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1997)457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从筹建、实施到交付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造价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计价依据体系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与修订。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费用组成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与修订。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苏住建建[2014]7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4.02.11
【实施日期】2014.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
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住建建〔2014〕7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建管〔2013〕662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市住建部门统一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涉及的项目信息、合同备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以及综合检查、日常巡查等内容的信息维护和传送工作。
请苏州市建设信
息中心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与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确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信息的实时、完整上传。
二、各市(含吴江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在组织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时可以使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建设局文件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04年6月15日。
凡2004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4年6月15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均按原定额和计价规定办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后,原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仍按原相关定额和计价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
l、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甲供材料表、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一(乙供材料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二(甲供材料表)。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现将《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二00四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细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抄送:各工程质量监督站注:依据苏建函质(2004)481号《关于删除<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3.2条中“监督负责人应由质量监督师担任”的通知》修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等制定本细则。
1.2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质监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 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2.1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质监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质监机构应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 质监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3.1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质监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法(2004)229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程的新要求,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江苏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主题词:工程量清单招投标评标通知抄报:建设部、省政府抄送:各市、县(市)招标办,处市交易中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第一条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第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
2019江苏省定额解释
南京市2019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管理问题解答汇编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19号)规定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为总价措施费,并制定了相应的费用标准,请问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是不可竞争费还是可竞争费?答:由于目前现场要求不同,管理情况不一,因此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目前为可竞争费用。
2、《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取费标准表中有“人工挖孔桩”的单独取费标准,但管理费和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没有单列,请问建筑工程中,“人工挖孔桩”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取费是按照“建筑工程”取费还是按照“制作兼打桩”取费?答:建筑工程中,“人工挖孔桩”的管理费和利润等按照“制作兼打桩”取费。
3、某建筑工程,有三个独立单体,其中一个单体获得鲁班奖,其他两个单体未获奖,问按质论价费计取是三个单体均计算,还是只对获奖的单体计算?答:按质论价费的计取是针对工程中获得质量奖的单项工程(或专业的单位工程),按质论价费的计取范围与获奖范围应一致,因此该工程只对获得鲁班奖的单体计取按质论价费。
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第七册通风空调工程中,通风管道末端堵头的工程量如何计算?如何套用定额?答:通风管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中规定,风管制作安装以施工图规格不同按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检查孔、测定孔、送风口、吸风口等所占面积。
风管末端堵头应按堵板面积计入相应的风管工程量,套用相应的风管制安定额计算。
5、《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中2-261子目乳化沥青下封层定额厚度为1cm,但现阶段设计仍有许多采用0.6cm厚的做法,请问执行定额时如何进行换算?答:乳化沥青下封层厚度为0.6cm时,执行2-261子目,材料含量乘以系数0.6,人工和机械含量不变。
6、某玻璃幕墙工程为单价合同,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时设计图纸没有完全体现后置埋件,清单编制说明和工程量清单列项未包含后置埋件化学螺栓,幕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也未进行说明。
江苏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1997)457号
江苏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建质(1997)457号各省辖市建委、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近年来,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比较稳定,各地都创出了一些质量过硬的精品工程,但是,质量通病仍未根除,粗制滥造甚至劣质工程时有出现。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逐步理顺建设工程价质关系,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在我省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建设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
现将《江苏省建筑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质论价”是工程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按质论价”切实发挥政策效力。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可实行“按质论价”奖优罚劣。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仿古园林工程,系单体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亭、台、楼、阁、寺、庙、殿、塔等仿古园林建筑工程。
第三条实行“按质论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和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应予确认。
签约双方要严格按本办法签订有关兑现条款,并经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签证。
第四条“按质论价”优质款,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比例确定,计入工程概预算,在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出,不计入投标价、标底。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不以此作为评标或竞标条件。
第五条“按质论价”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补充规定、《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省建委制定的特殊专业质量验评标准进行评定;对国家尚未颁发质量评定标准的特殊专业工程可依据相应的部颁标准评定。
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按质论价费率
扬州市建设局扬建工〔2009〕13号关于转发《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江苏省建设厅根据《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现将苏建价(2009)10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市贯彻执行中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构成。
其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定额消耗量仍参照各专业工程计价表,企业管理费、利润按09费用定额执行。
2、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调整文件前,人工预算工资单价按扬建工(2008)14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2007年单价表》执行。
二、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费计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其计价形式同分部分项工程费;另一种是以费率计算,费率标准按09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费率按09年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
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及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均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奖励费根据创建目标,按规定费率相应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部分合并列项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的动态管理。
2020年江苏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1完整篇.doc
2008年江苏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一一、目前住宅项目要求一房一验,该项费用是否包含在材料检验试验费中?答:我省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率0.18%中不包括一房一验的检测费用,仅包含施工单位制作材料检测试样、封裹并送达检测单位的费用。
该项费用如发生时,由建设方支付。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质[2004]372号)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所委托的检测机构,该费用不得转嫁给施工单位支付,若发包人违反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垫付时,施工企业可向发包人收取该项费用,并单独列入其他项目招标人部分中。
