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的法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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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对照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材料范本(二篇)

2024年个人对照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材料范本(二篇)

2024年个人对照违纪违法案反思剖析材料范本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某公司某部门的员工,我在2024年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了组织的严肃处理。

在此,我非常诚恳地向您陈述我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的深刻反思和剖析,并表达我对组织的歉意和悔过之心。

我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某个月份的某个场合,这是我工作以来的第一次违纪违法事件,对我个人和组织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对此,我深感痛惜和懊悔。

通过对自己行为的深入反思和剖析,我发现以下问题:首先,我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够了解和重视。

作为员工,我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我却让个人私心和私利影响了我对规章制度的认知和执行。

这是我深感愧疚的地方,我没有做到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公司制度,给组织造成了损失和困扰。

其次,我个人价值观的缺失是导致我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

个人追逐私利、权力欲望膨胀和利益至上的心态使得我忽视了社会法律和道德规范,为个人利益而违反公司的规定和法律法规。

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员工,我应该把个人利益放在组织利益之后,真正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福祉贡献力量。

再次,我个人责任意识不够强烈。

我在违纪违法行为中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清晰认识,过于轻视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没有意识到我的错误行为对组织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和恶劣影响。

作为员工,我应该时刻保持对组织使命的忠诚和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道德修养,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最后,我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刻。

违反法律法规是我个人违纪违法的根本原因,这是我行为最大的失误。

我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切实履行作为一名公民和员工的义务。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深入反思和剖析,我认识到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深刻体会到这对个人和组织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自责,也对组织给予我的机会感到非常感激。

从法律角度看双规

从法律角度看双规
( 二 ) 特 别权 利 说 有学者认为双规中党员和党组织之间的关 系不 同与公 民和国家之间 的一般权力关系 ,而是特别权力关系 ,据此纪检监察部 门对党 员采取双 规是合法合理的。具体来 说 ,特别权力关 系是指在 当事人之 间形 成的 , 在必要的范 围内 ,基于特别 的原 因,为了公法上 的特别 目的 ,一方 取得 支配另一方的权能 , 另一方负有服从义务的关 系。我 国宪法 的序言规定 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和领导地位 ,而执政党是代表统治 阶级掌握国 家政权 的政党 ,可以直接行使 国家权力 ,来实现党的 目标和意志 ,因此 作为特别权力关系中公权力 的中共可以要求 自 愿加人其 的党员 ,服从其 为公权力的 目的实施 的双规 。
关键 词 :双 规 ;性 质 ;法 治 ; 立 法
双规的历史发展与含义 双规 ( 又称两规 )始见于 1 9 9 0年 1 2 月 9日国务 院颁布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 1 9 9 7年 5月 9日 废 止) ,后 9 4 年 5月 1日 施 行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第二十八条第一 款第三项规定 ,“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 的时间、地点就案 件所涉及 的问 题作出说明” 。双指 ( 又称两指 )是指 1 9 9 7 年5 月 9日 第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2 5 次会议通过 《 中国人 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其规定监察 机 关有权 “ 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 、 地点对调查 事 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 释和说 明” 。因此 ,双规是依据 “ 党 内法规 ” 的党 内调查措施 ,双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调查程序 ,两者在适用对 象、适用 条件 、程序 、等方 面规定不 同。 我 国行政机关 中的干部大多是党员 ,这就使双规和双指在适用 对象 上有 了较大重合 ,而 1 9 9 3年 中央纪 委和监察部 开始合署 办公后 ,通 常 所说 的双规既包括了纪委对违纪的党员的调查也包括监察机关对行 政机 关 中违纪的干部的调查 。而在我 国行政 体系 中 ,纪委 高 出监 察机关 半 级 ,双指渐渐被双规吸收,所 以本文所说的双规 主要指纪律检 察委员会 的双规 。 :、双规的性质和作用 双规是一把反腐倡廉 的利刃 ,但刃有双面。在实践 中 ,纪检部 门对 被双规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甚至实施刑讯逼供手段 ,广为诟病 ,迫使 人们透过双规带来的种种积极成效开始反省双规的合法性 。尽管 《 行 , 仅 以此为根据 显 然 以偏 概全 。双 规 来源 于 “ 党 内法 规” 的 《 检查 条 例》 ,从法理的角度看 , 显然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 。

