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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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甘政办发〔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6日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国办发〔2024〕10号)精神,全面提升支付服务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阶段安排(一)启动实施阶段。

2024年6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8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95%,重点地区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8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80%;重点银行网点提供境外来甘人员简易开户服务覆盖达到100%。

(二)攻坚突破阶段。

2024年9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90%;全国性银行机构具备境外银行卡取现功能的ATM机覆盖率达到100%,全省范围内自助终端适老功能改造完成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0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90%;重点地区账户服务示范网点建设达到100%。

(三)巩固提升阶段。

2024年12月底前,重点地区、重点商户境外银行卡受理覆盖面达到100%;在全省范围内累计兑换人民币现金“零钱包”12万个;重点地区、重点商户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和受理标识覆盖面达到100%。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1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孙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79年至1996年以来发布的、涉及具体行政处罚或规范性内容的337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省政府1997年10月22日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其中112件规章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公布如下:1、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通告(1979年6月29日甘革发[1979]143号文发布)2、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实施办法(1980年4月12日甘政发[1980]100号文发布)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线路的通告(1980年4月18日甘政发[1980]107号文发布)4、甘肃省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试行)(1980年9月23日甘政发[1980]246号文发布)5、兰州市无线电收发信区管理暂行规定(1980年12月23日甘政发[1980]332号文发布)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业和市场用度量衡器管理的通告(1981年2月1日甘政发[1981]26号文发布)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的补充规定(1982年5月4日甘政发[1982]165号文发布)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通讯线路安全的通告(1982年7月12日甘政发[1982]250号文发布)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2年12月3日甘政发[1982]398号文发布)10、甘肃省关于农民个人购置汽车的暂行办法(1983年4月1日甘政发[1983]99号文发布)11、关于积极发展甘肃省小水电若干规定(1983年5月5日甘政发[1983]151号文发布)1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若干规定(1983年6月1日甘政发[1983]190号文发布)13、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补充规定(1985年1月7日甘政发[1985]3号文发布)14、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2月26日甘政发[1985]22号文发布)15、甘肃省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5年4月10日甘政办发[1985]67号文发布)1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知(1985年8月14日省政府发布)17、甘肃省工业交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经济奖惩暂行规定(1985年10月24日甘政发[1985]193号文发布)18、甘肃省军民共同管理国防工程暂行规定(1986年6月23日甘政发[1986]114号文发布)19、甘肃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89年12月31日甘政发[1989]153号文发布)20、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1990年4月3日甘政发[1990]42号文发布)21、甘肃省邮电通讯管理办法(1991年9月13日甘政发[1991]155号文发布)22、甘肃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4日甘政发[1992]162号文发布)2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1989年1月6日甘政发[1989]2号文发布)24、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几个政策界限的规定(试行稿)(省委省政府批准1982年8月26日省委发[1982]73号文发布)25、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金融管理的意见》(1982年10月12日甘政发[1982]336号文发布)26、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地方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1982年10月14日甘政发[1982]339号文发布)27、甘肃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10月21日甘政发[1982]351号文发布)2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灾区农民粮食供应办法的通知(1982年12月24日甘政发[1982]413号文发布)2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肃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加以补充修订的通知(1983年1月13日甘政发[1983]18号文发布)30、甘肃省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1983年6月3日甘政发[1983]191号文发布)31、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财政部门扶持地县工业发展的意见》(1983年9月20日甘政发[1983]359号文发布)3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管理的通告(1983年11月18日甘政发[1983]433号文发布)33、甘肃省牧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4年8月14日甘政发[1984]164号文发布)34、甘肃省经济建设集资办法(1984年10月15日甘政发[1984]198号文发布)3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就地转手倒卖活动的通知》的决定(1985年3月28日甘政发[1985]52号文发布)36、关于严禁盗卖和倒卖石油、成品油的通告(1985年12月14日甘政发[1985]227号文发布)37、甘肃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6年10月31日甘政发[1986]159号文发布)38、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一九八六年城乡集市建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6年3月30日甘政发[1986]43号文发布)39、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收支定期报送审计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86年5月15日甘政办发[1986]81号文发布)40、甘肃省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4号文发布)41、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4日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42、甘肃省发票管理办法(1987年2月9日甘政发[1987]14号文发布)43、甘肃省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甘政发[1988]27号文发布)44、甘肃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5日甘政发[1988]149号文发布)45、甘肃省农林特产税暂行规定(1989年5月15日甘政发[1989]65号文发布)46、甘肃省粮食补贴基金管理办法(1989年9月11日甘政发[1989]129号文发布)47、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2号文发布)4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1982年1月8日甘政发[1992]4号文发布)49、甘肃省经济合同派出仲裁庭办案规则(省政府批准1992年4月27日甘工商法字[1992]68号文发布)50、甘肃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甘政发[1992]113号文发布)51、甘肃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1992年8月7日甘政发[1992]166号文发布)52、甘肃省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1980年8月21日甘政发[1980]212号文发布)53、甘肃省企事业单位排放废水收费暂行办法(1981年3月19日甘政发[1981]69号文发布)54、甘肃