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签订过程形成闭环证据链

电子合同签订过程形成闭环证据链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纸质合同因签署周期长、难管理、成本高,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大、交易频率高的特点,而电子合同的签订越来越常见和广泛。

相比纸质合同,电子合同具有高效、便捷和无纸化的成本优势。但对电子合同的使用者来说,电子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才是最核心的关注点。

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提供电子合同服务的企业,那到底该如何选择一个安全有效、令人“放心”的电子合同签署平台?

专业的电子合同签署云平台契约锁认为:保证电子合同安全有效,需要从用户注册到签署完成整个过程形成闭环证据链,包含电子合同签约主体身份、签约时间及其他操作行为所产生的电子痕迹,且所有证据无法被篡改。

一、身份

不管是签订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要提供一些证明材料,证明你就是合同上写的那个人,有权代表自己或代表企业签字盖章。

签纸质合同,个人就是提供身份证,公司之间要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

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合同不需要)和签约人的身份证明。当然,公司之间非常熟悉的就不需要这么多材料。

签电子合同就不同了,比如现在你在邮箱里收到你的偶像明星汪某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对方说我是汪某,你信吗?可能你第一反应是骗子,但是如果有公安系统工作人员证实身份证真的是汪某的呢?也许你会有些犹豫了。对方看你不信,给你了手机号码,电信运营商告诉告诉你这张卡所属人的确和身份证上的信息相符。

现在,对接了公安部、电信运营商,还是没有让你相信对方就是汪某。那电子合同平台又是如何进行身份认证的呢?

对于个人,除了身份证信息和公安部验证、手机号码和身份证信息验证,还会通过:1、向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用户填写验证码,证实手机由本人控制。2、人脸活体识别,用户对着镜头眨眼等方式,验证画面人物与身份证照片验证是否一致。

对于企业,对接工商身份认证系统,验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即可以确认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然后,企业通过对公账户向第三方账户打款约1分钱,验证账户由用户控制使用。

二、签署

有一天,汪某给你发了一份PDF文件,并和你说:谢谢你对我一直以来的支持,这是我邀请你给我做演唱会嘉宾的演出合同,你签了后给我。

此时,你心里喜悦和忧伤参半。

确认这人就是汪某,你很开心可以收到这样的邀请。这份PDF合同上,有汪某签名的图样,还有汪某工作室公司盖章的图形,这有法律效力吗?你又该怎么签名呢?

“这份文件上签名、盖章只是一个图片”,做设计的同事告诉你,很容易就能做一张一模一样的图片。你很纠结,明星应该不会骗人吧,你一定要去演唱会!所以你找到法律顾问,了解专业合同签署平台的操作规范:

只用图片签署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太容易伪造了。电子合同签署应使用“数字证书”。国

家数字证书中心认证企业和个人身份后,会颁发“数字化的身份证件”即数字证书给用户,同时也会有相应使用数字证书的密码,由用户自己保管和使用。

所以,你明白了,没有数字证书的电子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经过与明星汪某的沟通,最后你们通过契约锁申请到了数字证书,准备签合同。

但是,你的习惯还是要有盖章或签字,而不是直接在电子文档附上数字证书。

为了方便用户在不改变纸质合同签署习惯的情况下,更高效快捷地使用电子合同,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和电子签名生成技术,贴近纸质合同签署方式。

简单来说,就是将数字证书附在公司印章图形或手写签名图形上,给电子文档插入印章图形或签名图形,就等于给合同“盖上”印章、“写上”签名。

三、时间

签完合同,你还是惴惴不安,PDF电子合同是不能改,但把WORD内容改了,重新转换一份PDF呢?然后把电脑时间更改,再加数字证书呢?

你又找到了电子合同的顾问:提供时间戳服务。

全国人民用的都是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时间(也就是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授权联合信任时间中心签发时间戳,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服务中心均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

这样,一个是能确定合同签署的准确时间,一个是固化时间的时刻,合同内容也已经固定下来,若合同被篡改,则会报错。

所以,时间戳可以证明一份电子文件在某个时间点的真实存在状态。

实践中已有法院采用通过时间戳服务机构为电子证据加盖时间戳的做法,从而对电子证据文件进行权威确认。

四、存证

顾问的解释让你基本上放心了,但是你还是眉头微皱,这些证据都在第三方平台上,法院会一并采信吗?