忏悔自省公职人员反思违纪之心得与反思

忏悔自省公职人员反思违纪之心得与反思

忏悔自省公职人员反思违纪之心得与反思在担任公职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作为公职人员,应时刻保持纪律意识,严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

然而,有时候我们难免会犯下一些错误,违反纪律,甚至违法律法规。

这时,我们应该勇于面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的反思与忏悔。

本文将从个人反思违纪的心得和反思角度出发,探讨公职人员如何进行自我反省,以期帮助大家从中汲取教训,提高自身素质与公职能力。

首先,作为公职人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醒和自省意识。

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需要不断反思,不断总结,这样才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不断进步。

无论是小错误还是严重违纪,我们都应该及时反思,找出错误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问题。

其次,我们应该正确认识错误的后果和影响。

每一次违纪都会对个人形象、部门声誉以及工作成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职位和前途。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严肃对待每个职业行为,以免误入歧途,导致不可弥补的后果。

另外,我们应该积极寻求反思的途径和机会。

通过与同事、上级和专业人士的交流,可以获得反思的不同角度和观点。

他们的建议和批评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自己的错误,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同时,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也是反思的重要途径。

忏悔是重要的一环。

忏悔是我们向过去的自己道歉,对自己的错误负责,也是我们对社会和公众的承诺。

我们应该以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自己的错误,虚心接受批评和指导,并以实际行动去弥补错误带来的损失和伤害。

反思违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

通过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完善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和公职能力。

同时,我们也能从中认识到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重要性,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

总之,作为公职人员,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警醒与自省,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避免再次犯错。

当我们犯下错误时,应该勇于面对,积极反思,进行自我审视和改进。

对中纪委“双规”制度之分析

对中纪委“双规”制度之分析

谈对“双规”制度的认识摘要:“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指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时所采取的一项组织措施,在我国反腐斗争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双规已为日常生活中的我们所熟知,可以说双规在目前社会主义法治还很不健全的大前提下,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在考察其合理性的同时,我们应将其放入法律的视野对其进行考察。

一.“双规”制度概述“双规”一词出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又称“喝咖啡”,我国可以长时间拘留审查疑犯。

但是后来扣留不能超过24小时。

但是对于一些政府官员来说,如果24小时一到就放人,他们可以销毁证据,串联同谋。

这个漏洞是通过双规来弥补的。

对于共产党官员,规定地方,规定时间交待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应运而生。

“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中,“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扩大。

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使“双规”在党内的使用有了依据。

二.特征1.双规的主体是使用“双规”的机关。

违纪违法案件反思材料

违纪违法案件反思材料

违纪违法案件反思材料违纪违法案件反思材料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违纪违法案件在我国依然屡见不鲜。

经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深入研究,我们深刻意识到,这些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扭曲的人的恶意行为。

对此,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和总结,从根源上把握并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违纪违法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违纪违法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和人们的生活,让社会的道德、法律和公平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同时,违纪违法也会引起公众对政府和政治体制的不信任,破坏社会稳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严格约束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必须积极推进立法和改革,科学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提升法律意识,加强监管和执法,减少舞弊和弊端。

政府应该加强对公共事业和社会资本的监管,并加强对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监管。

同时,各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以防管理漏洞引发的违纪违法行为。

不仅如此,公民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提升自主控制能力和自我约束意识,积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能够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和行为。

最后,我们要激发全社会的责任感和共识意识。

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秉持着严谨的法律意识并时刻保持着对未来的信心,才有可能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我们要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加强让公众对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认知,鼓励人们讲真话、做实事、不重外表,提倡诚信经营、公正办事,树立勤俭节约、爱岗敬业等正确的社会行为规范。

总的来说,违纪违法现象已经成为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摆在我们面前的不仅是一道挑战,更是一种现实的教训。

