)145.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6.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148.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14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5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9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152.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15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1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155.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156.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37号)15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8号)158.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3〕39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0号)160.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16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监管评级内部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3〕44号)162.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1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1号)16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16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1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16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169.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17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171.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172.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5号)17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46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9号)175.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17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54号)178.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181.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15〕9号)18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18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展银行不规范服务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5〕26号)18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185.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43号)186.中国银监会关于报送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46号)18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18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18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16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15〕51号)19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2号)19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5〕53号)19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运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5号)19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19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6〕24号)195.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196.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197.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19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19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44号)200.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201.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2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54号)20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204.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57号)20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1号)206.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207.中国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20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209.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银监发〔2017〕7号)21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211.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212.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21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2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2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2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 业务概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通过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合同,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目标是实现投资者的资本增值和收益最大化。
本指引旨在提供操作指导,帮助信托公司顺利执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
2. 业务准备在进行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之前,信托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细则,确保业务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筛选优质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评估及筛选机制,选择具备良好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确定投资策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及市场行情,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3. 业务操作流程以下是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一般操作流程:3.1 投资者开户与风险评估•投资者须按照信托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资金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开户申请。
•信托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3.2 信托合同签订•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并约定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投资对象等关键条款。
3.3 投资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信托公司应按照预先确定的投资策略,对潜在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与评估。
•对筛选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调查与分析。
3.4 投资决策与资金调配•在完成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后,信托公司应开展内部审议与投资决策程序,决定是否投资于特定项目。
•若决定投资,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从投资者账户中调拨合适的资金投资于该项目。
3.5 投后管理与退出策略•信托公司应对已投资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并根据市场变化及项目运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根据约定的投资期限,信托公司应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以实现投资的收益最大化。
4. 风险控制与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涉及较高的风险,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托公司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措施:•建立风控体系:设立风控部门,制定风险控制指标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中国式PE的几种模式
中国式PE的几种模式传递正能量分享人生智慧中国最大商业智慧分享平台欢迎订阅微信号:JR-51888点击右上角按钮··· ,即可“分享到朋友圈” PE是股权投资的英文简称,其全称应是Pre-IPO。
投资者的目的是通过投资目标公司,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权,然后通过目标公司上市(IPO)退出获益。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一些PE者获取了高额的回报,一时间“全民PE”。
但是随着大潮逝去,更多的PE深陷泥潭无法退出。
美国的PE一旦传到中国,就迅速具有了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式PE。
那么实践中,中国式PE又具有哪些模式呢?本文重点介绍实践中发生的中国式PE投资模式及其法律结构。
一、境外上市退出的PE模式及法律结构 1. Citi 模式2002年底,花旗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下称“浦发银行”)达成结为“具有排他性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协议。
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花旗银行对浦发银行的股权投资采取分阶段入股的方式,即协议签订后入股5%;在2008前,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花旗银行可增持至14.9%,最终不超过24.9%。
根据该协议,在分阶段入股投资的基础上,花旗银行将通过实质性参与实际控制浦发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经过上述安排,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名义上设在浦发银行下,实则为按公司化运作的半独立运营中心。
一旦政策允许,信用卡中心将独立出来,成立合资公司。
而在此之前,双方承担对等的风险、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议,花旗银行提供技术和管理,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则计入浦发银行的成本。
信用卡中心的首席执行官和四个部门的正职均来自花旗银行,副职则全由浦发银行的人担任,首席执行官向一个由花旗银行和浦发银行各三人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员会”汇报。
另外,花旗银行还输出了一支比较有经验的团队,并提供了集团内最新版本的业务系统,所有的数据处理均集中到花旗银行在新加坡的亚太数据处理中心进行。
而就与浦发银行在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花旗银行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术援助。
信托股权投资法律解析及实务操作2
不再按持股比例分红,不再按持股多少享有表决权
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信托制私募基金(jījī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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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托与私募基金(jījīn)合作
,对外担保,投资等增加公司负债减少资产的行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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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nபைடு நூலகம்iróng)指引
三、债权(zhàiquán)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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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投资(tóu zī)到股权投资(tóu zī)的转换
(一)限制信托债权投资的情形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5号】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 监办发[2010]54号】
信托公司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严禁以 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 的贷款。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 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四、流动性不足(bùzú)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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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动性不足(bùzú)的解决
流动性不足(bùzú)指:融资方当期信托财产收益不足(bùzú)以 支付当期应付的税费、信托费用以及应付优先级受益人的当 期信托收益
(一)扩大融资规模; (二)信托受益权的承诺认购; (三)信托受益权的赎回与申购; (四)贷款型流动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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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页,共68页。
三、债权(zhàiquán)投资到股权投资的转换
案例2:四川信托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最终投资于河北某集团下属项目公司 的股权及债权。信托总规模为8亿元,其中优先级信托规模为4亿元,由四川信托向合格投资者 分期募集,用于向项目公司增资;次级信托规模4亿元,由河北某集团以对下属项目公司的4亿 元股东借款债权认购。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5•【文号】银监发[2008]45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45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三)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四)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五)目标企业的管理;(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融资业务涉及项⽬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号:银监发[2009]84号颁布⽇期:2009-09-03执⾏⽇期:2009-09-0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2008年三季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应对国际⾦融危机的背景下,信托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信托功能优势,拓展基础设施、民⽣等领域项⽬融资业务,对推动经济企稳起到了重要作⽤。
