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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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5〕49号)各市、县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根据全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的要求,为加强我省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现将《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仲裁办)联系。

广东省人事厅二○○五年二月六日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队伍建设,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工作行为,做好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数量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应从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一)从事仲裁工作满三年的;(二)从事组织人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三)从事律师执业活动五年以上的;(四)从事其他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粤人社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

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国有企业,要自觉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有关规定要求上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国有企业是指驻粤的中央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省及市、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加强服务,指导国有企业做好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于拟公开招聘实施5个工作日前,在企业所属层级的相应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的,也应同时在规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相应政府信息公开专区发布招聘信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负责接收、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招聘信息。

各地要积极协调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开设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公开专区,为国有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发布、链接服务。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1995]150号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各单位: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自1991年4月实施《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粤劳险[1991]14号)、1992年5月实施《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以来,在保障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基本生活,均衡企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几年,职工工资收入逐年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职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筹集仍按实施当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0.8%和0.4%计征。

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虽然每年都有调整,但仍难以保障其跟随社会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为了有效地保障因工致残职工、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和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和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起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和调整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计算基数。

(一)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驻穗企业单位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不变,计算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为800元。

(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按《广东省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粤府函[1992]45号)规定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4%不变,计征基数按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社会平均工资每年调整。

95年度的计算基数从原社会平均工资330元调整为800元。

(三)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调整后合并为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专项管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4.07.30•【字号】粤人薪[1994]16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4〕16号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

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粤人社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职业教育、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1〕54号)、《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2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的专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公务员专业目录》)、《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参考目录(技工院校)》(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设置,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所选定的参考目录名称。

专业条件统一表述为“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的,不得报考与招聘岗位专业条件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选定的参考目录(或没有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必修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以报考,并在资格审查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

招聘单位可根据所学课程与岗位要求专业的相似情况等进行资格审查。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有专业条件要求且学历条件设置为大学本科的,可同时在《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中选择培养层次含预备技师(技师)的专业,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符合该专业条件和岗位其他要求的,报考时不受学位条件限制。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中级经济师)文件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中级经济师)文件

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粤人考…2012‟42号关于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机构,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8号),现将我省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办法报名分两个步骤:网上报名、交费确认。

(一)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7月23日9:00-8月17日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登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专业资格考试网”()进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广州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广州市人事考试中站进行报名,深圳市属单位考生请登录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进行报名)。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求见附件1。

(二)交费确认交费确认按照属地原则进行。

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考生登录省人事考试局网站进行网上。

各市交费及报名确认的办法、时间、地点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理机构确定后公布,各市考生请查询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考试管理网站通知。

省直报名点采用网上交费、考后审核方式。

省直报名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2012年8日17:00。

网上交费完毕即完成报名所有手续,考前无需进行现场确认。

报名后,考立即下载打印《报名发证登记表》,该表要与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自行留存,考试合格者需提交此表。

省直考生全部科目成绩合格后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到事考试局提交报名表及相片等相关资料。

各市考试管理机构对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在2012年8月28日前向省人事考试局报名人数汇总表。

考后收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人事考试局)公布的合格人员文件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绩合格人员的复核,并将合格人员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局。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三、考试方式(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臵《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事业单位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国家和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标准,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则、流程标 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承办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 作;承担省本级养老、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四)承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稽核内控工作;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律事务。 (五)指导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统筹全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 (六)负责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单位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经办业务。 (七)负责确定省本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追偿省本级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 (八)执行省本级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省政府授权支付的各项资金的财政预算及财务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 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 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负责技工 院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事业单位 05 领导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粤府[2003]81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3]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2002-2005年广东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广东综合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符合本省引进人才专业需求,通过柔性流动来本省工作或者创业,不愿意改变其户籍、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籍、台湾地区籍(以下简称港、澳、台籍)、国籍的人员和不愿意放弃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或地区、证件号码、服务处所、居住地址、有效期、证号(中国居民身份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签发日期等内容。

《居住证》印有持证人小一寸彩色照片,须加盖省或地级以上市公安部门“居住证专用章”。

第四条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主管本省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居住证》的审核。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同名12795)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同名12795)

