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转发《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北京住总集团为做好2006年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印发了《北京住总集团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施工企业借鉴参考,共同做好2006年全市建筑业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工作,及时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资金需要。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2005年北京住总集团在集团范围内对多年的陈欠进行了彻底的清理支付,通过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在2006年元月中旬100%结算支付2005年的劳务费,是全市建筑企业中工作比较扎实、效果比较显著的企业之一。
为巩固取得的工作成果,住总集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加强管理,形成了企业内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
形成了从项目部到集团总公司完整的工作体系,建立了130余人的管理队伍,有效保证了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从源头保障劳务费支付的资金。
首先加速解决应收工程款的问题,明确主责单位和负责人。
2006年先解决集团内部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外部应收款工作,改善集团整体的资金状况。
其次,建立集团内部劳务费预留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需要。
三、规范劳务发承包活动。
按照市建委的规定,集团公司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劳务费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便于工程项目部落实日常的管理。
四、建立了检查与考核制度。
集团公司为劳务管理工作建立了完整的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留存检查纪录,并列为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京建市[2009]66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京建管[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管[2005]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关于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来京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认真解决本市施工企业用工和劳务分包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按照2005年市建委总体工作部署,制订2005年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工作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实名制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的规定,从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持证、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个人档案等三个方面,完善企业的招收录用手续。
2.企业可以直接到劳动力输出地,通过与当地主管部门协商,选择一些县市定向招用劳务人员,与主管部门形成相对长期的合作关系。
招用劳务人员应经过报名、面试、技能考核、签订劳动合同等主要环节。
在本市的异地劳动力一律要纳入劳动中介机构管理、调剂,劳务人员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介机构作为派遣方向企业输出劳务人员,中介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第三方主体,确保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力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成立。
3.管理人员的劳动(聘任)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解除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对其合同期内的职责履行做出评价结论,其任职期内的经营管理行为未完全履行的,由原聘任单位承担。
4.外地来京企业必须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劳务分包市场秩序,保障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
第三条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市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劳务分包市场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二)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结构类型、工期等;(三)劳务分包工作内容、范围、质量要求等;(四)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条件及期限;(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六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劳务分包工作。
第八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务分包价款,并按约定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完成的劳务分包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三)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市住建委负责对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员考试复习资料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总复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4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8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 《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10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1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12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3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14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15 《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规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京建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京建发〔2018〕295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首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我市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和质量强国发展理念,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提高治理能力,加强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建设百年住宅新标准相结合,深入推进首都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健全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和工程项目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
构建覆盖项目参建主体和建设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加快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提高首都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力争到2020年底,我市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4〕15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通知抄送:市政府各委、办、局,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4年11月12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巩固完善各项长效机制,落实劳务企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因施工队长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00号令第三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现就加强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任期限一致。
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企业在解聘施工队长时要妥善安置其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农民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资,不遗留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和其他隐患。
四、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应当包括拟承担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
劳务企业也可自愿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2009-09-25京建市〔2009〕662号各区县建委,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职责,规范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切实为工程建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根据本市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部门职责(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二、落实企业劳务管理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总承包企业工程款,并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负有监管责任,监督总承包企业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确保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支付;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筹措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资金。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告(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承担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外地进京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境外和外国合资建筑施工企业,从二00一年元月一日起,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各项手续,在中心办理。
二、中心为建设工程施工各方提供施工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各项服务。
中心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64号办公时间:每周一、二、三、五对外办公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办公电话:63546280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与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施工活动的发包承包交易行为,维护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劳务交易形式包括: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直接从建设单位取得的既有建筑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各专业工程为专业承包;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等级企业从总承包单位取得的专业施工为专业分包;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等级企业向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作业层队伍为劳务分包。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劳务管理手册
前言不断的规范建筑劳务管理,是劳务管理工作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完善劳务管理体系建设是规范劳务管理工作的先导,夯实推行实名制管理制度是规范劳务管理的基础,奥运工程建设劳务管理工作模式是建立项目劳务工作长效机制的基础,需要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规范,不断的巩固、发展。
作为劳务管理体系支撑点的项目劳务管理员,其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业务精细化水平,直接关系着能否落实“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切实提高集团劳务管理集约能力及劳务管理的保障能力,全面贯彻集团“管理精细化、管理到农民工”的劳务管理工作精神,集团公司劳务管理服务中心特修订、下发《XXXX集团项目劳务管理员工作手册》(二),指导集团项目劳务管理员的实际工作。
本手册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得到完善。