未来,我们需要建立更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加深全民法律意识,瓦解违法行为的根源并宣扬社会责任观念,切实推动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

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启示和反思

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启示和反思

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启示和反思近年来,公职人员违法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的发展过程让人深感痛心。

在这样的事件中,我们应该对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进行深刻的反思和启示,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启示与反思。

一、法治观念教育的缺失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发生,一方面与相关部门的法治观念教育不到位有关。

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到大学教育,法治观念的灌输都应该贯穿始终。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学校及机构在法治观念教育方面存在着差距,导致不少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侥幸心理。

启示与反思: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进行法治观念的普及与宣传。

2. 通过举办法治讲座、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

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止。

一些监管部门也存在着权力滥用、监管失守等问题,致使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约。

启示与反思:1.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网络,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2. 严格执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三、公职人员职业道德失范一些公职人员由于职业道德失范,违反规定、破坏纪律,从而产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有关。

当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不够坚定时,便容易受到金钱、权力的诱惑。

一些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不惜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启示与反思:1. 强化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职人员高尚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2.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与监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

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完善当前的司法体系在公职人员违法案件的处理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违法违纪案例作一些反思

违法违纪案例作一些反思

违法违纪案例作一些反思
作为公民和职员,我们应该始终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

违法违纪案例提醒着我们应该时刻警觉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反思和警惕。

首先,违法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

违法违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降低人们对法律和纪律的尊重。

因此,我们应该始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并时刻将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

其次,违法违纪行为对个人的生活和职业生涯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旦涉及违法违纪行为,不仅会失去信任和形象,还可能面临法律制裁和职业处罚。

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底线,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另外,违法违纪案例也给了我们一次思考和教训的机会。

我们应该深入分析违法违纪的原因和背后的动机,探讨如何在制度和教育方面做出改进,以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

此外,我们也应该从案例中学到智慧,以避免重蹈覆辙,保持自己的操守和品行。

最后,对于已经犯错的人,我们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到正轨。

同时,也要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反思违法违纪案例能够帮助我们增强法律意识和纪
律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水平。

同时,也应该通过制度完善和教育培训等手段,共同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违纪违法案例反思体会

违纪违法案例反思体会

违纪违法案例反思体会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违纪违法案例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对于这些案例,我们应该深刻反思,以更好地规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下是我对违纪违法案例的一些体会和建议:深刻反思案例背后的原因在反思违纪违法案例时,我们应该深入分析案例发生的原因,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些常见原因包括个人行为不端、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等。

只有通过深入了解案例背后的原因,我们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向。

严肃制度建设以预防违纪违法案例的发生建立健全的制度是预防违纪违法案例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该加强对各行各业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要注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组织与个人的风险意识,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增强个人道德素养与法律意识个人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是预防违纪违法案例的基础。

我们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同时,要加强对人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强化社会监督与舆论引导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对于防止违纪违法案例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的舆论监督。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引导公众对违法行为的反感和谴责,形成社会压力,促使相关机构采取行动。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违纪违法行为已经具有跨国特点,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

我们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在国际层面上共同制定规则和标准,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跨国违法行为。

通过深刻反思违纪违法案例,我们可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制度,提高个人素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

“双规”的法理反思

“双规”的法理反思
值 得深 思 的一个 问题 。

“ ‘ 双规 ’ 的对象 是党 员。 ” 而拘 留 、 逮 捕是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院和
公安机 关根 据案件 情 况 , 对 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采取 的 。 “ 双规 ” ,