关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7]3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首次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调动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国家人事部人薪发[1994]50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正常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凡在技术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人(含合同制工人,下同),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范围。

技术工种确定以及等级线的划分,按劳动部一九九二年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标》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种见附表一。

二、考核种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正常化考核分为转正定级岗位考核、转变工种岗位考核、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一)转正定级岗位考核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须经转正定级考核,即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转正定级,并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考核不合格的,准予延期补考,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

(二)转变工种岗位考核工人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其中,原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可视为本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

(三)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凡取得了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人,可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工人申报晋升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按逐级考核进行,即初级工申报晋升中级工考核,中级工申报晋升高级工考核。

有特殊贡献者,经批准可越级考核。

(四)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已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的工人,表现优秀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广东省202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组织2022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考对象招考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社会人员。

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报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应届毕业生指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22年、2022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且未就业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22年底或2022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已在国有单位工作的,需征得工作单位同意方可报考);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公务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按招考对象类别对应报考。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公务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年龄可放宽2岁,但不得超过35周岁。

二、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年龄18至35周岁(1974年3月31日至1992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个别特殊职位放宽到高中);(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六)具有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关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调入职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直、中央、部队驻穗单位调入职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到
2

按收单位或主 管部门凭省劳动厅 的 《 职工 调动 (转
一安排内调的西 藏
青 海汉族职 工 和经 省政府专项 批准安

移 ) 通 知》 或 《 职 工 交流调 动 ( 转移 ) 通知 》 连同调人 人 员的户 口

置 的职 工 )
7


粮食迁移证

套 准予迁入证 明 》 到省劳动厅原 审

定的配偶
) 4 (

夫妻乡
,
稀 七年 以 上 的配偶
指婚后 一 方 在穗 定居 七
年以 上 ( 含七 年 以 户 口 为准 ) 仍夫妻两地分居的配 偶
( 5 ) 夫妻 分 居 五 年 以上 不 足 七 年的配偶

家庭 确有实
,
际困难
,

或调 入 一 方具有 一 定业务
,
技 术专长

并是调 入
单位所急需的
2

.
) 以上 医院诊断证 明的
驻稚接收单位及其上级主 管部门负责审核调入者的
.
解决夫妻分居 申请调 入 的

,
调入 单位应 报送 双方的身
.
档案

《 职工商调登记 表》 或《 职工 交流登记表 》 及 有关材料
、 ,
份证 和 结 婚 证
(1 )

住 穗 一 方 的户 口 簿 原 件
, 、
符合本 条 第
生活 不能 自理 的

,
可 申请其 一 名子 女 ( 含子 女的 配
个月内回 复处理 意见
经 批准调
,
偶 ) 调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3]10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01]9号)及我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有效措施,对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

今后,凡是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涉及到干部的调动使用、人才交流、档案管理、争议仲裁、社会保险等事宜,都应当检查当事人聘用合同的鉴证情况,作为办理依据之一。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聘用合同的鉴证服务工作。

聘用合同鉴证的重点: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二是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四是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五是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省人事厅负责;省直及中央单位在广州市外的事业单位,其聘用合同的鉴证由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负责;其他聘用合同的鉴证,按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人事局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人事厅。

人事厅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办理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的职能,交给省委组织部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职称考试事务、各类培训任务的组织实施、《广东人事》的编辑出版和各类教材的编写、发行以及信息、人才库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订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三)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指导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机关公务员录用和调任、转任工作;负责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在人事厅设立人事户头单位从广州市区以外调进干部的审批工作。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粤人发[2003]229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二ΟΟ三年九月十日广东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鼓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为国家和广东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当好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

根据省府办公厅《广东省选拔和推荐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试行办法》(粤府办〔2002〕17号)和《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对象是人事行政关系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省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考核,特殊津贴的核准发放,人事行政关系变动及人员增减情况,有关信息材料建档及数据库的建立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特贴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已离退休的特贴人员可不参加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第六条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特贴人员,由所在地市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对特贴人员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新成绩和新贡献,考核单位要及时掌握,充分肯定,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报道和表彰;对领取特殊津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意见大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6
【摘要】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
【总页数】8页(P15-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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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200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6.18•【字号】粤人发[2002]128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通知(粤人发[2002]128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省推行聘用制试点单位: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为推进我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聘用制的工作,最近,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了《广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书》)。

