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存货损失会计处理
存货损失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强调了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管理不善这一主观因素。
如果因过期失效、水份蒸发、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对应,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应当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一不可抗力客观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税法所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
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存货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案例1: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盘亏损失1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元。
1、发现库存材料短缺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盘亏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贷:原材料10002、查明原因,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盘亏的不同原因和不同处理结果作出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1)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合理损耗,经批准后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10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2)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过失人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赔偿。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存货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存货损失的情况,在各种情况下又将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举例说明如下:一、原材料损失的处理1、0x20原材料采购过程中的途中损耗及入库前的合理损耗的处理例题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数量100公斤,不含税单价100元,运输途中发生损耗1.5公斤,入库前挑选整理发生损耗0.5公斤,实际入库98公斤,款已付,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原材料1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 11700该记帐凭证后所附的入库单数量为98公斤。
登记原材料明细账时,数量98公斤,金额10000元,单价为102.04元/公斤。
应做如下税务处理:购进原材料时,途中及入库前发生的合理损耗计入原材料成本,原材料正常损耗部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2、原材料入库后发生盘亏的处理例题2:一般纳税人盘亏原材料一批,价格为50 000元,经查明属于保管不善被盗造成的原材料损失40 000元,另外10 000元属于自然损耗。
原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应做如下会计处理(1)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0 000贷:原材料 50 000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6 8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800(2)查明原因后做如下分录:借:管理费用财产盈亏 10 000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 46 80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6 800应做如下税务处理:增值税方面,经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进项税允许扣,对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探讨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 、 毁损 报废损失 , 转
让财产损失 , 呆账损失 , 账损失 , 坏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因素造成的损失 以及其他损失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 除
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 、 丢失 、 霉烂变质的损失 。 会计处理时 , 若企业发生非正 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及 相关应税劳务 , 其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如 果企业 在货物发生非 正常损失之前 , 已将该购进 货物 的
而乙公 司也在年末进行 了盘点 ,全年 累计 盘亏 约 20 5万元 , 根据内部管理权 限经审批后 , 在管理 费用 中列
准后 , 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发生盘亏和毁损 的存货 , 在报经批准之前 , 根据 “ 存
对企业毁损 、 废的存货 , 存货的成本减 除残 报 以该 值 、 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 的余额 , 保 作为存货毁损 、 报 废损 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存货 , 以该存货的成本减 除保 险赔款 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 、 毁损 、 报废 、 等原 因不得从增 被盗 值税销项税额 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 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
银行存款 80 0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一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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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盘点表”按其成本转入 “ ,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
流动资产损溢” 目。 科 报经批准之后 , 再根据造成盘亏的 原因 , 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 属于定额 内损耗 的 , 经批准
存货损失进项税处理
存货发生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申报1 2 3 4 5
损失存货种类损失
原因
实际
成本
回收或处置进项税如何转出?金额
是多少?
日用品雷击
起火80万保险公司理赔
20万
无需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服装顾客
退货10万降价出售,收
回8.19万
无需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家电零星
失窃6万无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转出金额6*17%=1.02(万
元)
1.进项税如何转出?金额是多少?
答案:见5
2.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申报扣除金额分别是?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分别是哪些?
答案:
(1)日用品,存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0万,申报扣除金额分别是80-20=60(万元)
服装,10-8.19/1.17=3(万元)
小家电,6+6*17%=1.02(万元)
(2)专项申报:日用品损失
清单申报:服装损失、小家电损失
3.采取专项申报行使税前扣除存货损失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答案:具有法律小林的外部证据和听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老会计经验】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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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规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两种,存货在因销售、变卖、正常损耗发生的正常损失,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律不再需要审批,企业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即可;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货损失,仅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存货损失。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
库存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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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杨 翠 英
: 项税额 的会计处理 解释不是很 清楚, 很容 易迷 惑初学者 , 而且有
处 理
观因素。如果因过期失效 、 水份蒸发 、 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 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
此, 盘亏毁损库存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 “ 待处理财产
损 溢 ” 目核 算 , 应在 批 准 处理 时 , 科 而 根据 处 理 结 果直 接 通 过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 目转入相应的“ ” 其
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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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应收款” 目、管理费用” 目或“ 科 “ 科 营业外支出” 等科 目。
二、 库存材 料 发生盘 亏 、 毁损 时的 会计处 理 首先 , 现原材料短缺毁损 时, 发 由于 短 缺 毁 损 原 因 未查
1 . 发现库存材料短缺时, 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盘亏原材料 的实际成本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 目。 科
借 : 处理 财产 损溢 待 1 0 00
贷: 原材料
10 00
明, 不能确定其所涉及 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 因此先不考 或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编制如下分录 :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 贷: 原材料( 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 然后 , 查明原因后 , 根据不 同原因和不同的处理结果分别 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转 出盘亏毁损材料 的实际成本 ,不应转出其所 涉及的进项税 额。只有查明确实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时 , 所涉及的进
项 税额 才 不允 许抵 扣 。 因此 只能 在 查 明原 因批 准 处 理 时再转 出其所 涉及 的进 项税 额 。
货物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进项税额应如何做会计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货物发生损失或改变用途,进项税额应如何做会计分录?【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如何做出会计分录?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的货物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企业下属医务室等福利部门领用原材料等。
【例1】E企业库存材料因意外火灾毁损一批,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的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