“ 双规 ” 的 由来及 作用
既是 一 种调 查措施 , 也是 一种 保护 措施 , 避 免被 调 查对象 再犯 错
实践 中 “ 双规 确 实存 在很 多法律 问题 。本 文着 重分析 “ 双规 ’ ’ 在 司 法实践 中存在 的 范 围扩 大化 、 超越 权限 等 问题 , 以期有 关 机 关对 ‘ ‘ 双 ’ 有 更好 的规 范, 从 而更好 地保 障公 民 的人 权 , 有效发 挥 其对 惩治 贪污腐 败 的积极作 用 。 关 键词 双规 司法 实践 法理 反思 作 者简 介 : 范贤聪 , 宜宾 学 院法学 院 , 副教 授 , 研 究方向 : 民 法学 、 司法 制度 改革 ; 顾晓明, 宜宾学 院 学生 工作部 , 副教授 , 研 究 方向: 司法制 度改革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O 1 9 - 0 3
2 0 1 2年 3月 l 4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修 正案 , 2 0 1 3 年 1月 1日
: I I { I } J I 占缸会
2 0 1 3・ 2 ( 中) ◆ 法 学 研 究 Βιβλιοθήκη ‘ 双 规" 的法理 反 思
范 贤聪
摘 要
顾 晓 明

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材料

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材料

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材料近年来,我国社会风气日益好转,但是仍有少数人在工作、生活中存在违反纪律、违法行为,这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作为一名公民和一名员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醒,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从自身做起,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每个人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违纪违法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旦违反了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不仅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而且还会失去信任和尊重,从而影响个人的事业和形象。

其次,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个人的利益,同时还会对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一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利益,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导致社会不稳定。

那么违纪违法案件如何避免和预防呢?首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作为一名公民和一名员工,必须牢记法律法规,熟悉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得擅自决定或违反单位规定,确保自己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水平。

要时刻关注社会发展变化,注重自身素质提升,不断加强自己的信仰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辅之以实践,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自律意识。

同时,也要加强对周围环境和人际关系的把握,避免进入错误的社交圈子和从事不良行为。

最后,要充分利用制度手段,防范和遏制违规行为发生。

在工作中特别是在重大决策和业务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程序和规定,确保所做的决策和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总之,违纪违法的行为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教育培训,使违纪违法行为得到规避和有效管理,从而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名公民和一名员工,我们要始终牢记职责和义务,坚守法律底线,积极防范和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把维护制度和社会稳定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与反思

对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与反思

对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与反思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与反思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加快,我国也出现了一些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这些典型案件的教训和反思,迫使我们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需要我们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之一是法律意识淡薄。

在这些案件中,很多人都是犯罪嫌疑人或参与者,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存在着问题。

这其中很大一个原因是在长期发展中,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法律教育普及不够,导致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模糊,甚至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进行违法犯罪。

这就需要我们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依法行事的自觉性。

其次,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之二是监管体系不完善。

在这些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能够长时间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因为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一方面是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对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没有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使得犯罪嫌疑人能够找到可乘之机。

另一方面是监管机构的能力和质量不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来有效监管。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力量的专业化水平,对监管对象进行全面监管,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之三是道德观念淡漠。

一些人在违纪违法行为中完全没有了底线和道德约束,丧失了对社会公德的基本意识。

这是因为我们在价值观念教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人对于道德规范的教育比较薄弱,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

另一方面,社会风气不纯,一些不正之风甚至成为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常态。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最后,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教训之四是制度机制不健全。

在这些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在制度机制的漏洞中产生的。

一方面,现行的制度机制中存在着一些空缺和不完善,容易产生犯罪空间。

双规工作总结

双规工作总结

双规工作总结
双规工作是指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在过去
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落实双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现在,我对双规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首先,我们加强了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规定,确保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水平。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坚
决依纪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有效震慑了一些不法分子,维护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再次,我们加强了对双规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了全员素质和能力。

最后,我们加强了对双规工作的督促检查。

通过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
对双规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了双规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总的来说,我们在双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加强。

希望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能够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双规工作,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和认识

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和认识

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反思和认识哎呀,今天咱们聊聊违纪违法案件,真的是个让人忍不住感慨的事儿。

