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
浅析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者:徐玉秀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的出现虽然不可不说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但是它在我国的发展还仅仅是处于初级阶段,各个方面的相关机制都还不成熟,这就急需我们进行一个全方面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法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概述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当中,首次用明确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在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出台的又一项行政权的改革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行政许可体制改革的突破,新运行机制的建立对于我国行政机制的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在深圳首先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此以后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全国各个地方通过在现实中的探索,形成了很多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类似的运作机制,建立了许多一站式审批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
作为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成本,缩短了办理时限,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行政体制。
但是在我国的当前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实施当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呈现不同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权与行政许可衍生出的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可能会威胁到对其的监督管理,从而会弱化行政管理的效能;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权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权力,各个行政许可的内容与功能也各不相同,要是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到一个部门难度较大。
行政许可的内容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中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行政许可的审核权和决定权等一系列权力仍旧掌握在各个具体部门手中,对于一些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事项,受理大厅也往往难以独自完成,所以说白了相对集中许可权只不过是集中地“受理”和“送达”两个环节,而审批的权力仍旧掌握在各个职能部门的手中。
职权法定原则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职权法定原则视角下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改革------对江油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思考作者:何涛江油市政府法制办江油市(县级市)作为四川省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单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武侯区等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成立了江油市行政审批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并在《xx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将23个部门的160项行政许可权和85项其他行政权力划归行政审批局,对行政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
笔者对该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从职权法定原则角度提出一些粗浅看法,欢迎批评指正。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含义目前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概念作直接表述,2002年8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首次提出了“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政务服务中心模式将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集中在一个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体仍然是各个政府工作部门,这种方式是一种形式上的“集中”,并非《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许可权集中,该条所指“集中”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集中,是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许可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来行使,原机关不再享有该行政审批权。
因此,各地在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过程中,必然会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进行横向(政府工作部门之间)重新配置。
二、职权法定原则对行政许可权横向配置的规制职权法定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启示行政权力是一切行政现象的起始,行政管理的生命线。
实践中因为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权力分配给行政主体行使,各个行政主体成为了承载行政权力的实际载体。
政府行政管理制度的核心集中表现为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权力的集中或是离合及其与行政职能的关系[1]。
而行政现象的终局则表现为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
如何实行权责的分配与行使是研究所有行政现象的切入点。
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作为大陆地区大部制改革的先行试验场,推动了地方行政管理创新,提升了行政效率,简便了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而广受好评;另一方面权力的集中忽略了行政事务的专业性、行政权限的分配以及行使权力行政主体终局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这种行政现象是否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否理应有所限制,是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共同面临的问题。
而大陆地区亟需解决的“网状”行政权力分布下的行政执行水平低下问题,实践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各“职能部门”对行政审批局的抵制,不承认最终审批结果等棘手问题或许能够在台湾地区的“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研究中得到启示,探寻到一条崭新的路径。
而对台湾地区“行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研究必须先从厘清与大陆对应的相关概念着手。
一、台湾地区对应概念释义大陆的“行政许可”概念在台湾地区即指“行政处分”,意为“经过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了预防在个别案件中的发生的违法行为,某种特定的计划或者行为,本质上虽然并不是法律上禁止或者受到负面评价的活动,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才能实行。
”这个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决议才可为的法律规定的实质意义在于禁止未经许可而为该行为。
反之,如果行政机关不能证明有法律上的应该拒绝的理由,则应该予以许可。
台湾地区法律上规定的“室外集会游行的许可”“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的核发同大陆“许可”的性质并没有差别。
不过许可的核发,实质上在于恢复公民原有的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并没有增加新的权利。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事项、行为或者行动进行允许或者批准的制度安排。
它具有强制性、特殊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之一,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能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政府必须对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进行限制和监管,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政府可以规范市场经济发展,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事项进行允许或者批准,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行政许可的强制性体现在,市民在办理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时,必须依法申请、依法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政府的审查和监管,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的强制性为政府提供了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许可具有特殊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对象多为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
行政许可的特殊性体现在,政府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制定了特定的许可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决策。
行政许可的特殊性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能够更加精准地进行监管和规范。
行政许可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事项、行为或者行动进行允许或者批准的,其效力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生效。
行政许可的临时性体现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授权是有条件和有期限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一旦超过规定的期限,行政许可即失效或者自动终止。
行政许可的临时性为政府提供了行政管理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许可对于公共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通过行政许可制度,政府能够限制和监管某些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经营活动,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防止不法行为和违法活动的发生,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
试论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路径探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张杨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是顺应时代改革这一潮流提出的,其要能实现有助于政治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许可权和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得许可。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并未改变行政许可的数量,只是一个行政许可机关可以行使多个行政许可。
论文关键词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高屋建瓴的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了概括。