E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贷:原材料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例2】F企业因火灾毁损库存商品一批,其实际成本80000元,经确认损失外购材料的增值税13600元。
F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93600贷:库存商品 8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600【例3】G企业建造厂房领用生产用原材料50000元,原材料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0元。
G 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 58500贷:原材料 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例4】H企业所属的职工医院维修领用原材料5000元,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为850元。
H企业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5850贷:原材料 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浅析
存货损失的会计与增值税处理浅析作者:黄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5期摘要: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种情形的存货损失。
不同原因产生的存货损失在会计及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合理地区分存货损失,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财税处理。
本文主要对存货损失的会计及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存货损失会计增值税处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各类存货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等对存货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存货损失的增值税处理予以了规定。
加强对上述政策的理解和分析并作出正确处理,能有效规避企业在处理存货损失方面的财税风险。
一、存货损失处理的财税规定(一)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关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合理损耗,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版规定,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对于企业持有期间存货因自然损耗产生的合理损耗,按照现行一般的做法,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
由此可见,会计上所称的非常损失通常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税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38号国务院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面对存货损毁的损失,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面对存货损毁的损失,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你了解面对存货损毁的损失,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存货在运输中,有可能发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存货毁损,那么面对存货损毁的损失,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存货毁损的会计分录存货损失包含: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存货盘亏损失、存货被盗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存货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1、存活损毁所造成的损失,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2、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借:管理费用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借: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当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存货减值账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①直接出售的存货可变现净值=自身的售价-自身的销售税费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可变现净值=最终产品的售价-最终产品的销售税费-加工费用。
【财税问答】企业存货出现损失情况,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财税问答】企业存货出现损失情况,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针对以上问题,先通过以下三个案例了解一下:
▼
这几个案例看上去好像都特别简单,但需要做出明确回答时,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同的意见。
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不妨先来看一下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
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存货发生属于以上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需要进行转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后如何界定,要依据该文件规定来判断)
在查阅文件过程中,我们必须学会解析关键词,从该文件中我们能发现到“管理不善”和“等”两个关键词。
因为没有“等”文件仅限于列举的项目,也就是说通过两个关键词,我们要明确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才属于非正常损失,未列举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若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均不定义为非正常损失,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明确规定后,我们在回头看之前的案例:
如果在实务工作中,该餐饮公司购买食材后就是存放在室外,食材被曝晒后而变质,此时进项税在实务工作中是可以不转出的,因为
实务中税务机关法确定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案例:
第三个案例:
通过三个案例再一次明确界定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管理不善所造
成的相关原因。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文件中列举的情形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不属于则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材料损失会计分录
材料损失会计分录材料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材料的损失或报废。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材料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正确处理材料损失的会计核算是每个企业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首先,对于材料损失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
一般来说,材料损失可以分为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两种情况。
正常损耗是指在正常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磨损、使用过程中的损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可以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预先核销。
而非正常损耗则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这部分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并及时处理。
其次,针对正常损耗的会计处理,可以通过设置材料损失准备账户进行核算。
企业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和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材料损失比例,并按照这个比例将一定比例的材料费用计入材料损失准备账户中。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摊材料损失对企业的影响,保证生产成本的准确核算。
再次,对于非正常损耗的会计处理,则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非正常损耗会导致材料成本的增加,因此需要及时调整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同时,对于非正常损耗造成的损失,企业还需要进行损失的核算和处理,可以通过设置损失准备账户进行核销,或者直接计入损失费用进行核算。
最后,无论是正常损耗还是非正常损耗,企业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尽量减少材料损失的发生。
只有从源头上控制好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材料损失对企业的影响,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材料损失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正确处理材料损失的会计分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和核算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措施,尽量减少材料损失的发生,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1关于材料毁损时增值税进项税的不同处理
当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票据的到期日通常为若干月份后的对日,如果票据的签发日为某月最后一天,则票据的到期日为若干月份后的月末。2003年2月28日签发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5月31日
【提示1】处于更新改造期间的固定不计提折旧.待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提示2】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被替换部分资产的出售收入不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与出售收入单独核算,与原固定资产没有任何关系,原固定资产减去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改良支出确定账面价值。(重点)
⑵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⑶处于更新改造转入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
【提示】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关键点)。(判断)
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计入营业外收入
现金清查中,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经批准后应计入管理费用。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资产类的科目,期末必须按照批准结果进行处理,不能留有余额。
【提示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费用另外支付)=实际支付的价款-其中包括已经宣告的股利。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对存货非常损失进项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小议
对存货非常损失进项税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小议
张为民;齐秀荣
【期刊名称】《黑龙江财会》
【年(卷),期】1998(000)004
【总页数】2页(P4-5)
【作者】张为民;齐秀荣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存货发生损失其进项税如何处理 [J], 余彤;
2.农产品存货发生损失,如何计算转出进项税? [J], 徐思平;王霞;
3.工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会计处理方法介绍 [J], 齐秀荣;吕晓蓉
4.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方法探析 [J], 孟凡芳