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2年3月15日甘政发[1982]88号文发布)55、甘肃省城镇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6月17日甘政发[1985]114号文发布)56、甘肃省工交企业治理污染资金的暂行规定(1985年7月21日甘政发[1985]131号文发布)57、甘肃省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4月13日甘政发[1986]56号文发布)5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5月11日甘政发[1986]83号文发布)59、黄河兰州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87年9月4日甘政发[1987]128号文发布)60、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6月9日甘政发[1989]82号文发布)61、甘肃省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甘政发[1990]63号文发布)62、甘肃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1992年9月18日甘政发[1992]189号文发布)63、甘肃省小汽车配备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省政府批准1980年10月22日甘政办发[1980]73号文发布)6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决定》的通知(1984年2月10日甘政发[1984]56号文发布)65、甘肃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省政府批准1991年1月19日甘政办发[1991]5号文发布)66、甘肃省新产品开发十条龙验收奖励暂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92年3月30日甘计科[1992]146号、甘财工发[1992]009号文发布)67、甘肃省革委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防洪安全的布告(1979年8月8日甘革发[1979]168号文发布)68、水利管理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7月4日甘政发[1980]175号文发布)69、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水利管理责任制的意见》(1983年2月18日甘政发[1983]47号文发布)7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兰州市加速绿化城区南北两山实施办法》的通知(1983年3月24日甘政发[1983]89号文发布)71、甘肃省防汛工作条例(1984年4月13日甘政发[1984]101号文发布)72、甘肃省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6月24日甘政发[1987]92号文发布)73、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甘政发[1989]105号文发布)7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放宽水利综合经营政策报告》的通知(1989年1月25日甘政发[1989]11号文发布)7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部分地方政府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90年3月30日甘政办发[1990]28号文发布)76、关于清理整顿城镇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92年1月21日甘土发[1992]2号文发布)77、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编制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90年5月16日甘政发[1990]77号文发布)78、甘肃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办法(1990年5月29日甘政发[1990]85号文发布)79、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意见》(1981年1月13日甘政发[1981]14号文发布)80、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年历、挂历印刷管理的报告》(1981年9月22日甘政发[1981]276号文发布)8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1982年4月1日甘政发[1982]123号文发布)8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1981年9月10日甘政发[1981]266号文发布)83、甘肃省关于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通知(1982年4月11日甘政发[1982]123号文发布)84、甘肃省录音录像制品管理细则(省政府批准1983年3月2日甘政办发[1983]17号文发布)85、甘肃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举办职工中专学校的试行办法》的意见(省政府批准1983年4月19日甘政办发[1983]122号文发布)86、甘肃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省政府批准1985年10月31日甘政办发[1985]225号文发布)87、甘肃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试行办法(省政府批准1985年10月31日甘政办发[1985]225号文发布)88、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盗挖、倒卖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1986年10月8日省政府发布)89、甘肃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1月5日甘政发[1987]159号文发布)90、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试行)(1986年10月28日甘政发[1986]185号文发布)91、甘肃省有线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0号文发布)92、甘肃省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5日甘政发[1990]131号文发布)93、甘肃省农村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4日甘政发[1991]31号文发布)94、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强管理外省剧团来我省演出的报告》(1982年4月5日甘政发[1982]29号文发布)95、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2日甘政发[1992]258号文发布)96、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给以生活照顾的通知(1980年4月22日甘政发[1980]114号文发布)9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给以生活照顾的补充通知(1980年5月26日甘政发[1980]138号文发布)98、甘肃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实施办法(1981年11月5日甘政发[1981]336号文发布)99、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兼营议价粮油、粮油食品和多种经营职工劳动报酬问题的通知(1982年12月29日甘政发[1982]419号文发布)100、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在职和养老期间保险待遇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1、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2、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文发布)103、甘肃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8年12月31日甘政发[1988]178号文发布)104、甘肃省麦场防火规定(1980年6月13日甘政发[1980]154号文发布)105、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通告(1981年6月18日省政府发布)106、甘肃省人民政府禁毒通令(1990年4月30日省政府发布)107、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79年12月18日甘政发[1979]9号文发布)108、甘肃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1982年3月15日甘政发[1982]84号文发布)10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通知(省政府批准1985年9月3日甘政办发[1985]180号文发布)1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省政府批准1989年9月9日甘政办发[1989]92号文发布)111、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会议和精简礼仪活动的规定》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批准1991年3月29日省委办发[1991]43号文发布)112、甘肃省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省委省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4日省委办发[1991]110号文发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3]2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3]21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3〕211号2013年11月28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全民交通安全意识、交通秩序和文明程度、交通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的目标,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切实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认真执行《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61号),切实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保障、岗位责任体系和监督约束机制。