二、执行机械台班定额,介于两种机械型号间的能否采用插入法?答:执行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机械进(退)场、组拆装子目价格时,当实际使用施工机械介于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两种型号之间时,应套用较高等级型号机械的单价,不采用插入法。
当实际使用施工机械型号与各专业计价表中定额子目的机械型号不同时,按计价表执行不调整。
2008年江苏工程计价土建有关问题解释二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文件中的单独发包的项目如何理解?答:该文件第四条给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并注: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
该注主要是指构件吊装与装饰工程,如单独发包,分别按构件吊装与装饰工程取费;否则按土建工程取费。
其他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按本表格对应项目执行。
四、土建工程垂直运输费计算有关问题1、多个单项工程组团工程垂直运输费如何套用?答:根据每个单项工程,分别套用国家工期定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
2、单项工程实际使用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定额含量如何调整?答:(1)如实际只使用一台塔吊,不使用卷扬机时,定额塔吊台班数量改以该子目卷扬机台班数量换之,且檐口高度在30m以上的单项工程另增加塔吊台班0.09台班天,卷扬机台班扣除。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2018〕第24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建立优质优价制度,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现就《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按质论价、安全文明施工、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计取方法调整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按质论价费用1、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按国优工程、国优专业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工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五个等次计列。
(1)国优工程包括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2)国优专业工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等。
(3)省优工程指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4)市优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工程,如“金陵杯”优质工程奖。
(5)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包括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按质论价费用取费标准详见附件1。
3、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用于创建优质工程。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创建目标足额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足额计取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依法不招标项目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质量创建目标计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
转发省公告按质论价(定稿)
镇建价[2018]16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的通知各辖市(区)造价管理处,镇江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按质论价费1、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或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质量标准。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结算时,应按工程实际获得的工程质量等次计取按质论价费用。
3、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奖惩条款,达到约定工程质量创建目标的,除计取按质论价费用外,可另行计取优质工程奖励费用。
4、《公告》发布之前的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仍按《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的通知》(镇政建[2014]241号)文件规定计取。
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1、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
在此之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2、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和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三部分,为保证该费用的专款专用和落实到位,我市继续实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制度,工程结算时应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进行计算,具体办法和流程另行公布。
三、标化工地增加费1、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或依法不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对于创建省级标化工地的应明确星级要求。
2、除合同明确不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外,工程结算时,应按工程实际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计取相关奖励费用。
3、《公告》发布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创建省级二星及以上等级标化工地的,可按《公告》中相关取费标准执行。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
(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发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布、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文件转发
新招标代理服务费计价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534
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苏建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无锡、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徐州市城市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我厅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经2021年10月29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8日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夯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通过各自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活动,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因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一)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苏价服〔2001〕113号
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常熟市物价局、建委:
自1998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下达试行以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行为得到了初步标准,促进了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国家对关检测和试验行业标准又作了新的调整与补充,现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将重新修订的?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省建设在厅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检测单位,同意托付、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经营效劳应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本批复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其中含省质量检测治理,其标准由原5%落为2.5%〕。
检测单位可视情况适当下浮,未列进本标准的新材料检测收费由检测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
原标准同时废止。
二00一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令第 107 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0.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 本规范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 A 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 B 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 C 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 D 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 E 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三、四位为专史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2.0.3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2.0.4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5 预留金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按质论价费率
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按质论价费率扬建工〔2009〕13号关于转发《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工程造价,江苏省建设厅依照《建设工程工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编制了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现将苏建价(2009)10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我市贯彻执行中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分部分项工程费1、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治理费和利润构成。
其中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定额消耗量仍参照各专业工程计价表,企业治理费、利润按09费用定额执行。
2、在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调整文件前,人工预算工资单价按扬建工(2008)14号《关于转发〈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的通知》执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江苏省施工机械台班2007年单价表》执行。
二、措施项目费1、措施项目费运算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运算,其计价形式同分部分项工程费;另一种是以费率运算,费率标准按09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列入措施项目费中,费率按09年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运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
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及招标操纵价中应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差不多费、现场考评费均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奖励费依照创建目标,按规定费率相应计取;竣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造价治理部门核定的费率将差不多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部分合并列项计取,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各级造价治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的动态治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质监费调整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站