现将修改后的《聘用合同书》(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聘用合同书》的地位和作用。

《聘用合同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法确立聘用关系(即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双方协议,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标志着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的新的人事管理体制的建立,标志着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聘用合同书》既反映了人事关系的聘用,也反映了岗位职务的聘用,适用于我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要正确处理《聘用合同书》法定条款(必备条款)与协议条款的关系。

《聘用合同书》中的法定条款,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直接规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无权更改并必须执行的;协议条款是指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有权结合自己的实际约定的条款。

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除遵守《聘用合同书》所列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附加约定条款,但不得与法定条款相矛盾。

三、列入省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试点工作的市及省直部门,要切实按照粤人发[2001]257号文的要求,指导好试点单位顺利完成签订聘用合同阶段的任务;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在重点抓好合理设岗、制定岗位职责规范的基础上,进入签订聘用合同阶段。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8.16•【字号】粤人发[2005]194号•【施行日期】2005.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194号)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确定选调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附表1),连同下列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职务管理机关同意调出函、鉴定;(二)选调人员的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属于省、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人员,依照上述办法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按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三、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流动时,受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即是调出单位,要负责为委托人办理调出手续。

四、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加大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粤工作的力度。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21年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21年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编报2021年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粤人社函〔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编报2021年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增人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45号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为做好2021年省直事业单位和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在总结分析2020年计划执行情况,核准本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保证重点、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统筹安排2021年增人计划;2020年未执行的增人计划不作结转,如有需要请在2021年计划中统筹考虑;2021年自然减员后的编制空缺不作当年计划使用。

二、请各单位按单位性质分类填报2020年计划执行情况表和2021年计划申报表,由主管单位统一汇总,形成申报材料,于2月28日前报送我厅(综合规划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cn。

相关电子表格请登录我厅官网公告栏下载,网址:。

为加强工作沟通,请各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名单回执》。

联系人:钟秋,020-836133924。

附件:1. 2020年省直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表2. 2020年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表3. 2020年中央驻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表4. 2020年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5. 2021年省直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6. 2021年中央驻粤机关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7. 2021年中央驻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8. 2021年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申请表9.联络员名单回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0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9.10•【字号】粤人发[2003]227号•【施行日期】200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的通知(粤人发[2003]227号)各市、县(区)人事局、公安局:现将《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公安厅职改办联系。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联系电话:************。

省公安厅职改办联系电话:************、83l19048。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二○○三年九月十日广东省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任职标准根据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8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侦察部门专业技术职位竞聘上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位任职标准。

一、一级法医官、鉴定官、行动技术官专业技术职位(一)德才标准l、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2、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的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3、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独立或主持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技术难题,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一定的知名度;4、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工作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研的方向;5、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协调配合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6、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能够指导公安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7、具有培养指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科研、办案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粤人发[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66号)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录〔2000〕13号)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8年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广州市机械增长人口计划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1号)和《关于大专学历以下应届毕业生广州市机械人口计划申报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2号)的要求,现将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及中央驻穗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在编制定员内拟定聘用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审批表》报省人事厅审批。

相关材料迳送我厅人才管理开发处。

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签发的同意聘用函和入户指标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坚持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平等协商签订《聘用毕业生合同》,报省人事厅办理《聘用毕业生合同》鉴证。

相关材料迳送省人才服务局。

毕业生凭省人事厅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进入广州市就业的中专毕业生,原则上仅限于本省生源,个别特殊行业需招收外省生源的,严格限制急需紧缺专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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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8]3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
生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324号)
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和省公安厅《关于改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调录〔2000〕13号)规定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专学历以下应届毕业生广州市机械人口计划申报问题的通知》(粤发改社〔2008〕562号)的要求,自2008年起,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招聘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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