但在项⽬融资业务发展的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审慎经营意识出现减弱的苗头,积聚的风险隐患开始增加。
为有效防范信托公司项⽬融资业务风险,防微杜渐,维护⾦融稳定,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项⽬融资业务指引》等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信托公司要严格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管理制度,加强对项⽬资本⾦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
对股东借款(股东承诺在项⽬公司偿还银⾏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对该股东借款受偿权的情形除外)、银⾏贷款等债务性资⾦和除商业银⾏私⼈银⾏业务外的银⾏个⼈理财资⾦,不得充作项⽬资本⾦。
信托公司应要求借款⼈提供资本⾦到位的合法、有效证明,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核实认定。
⼆、信托公司不得将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于补充项⽬资本⾦,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资本⾦要求。
前述债务性集合信托计划资⾦包括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含投资附加关联⽅受让或投资附加其他第三⽅受让的情形)等⽅式运⽤的信托资⾦。
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公司私⼈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私⼈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约定股权投资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情形不适⽤前款规定。
三、信托公司应加强对项⽬融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和风险管理,审慎开展该类业务,确保信托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中国银监会⼆00九年九⽉三⽇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9.09.03,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5。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信托业务概述 • 信托业务流程 •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信托业务概述
信托业务定义
信托业务是一种基于信任关系的金融业务,由受托人根据委 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 分信托财产。
信托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 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或信托投资 公司,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继承人或权利享有者。
案例四:某证券投资信托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案例是一个证券投资信托案例,通过信托方式为投资 者提供证券投资平台。
该案例中,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 立一个单一的信托计划,受托人通过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受托人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具 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在投资完成 后,受托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并将信托 财产按照约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风险评估
合规运营
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确保信托 业务的风险可控。
信托业务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确 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信托业务风险评估要求
受托人评估
担保人评估
投资项目评估
风险分散
对受托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 、业务经验等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其具有承担信托业务的能力和 信誉。
05
总结与展望
总结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信托业务流程
信托业务流程包括委托、尽职调查、审批、签约、设立 、管理、到期清算等环节。其中,委托是信托业务的基 础,尽职调查和审批是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签约和设立是信托业务正式启动的标志,管理是信托业 务持续进行的必要条件,到期清算则是信托业务终止的 标志。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一、本项目中的关联交易应该事前报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该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均需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
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对中信信托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监管的函》(非银函[2012]66号),同意对中信信托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事后报告、不再报告及事前报告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监管。
其中,采取事后报告的有:(1)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设立单一信托;(2)关联方(不包括中信信托本身)以自有资金认购集合信托份额;(3)与关联方之间的协定存款,固有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信托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存款、资金收付;(4)聘请关联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保管银行;(5)与关联方开展的客户推荐、产品推介服务合作;(6)与关联方之间的顾问咨询、工程监理等合作;(7)固有资金、信托资金在关联证券公司办理账户开立、交易结算等经济服务类业务;(8)单一指定型信托的委托人指令将资金用于中信信托关联方(但该单一信托与中信信托的自营项目或受托管理的其他单一信托项目发生关联交易的,仍适用事前报告制)。
不再需要进行报告的有:(1)固有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以及信托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账户开立、结算业务;(2)固有资金投资于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但应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证券交易有关监管规定。
除前述事后报告和不再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应事前报告。
本项目中由中信信托在境内设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中信信托持有境外BVI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并不属于前述的采取时候报告和不再需要进行报告的事项。
且《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六)未上市企业应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第11号)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第11号)第一篇:《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第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09]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证券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集合信托计划或者单独管理的信托产品项下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证券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有效执行。
(二)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配备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直接从事证券投资信托的人员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经历。
(三)建立前、中、后台分开的业务操作流程。
(四)具有满足证券投资信托业务需要的IT系统。
(五)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一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信托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应当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发展战略、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授权管理、营销推介管理和委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证券交易经纪商选择、合规审查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IT系统和信息安全、估值与核算、信息披露管理等内容。
[最新知识]私募证券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
私募证券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私募证券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私募证券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答: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
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
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借:银行存款贷:吸收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或者受托投资款等科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区别国家规定证券投资只能集中在股票、债券等股权投资是证券投资的一个投资战略点,比较小的一个方面。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广,私募股权基金范围小2、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决定了风险不会很大,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系数要高一些3、私募证券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操作不同。
私募证券基金可以直接交易,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获利主要来自于企业的内部增值,在将来的推出时才会体现。
4、他们的运作方式也是不同的。
私募证券投资如何做会计分录?阅读完上述文章中小编的具体介绍后,你们对这个知识点都明白了吗?学习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敬请关注我们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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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办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主要投资于股权的信托经营活动:
第条投资范围,在符合相关监管机构规定时,可投资于以下形式的股权:1、未上市企业股权、
2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活动。
第三条(被投资企业资质)前条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发展战略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
(三)拥有核心技术或者创新型经营模式,具有高成长性;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业务资格准入)信托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设立专门的股权投资信托管理部门,并配备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股权信托投资专职人员达到5人以上;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固有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受托职责)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信托目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按照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
(五)以固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必须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
第六条(投向限制)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未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企业股权。
第七条(可行性分析)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前,应对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第八条(尽职调查)信托公司以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九条(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当制定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决策流程,经公司信托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条(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信托文件有事先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
信托公司应在信托文件中载明该投资顾问的名称、过往业绩和管理团队状况等信息。
第十一条(投资顾问资格)前条所称投资顾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持有不低于该信托计划1%的信托单位;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投资立项、尽职调查及决策流程;
(五)主要团队成员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业绩记录良好;
(六)无不良从业记录;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权利行使)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三条(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信托公司应当通过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帮助其成长发展。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
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信息披露)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债权在证券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第十八条(投资退出方式)信托公司在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退出估价)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份价格应当公允,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报酬)信托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管理费率应不低于信托财产总额1%,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实现盈利时提取,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
第二十一条(约束激励)信托公司应建立与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可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罚)信托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法规解释)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指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