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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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滁政[2012]69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28
【实施日期】2012.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滁政〔2012〕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采购工作,深入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从源头防治腐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标采购监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监管运作模式
(一)设立“一委一局一中心”的招标采购集中监管平台。
各地招标采购重大活动统一由各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中决策,招标采购管理局集中监管,在招标采购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标采购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授权,负责对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招标采购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平台,履行场地服务、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组织等职责。
全市招投标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应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指导协调下有序进行。
(二)建立“三权分设”的招标采购监管体制。
各地招标采购工作采取“招标采购人操作”、“招标采购管理局监管”、“独立评标”的监管模式,招标权、监督权、评标权三权分设,明确权力责任主体,相互独立运行,防止出现集招标权、监督权、评标权于一体的“同体监督”现象。
(三)设立“分段监管”的内部监控机制。
各地招标采购监管人员配置要基本到位,监管机构内部应根据职能分段分工,按受理审查、见证监督、专家选取、保证金专管等环节分段监管,各段独立操作、各尽其责、相互制约,杜绝“一条龙”集中式的监管,从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降低发生不良行为的风险。
(四)建立招标采购业务管理与招标采购代理分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