集团公司劳务管理服务中心二〇〇八年五月一、劳务管理机构及劳务管理人员设置标准1、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使用三千人以下的,必须设置至少一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
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岗位,并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劳务管理员必须取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劳务管理员岗位证书。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必须指定劳务管理部门,确定主管负责人。
4、境外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和劳资员。
二、劳务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作为集团劳务管理最基础工作的责任人,负责依据北京市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团公司有关分包管理工作的规定,对项目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和信息报送工作。
为使项目劳务管理员能够更加有效的完成劳务管理工作,现将具体工作归纳为八个字:齐、统、备、报、管、付、宣、卡。
(一)、齐:资料齐全项目劳务管理员负责审核、整理、装订、存档下述相关备案资料。
即:一预案、一帐号、二台帐、五表、七证、八统一一预案:《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附本单位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缩减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0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7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
71
质量管理
GQJZ204016
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四条第(二)项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72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82
劳务管理
GQJZ206012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帐户、劳务费专用帐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
项目负责人
58
质量管理
GQJZ104006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20万元
3
3
项目负责人
罚款20万元
4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62
质量管理
GQJZ104008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区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区内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对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封闭评标专区(以下简称“专区”)内进行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劳务费用领取和支付进行如下规定。
一、在专区内进行评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用;
二、招标人支付评标专家的劳务费应当在评标前密封,并存放在专区门口的指定保险箱内,在评标结束后统一向评标专家支付;
三、在专区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收取或向招标人索要任何劳务费;
四、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进行身份登记后,出示《评标专家抽取结果通知单》,向专区工作人员领取保存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的保险箱钥匙,存放好专家劳务费并保存好钥匙;
五、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通知专区工作人员,要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
六、招标人核对相应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及评标资料完整无误后,将《评标结果书面报告》复印件送交专区工作人员;
七、专区工作人员对《评标结果书面报告》留存登记后,根据已登记的资料核对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的身份,确认无误后打开保险柜大门,监督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打开小保险箱,取出事先存放的评标专家劳务费并收回小保险箱钥匙;
八、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在专区外向各评标专家支付劳务费;
九、专区将对专家劳务费保存和发放进行全过程录像,如招标人代表或其经办人对存放过程有疑义,可以在15天内凭单位出具的调查函和经办人法人授权书,调看有关监控录像;
十、专区工作人员在评标结束前不得擅自打开保险柜。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2005年3月15日。
2025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前言本文主要介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等方面。
希望能够对有关人员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提供帮助。
劳务分包合同的基本概念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承包商进行承包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劳务分包的内容包括劳务供应和劳务承包两种情况。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也是指这两种合同的签订。
劳务供应是指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劳务承包是指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承包建设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在进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得将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或者施工方案应当完成的工作范围分包给劳务分包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注明承包商对其用工的集体合同规定、社会保险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3.承包商应当对提供的劳务人员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核、技能评价,确保其符合我国建筑业现场工人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严格的劳动合同。
合同的主要内容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
合同要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合同的名称、编号、时间和地点。
2.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等信息。
3.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范围、工作地点、施工周期等基本参数。
4.承包商提供建设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类型、数量、资质、等级等具体要求。
5.承包商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实行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保险等条款。
6.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和划分、施工质量标准等问题。
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质保期、验收标准、价格确定方式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并在项目开工前至少三十天签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人员使用和管理第四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北京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备案
一、备案的必要性北京市专业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备案是北京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以下是备案的必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备案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工程分包情况,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管,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从而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备案制度有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同纠纷,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3.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备案制度有助于打击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备案流程1. 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使用本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文本。
2.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签订7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分包、劳务市场办理合同备案和综合保险手续。
3.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使用的每位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向总包企业提供务工人员名单,要进行用工人数比对,并经总包企业盖章认可后,到工程所在地劳务、分包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手续。
4. 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劳务人员因故离开,需及时到分包劳务市场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保险费应由发包人缴纳。
三、备案所需材料1.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2. 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 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 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5. 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6.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7. 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8. 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9. 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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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三章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可以选择网上备案或书面备案。
网上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
书面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等材料送市建委,市建委再将工程情况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备案。
备案仍按上款所述方法进行。
第九条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程项目备案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综合评价的依据。
市建委应当把外地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反馈给其资质管理部门。
第三章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企业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务工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情况也必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项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四章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帐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备查。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程停工、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市建委定期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填报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视同零散民工,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在京承接项目,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分包和拖欠劳务分包款、劳动者工资举报制度。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或立案处罚。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结果告之举报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