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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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通〔2017〕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厅机关相关处(室):《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9日第25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2017年1月3日陕西省司法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提高我省司法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16〕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陕西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

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依法监管、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正、公开、高效、透明。

第四条厅法制研究部门负责协调统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律师公证管理部门、基层工作指导部门、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统称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对口业务检查工作,并具体实施监管机构及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采取“律公试点先行、涉及单位跟进、最终实现全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2008年11月20日司发通[200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体制,现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所属部门直接管理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管理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履行对本系统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年度审验、资格延续与变更注销、颁发鉴定资格证书、系统内部名册编制、技术考核、业务指导管理、队伍建设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备案登记,编制和更新国家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名册并公告。

国家安全机关所属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备案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按照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安发[2008]2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司发[2004]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06.30【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22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22日)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4]26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正确顺利实施,切实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与监督,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便民利民,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有关决定、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主体、条件、程序、期限,依法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设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行政许可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11.01•【文号】司发通[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司发通【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实施,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部根据《决定》和《通则》的有关规定,配套制定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2.《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司法鉴定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四项制度的通知(陕司发〔2006〕28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推进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100号)的要求,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备案规定(试行)》和《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考评与奖惩办法第一章考评的原则、主体和范围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司法行政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评议考核要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省司法厅负责对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厅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02.20•【文号】司发通[2001]019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

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

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陕政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8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1日陕西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指导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戒毒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

(九)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协助司法部做好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各市、杨凌区司法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的规定,省厅决定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专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报省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各市要认真考察论证,整合鉴定资源,根据诉讼需求,选择能体现本地鉴定类别专业水平的机构设置1-2个为宜,鉴定类别相同,技术水平相当,竞设激烈时,也可采取招标方式设置。

县(区)一级暂不宜考虑设置鉴定机构。

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接收上报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负责审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和材料,查验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初审合格报送省厅审核。

三、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申请。

四、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登记、名册编制工作,并报省厅登记公告、编制鉴定名册。

五、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延续和注销(撤销)登记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送省厅审核决定。

负责省厅决定注销(撤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相关证件的收回上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的初评工作;负责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材料的核实与报送工作。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9.02.09•【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少管所、看守所:现将《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陕西省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第三条监狱负责提出所押罪犯在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审核、提请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和审批监狱关押罪犯监外执行的案件。

看守所负责提出所押罪犯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建议和意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看守所提出的监外执行案件;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登记、管理、监督、考察和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减刑的建议。

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案件;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核和裁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减刑、假释案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陕发改价格〔2019〕1453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局、改革创新发展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精神、《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我省司法系统四个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司法鉴定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司法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见附件2),司法鉴定机构在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倍。

经国家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同一涉及财产案件司法鉴定中的物证类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的,其收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司法鉴定机构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按照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协商确定。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司发电[2006]55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2006年9月28日司发电[2006]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的工作部署,狠抓《决定》的贯彻实施,总体上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管理工作开局良好、推进有序、发展平稳,初见成效。

但在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加强执业监管,司法部决定在《决定》实施一周年之际,用3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这次司法鉴定执法检查是《决定》施行以来,司法部在全(共页)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活动,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一次集中检查,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保证鉴定质量的客观需要。

执法检查活动成效如何,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整体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抓住这次执法检查的有利时机,深入贯彻《决定》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落实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司法鉴定的管理水平和方法;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和可靠性,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维护司法鉴定正常秩序,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陕司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司发〔2006〕27号)各市、杨凌区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陕西省司法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和《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的,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效监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事项之外,对司法行政机关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和执法事项都要依法全面如实及时公开。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司发通[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

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通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的学习培训适应《通则》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干部系统学习一遍《通则》,使每个管理干部正确理解《通则》的基本规定,熟悉《通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要求,为贯彻执行《通则》奠定良好的基础。

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6.10.09
•【文号】司发通[2006]65号
•【施行日期】2006.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
司发通[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司法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6〕78号),司法部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

现将该局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设置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
2.负责起草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
3.研究拟订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规范;
4.指导和监督地方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有关司法鉴定的宣传、理论研究和技术交流合作;
6.指导司法鉴定技术研发和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实施工作;
7.承办指导司法鉴定协会的具体工作。

二、机构编制
司法鉴定管理局定编11人。

司局领导职数2名。

下设3个处:综合处、管理处、监督处,每处定编3人。

为认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的组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抓紧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规范管理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006年10月9日。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
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3.28
【实施日期】2014.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省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部署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14年3月28日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司法鉴定的服务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4〕8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的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司发通〔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与形式(一)依据《决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需要检测实验室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并且该检测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对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是必需具备检测实验室的,可不必须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二)结合司法鉴定管理和认证认可工作实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二、工作要求(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四章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领导和协调,推进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鼓励、扶持司法鉴定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体制。

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纳入统一管理范围,实现司法鉴定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共享,保证司法鉴定适应诉讼活动的需要。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有关国家机关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监管措施和淘汰机制,为诉讼需要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鉴定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部批司法鉴定机构调整管理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部批司法鉴定机构调整管理方式的通知

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部批司法鉴定机构调整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3.22•【文号】司鉴字[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司法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部批司法鉴定机构调整管理方式的通知司鉴字[2006]7号北京、天津、黑龙江、湖北、湖南、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司法厅(局),部批各司法鉴定机构: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重新修改制定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6号令)(以下简称两办法)。

根据《决定》和两办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今后不再直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有鉴于此,为了保证司法部审批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是2005年10月1日前经由司法部批准设立的16个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司法鉴定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律交由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部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管理权限下移地方管理后,各有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统筹规划,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充分发挥原部批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作用,司法部也将继续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各部批司法鉴定机构接此通知后,也应及时与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共同努力,顺利完成调整工作,保证鉴定活动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2006年3月22日附件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所在地情况表机构所在地:北京市(10个)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天津市(1个)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黑龙江省(1个)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湖北省(1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湖南省(1个)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重庆市(1个)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机构所在地:陕西省(1个)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8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5
【实施日期】2000.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厅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8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2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和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增加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4、指导、管理仲裁登记工作。

5、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司办通[2005]第6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5.08.26【实施日期】2005.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第65号 2005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适应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使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所需文本格式统一、内容规范、要求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05年8月重新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我部重新修定或新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以下简称《文本格式》),主要包括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登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制作等文本格式及制作说明,供各地在开展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中统一采用。

其他登记管理环节所需的行政许可文本格式仍适用于《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的相关规定。

《文本格式》中附件1.1至1.5为各地自行印制并应同时在网站发布;附件1.6为2005年全国统一纸质的文本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并同时在网上发布电子名册;附件1.7至1.8为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各地在使用相关司法鉴定文本格式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办公室。

附件1.1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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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
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7.03
【实施日期】2006.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市、杨凌区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条的规定,省厅决定委托各市(区)司法局履行下列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
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专业发展规划的意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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