顾问看到你的疑虑,接着说:

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完整记录用户使用平台的全过程,从注册到实名认证到签署,每一步操作都在后台有记录。你看你们刚刚的操作都在平台的日志中。

同时,契约锁与第三方权威公证处存证系统合作,你们刚刚签的文件和你们所有的操作都已经被固定下来,妥善存管在公证处。

此外,一站式的电子证据存证服务,用户一键即可申请出证服务。

至此,你已经在电子合同签署平台上经过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固化时间和合同、证据存证四个环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签署的电子合同安全有效。如果之后遇到纠纷,即可通过契约锁出证服务,维护自身权益。

闭环供应链网络结构及其使能技术探讨.

闭环供应链网络结构及其使能技术探讨 1 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产品生命周期日渐缩短,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导致产品废弃量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制订了更加严厉的法规,将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延伸到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再处理和再利用。因而供应 链>'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guanli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管理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产品使用阶段(如服务,维护等)和产品生命周期结束阶段(如产品再利用,再制造等)。这些扩展的业务使供应链向闭环供应链扩展。 2 闭环供应链的概念 2.1 闭环供应链的定义及分类 闭环供应链的概念是在逆向供应链的基础上产生的,VDanielRGuidejr 等认为“逆向供应链是为了从客户手中回收使用过的产品所必需的系列活动,其目的是对回收品进行处理,或者再利用。” 将传统的正向供应链与逆向供应链结合就形成了闭环供应链(Closed-Loop Supply Chain,CLSC)。目前,闭环供应链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邱若臻等哩笋者认为,闭环供应链就是将前向供应链及其末端顾客的产品作为起点,经过退货、直接再利用、维修、再制造、再循环回收或者废弃处理等逆向运作,形成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闭环系统。 闭环供应链的产生主要受利 润、>'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和客户服务三个因素的驱动。据此可将闭环供应链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利润驱动型闭环供应链。制造商通过建立闭环供应链,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翻新、再处理、再销售,以降低原料/零部件生产成本,形成企业新的利润源泉。 (2)>'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驱动型闭环供应 链。>'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falvlunwen/'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迫使制造商建立产品闭环供应链,负责废旧产品的回收和处置,以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污染,例如废旧电子电气设备、电池等。

