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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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9.04.01•【字号】粤人薪[1999]3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9]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

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

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

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正文:---------------------------------------------------------------------------------------------------------------------------------------------------- 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

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

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三、工作人员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既不安排补休也不发给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改革性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全国标准工资、绩效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实行薪级工资制的公务员为全年本人应发的薪级工资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22•【字号】粤人社规〔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9月22日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为明确职工相关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节日,应依法安排职工休假:(一)新年放假1天;(二)春节放假3天;(三)清明节放假1天;(四)劳动节放假1天;(五)端午节放假1天;(六)中秋节放假1天;(七)国庆节放假3天。

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

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五、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广州年假规定最新实施办法是什么

广州年假规定最新实施办法是什么

广州年假规定最新实施办法是什么年假是职工的基本的休假的权利和福利,那广州的年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最新的年假是怎么规定?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广州年假规定最新实施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广州年假最新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9.07•【字号】粤人薪[1994]19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变动后确定职务工资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人员职务晋升时,原职务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原职务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挡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由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保留原职级待遇的,原职务工资和执行的工资标准可不变。

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经考核,确因不胜任本职工作而改任较低职务的,其职务工资应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安排较低职务的,按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提高职务工资,其考核晋级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起算。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较低职务,其考核年限仍从职务未变动前算起。

其他安排较低职务的,其考核年限从安排新职务时起算。

二、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未达到升级规定的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工作人员改任较低职务,其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级别工资不变,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应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探亲假最新规定]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最新规定]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最新规定]探亲假规定一:[探亲假规定]探亲假规定多少天探亲假最长45天事实上,对于父母在外地的职工,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最长可达45天。

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这个1981年出台的规定“名存实亡”,很多人“听都没听过”。

过半被调查者没有休过探亲假老家在河南的周兰英是北京市朝阳区某街道的公务员,6月15日,她向单位申请休探亲假,“我准备带着女儿回家,跟父母一起过个端午节。

”按照国务院1981年的规定,像周兰英这样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20天探望父母的假期。

加上探亲来回的“路程假”,周兰英今年的探亲假总共有24天。

像周兰英一样休过探亲假的职工并不多。

昨日,记者随机选取了20位来自北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对其进行了小调查。

其中,8人表示,没听说单位有探亲假;而40人中,休过探亲假的只有5人。

据海淀区某街道人事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该街道近十年来只有一位员工请了探亲假,还是因为家里出了急事,离开时间较长,回来补假时填的“探亲假”。

“扣钱太多”导致“有假不休”记者发现,在有探亲假的单位,休过探亲假的人也不多。

北京某银行的员工李铭(化名)告诉记者,单位事情太多,即使报了探亲假领导也不会批。

“我们单位是让员工在带薪休年假和休探亲假中选择一个。

去年我申请休探亲假,领导跟我说,许多员工连年假都放弃了,你还休什么探亲假?”工作太多,领导不批之外,员工不休探亲假的另一个原因是影响收入。

虽然国家规定,探亲假期间不扣工资,但不扣的工资仅为基本工资,大部分绩效工资会被扣除。

工信部下属一事业单位员工刘涛(化名)说:“我们的档案工资只有几百块,其他的是绩效工资。

如果休探亲假的话,一休接近一个月,几千块钱就没了。

”记者从广东省一家省属事业单位了解到,该单位员工在探亲休假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而绩效工资将全部扣除。

这家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普通员工休探亲假,一个月只能拿到一千左右的工资,损失的工资收入大概在7000元左右。

广东职工探亲假多少天

广东职工探亲假多少天

⼴东职⼯探亲假多少天现实社会⼤部分⼈⼯作都是在异地的,这样的话就与亲⼈分割两地了,不过国家有规定探亲假,假期天数是有规定的,那么在⼴东有多少天探亲假呢?这点很多⼈并不是很明⽩,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东职⼯探亲假多少天1、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三⼗天。

2、未婚职⼯探望⽗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天。

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四⼗五天。

3、已婚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天。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作的职⼯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作满⼀年。

(3)事由条件。

⼀是与配偶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是与⽗亲、母亲都不住在⼀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团聚”是指不能利⽤公休假⽇在家居住⼀夜和休息半个⽩天。

职⼯与⽗亲或与母亲⼀⽅能够在公休假⽇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实习⽣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探亲假⽆论有多少天在假期的时候⼯资待遇是不变的,但是个⼈⼯作必须满⼀年以上才可以享受的,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了落实职工的权益保护,促进家庭和睦,加强企业家庭责任,广东省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清晰规定了职工探亲的时间、费用以及相关政策。

以下是详细的规定:一、探亲时间1.职工享受探亲假,假期长度根据职工的婚姻状况有所不同:a)已婚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b)单身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15天的探亲假期;c)独生子女职工每年可以享受1次30天的探亲假期。

二、费用负担1.探亲假期期间,职工的薪资待遇不发生变化,由企业全额支付。

2.探亲期间的交通费用由职工自负,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为职工提供一定的交通津贴。

三、报备手续1.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应当向单位提出探亲申请,并填写相关的报备表单。

2.单位应审核申请,核实职工的探亲信息,确保其符合申请条件。

四、特殊情况1.如果职工探亲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如旅途中发生意外、疾病等,职工应及时通知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2.在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探亲假期,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

五、其他规定2.企业在职工探亲期间应确保职工的工作岗位得到妥善安排,工作不得因探亲而受到影响。

3.如果职工探亲期间有违纪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总结广东省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实施细则为职工提供了明确的探亲权益保障。

细则规定了探亲时间、费用负担、报备手续以及特殊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和维护,有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同时,企业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为职工的探亲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保证职工的工作不受影响。

这样的规定既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对企业家庭责任的一种落实,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15施行日期2003.11.01文号粤人发[2003]261号主题类别工资福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3]261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工资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及工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工人岗位设置(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由用人单位按工种分别根据工作需要和技术难易程度具体设置。

技术工种分类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及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3号文件规定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表》(附表一)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设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务岗位。

机电、技监、农业、水电、地质、测绘、文化、卫生等类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中技术较为复杂的工种,如电工、电梯维修工、汽车修理工、厨点师等,可设技师职务岗位。

机关单位(含机关服务中心)一律不设技师职务岗位。

(三)事业单位技师岗位实行职数限额控制,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3%掌握,各市、县技师岗位职数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省直单位技师岗位职数由省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二、技术工人的聘用管理(一)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岗位,按设定的技术工人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二)技术工人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技术工人岗位聘用表》(附表二),用人单位进行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技能综合考核。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9]2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通知如下:一、病假期闻的工资计发(一)已转正定级人员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人员的病假工资,以其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以上办法计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探亲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补贴和奖金按规定可继续发放。

四、年休假期间的工资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年休假时间内,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下同)照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详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粤人薪[1996]19号

粤人薪[1996]19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薪[1996]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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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第19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

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财事字〔1981〕第113号
1981年4月8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

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省、直辖市可根椐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

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当纳入工资统发。

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不休年休假的;
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
度。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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