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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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十分的不完善,缺乏一部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作为保障,相关的电子证据立法只能散见于各个层次的证据法律渊源中。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影响了审判的进度。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必然是研究电子证据的热点。本文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的现状和具体的方式进行分析。
关键词:电子证据;认定;可采性;证明力
审判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核实,必须认定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从而才能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裁判。因而明确电子证据的现状和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认定是很有必要的。
一.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
目前,对电子证据如何采用存在两种主要的争议。一种观点是“循传统论”,就是指电子证据和传统的证据相比并没特别的地方,两者在本质上都可以作为证明的依据,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仍旧来源于传统证据的采用标准,并没有什么创新的地方。另一种观点是“歧视论”,就是指电子证据拥有传统证据没有的部分,法官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时候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这样把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分开对待的方式就被戏称为“歧视论”。
上述两者观点都太绝对化,不够全面,在立法上一般不采用。立法者常常采用中庸态度,既不以其是数据电文就加以歧视,也不会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传统的认证规则。这样就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是否被采纳,应该在坚持关联性标准、合法性标准和真实性标准的基础上,有所灵活变通的进行。
二.可采性的认定
1.可采性认定的前提和限定
对某一电子证据是否采纳,法庭必须首先将其归类,然后基于不同的类型和电子形式的特殊性进行判断。在诉讼中,法官不能以电子证据属于某种电子形式作为拒绝采纳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约定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应当按照约定来判断。
2.可采性的认定规则
我们应当从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着眼,综合分析判断,从而决定电子证据是否作为我们判案的依据。
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在生成和取得的过程中,如果是通过窃录获得的;电子商务纠纷中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得的;民诉中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一律裁定予以排除。如果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获得且情节严重的,一般裁定予以排除。
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对于诉讼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电子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其为真的电子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系统在关键时刻处于正常状态的电子证据,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附有电子签名的或附加其他适当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书证,推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呀适格专家鉴定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裁定其具有真实性,予以采纳;对于具有其他真实性保证的电子证据,考虑具体情形对其真实性程度做出相应裁定。
三.证明力的认定
1证明力认定的前提
对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法庭必须首先对已经采纳的证据进行分类,具体分析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然后再重点对单个电子证据或一组证据进行证明力的判断,若其符合证明标准就具有证明力,可以在判案时使用。
2证明力的认定规则
法庭对单个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其可靠性、关联程度、完整性等方面,还有考察待证事实等,然后根据这些方面得出电子证据证明力的程度从而合理的实现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1)可靠性认定标准:要求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检测或稽核手段,而且有证据证明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
(2)关联程度认定标准:如果某一电子证据对案件中争议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则法庭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足够的关联性。
(3)完整性认定标准:如果电子证据自形成之日起,其内容一直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有些内容进行必要的添加,都视为具有完整性。完整性要求: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在所有关键时刻虽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其比正常运行的事实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该电子证据是由一方当事人记录或保存的,而举出该电子证据对此人不利;该电子证据是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记录或保存的,而此人不受任一方当事人的控制行事。
(4)证明力高低的规则:
①在证明属实的情况下,通过模拟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小于原件,通过数字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等同于原件。
②若就同一事实存在若干份电子证据时,一般要求: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非经公证获得的电子证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的电子证据,其证明力大于为诉讼目的而制作的电子证据;由不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大,由中立方的第三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次之,由有利方保存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最小。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现状和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可采性和证明力的认定的分析,看出我们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还是比较谨慎仔细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电子证据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总的来看还是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法律规范,各地对于其认定也不一致,容易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节。因此要在现有认定规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针对电子证据的特性制定一个比较完备的电子证据系统,来切实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沈晶,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2】张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刍议
【3】王成海,浅析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法律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