从闭环原理看工业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

从闭环原理看工业互联网的供应链管理 从自动控制理论看工业互联网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从自动化理论看工业互联网——开篇,从控制论引出自动化理论可以在工业互联网的各个领域有应用;第二篇文章从自动化理论看工业互联网——闭环控制介绍了自动化理论最重要的是闭环控制理论,包括反馈(正反馈、负反馈),以及反馈的时滞带来的影响。第三篇文章第五项修炼中的闭环原理、第四篇文章第五项修炼中的闭环原理(二)借用第五项修炼这本畅销书中对正反馈、负反馈,闭环的时滞来介绍闭环控制原理可以在多个领域应用的案例,来介绍自动控制理论可以应用于管理的方方面面。 本文主要是通过正反馈(不断增强的回馈)、负反馈(反复调节的回馈)和时延的原理来分析供应链管理的。 初识供应链管理 真正学习供应链是2003年加入i2,开始学习供应链管理的知识,但在这之前,还在上大学的时候,有一本书《第五项修炼》的第三章《从啤酒游戏看系统思考》,介绍了供应链管理领域一个非常知名的游戏“啤酒游戏”,是在上个世纪60年代麻省理工的斯隆商学院,开发的桌面游戏,通过这个游戏来揭示了供应链管理的牛鞭效应。这是我第一次了解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知识。 这个案例的啤酒供应链,有三种角色: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受到一个事件的影响后,形成啤酒销量的增加后,后续的决策经营导致零售商、批发商、制造商的订单扩大,带动系统增加生产量最终形成库存增加,需求波动大的牛鞭效应。这个事件的发生过程简单概括为:销量增加——为了保证库存增加订单——收获时间滞延——继续增加订单——滞延交货——库存增加。 以零售商为例介绍: 基本情况:零售商每周销量是4箱啤酒,保持12箱啤酒的库存,啤酒采购提前期是4周(提交订单4周后,收到啤酒的订单),每周订单是4箱。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电子证据调取技巧 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即它归属于哪一类证据,法学界尚在讨论,主要观点有如下四种: 第一、认为电子证据应当归属于 “视听资料”。理由是: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在计算机等终端上以图形、数字、符号等形式显示,其使用的存储介质(电磁介质)、再现载体(电子设备)以及表现形式(文字、声音和图象的结合)均与“视听资料”的特点相同。因此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扩张式解释”来涵盖电子证据。 第二、认为电子证据应归属于“书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已经将“数据电文”这一典型的电子证据形式纳入了“书面形式”范围,实际上已经在立法上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若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将直接影响电子交易的效率或者信任程度 第三、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独立存在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应当作为单独序列证据。理由如下: a)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巨大的区别。从载体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形等直接存在于可见载体之上并能直观地显示;而电子证据则以模拟和数字信号形式存在于磁性载体之上,不经过一定的技术手段不能直接显现。两者的储存方式与再现方式都有区别。从特性看,书证具有不易篡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容易被发现;而电子证据易被删改和复制,且不留痕迹、难以恢复。因此,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使用;而电子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大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 收集电子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它已成为商务和交流的工具,无纸办公正成为现代化办公室的发展方向。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储存的数据成为证据收集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目标。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一样,收集电子信息的目的是要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用一种被认可的方式收集这些信息,使之确实能够作为证据。要实现这个目的并无秘诀可寻。所需的只是已经被证实了的系统的方法。尽管科技会不断的发展变化,但收集电子证据的基本技巧仍然会被证明是相当有效的。 本文就如何收集相关数据,如何保证所收集的数据被证明并成为证据提出一些实践性的指导。 一、接受委托后首先应该做什麽 许多律师现在都在寻找电子证据,特别是电子邮件,作为举证过程中的例行程序,但是事实上大多数律师很少有或根本没有经验去收集和分析他们寻找的数据。当律师接受委托后,相关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随时会发生变化。几乎用户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作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向有关各方(如第三方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是十分重要的。

该通知发出得越早越好,并应尽可能具体,说明需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 二、律师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取证 1、提出书面的举证请求。 请求中要包括有关电子证据的定义、说明和具体问题。 2、设计一系列问卷得出目标计算机系统的总体印象。 3、所有的举证要求都应清楚地表明你所要求的证据既包括电子文档也包括纸质文件。你可以通过说明性文件指出需要包括编辑资料、电子邮件或电子存储数据。还可以专门就计算机系统下的证据的类型(如磁盘、电子邮件和备份磁带)提出具体的要求。 最后,如有必要应附带检验要求。这样一来,你就可以检查目标计算机系统从而得到第一手相关资料。 三、举证要求中计算机系统应包括那些内容 计算机系统设置,包括计算机的数量和类型、操作系统的类型以及应用的软件包。当涉及软件类型时,别忘了询问软件制作者和每个程序的名称、版本。 所有电子邮件系统的结构,包括应用的软件、用户人数、邮件文档的位置和密码的使用。 所有网络的结构,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工作站等配置以及使用中的网络操作系统的商标和版本号。 应用的具体软件,包括日历、项目管理、财会、文字处理和数据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运用问题研究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加以确定,实现了立法的重大突破。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法律与科技相结合的证据领域新生儿,一问世就吸引了众多注视的目光。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电子证据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将会大量涌现,并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文章旨在通过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理论初探,结合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对我国建立相应的电子证据运用制度进行展望,希望通过提出几点有针对性的建议,力求使立法对实践更具指导意义,使其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真正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具体运用 一、电子证据概述 如何具体界定电子证据,是我们运用电子证据技术的前提条件。只有准确定位其概念及特征,才能做到研究及运用的有的放矢。 电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在的,在犯罪过程存留下来的能够参与诉讼过程具有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材料,通常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网络证据”等,是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以及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即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这样的说法大多是从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及某些技术特征来定义的。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该法条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扩展,使电子数据成为证据有了法定的依据。同时,新刑诉法相关释义中对电子数据也进行了初步的界定: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在厘清“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关系后,可以明确地勾勒出电子证据的“轮廓”,即并不是所有的电子数据都能被称之为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则是专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产生的各种材料。 二、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证据运用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运用的流程包括证明对象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分析、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标准达到的判断和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运用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被告人的辩护人。”①因此,在各个阶段中对电子证据的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就结合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闭环供应链管理的内涵_体系结构及实施战略.