5.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方法探析 [J], 孟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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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存货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的计算归总■本节导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时,其进项税额(包括原材料购进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产成品耗用的外购材料的进项税额等)要做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中,属存货损失的一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存货进项税额的来源不同,计算方法不同,所以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时候,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计算的关键是掌握一个“还原”过程,也就是说首先要明确损失的存货的进项税额当初是如何计算的,然后去“还原”计算过程,从而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难点剖析1、有关存货发生非常损失进项税额处理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应转出进项税额的两种情形及判断是否应转出的条件根据上面政策规定,存货发生非常损失应转出进项税额有两种情况:一是外购的货物,比如外购生产用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外购的为了销售的库存商品等。
有的学员可能会问“外购应税劳务会不会发生非正常损失?”,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外购应税劳务必须有一定的载体,外购应税劳务不能单独计算损失及应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合并在产品、产成品中一并计算。
二是用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生产加工的在产品、产成品。
判断是否需要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关键是要看“损失”是否为非正常的,也就是第1项第二款所列示的三种情况下才需要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
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
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
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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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材料损失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之我见
【摘要】目前,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很容易迷惑初学者,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
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企业原材料盘亏毁损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是:原材料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如果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即下文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即下文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笔者认为,有关库存材料盘亏或毁损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解释不是很清楚,很容易迷惑初学者,而且有些会计处理也不太妥当,比如,“管理不善形成的被盗窃、霉烂变质净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时也属于一般经营损失要记入管理费用”这句话怎么理解?库存材料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何时转出?残值部分涉及到的进项税额也要转出吗?下面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库存材料损失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含义不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以上条例及实施细则(简称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强调了自然灾害这一不可抗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和管理不善这一主观因素。
如果因过期失效、水份蒸发、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相对应,正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非正
常损失中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应当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处理。
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强调的是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这一不可抗力客观事实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税法所说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主观原因形成的损失。
非常损失与一般经营损失相对应,一般经营损失计入管理费用,非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库存材料毁损,残料价值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
库存材料遭受税法所说的非正常毁损后,剩余的残料价值并不是已经损失掉的部分,残料或许还可以作为原材料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即使不被加工成其他物品,也可以直接对外出售。
无论出售残料加工成的其他物品,还是直接出售残料时,都会产生销项税额,与购入原材料时产生的进项税额相对应。
因此,对于遭受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
(三)盘亏、毁损各种库存材料时,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盘亏、毁损各种原材料时,由于未查明原因,不知道是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不能确定是否应该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所以在盘亏、毁损各种材料时只能转出盘亏毁损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应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只有查明确实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才不允许抵扣。
因此只能在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四)库存材料盘亏毁损部分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
由于发现原材料盘亏、毁损时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只有查明原因批准处理时才转出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因此,盘亏毁损库存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应在批准处理时,根据处理结果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入相应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管理费用”科目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二、库存材料发生盘亏、毁损时的会计处理
首先,发现原材料短缺毁损时,由于短缺毁损原因未查明,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因此先不考虑其涉及的进项税额,而应根据原材料盘点表中所列的盘亏或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编制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贷:原材料(不含进项税额的原材料实际成本)
然后,查明原因后,根据不同原因和不同的处理结果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若属于自然损耗形成的定额内损耗或收发计量差错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必转出;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所以将不含进项税额的按原材料实际成本计算的损失转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二)若属于管理不善造成原材料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这种损失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一般经营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过失人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额)
(三)若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毁损
这种毁损属于税法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这种损失属于会计所称的非常损失,要将其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
原材料(残料价值)
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含残值部分的原材料进项税
额)
三、库存材料短缺与毁损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案例1: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盘亏损失1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元。
1.发现库存材料短缺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盘亏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贷:原材料1000
2.查明原因,依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盘亏的不同原因和不同处理结果作出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1)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合理损耗,经批准后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2)若盘亏的10公斤原材料是由于过失人造成的,应由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117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案例2:某工业企业库存材料毁损30公斤,实际单位成本每公斤1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510元。
经查属于材料保管员的过失造成的,按规定由其个人赔偿400元,残料已办理入库手续,价值500元。
1.发现材料毁损时,将材料盘点报告单中毁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贷:原材料3000
2.查明原因,根据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作如下处理:
先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3000-500)×17%=425(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过失人赔款400
原材料500
管理费用25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
案例3:假如案例2中的材料毁损是由于火灾引起的,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2200元,其余资料相同。
查明原因报经批准时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公司赔款2200
原材料500
营业外支出725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
【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3]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200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