你想啊,明明生活挺美好,大家都想追求幸福,结果却有人偏偏走了歪路。

那些违纪违法的案例,就像一颗颗臭苹果,把整个筐子都给臭了。

说实话,看到那些报道,心里总有点五味杂陈,既想笑又想哭。

你说,干嘛要把自己搞得这么复杂呢?明明可以简单快乐地过日子,偏偏非要钻进那些法律的牛角尖里,真是让人无奈。

先不说那些大头条的案件,咱们就聊聊身边的小事。

办公室里有人小小的违反规矩,比如说偷偷摸摸上网玩游戏,心里想着“反正没人知道”。

可这就像是在走钢丝,风一吹,谁知道会掉进什么坑里。

大家都知道,有些事儿看似无伤大雅,其实一旦成了习惯,就麻烦了。

就像大海里的漂浮物,起初只是一颗小石子,结果越滚越大,最后成了座小山。

人嘛,总是觉得自己聪明,可有些时候,聪明反被聪明误。

你这不,自己心里安慰着“我才不会被发现”,结果反而越陷越深,搞得最后连自己都找不着北。

再说那些大案件,那真是让人看得心惊胆战。

我们总会看到一些所谓的“精英”,原本风光无限,结果因为一时的贪念,把自己的一生都给毁了。

像是那种一夜成名的明星,咔嚓一下就跌下了神坛。

好嘛,真是个教训!有些人以为自己高人一等,能够在规则之外自由翱翔,殊不知,老天爷在看着呢。

你以为你是老虎,结果发现自己不过是只小猫。

生活就是这么现实,谁也逃不掉。

你要说,这种事情就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很多时候,反思才是最重要的。

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时刻提醒自己,保持一份清醒,那生活会不会更美好?要知道,很多违纪违法的事情,不都是因为一时冲动吗?就像你走在大街上,看到一件心仪的衣服,心里想着“反正试试也没关系”,结果买下后才发现根本不合适。

生活中,很多决定都是这样,事后回想起来,总觉得当初真是瞎了眼。

说到底,咱们得有点自知之明。

咱们得把自己放在一个更大的视角去看问题。

不能总想着“我就这一次”,因为这一遍遍的“就这一次”,最终可能会变成无尽的悔恨。

违纪违法反思报告

违纪违法反思报告

违纪违法反思报告
违纪违法反思报告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尊敬的领导: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给单位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在此,我向单位领导和同事们作出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首先,我要承认自己的错误。

我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给单位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我深知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单位的形象和声誉,给同事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其次,我要认真分析自己的错误原因。

我认为自己的错误主要在于缺乏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同时,我也意识到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导致了自己的行为失范。

最后,我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正自己的错误。

首先,我要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其次,我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觉性。

同时,我也要积极配合单位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以最大的诚意和努力为单位挽回损失和影响。

再次向单位领导和同事们道歉!。

单位犯罪双罚的反思

单位犯罪双罚的反思

单位犯罪双罚的反思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逐渐加强。

其中,单位犯罪双罚的制度备受关注,被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然而,我们也应该反思这一制度的运作方式和效果,以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单位犯罪双罚制度的理论基础单位犯罪双罚即指在单位犯罪行为中,不仅对直接犯罪者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几个理论基础:1. 追求全面治理。

单位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层面,包括从领导层到基层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全面治理要求不仅追究直接犯罪者的责任,还要深入到单位内部进行查找,找出组织纪律和管理不善等问题。

2. 群体责任原则。

单位犯罪往往涉及到多个人员的共同行为,包括直接犯罪者、领导者等。

群体责任原则要求对单位作出处罚,以强化整个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规范行为。

3. 防止“制度空转”。

单位犯罪行为中存在不少实际执行者只是“执行者”。

单位犯罪双罚制度可以迫使单位改变内部“以升官和追求政绩为导向”的行为模式,从而真正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二、单位犯罪双罚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单位犯罪双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处罚标准不明确。

单位犯罪双罚制度需要对单位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单位犯罪的界定和量刑标准并不完善,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主观偏差,不利于公正和公平。

2. 违法成本过高。

由于单位犯罪双罚制度的严厉惩罚,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问题,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故意隐瞒、删除证据等。