收稿日期:2009202205 作者简介:甘信华(1970-,男,安徽马鞍山人,硕士,常州工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生产和物流管理。 闭环供应链管理的内涵、体系结构及实施战略 甘信华,丁兆国,张忠 (常州工学院,常州213003 摘要:提出了闭环供应链概念模型,分析了闭环供应链管理的内涵;阐述了闭环供应链管理的特点;针对目前缺乏对闭环供应链管理操作层面和战略层面综合考虑的现状,提出了一种集成闭环供应链管理各个环节的体系结构,并根据闭环供应链管理的闭环循环特点对生产前、生产中、生产后、再生产前、再生产中、再生产后6个阶段进行了阐述,最后讨论了闭环供应链管理实施战略。 关键词:闭环供应链管理;概念模型;体系结构;实施战略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3563(200905-0082-04 Connot ation ,Architect ure ,a nd Implement ation St rategy of Closed 2loop Supply Chain Ma nagement GA N X i n 2hua ,D I N G Zhao 2g uo ,Z H A N G Zhon g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Changzhou 213003,China Abstract :The conceptual model of closed 2loop supply chain was put forward and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losed 2loop chain management were analyzed.The system structure integrating each links of closed 2loop chain management was put forward to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论电子证据的特点及其对取证的影响 赵春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 (作者简介:赵春雨,女,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职务犯罪部执行主任) 关键词:电子证据/特点/取证/传统证据 内容提要: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其他特性都受这一本性特点的影响。电子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技术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内容、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等方面。所收集的电子证据要注意保持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电子证据是将法律与高科技相结合的一种新形式的证据。从广义上出发,电子证据可以定义为:借助电子、数字技术和设备形成的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电子化信息、记录及物品。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之不同之处乃在于记录和传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因此将划为一个单独的证据种类。当前我国的证据分类基础主要是基于证明机制,证明机制是指对证据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的构成和内容[1],而电子证据发挥的证明作用也可以与传统证据相同。因此从证明机制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并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变形式,即除鉴定结论之外的传统证据均存在电子形式。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证据尤其是书证相比较,电子证据的记录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书证是以一定的实物形态来反映一定的文字、图案等,其实质上是一种物质成分的混和、堆积或以其他方式如作用力将信息留在某种介质上,因此书证记录的内容一般是可以被人们直接感知的。而电子证据则是将所要记录的信息按一定规律转化为电磁场的变化再以某种方式记录下来,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是以“场”的形式存在。以在磁盘和光盘中存储信息为例,在磁盘中记录信息时,计算机通过其集成电路的电子矩阵的正负电平或磁性材料磁体的变化而形成的电磁场将电子信息记录下来,而在向光盘中记录信息时,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电磁场将信息以凹凸“小点”的形式记录在光盘上的。在存储介质中记录的电子信息,其内容无法为人们直接感知。通过对电子证据与书证的比较,笔者认为,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其他特性都受电子证据这一根本性特点的影响。除此之外,电子证据还具有以下的特性: 1.电子证据的信息与载体的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以数字或模拟信号的形式存储在各种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 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本部分辩点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 有关规定: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