迄今为止,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开始走入大众视野。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是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下,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试点顺利践行的前提下逐步深入发展的。
我国行政机构庞杂,职能部门繁多,不同层级的政府和同一政府不同部门划分不同的行政许可权,完成一个审批项目,手续之繁琐,耗时之长久,令行政相对人疲惫不堪。
同时也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的提出,在一个部门集中行使许可权的制度下,提高了效率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给相对人带来便利,同时对改善了资源环境,提高市场准入方面都不无裨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其中部分篇章对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在全国各县市进行常识性的实践活动,积极推行各种名称不同形式各异的试点,比如成立“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超市”等一站式行政服务机构,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但不放手行政许可权,有的地方政府成立了行政审批局,自主拥有行政许可权,专门行使。
下文即通过对当前我国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对几种试点的模式进行价值衡量,期许找到合适的路径。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关键角色。
然而,行政许可的复杂性和分散性带来的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正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必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将原来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进行整合,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等手段,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集中管理,减少重复审批、多头管理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2. 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降低行政成本。
3. 优化资源配置:集中行使许可权,有利于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4. 增强政府服务能力: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增强政府服务能力,提高公民满意度。
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1. 法律障碍:部分地区或领域可能存在法律冲突或滞后,影响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利益调整:部分部门或地区可能因失去部分权力或利益而出现抵触情绪。
3. 人员素质:集中行使许可权需要高素质的行政人员,但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人员素质不达标的问题。
4. 监管问题:集中行使许可权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障碍,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各部门和地区的认识和配合度。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摘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的出现虽然不可不说是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突破,但是它在我国的发展还仅仅是处于初级阶段,各个方面的相关机制都还不成熟,这就急需我们进行一个全方面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法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概述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当中,首次用明确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在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出台的又一项行政权的改革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行政许可体制改革的突破,新运行机制的建立对于我国行政机制的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在深圳首先推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从此以后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全国各个地方通过在现实中的探索,形成了很多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类似的运作机制,建立了许多一站式审批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
作为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化了程序,降低了成本,缩短了办理时限,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行政体制。
但是在我国的当前情况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实施当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
在《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过程中,对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呈现不同的态度,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权与行政许可衍生出的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行政许可权的集中可能会威胁到对其的监督管理,从而会弱化行政管理的效能;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权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权力,各个行政许可的内容与功能也各不相同,要是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到一个部门难度较大。
行政许可的内容又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中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行政许可的审核权和决定权等一系列权力仍旧掌握在各个具体部门手中,对于一些具有较强专业性的事项,受理大厅也往往难以独自完成,所以说白了相对集中许可权只不过是集中地“受理”和“送达”两个环节,而审批的权力仍旧掌握在各个职能部门的手中。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许可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与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政府层级和部门之间实现行政许可权的适当集中和分权。
具体来说,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权的配置,将部分行政许可权从基层部门上收至上级部门或集中到特定部门进行统一审批。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审批,提高效率:通过集中审批,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2. 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在集中审批的同时,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和滥用。
3.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行政许可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2. 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争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如何集中?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如何集中?“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支持地方开展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试点”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作出的明确部署,各地也有很丰富的实践。
地方实践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局;另一类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
笔者认为,无论具体采取何种方式,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行可权工作,关键在于“相对集中”如何集中?“相对集中”所指的可以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必须满足一定条件集中的必须是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是“原则禁止、经批准例外”,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也不同于宣示性公示的登记、备案、告知承诺等,更不同于行政确认。
从这个意义上说,工商部门的登记行为多数不属于行政许可,也就不在可以集中之列。
集中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许可权。
根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原则,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以此审视一些地方设立行政审批局的做法,大多数没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系统规划与设计,一些地方甚至集中了很多民生服务事项。
集中必须注重相对性。
从事项上看,应当是相类似的行政许可进行集中,否则会很杂乱,不符合统一的原则;从权限上看,必须是同一层级的行政许可进行集中,否则会导致内部流程混乱,违背效率原则;从流程上看,以书式审查为主的事项不能和以实质审查为主的事项集中,否则会相互干扰,要么降低审查标准,要么无端加重申请人负担;从相互关系上看,串联式的许可项目不能集中,并联式的许可项目可以集中,因为在串联式的许可项目中,前一许可是后一许可的前提和条件,没有获得前一许可,后一许可就无法启动,强行集中,申请人无法确定逻辑起点。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及其与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关系的思考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也符合精简、统一、高效的现代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刚一颁布,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便以此为依据,纷纷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探索,在推动这项改革取得一些进展和经验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惑与无奈。
在这方面作一些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坚定改革的信心,取得更大的进步。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含义及其实施依据(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含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概念是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念启发而产生的,但在实践工作中,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含义的理解却并不一致。
有人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也有人认为,除了《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规定的情形外,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也属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畴。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念实际上是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分别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去理解的。