这不仅对于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能误伤一些无辜的企业。

3. 领导责任难以落实。

在某些单位犯罪行为中,主要责任往往由领导者承担。

然而,领导者的罪责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界定。

三、改进单位犯罪双罚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改进单位犯罪双罚制度,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

公务员违纪之耻我自检讨

公务员违纪之耻我自检讨

公务员违纪之耻我自检讨近年来,公务员违纪事件频发,使得社会对公务员队伍的信任受到了巨大的冲击。

作为一名曾经违反纪律的公务员,我深感耻辱,并自行检讨反思。

以下是我对自身违纪行为的反思和认识。

首先,我承认我曾经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然而,我在某次工作中由于个人原因疏于履职,未能及时办理一个重要文件,导致对方当事人权益受损。

这种失职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务员的基本职责,更是对公众利益的严重疏忽和忽视。

其次,我深刻反思自己存在的违纪行为。

不久前,我与同事出席一场举办的庆祝活动时,酒品过量,言行失控,不仅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也对自己的职业形象产生了不可挽回的损害。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的行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声誉,我没有按照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去行事,对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在事件之后,我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自我批评。

我认识到违纪行为是对职业操守的背叛,是对公众信任的严重伤害,更是对自己人生价值的否定。

我深知只有通过自我反省和持续努力,才能弥补我的错失,重新赢得他人的信任。

为了改正错误,我首先主动与当事人取得了联系,向其道歉并进行了赔偿。

我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来弥补对方的损失,并向公众道歉,保证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我主动接受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纪律处分,接受惩罚的同时,也接受教育和警示。

我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力争成为一名无愧于公众信任的公务员。

公务员违纪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声誉,更严重地损害了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

在我的自我检讨中,我意识到要想树立良好的形象,首先要从自己做起。

作为一名公务员,我将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始终保持对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敬畏之心。

我希望通过我的经历和自检讨,能够给其他公务员敲响警钟。

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公务员的使命和担当,时刻保持对公众利益的忠诚和敬畏之心。

我们应当以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服务于人民,做到公务员身心清正,自律并以身作则,为社会治理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共

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共

领导干部违纪检讨书共领导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公仆,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人民的形象和利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出现了违纪违法的行为,给党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作为这些领导干部,我们深感羞愧和愧疚,愿以此次违纪检讨书为反省与检查的抓手,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首先,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

因为自己的贪欲失足,违反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组织的正常工作,甚至导致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此事也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党和人民极度不负责任。

我们对此深感愧疚,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我们要在思想上做出悔改。

我们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在于政治意识淡薄、组织观念缺失,脱离了群众的实际,贪心贪欲,不自重、不自爱,造成了严重违纪行为。

由此我们认识到要深入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改正思想错误,强化党性修养,健全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和金钱观。

再次,我们要在实践中改过自新。

我们要始终坚持理想信念,树立高尚的道德品质,严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恪尽职守,恪守原则,践行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改革开放、勇于担当、勇于破除害群之马、良性互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永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党组织的信任。

最后,我们要展示诚恳悔改的态度。

我们的错误已经给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要以对组织、对人民的深深道歉为始,张挂醒目标语,积极组织多形式的深入反思大会,向广大党员、干部深入交心启示,向社会大众公布真相,以此作为自己悔过的一个重要标志,愿意承担任何责任和惩罚。

总之,作为领导干部,我们对自己的行为和错误的认知深感悔悟,这份检讨书是我们真实的心声。

我们将对此深刻汲取教训,始终保持对组织和人民的高度敬畏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努力工作,为人民做出更多的贡献。

违规之悔过公务员的自我反省

违规之悔过公务员的自我反省

违规之悔过公务员的自我反省公务员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者之一,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职责。

然而,不幸的是,有时候公务员也会因为一些不当行为而违反纪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位公务员的自我反省为例,探讨违规行为给公务员本人以及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公务员应该如何进行悔过和改正的建议。

在我刚步入公务员岗位的几年中,无数的刺激和诱惑让我逐渐迷失了自我,忘记了公务员这一身份的崇高和使命感。

在追求个人利益的驱使下,我曾经发生了违纪行为,违规收受礼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然而,当我经历了一次严重的处分后,我开始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决定进行悔过重生。