关于闭环供应链设计研究综述

文献综述 课程名称物流学 班级与班级代码09物流2班 专业物流管理 指导教师:林勋亮 姓名(学号):陈健辉(09250191204) 刘伟俊(09250190330) 姚文川(09250190260) 提交日期:2011 年12 月30 日 广东商学院教务处制

题目:关于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研究综述 目录 一、引言 (1) 二、闭环供应链的结构体系 (1) 三、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2) 四、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研究评述 (8) 五、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研究展望………………………………………… 六、总结………………………………………………………………………… 七、参考文献……………………………………………………………………

关于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研究综述 陈健辉,刘伟俊,姚文川 (广东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摘要:闭环供应链设计是实施闭环供应链管理的关键所在,本文就闭环供应链的设计原则,在分析国内外有关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的研究现状及进展文献的基础上,着重在姚卫新提出的八个闭环供应链独有的设计原则的基础上,对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进行研究综述。 关键词:闭环供应链;设计原则;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闭环供应链(Closed Loop Supply Chains,简称CLSC)是2003年提出的新物流概念,其产生最初源于环境的持续恶化、资源短缺和法律法规的限制等多重压力。CLSC是指企业从采购到最终销售的完整供应链循环,包括了产品回收与生命周期支持的逆向物流。传统的供应链往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为目的的,缺乏对可持续发展的必要认识,是一种物质单向流动的线性结构,在生产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求得增长,消费后系统的废弃物又使生态环境恶化。而CLSC是在传统供应链的基础上新增回收、检测/筛选、再处理、再配送或报废处理等一系列作业环节和相关网络,旨在对物料的流动进行封闭处理,减少污染排放和剩余废物,同时以较低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服务。因此闭环供应链除了传统供应链的内容,还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传统的供应链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闭环供应链。闭环物流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市场需求不断增大,成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二、闭环供应链的结构体系 郑晓静(2007)1根据闭环供应链的内涵及特点能够建立了一种闭环供应链的总体结构,它包括逆向供应链技术基础、参与成员、研究内容和目标。如图: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doc

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一、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才短短几年。最初,其研究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研究的深入,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研究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为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立法的历史舞台。电子证据与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研究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科技、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

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自然科学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研究,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研究的已有成果,综合分析,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固守和创新——对我国电子证据定位的评述 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的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6种观点。前期争论趋于保守,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上,理论上也无太多新意;后期争论有所创新,表现为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不容回避。故本文先对各类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看法。

浅谈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

浅谈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相关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不断创新,人们的交流方式更加多样化,电话、短信、邮件、微信、微博和QQ以及各种具有沟通功能的APP等传递信息的电子数据形式也日益的成为人们交往的方式。随着民事和刑事案件越来越多的涉及这种新颖活跃却相对复杂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进入人们的视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证据中均增加了电子数据这类证据,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在立法层面还未进一步制定具体明确的电子证据规则,面对纷沓而来的民事网络侵权和刑事计算机犯罪等案件,电子证据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立法对电子证据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研究和指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辨析 随着计算机的问世,电子商务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这在改变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导致了相关信息电子等基础概念的变化,使得我们很难准确的定义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的讨论,理论界并未统一,各种定义纷纷纭纭。有的学者从工具性角度出发,依托计算机系统而界定其运行中产生的证据,甚至进而分析出广义和狭义的概念;有的学者从其表现形式角度进行概括以磁性介质为媒介的电子数据;还有的学者从其产生的渊源进行分析认为是订立合同中所涉及的数码信息。各种定义都有其合理性,但大多侧重于某一方面,从长远考虑为了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电子证据,对电子证据达成共识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国际上通用的数据信息的概念包含了电子数据信息,而我国相关法律修改时使用的是“电子数据”,可理解为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强调的是以电子形式记录数据而非内容。由此可见,电子数据是以电子、数字、电磁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的,是一种由近现代电子技术带来的特殊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所直接感知,必须借助一定媒介才能转换为常人所能识别、认知的证据形式,亦即电子证据。显然,电子数据是可以转化为各种不同的外在形式,尽管形式存在不确定性,但是这些证据形式都是电子证据。换言之,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开放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电子证据属于新时代的产物,除了具有传统证据类型的共同特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外,还具有特殊之处。 1.具有无形性、客观真实性和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是一种电子数据信息,其由“0”和“1”组成的编码通过计算机进行传输和运行,而这都是我们无法触摸到的无形数据。正因为这些数据一旦被确定下来,其数据在传送与存储过程中基本上不会发生错误,其记录的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同样在具体操作中很容易进行修改删除,极易被破坏。