狭义上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这里的行政许可权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等各种权能。
广义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除了包括狭义的含义外,还应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行政许可在空间上由各行政机关分散行使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行使和在一个行政机关内由分散在各个内设机构分别行使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行使,也就是说广义上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包括了行政许可权在行政机关之间的集中、同一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集中以及行使空间由分散集中到服务大厅(包括各地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和部门设立的服务大厅)的三种情形,而且广义的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既包括行政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权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等全部行政许可职能,也包括其中一部分职能,如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等。
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呢
一、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呢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撤销前有效吗
行政许可不仅关系被许可人的利益,也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与公共利益。
利害关系人既有动力举报违法行为,也能够较为方便地发现违法行为。
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在发现违法行为后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利,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发现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力也有责任依法决定是否撤销行政许可。
对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不撤销的,其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这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内容之一。
三、行政撤销权的适用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123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行政许可法》第25条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依法行政纲要》)第19条又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从以上两部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律、规章可以看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一项重要的任务。
《依法行政纲要》提出,从2004年开始,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目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已经历了三年起步“阵痛期”,进入了“中程加速”阶段。
但据了解,全国各地还没有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因此,行政许可权如何集中,既需要理论的研究,也需要实践的探索。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核《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简言之,就是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适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情形,主要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办理某一类行政许可项目时,原本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对集中后只需要一个部门办理。
这样,同级政府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许可权就需要整合和重新配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涉及机构调整、行政执法权的重新配置。
而目前行政服务中心没有独立的行政许可权,其中的“集中、统一、联合”等行政许可办理制度,只局限于工作流程、部门协作方式的不同。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客体缘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行政许可权主要有两大部分构成,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权和监督权。
1、行政许可实施权。
这项权力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一直到行政许可的送达阶段。
这里所指的受理权还包括“不予受理”;审核权包括书面审查、主持听证、现场踏勘、检验检疫等等;决定权包括不予许可、决定撤销(撤回)、变更、延续、终止等权利;收费应当执行收支两条线;送达权应当实行便民原则,推行网上审批、现场送达。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行政许可权制度在政府管理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管理方式,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及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行政许可机构,集中办理、统一受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模式。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性: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机构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2. 统一性:统一决策、统一实施,提高了行政决策和执行的效率。
3. 法治性: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纷纷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1. 实施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某些特定领域或地区,尚未实现全面覆盖。
2. 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制度运行缺乏法律依据。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扩大实施范围:逐步将更多领域和地区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现全面覆盖。
2.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度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行政许可机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4.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电子化监管,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5.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许可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浅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浅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张文杰在我国的行政许可改革工作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一直是一个重点方向,这是现代政府坚持行政过程过程中的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必然选择。
行政机关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因此我们必须对其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改革才能稳定和进一步地深化。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该条款直接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它作为法律基础分析的基本出发点,也因而成为了学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研究的焦点。
1 分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1.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的概念对上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理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经有关机关决定,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进行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许可权被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概念的理解,学术界是从已经发展成熟的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衍变而来的。
因为他们都是基于现代政府在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作出的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因此,二者在表达和理解上,有较多的相似之处。
但这只是形式意义上的,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两项不同的制度。
1..2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内涵,就是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不改变相关单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时,对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调整,将其享有的法定的行政许可权合理地进行相对集中,通过实现对许可流程的简化,从而达到便利许可申请人的目的,这也是对第二十五条精简、效能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相应行政职权的行使主体,而通过对《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后,相关行政职权行使的主体可以被调整。
《2024年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日益增多,为了确保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各行政机关逐步采用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而其中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则是在保持各行政机关独立性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权进行适当的集中和统一管理。
本文旨在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保持各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重新分配、共享行政资源,使得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在某个特定机构进行审批,从而使得行政管理更为高效和公正。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化原则、程序正义、合理分工与有效协同等原则。