首先,我要从内心深处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进行反省。

我明白,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始终坚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

而我的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务员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给人民群众带来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要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意识到自己对不法行为的妥协是对公仆身份的背叛,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

其次,在悔过过程中,我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违规行为往往源于对法律法规的误解或者忽视,因此不仅要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时刻提醒自己切实遵守。

作为公务员,我应该以身作则,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此外,我还需要通过正义的行动来改变自己的形象。

作为悔过的一部分,我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

参加志愿者活动、无偿捐赠、积极宣传法律法规等,都是我希望能够做到的事情。

透过这些正义的行动,我将彰显自己的担当责任意识,展示出一个合格公务员的形象。

最后,我要竭尽所能恢复自己在公务员队伍中的名誉。

我将通过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改变和成长。

我将以工作实绩来重新赢得同事和上级的信任,让他们看到一个重新崛起的公务员。

通过这次自我反省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了违规行为给个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

我将坚定信念,悔过自新,重新接受公务员的考验。

违法违纪案例启示心得

违法违纪案例启示心得

违法违纪案例启示心得在现代社会中,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给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违法违纪案例,我们可以汲取经验教训,增强法治意识,遵守纪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以下是我从这些案例中得到的启示心得。

首先,违法违纪案例的普遍存在提醒我们要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

无论是法律还是纪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

违法违纪的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后果,也会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们要自觉接受和履行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崇尚诚信,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

其次,违法违纪案例的反面教材告诉我们要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在工作中,我们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和职责,应该以专业和责任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

违法违纪的行为往往与道德观念的淡漠、利益诱惑以及权力滥用等因素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秉持诚信正直,遵循职业规范,不偏离正道。

此外,违法违纪案例的教训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

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基本手段。

违反法律规定往往会带来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甚至毁掉一生。

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避免陷入法律漏洞和风险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法违纪案例的警示让我们认识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社会是一个公平、公正、秩序良好的社会,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法治建设,支持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中,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享受和平幸福的生活。

综上所述,违法违纪案例启示我们要始终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加强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以及推动法治建设。

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能够从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共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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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法理反思作者:范贤聪顾晓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双规”作为纪检部门的一种纪律性处理措施,在我国查处贪污腐败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般的作用。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规”确实存在很多法律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双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范围扩大化、超越权限等问题,以期有关机关对“双规”有更好的规范,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权,有效发挥其对惩治贪污腐败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双规司法实践法理反思作者简介:范贤聪,宜宾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司法制度改革;顾晓明,宜宾学院学生工作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9-03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把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修正案,第2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意味着我国在打击犯罪上将贯穿保障人权这一主线,意味着我国保障人权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笔者以为这是一个契机,是对我国已经实施了二十几年的“双规”措施反思的契机,该如何对“双规”的实施进行限制抑或是否取缔“双规”,是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一、“双规”的由来及作用(一)“双规”的由来1.“双规”的产生历程“双规”,也称“两规”或“两指”,是“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简称,是纪检机关进行调查的一个措施。

“双规”最早的本意并不是正式司法程序的一个环节,而是一个先于司法程序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党内措施。

“双规”最早是由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作出的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1993年,中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后,“双规”的使用范围有了扩大。

1994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施行,成为“双规”在党内使用的依据。

在对线索材料初步核查的时候,经过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就可采用“双规”措施。

在检察机关最初无充分证据,又必须依法办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况下,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况的发生,往往由纪委出面先行采取“双规”措施。

但也因“双规”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2009年8月,中纪委常委屈万祥称:案件从纪检监察部门开始调查起,就是一个没有确定的状态,这也是纪检办案避免干扰、不能公开的原因。

2.“双规”的性质从性质上看,“双规”应该是一种纪检措施,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通过实践证明,“双规”对党员干部的挽救教育、对打击贪污腐败有一定意义,虽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着本质的不同。