闭环供应链

作为一种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供应链已经成为业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管理思想和手段不断变革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供应链管理来达成企业内外环境的协同,进行一体化管理,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供应链及供应链管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流行,并成为企业在全球市场更具竞争力的关键。根据研究和实践侧重点的不同,在供应链管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陆续出现了需求链管理、需求流管理、价值链管理、价值网络和同步管理等概念。随着逆向物流在企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多,市场需求不断增大,2003年提出的闭环供应链(Closed-Loop Supply Chains,CLSC)成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闭环供应链是指企业从采购到最终销售的完整供应链循环,包括了产品回收与生命周期支持的逆向物流。它的目的是对物料的流动进行封闭处理,减少污染排放和剩余废物,同时以较低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服务。因此闭环供应链除了传统供应链的内容,还对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高效的闭环供应链管理将带来直接效益,如资源投入的减少,库存和分销成本的降低,已恢复产品的附加价值;实现废弃物品的再循环、再利用而且通过有效的恢复处理,还可以间接地给企业带来获利的新机遇,如顾客满意度的提高,更紧密的顾客关系以及环境法规的一致性等等。 传统的供应链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闭环供应链,同时由于闭环供应链所面向的系统无论从其深度还是广度都大大超越了传统供应链,涉及从战略层到运作层的一系列变化,其复杂程度和难度都远超过传统供应链。闭环供应链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环境”的综合效益,该理念不仅有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构筑“强环境绩效”方面,闭环供应链表现出的优势远远超过了传统供应链,已成为供应链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研究和实践闭环供应链管理理论和技术,更好地建设和发展闭环供应链己经成为当前供应链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焦点。 1.1 研究的背景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迅速变革,资源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料表明,整个20世纪人类消耗了1420亿吨石油、2650亿吨煤、380亿吨铁、7.6亿吨铝、4.8亿吨铜(花明,马智胜)[1]。如果不计新增储量,到2045年原油将不能再产油(庄红韬)[2] 2040年天然气将枯褐(何远忠)[3],情况较好的煤炭也只能维持300年(石岛洋三,徐启敏)[4]。而根据美国矿产局预计:世界黄金储备还可用24年、水银为40年、锡为28年、锌为40年、铜为65年、铅为35年。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独立地位 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基于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国提出了许多电子证据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澳大利亚昆士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以计算机软盘文件、计算机硬盘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交易文件、激光唱盘、光盘、只读存储器、录音磁带、录像带、磁存储器、数字视频光盘、激光影碟形式存储的文字或符号、数字或数学方程式、图像(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无论是图形还是画面)或者声音。美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计算机数据”、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像与缩微胶片等作为载体的证据。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 除此之外,还产生了许多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如:网络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虽然这些概念都与电子证据相关,但这些概念所表述的外延都没有电子证据广泛,即电子证据能够涵盖以上所有的相关概念。例如,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存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信息3];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网络证据,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通过概念的对比可明显看出:除了包括数字证据外,电子证据还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记载声音、图像的证据(此种记录是以模拟信号表示的,不同于以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不仅涵盖网络证据,而且未通过网络传输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概念都应划入电子证据的范围。如: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计算机模拟结果是指在诉讼中利用计算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实践或条件进行模拟,提供研究的结果,揭示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进行测试,以证实计算机系统是可信的5].从定义中我们即可明显看出这些结果并不蕴含案件发生时的事实信息,他们只是在诉讼中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大小有所影响。 综上观点,本文对电子证据定义如下: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里所说的案件事实信息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符号,如:语言符号、文字符号、数字信号、模拟信号等等。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有: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Fax)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报单、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界定的电子证据概念所具有的优势是,它不仅能够包括所有的以数字信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则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凡是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绎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等,这些都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闭环供应链研究现状