通过法治化原则的约束,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和行使程序得到了明确的规范,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而程序正义的体现则保障了相对人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权利,体现了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此外,合理分工与有效协同也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在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实施。
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对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进行统一审批,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权力分配不均、资源配置不合理等。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权力分配不均,部分地区的权力过于集中,而部分地区则缺乏相应的权限;二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某些部门出现资源浪费或资源短缺的情况;三是部分地方过于强调行政审批效率而忽视公正公平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制度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责任义务;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权的公正公平行使;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五是引入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许可的在线办理和监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内容概述PPT
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 法行为,降低因执法不当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 纷,减少执法风险。
加强执法监督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助于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 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了执 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满意度
提高政府形象
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政府能够更加高效、公正地处理违法行 为,提高了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
02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 背景
行政处罚制度现状
01
02
03
行政处罚权分散
多个行政机关各自拥有处 罚权,导致处罚标准不一、 程序各异。
执法力量薄弱
部分行政机关执法力量不 足,难以有效行使处罚权。
处罚程序不规范
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 中存在程序违法、不公正 等问题。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立法滞后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 致行政处罚制度存在漏洞。
跨部门协作机制
通过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打破了部门壁 垒,提高了执法效率。
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和程序,提高了 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外成功模式剖析
美国模式
美国通过联邦和州政府的立法,明确了各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的职 责和权限,建立了完善的执法体系。
加强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 执法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数据互通,提高执法效率和透明度。
规范执法程序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执法程序
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程序进行统一规范,确保各 部门在行使权力时遵循相同的程序和标准。
明确执法标准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确保执法人员 在行使处罚权时能够准确把握尺度、做到公平公正。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对于各学习法律专业,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者来说,了解各法律名词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条规的繁杂性,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多边性,不少法律工作者对于许多专有名词也不甚明晰。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其中的一个法律名词,具体该如何理解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基本涵义《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以上规定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一项新制度,是国家新时期规范行政权、调整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学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多种界定,在概念上基本类似,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有权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综合性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多项行政许可业务集中起来,统一对外行使,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其实质上,是对国家现行的行政许可权的重构,是对权力行使的重置,包括对行政许可主体的重新设置和对许可权运行模式的重新设计。
目的是解决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及“暗箱操作”等问题。
该项法律的设置,为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便利。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实施不法行为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基础
作者: 李荣荣
作者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出版物刊名: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59-64页
主题词: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综合执法
摘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我国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在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下所实施的,对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精简政府机构、制约行政权滥用、方便行政相对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发挥着积极作用,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宪法和法律。
政府应当加快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
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的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某项活动、取得某项权利或者承担某项义务的决定。
行政许可是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方式,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1. 根据审批内容分类(1)生产经营许可:指对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证照、批文等资格认定性文件的审批。
(2)非生产经营许可:包括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
2. 根据受理主体分类(1)集中行政许可:由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2)地方行政许可: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3. 根据法律属性分类(1)自由裁量型许可: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所请求的权利或者减轻其义务。
(2)强制性许可: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许可事项。
4. 根据审批程序分类(1)一次性许可:指申请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经过审批即可获得许可。
(2)非一次性许可:指申请人需要经过多次审批,方能获得许可。
5. 根据时限分类(1)有期限许可: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的行政许可。
(2)无期限许可:即不受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特点1. 行政许可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某项活动、取得某项权利或者承担某项义务的决定。
这种决定是具有强制力和排他性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否则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同样活动。
2. 行政许可以公正、公开、透明。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驳回,并告知其理由。
3. 行政许可具有时限性。
行政许可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超过期限则自动失效。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行政许可具有裁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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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
对于各学习法律专业,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的工作者来说,了解各法律名词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由于法律条规的繁杂性,再加上社会环境的多边性,不少法律工作者对于许多专有名词也不甚明晰。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其中的一个法律名词,具体该如何理解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权是什么意思?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基本涵义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以上规定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一项新制度,是国家新时期规范行政权、
调整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学界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有多种界定,在概念上基本类似,笔者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有权机关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综合性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多项行政许可业务集中起来,统一对外行使,实行一门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其实质上,是对国家现行的行政许可权的重构,是对权力行使的重置,包括对行政许可主体的重新设置和对许可权运行模式的重新设计。
目的是解决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及“暗箱操作”等问题。
该项法律的设置,为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便利。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发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实施不法行为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