“双规”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逮捕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双规”是党内的一种纪律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双规”一般是对案件掌握一定线索和情况,“双规”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仍保留职务,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调查清楚再作处理。

2000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双规‟的对象是党员。

”而拘留、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

“双规”,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而拘留、逮捕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制造假证或毁灭证据,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双规”的作用“双规”是适应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特有的一种纪检措施,“双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一个重要权限,也是一个常用的办案措施,“双规”确实清理了一些贪污腐败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事业、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官员,对反腐倡廉、清理干部队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双规”以少量司法资源的投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双规”在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随着国家加强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双规”实施的频率越来越高,应当承认,“双规”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

但也正是由此而使相关部门对“双规”产生了依赖心理,使“双规”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扩大化使用,而且还存在着超越宪法和法律的嫌疑,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惩治贪污腐败,也可能因掌握不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经过二十几年的事实表明,“双规”在实践中存在被滥用的现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超越权限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以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000年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另外,从国际角度来看,一直也是非常强调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我国1998年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者拘禁。

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以上规定表明,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依据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仅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适用强制措施,而且即使是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也只能严格依据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按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权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而在实践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普遍使用“双规”措施参与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赎职犯罪案件。

被“双规”者不允许与外界联系,人身自由被限制甚至于被剥夺,这种限制或剥夺几乎等同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拘留、逮捕,实际上已经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享有了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限,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相违背,使党纪、监察条例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对法定强制措施带来严重冲击,与保障人权的规定背道而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邬明安说,“…双规‟很厉害,嫌疑人被逮捕之后还可以会见律师,但被…双规‟者没有这个权利。

如果被判有罪,…双规‟期限还不计入刑期。

”“在某种意义上,…双规‟就是变相拘禁。

而党员首先是公民,他的一些基本权利是无法让渡的,而党内的条例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二)“双规”对象扩大化虽然2000年1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双规”的对象只能是党员,明确规定了使用“双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纪检机关却常常突破规定的界限,不仅“扩展”到党政机关的非党员干部、民主党派、外商、非党员的私营企业老板,甚至妇女因超生也被“双规”,“双规”对象被无限扩大,这就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威胁,保障人权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双规”期限的任意延长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199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并未就“双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

2005年中央纪委“7号文件”和中央办公厅“28号文件”首次对“双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从以上相关的党纪条例来看,尽管没有对“双规”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法理和常理,“双规”既然不属于正式的司法办案程序,对被“双规”者控制的时间肯定不应当过长,至少不应当长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期限。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期限常常被任意延长,即使纪检条例规定了约束,其使用期限大都长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期间。

(四)“双规”后果任意性按照使用“双规”的原意,是在证据还未确凿的情况下展开调查,是被“双规”者是否违纪违法犯罪还不确定的状态,通过调查,查清事实以后再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或还以清白,或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犯罪。

但实践中,调查以后的结果往往出现几种不良情况,或者不了了之,或者以内部处理代替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取代行政处分,甚至于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罚等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三、完善“双规”的法律思考尽管“双规”措施是反腐败斗争中的一把利剑,但是对“双规”的理性反思导致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此争议颇为激烈。

有学者认为目前能够证明“双规”法律效力的渊源有两个,但却相互矛盾。

一是认为“双规”不是一种法律性司法程序,它存在的依据是党的条例。

具体指《中共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总则中的“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由此许多人认为“双规”是党的“家法”,是党的机关对其成员进行监督调查的一种方式。

另一关于“双规”的渊源是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由此可以理解为是行政监察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调查权,进行行政机关内部调查。

此外还有一种和“双规”类似的规定也值得注意。

那就是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的“双指”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作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把利剑,“双规”制度可能无法遽然全盘废止,但是如何将“双规”纳入到法治轨道,一直是执政党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

事实上,“双规”一直在不断规范和完善。

1998年6月至2001年9月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2005年中央纪委发布“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发布“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强调,“7号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从以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既然现阶段我国的国情还不能取缔“双规”,那就应当明晰“双规”的权责范围,防止滥用,应当对“双规”措施进行修改、限制、完善,把它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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