严禁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英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客、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客货运建设费):(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牌证)的各种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专用车、营业性胶轮机械、牵引车、农用客(货)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正、侧三轮、二轮、轻便)和轮式拖拉机。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车辆;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宾馆、商店和其它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车辆。

(三)台、港、澳地区在甘肃省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和临时使用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车辆。

第三条下列车辆经申请批准后,暂定免征养路费、客货运建设费:(一)按国家正式安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人民团体自用,并由交通、财政及有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国家行政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的干部休养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单位的5座以下(含5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第四章道路货物运输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六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甘政办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精神,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后保留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保留公路养路费、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费、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和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5项收费项目。

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6项收费项目。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保留车辆二级维护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3项收费项目。

取消春运年检费、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2项收费项目。

三、出租汽车服务费(承租费)由各市州交通、物价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出租汽车不再区分公路出租与城市出租。

出租汽车可单程跨城区运送旅客,但不得异地经营,返程不得载客。

五、除上述保留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

今后,凡对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重大收费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甘交安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百日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有效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具体安排部署,厅决定9月上旬对全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的工作要求,这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的重点对象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行业管理部门和厅属单位。

各督查组要对所督查市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全面督查,对重点行业领域要抽查2-3户生产经营单位。

二、督查重点(一)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督查重点1.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批示情况;按照“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2.市州、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组织领导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方案制定情况、措施保障情况、宣传发动情况等。

3.市州、县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及其他领导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检查次数、检查的行业部门和企业、有无检查台账、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的办法和处理措施。

4.汛期隐患排查、隐患点除险加固、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应对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重大险情预警情况。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甘肃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管理与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管理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客运班线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禁止挂靠经营,鼓励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高速公路客运和农村客运快速发展,促进全省道路运输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科学编制客运班线和运力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发布第六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是指由客运市场各要素所决定的客运线路、班次以及运力发展需求信息。

第七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按照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的原则编制和发布。

省际、市(州)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和发布。

市(州)内县(区)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客运需求信息编制、审核后报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县(区)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协商开通省际客运班线发展计划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发布。

第八条客运班线发展计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申请的需求计划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采集的需求计划编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对其申请的客运班线客流状况、现有经营车辆年均实载率、社会经济效益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填报《甘肃省客运班线需求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甘肃省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2)。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法制工作正文关于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省运管局、省路政局、省水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审改办发[2014]1号)要求,现将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内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以及管理和服务类事项。

二、清理核实工作原则1、项目法定原则。

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立。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红头文件”设定的登记、备案、审定、年检、认证、监制、检查、鉴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客观真实原则。

全面清理、客观分析,准确填报,如实反映,防止漏报、瞒报,确保审批事项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3、分类清理原则。

对现行的各类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按照事项性质、主要特征、审批内容、主体责任等,研判论证,严格甄别,理清政府和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科学划分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主调节、社会自治自律等审批事项,合理分类。

三、工作要求1、各单位、各部门在本次清理核实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时,要以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公布的结果为基础,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并结合自身工作进一步提出取消、调整意见。

2、各单位、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指导,明确分工责任,统一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核实工作如期完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甘政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4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46号2006年4月1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城市经济持续增长,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随着城市的扩大和人口的集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趋突出。

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引导城市交通结构良性发展。

据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紧迫感。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为群众谋利益、为城市谋发展、为社会谋稳定的重要决策,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是节约能源、减轻大气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

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公交优先的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明确目标,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是: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

目标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全省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道路客货运输整改措施(二篇)

道路客货运输整改措施(二篇)

道路客货运输整改措施一、指导思想理顺客货运输秩序,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车匪路霸、保障运输安全为重点。

全面落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巩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年活动成果,促进全市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

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

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服务业和客货运站。

清理整顿的范围为全市道路客货运输业。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实施。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措施(一)清理收费项目。

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

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仍在收取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甘交政法〔2015〕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路政执法局、省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为切实贯彻全省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治理工作的通告》(甘政发〔2014〕120号,以下简称《通告》)的各项安排部署,确保打赢公路治超攻坚战。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通告》精神,营造良好治超氛围1、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和相关服务管理对象,认真学习《通告》和会议精神,确保《通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及时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收费站、超限检测站、货运集散地、运输企业等公共场合张贴《通告》;并印制《通告》和治超相关政策等宣传资料,发放给每个货运司乘人员;同时要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刊发《通告》全文和视频动员会消息,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格局。