闭环供应链研究现状 【摘要】论述了闭环供应链研究的意义、现状以及未来研究的若干个方向,以期对闭环供应链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闭环供应链;供应链网络 1.闭环供应链研究的意义 随着社会工业的发展,资源过度开发和过量消耗,造成资源短缺和面临衰竭;自然资源日益紧张,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条件,环境与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全球性问题。而每年产生的大量废旧产品是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形势,一方面,人们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举办一系列活动不断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提倡环保的生活习惯,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就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负责废弃的产品或包装物的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另一方面,很多有发展眼光的企业家认为这是一个树立企业公众形象、降低生产成本、开拓新兴市场的重要机会,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用于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再利用,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传统的正向供应链只是考虑供应链中各个独立的经济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并没有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很难适应现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实际上,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中,从原材料的获取到产品的制造、运输、使用过程都会产生废弃物,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从而威胁人类的健康。闭环供应链以其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符合法律要求、增加企业竞争力以及增强产品绿色形象等优点得到了企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此外,通过闭环供应链的循环信息,制造商可以捕捉到产品的使用信息,从而可以避免在供应链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信息失真与放大效应。闭环供应链的应用对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和减轻环境污染压力产生了显著效果,并且己成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企业是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体,各种资源的循环使用都是建立在各个企业层面的小循环之上,因此企业层面的循环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闭环供应链管理正是实现企业层面循环经济的有效战略[1]。 2.闭环供应链研究的现状 2.1 闭环供应链概念、特点 借鉴Thierry,Fleischmann,Guide等[2]的研究,闭环供应链(Closed-Loop Supply Chain,CLSC)[3]是指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同时考虑正向供应链以及回收再利用的逆向供应链活动所设计和管理的供应链。闭环供应链不仅包括传统的开环供应链结构,也包括了涉及大量的制造商可以从中获取价值的附加活动的逆向供应链。这些活动包括废旧物品的收集、逆向物流、检查、测试和弃置、再制造以及销售和再配送等。邱若臻等[4]总结得出闭环供应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环境立法迫使企业必须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及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第二,消费者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如将不符合需求的产品退回卖家;第三,企业已经认识到构建合理的闭环供应链系统能够增加收入、开拓新的市场。邱若臻等[4]将其网络结构总结为再利用、再制造、再循环和商业退货四种类型。再利用闭环供应链网络,适用于回收的物品不需要经过复杂的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ba867231.html, 电子取证流程与基本原则 作者:阮少哲 来源:《山东青年》2015年第09期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信息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检察机关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以计算机及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无形性、多态性、脆弱性、系统依赖性和易被篡改等特性,任何人为因素或外力造成的对电子数据的修改、删除、覆盖都难以分辨,因此,与传统证据的取证规则、取证方式相比,电子证据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获取,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规范取证流程,遵循基本的取证原则和方法。 一、电子取证的操作流程 (一)受理案件 调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要详细记录案情,全面地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如涉案的计算机系统、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的情况,包括系统日志、IP地址、网络运行状态、日常设备软件使用情况、受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技术水平等。 (二)保护涉案现场 取证人员进入现场后,应迅速封锁整个计算机区域,将人、机、物品之间进行物理隔离;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及时维持计算机网络运行状态,保护诸如移动硬盘、U盘、光盘、打印机、录音机、数码相机等相关电子设备,查看各类设备连接及使用情况,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等情况的发生,以免破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或造成证据的丢失。 (三)收集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当由调查人员或是聘请的司法鉴定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之后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备份,在备份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只读接口,使用写保护技术进行操作,备份结束后检查备份文件是否与原文件一致,注意在此过程中需要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有第三方现场见证,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四)固定和保管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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