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7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1993年10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津贴、奖金等均按调入单位现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执行。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岗位,下同)比照同等条件(主要是德才表现、职务、工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业务水平等)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工资。
其中从外省和企业单位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改前工资以贯彻粤人薪[1993]1号文升级后的工资额为基数;专业技术人员改任行政职务,行政人员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按粤人薪[1994]4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其工资按照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按干部管理权限平衡后确定,其中原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按全额拨款单位计算所得的津贴合计,下同)高于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两级职务工资额以上的,一般可以高定一级职务工资。
行政人员改做专业技术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工资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市场化经济的指导意见》(粤发改〔1998〕169号)和《对市场化经济调整调结构指导意见》(粤发计〔2002〕6号)精神,提高职业技术人才的素质,办发[2003]156号文的规定,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现制定有关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的规定,现公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规定用于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以及省级享受延续政策的中级以上及大学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需要重新确认职称。
二、评审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按照职称考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颁发职称的授予标准和职称规范,严格按照职业技能层次进行评审。
2.以应用型职称为基本,按照国家职称制度和职称管理政策,认真组织和实施重新评审和确认职称政策;3.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岗位能力和业务成果,对有市场经验者及有较大业绩者,参照发文人才素质等级要求,可以给予更高的职称等级;4.以有申报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准,不做任何身份鉴定或资格审查,按照延续政策,发放具备有效性的资格证书。
三、评审程序1. 申报阶段:受评审人依据《持牌人员工作大纲》,向厅组织或安排领导小组提出申请;2. 评审阶段:由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针对申请者的学历、实际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工作成效等进行全面评审;3. 确认阶段:根据评审结果,由厅把握职称授予标准,按照相应资格规则确定以授予职称。
四、其他事项1. 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为5年,5年后需作重新评审。
2. 职称更换: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有效期内,如果申请者转入流动人员新的行业单位或职业技能等级升高,需重新提出申请,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确定新的职称。
3. 吊销职称:申办本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后,申请者若曾被经查实有过不当行为,或已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而被处分,职业技能层次降低,经厅组织审批,有权撤销原职称。
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附件2: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信息录入表
事业财经、事业文化艺术;其他:最高学历: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双学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高小、初小;学位:博士、硕士、双学士、学士;称号、荣誉、待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导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市拔尖人才、市学科带头人、
名老中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技术飞行人员;资格级别:正高、副高、不分正副高、中级、初级。
10(粤人函〔2004〕1146号)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问题的函》(粤卫函〔2004〕277号)悉。
经研究,现就粤人职〔1999〕23号文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论文、著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关于国家一级学会和国家级期刊问题,结合卫生系列实际情况,在执行中原则上可按以下规定把握:1、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在现阶段是指: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
2、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一级医学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出版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本科以上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以及第一、二、三、四军医大学主办的学报。
(二)在经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医学专业期刊增刊(不包括论文集、专辑、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不受数量限制。
(三)在外文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可按国家级论文对待;没有被SCI收录的,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每人完成的部分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写者完成的字数,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不算。
二、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是指属县、县级市行政管辖的医疗卫生单位,以及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城区医疗卫生单位。
三、科研课题及成果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科研课题立项问题。
严格按粤人职〔1999〕23号文执行。
凡与粤人职〔1999〕2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批复或复函,不再执行。
(二)科研课题执行问题。
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
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附件1: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注:1、此表一式2份,用A4纸双面印刷,其结构、字体、字号不予改变。
资格确认后1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1份存放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2、此页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工作情况小结不少于500字。
3、以何种方式来粤指:(1)单位调入;(2)军队转业安置;(3)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
4、资格证取得方式:(1)评审;(2)认定。
注:1、此页由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填写;
2、人事档案由我省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挂靠管理的,由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在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栏加具核实意见,加盖公章。
3、资格确认机关确认意见栏,应明确加具同意或不同意确认什么专业什么资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2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因外语考试推迟原故,调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但不得早于8月,迟于10月。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高、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二)10月份起为全省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于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受理范围(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各高、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须执行粤人发〔2003〕101号规定,除主任委员一人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成2007年度评审委员会。
已经连续两年均抽中担任评委的专家,不再参与今年的评审工作。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初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评委会按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评审专业范围和受理渠道受理评审材料。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待高级会计师资格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三、申报评审的条件标准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申请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1式2份
2.《信息录入表》、《确认公示情况表》各1份
3.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确保确认专业、省外评审委员会的公章全称准确无误)
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5.提供在确认单位的近半年在南海缴交的社保证明原件1份
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所提交的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逐项核对原件后,签署核对人姓名、核对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7.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照片粘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作资格证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各一份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3.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4.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5.区人社局核实审批。
初级:区人社局核实发证,中级:报市局,高级:报省厅
三、办理期限:初级:区局3个工作日;中、高级确认时间由上级定
四、查询网址:http://****************/cms/bmbszjry/409540.jhtml
五、受理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能科(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
穗人社函〔2011〕335号
穗人社函〔2011〕335号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 本养 老保险 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 函 [0 1 12号 2 13 4 7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 资 源和社 会 保 障局 ( 会保 障局 ) 社 ,顺 德 区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局:
根据 《 于保 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 》 ( 关 国办发  ̄o 4 2 )规 定 , 2o 3 6 号
林 楚欣
张 国雄
广东省财政厅 副厅长
五 邑大 学 副校 长
冯定远 刘华强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 珠海城 市职业技术学 院院长
吕业升 广东省 机场管理集 团公 司董事长 李 成 广东省 广新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少伟 广东省储 备粮管理 总公 司总经理
省府 21
广东省 司法厅 副厅长职务
张德扬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职务
废止 ,已被 《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 广 9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粤 人 发 ( 0 7 20 ] 粤人发 保 障厅 关 于省 外 来 粤人 员 高级 专 业技 1 6号 文的通 知 9 [ 0 7 2 8号 术 资格 确认 的暂 行 办 法 》 ( 人 社发 20] 5 粤 (OO 0 2 1 ]3 6号)取代并 宣布停止执行
原广东省 劳动厅 粤劳薪 [9 9 14号文等规定 与本 意见不一致 的 ,按照本意见 19 ] 1
执行 。
广东 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一一年十月十二 日
主 题 词 :社 会 保 障 养 老 保 险△ 退 休 意 见
人事任 免
省府 21 0 1年 9月 份 任 命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粤人发[2007]197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现就粤人发〔2003〕178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2003〕178号规定,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审计、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广东省外办理职称确认指南(来粤人员职称确认指南)
一、办理对象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二、办理条件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一)确认程序1.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3.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4.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5.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二)办事程序高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粤人社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申报和受理时间。
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日常工作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统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1.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国家批准,今年在广州市、深圳市和佛山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的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制定试点评审办法进行,评审通知另行下发,其小学副高级、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工作统筹安排。
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按照往年的做法。
同时,按国家要求,今年非试点市暂不进行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一)申报评审条件。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粤会职改函[2007]4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函〔2007〕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我省(不含广州、深圳,下同)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具有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隶属广州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广州财政局会计处)负责;隶属深圳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评审确认所需材料及表格,由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市、县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市、县人事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审确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
(三)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确认材料)。
三、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一)自2007年起,评审确认工作与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每年一次,时间通常安排在下半年;具体受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见当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委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7.01.04
•【字号】粤建管函[2007]8号
•【施行日期】2007.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
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企业应严格把好专业技术人员录用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申
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2]1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2.08.13
【实施日期】2002.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2]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有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
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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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
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