二、认真落实《通告》要求,全面推进治超工作3、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治超工作主力军作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由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力度,采取驻点检查与专人巡查相结合的办法,从源头上规范装载,切实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矿)上路。

对违规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经营者给予严厉处罚,对运输车辆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

5、路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严查细管,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甘交政法〔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下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去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公安和路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联勤联动,重点路段的治超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个别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协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治理成效。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刻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实施意见》在总结前一阶段路政和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3]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3]3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3]32号2003年4月16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了遏制公路运输中超限车辆上升势头,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严禁超限运输车辆在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上行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管理中,要按照“统一领导、合理布局、重在管理、以卸为主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测管理,防止、制止超限运输车辆对公路设施的损害,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公路线路和运输流量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监控检测和卸载再运工作。

除依托现有的安西柳园、武威六坝河、兰州盐场堡、兰州西果园、红古青土坡、泾川王家沟、定西十八里铺、靖远三滩、天水北道金龙、徽县江路、宁县长官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测和卸载外,不得在.其它路段随意设卡拦截检查。

各监测站(点)要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有关法规,设立监督牌,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超限运输管理的车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卸载与处罚。

对超载违章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对阻碍、围攻、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路政管理人员的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1998年6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办公室):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3号文件关于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输环节征收并用于公路建设方面各种收费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同时适当提高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以切实增加公路建设有效投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现行地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行设立的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各种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已批准在公路运输环节征收的公路建设附加性质的收费,要统一规范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已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征收标准可在现行基础上每人公里提高0.01元;尚未开征公路客运附加费的省份可以开征,但征收标准要从严掌握;提高标准增收的资金,全额用于公路建设。

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维持现行水平不变,不得提高标准;未开征公路货运附加费的省份,一律不得在本通知下发后开征。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对象为旅客和货主,由车主代收代缴。

除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外,其他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律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甘交安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时值春运繁忙时段,道路客货运输量增长明显,特别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更加艰巨。

2月1日9时许,连霍高速河南三门峡境内一辆运载烟花爆竹的货车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部分桥梁垮塌,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为此,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13〕5号),对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具体要求,现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强化对企业源头管理工作力度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厅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场站,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企业源头管理工作,严把货运企业资格审核关,坚决遏制道路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已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要加大动态监管力度,遇到恶劣天气时,要督促相关企业合理安排车辆调度、运输任务、行驶时间和作业时间;加强GPS车载系统的监管和使用,及时发现并纠正擅自改变运输线路、超速、超载、违规停车等行为,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运输方案开展运输活动。

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依法停止其从事经营活动。

切实加强客货运站场安全门检系统、X光机行包检测仪和GPS监控平台的配备,继续推广GPS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控,运用科技手段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8.25
•【字号】甘政办发[2009]133号
•【施行日期】2009.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
石军副省长
副组长
贠建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咏中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姚远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
管钰年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康军省发改委副主任
朱行之省工信委副主任
郭万旭省监察厅副厅长
马自学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繁己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苏文辉省工商局副局长
魏华光省质监局副巡视员
周仲平省安监局副局长
才宝甲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
省治理车辆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王繁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正文:----------------------------------------------------------------------------------------------------------------------------------------------------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2000年1月7日发布)浙江省交通厅:你厅《转报杭州市交通局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浙交[1999]51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精神,现函复如下:在你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拟将杭州市市区至所辖7县(市)的道路旅客运输划入城市公共客动范围,并拟由“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我们认为此做法极为不妥,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否则将产生新的部门职责交叉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交通部是国务院主管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组成部门,拟定道路运输的行业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的行业管理等,是交通部及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众所周知,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的区别在于,前者属经营性范畴,营运范围覆盖城乡,经营者须照章纳税和缴纳有关规费;而后者属公益性范畴,主要功能是为城市职工上下班和居民出行提供服务,运行范围局限在城市市区,公共汽车公司不仅享受免缴税费的优惠政策,而且每年财政还要给予巨额补贴。

由于道路客运与城市公共客运具有上述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必须将城市公共客运的运行范围严格界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如随意将其运行范围扩大,势必使道路客运经营者陷入不平等竞争的困境,并诱发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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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
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1]6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22
【实施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64号2001年3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交通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道路客货运输发展迅速,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对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道路客货运输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收费项目繁多,有的地方对
客货运输线路随意有偿出让,使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加重;二是非法营运、无证经营屡禁不止,运输秩序较乱,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三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车辆实载率下降,造成运力、能源的大量浪费和不正当竞争;四是一些经营者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不规范,存在粗暴待客和乱收费、乱要价等现象;五是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较多,一些路段车匪路霸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道路客货运输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现就我省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针对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营运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一年的时间,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改善,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
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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