苏建价函〔2011〕27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修订<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11〕190号、苏财综〔2011〕31号)规定,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标准从2011年3月20日起由工程结算收入的0.19%调整为0.11%。
结合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收缴特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下列原则计取:
1、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作为规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可竞争。
2、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规定,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以及其他项目费之和。
3、根据《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缴纳建筑安全
监督管理费;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时,按照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结算收入在下一年度征收。
与之对应,对于非本省建筑企业进入本省施工的,并且2011年3月20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调整为0.118%。
本省建筑企业在本省施工的建设工程,2011年3月20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费率调整为0.118%。
请各市造价管理处(站)、各有关单位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及时调整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计取标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际完成的工作量(区域外加工的制品不应计
入)按计价表计算的工日数,并加计10%的现
场管理人员的人工数确定。
计算标准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报
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3 措施项目工程费
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概念及取费
1 混凝土、钢筋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指模
冬雨期施工为在冬期和雨季施工增加的费用。 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报价,发 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3 措施项目工程费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5
大型机械设备进 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是指机械整体或
出场及安拆
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工地
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安装、拆
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
需费用,此费用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
情况报价,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3 措施项目工程费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9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指对已施工完成的工
护
程和设备采取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即竣工
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2.1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2.1.2 分部分项工程费
2、材料费:是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 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于相应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注意:材料费中不包括施工机械、运输工具使用或修理过程中 的动力、燃料和材料等费用,以及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生产所搭 设的大小临时设施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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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质(1997)457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近年来,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比较稳定,各地都创出了一些质量过硬的精品工程,但是,质量通病仍未根除,粗制滥造甚至劣质工程时有出现。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工程质量水平,逐步理顺建设工程价质关系,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决定在我省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建设中实行“按质论价”政策。
现将《江苏省建筑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质论价”是工程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按质论价”切实发挥政策效力。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按质论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建优质工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可实行“按质论价”奖优罚劣。
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仿古园林工程,系单体造价为50万元以上的亭、台、楼、阁、寺、庙、殿、塔等仿古园林建筑工程。
第三条实行“按质论价”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和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施工单位应予确认。
签约双方要严格按本办法签订有关兑现条款,并经当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签证。
第四条“按质论价”优质款,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比例确定,计入工程概预算,在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出,不计入投标价、标底。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均不以此作为评标或竞标条件。
第五条“按质论价”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及补充规定、《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及省建委制定的特殊专业质量验评标准进行评定;对国家尚未颁发质量评定标准的特殊专业工程可依据相应的部颁标准评定。
第六条“按质论价”以单位工程为基本评定单位。
其等级分为优质(市优、省优、国优)、优良、合格、一次核验不合格、二次核验不合格五个等级。
(一)优质工程
1、国优工程:按建设部办公厅、中国建筑业协会建办建[1997]12号文件规定,在省(部)优工程的项目中推荐上报,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定;
2、省优工程:按省优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在市优工程的项目中择优评选,其中市政工程还须获得省级市政行业优质工程;
3、市优工程:由各市按照本市市优工程评选办法从优良工程中评选,要求市优工程的单位工程的分部(部位)工程优良率为70%以上,建筑安装工程观感得分率为87%以上。
优质工程评选必须在经一个冬、雨季使用后工程中进行。
(二)优良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验评标准核定为优良的工程。
凡工程中使用淘汰建筑材料和产品的工程,均不得核定为优良等级。
(三)合格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标准核定为合格的工程。
(四)一次核验不合格工程
按国家、部省相应标准正式核定为不合格需整改的工程。
(五)二次核验不合格工程
经整改后,当地质量监督站第二次核定仍不合格需继续整改的工程。
第七条要严格工程质量评定与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单位工程竣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
认为合格后签字盖章,向质量监督站申请核验。
各级建达工程质量监督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核验质量等级。
核验组应由三人以上组成。
第八条质监站在收到工程质量核验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核定为合格、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及时发给等级证书;核定为一(二)次核验不合格工程要签发《一(二)次核验不合格证明及整改通知单》。
第九条实行“按质论价”后,优良及优良以下工程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为依据;优质工程以建设部、省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结果为依据。
第十条获得优良等级的项目,施工单位凭优良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兑现相应优良款;对优质工程项目,先按优良等级结算,待工程评为优质后,凭优质等级证书与建设单位兑现优质等级差额。
第十一条“按质论价”的基准价与质量差价
(一)“按质论价”的基准价为合同确定的建安工程造价(中标价),质量差价系数执行附件“‘按质论价’奖罚系数表”的规定,其质量差价按基准价乘以奖罚系数计算。
(二)工程质量核定等级高于合同规定等级,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加价和加价幅度。
(三)对获得二次以上级别荣誉的工程,加价率按最高等级一次计算。
(四)“按质论价”的奖罚价款计算发生争议时,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二条实行“按质论价”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标准评定、申报质量等级,不得弄虚作假;质监机构、有关部门以及参与质量等级评(核)定的人员必须坚持标准。
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
对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者按《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建字(90)151号文件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对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予以加价奖励;对一次、二次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有权按合同规定依据本办法扣减工程款。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实行“按质论价”或达到质量目标不予兑现优质款的、施工单位阻扰因工程核验不合格而扣减工程款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因勘察设计原因或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部、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因建设工程“按质论价”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定或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按质论价”奖罚系数表(略)
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按质论价:指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优质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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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9〕107号
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由我厅组织人员编制的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业经审查,现予颁发,并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原200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二○○九年四月七日主题词:建设工程造价定额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厅、局、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2009年4月9日印发
附表一:
调整后的部分措施项目费费率
附表二:
调整后的建筑工程按质论价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