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关于取消“流动人员高级职称审核发证”的决定,做好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省政府令第106号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人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确认和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是指从外省、中央部委直
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资格以省为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和省际之间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审哪里有效”的原则,此前以“审核确认”并核发省外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办法取消后,凡要确认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一律通过我省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评审确认后,按现行管理权限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流动人员申请评审确认同系列、同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凭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原始申报评审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和评审主管部。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具备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的个人受理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1)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2)来深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3)与我市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申请材料1《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2《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3《省外来粤人员X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表格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验原件,收复印件5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6居民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7资格证相片页申请核发高级证书人员提交(报省制证使用,贴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
填报须知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受理标准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进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的“网上申报”栏目,再进入“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系统”页面,如已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过单位账户,则点击“用人单位入口”使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的管理员用户登入。
如尚未在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注册过单位账户,则点击“用人单位注册入口”进入相应页面注册后登陆。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一)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确认范围:1. 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或省内的其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2. 违反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其他情况。
(二)流动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流动人员必须经我市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穗人社函〔2011〕335号
穗人社函〔2011〕335号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 本养 老保险 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 函 [0 1 12号 2 13 4 7
各地级以上 市人力 资 源和社 会 保 障局 ( 会保 障局 ) 社 ,顺 德 区人 力 资源 和社 会保 障
局:
根据 《 于保 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 》 ( 关 国办发  ̄o 4 2 )规 定 , 2o 3 6 号
林 楚欣
张 国雄
广东省财政厅 副厅长
五 邑大 学 副校 长
冯定远 刘华强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 珠海城 市职业技术学 院院长
吕业升 广东省 机场管理集 团公 司董事长 李 成 广东省 广新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少伟 广东省储 备粮管理 总公 司总经理
省府 21
广东省 司法厅 副厅长职务
张德扬 广东科 贸职业学 院院长职务
废止 ,已被 《 东 省 人力 资源 和社 会 广 9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粤 人 发 ( 0 7 20 ] 粤人发 保 障厅 关 于省 外 来 粤人 员 高级 专 业技 1 6号 文的通 知 9 [ 0 7 2 8号 术 资格 确认 的暂 行 办 法 》 ( 人 社发 20] 5 粤 (OO 0 2 1 ]3 6号)取代并 宣布停止执行
原广东省 劳动厅 粤劳薪 [9 9 14号文等规定 与本 意见不一致 的 ,按照本意见 19 ] 1
执行 。
广东 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 。一一年十月十二 日
主 题 词 :社 会 保 障 养 老 保 险△ 退 休 意 见
人事任 免
省府 21 0 1年 9月 份 任 命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粤人社规[2015]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5.08.24【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委),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精神,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专业)实际发展需求、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将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不含集体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
广东省外办理职称确认指南(来粤人员职称确认指南)
一、办理对象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二、办理条件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一)确认程序1.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3.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4.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5.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二)办事程序高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
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问题解答(正式稿)
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问题解答一、申报评审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和人事档案分离,在哪里申报职称?答:按照现行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应把握以下两点:⑴在专业技术人员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所在地申报职称;⑵按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求,需依据申报人的人事档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申报人通过具有人事代理服务职能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
2.申报人持后续学历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是否进行学历鉴定?答:持后续学历申报中级职称,按现行省、地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执行;无法由人事档案核实的有疑问的学历,需要进行验证的,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学历鉴定。
3.申报人持广东省初、中级职称证书跨市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是否要求发证地人社部门进行职称信息核实?答:根据我省职称政策规定,全省21个地市人社部门所颁发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申报人跨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地人事职改部门认为确需核实其原职称信息的,原职称证书颁发地人事职改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提供方便,并不得收取费用。
4. 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也不相近,申报职称如何把握?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对学历、资历条件的要求,申报职称原则上应坚持具有与申报专业对应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做法;对于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一致或不相近申报职称,应按国家规定的不具备学历的有关精神进行处理,目前,暂按各地市及评委会现行做法办理;下步拟在修订各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时予以统筹研究。
5.关于申报评审与全国开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称问题答:对于全国开考专业的职称评审问题,在评委会及学科组设臵时已予以考虑;对国家开考的专业,目前我省还未实施开考的专业仍按现行做法办理,待全省统一推行考试时按新规定办理。
6.关于转岗评审的问题(1)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因变换工作岗位导致需要转换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是否要先转到另一系列相同级别后才能晋升职称?答:国家对从业及执业资格有要求的,则应转为另一系列(专业)相同级别后再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粤人发〔2005〕177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实施两年来,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调整评审条件、创新评价方式,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完善评审制度,现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在实施过程中,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粤人发[2003]178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一)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均可直接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二)中专学历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再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关于“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规定,调整为: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含)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在粤人发[2003]17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一)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外专家局•【公布日期】2017.04.19•【字号】粤外专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广州、深圳、汕头、韶关市外国专家局,顺德区外国专家局,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实施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2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现就开展广东省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和范围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公安部〈关于对申请永久居留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6〕352号)附件《广东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所列条件,来广东工作或创业的外籍人才。
根据《省公安厅省外专局省自贸办关于外籍高层次人才、外籍创新创业人员、境外高校外籍学生等办理外国人签证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214号)规定,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参照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执行。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自贸办申请办理。
二、认定受理机关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内单位的申请,并报省外国专家局认定;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对市(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进行认定,并直接受理和认定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申请。
深圳评职称方法流程
初次认定
(5)《毕业就业报到证》( )《毕业就业报到证》(一般存个人档案里, 般存个人档案里 请借出原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照片2张(大小底色均不限制) (7)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各一份 (8)费用: )费用 280元(收费依据:粤价函〔 元(收费依据 粤价函〔2006〕 629号) 附:取得国外学历者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 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或国家教 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海外学历学位认 证、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
初次认定
五、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1、提交资料至单位人事部门,经核查无误,送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窗口审核; 市人事局专业技术资格窗 审核 2、5-7工作日可领取《深圳市初次认定专业技术 资格通知》 3、1-2个月由广东省人事厅制作发证,并缴费 4、职称证经单位存档后,交员工本人保管 职称证经单位存档后 交员 本人保管 六、备注: 初次认定全年可办
5、继续教育 时间 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1)施教机构上课,获得证书。例如工程师学 会等 (收费高 会等。(收费高,一年约 年约1500元;所学内容 没什么实际意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答 广东省继续教育系统 http://59.41.8.110/vsappgdhr/gdhr/ (2)外面组织的一些免费的培训、讲座(例如 )外面组织的一些免费的培训 讲座(例如 之前有“关于联合举办马克俭院士结构设计专 题讲座的通知 可 开具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 题讲座的通知”可以开具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 时证明) (3)公司开具继续教育证书 育 书
初次认定
三、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级(初级)—— 1、申报助理级(初级) (1)大专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3年 (2)研究生毕业/双学士毕业/大学本科毕业后, 大学本科毕业后 从事相关工作1年 2、申报中级—— (1)硕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从事 相关工作 相关 作3年 (2)博士研究生取得学历学位的,毕业后从事 相关工作 作3个月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5月,《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有效期5年)印发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批境外优秀人才来粤创新创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018年10月,我省已将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省科技厅。
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
粤外专规〔2017〕1号文于2022年5月到期,经商省公安厅同意,继续沿用该文件。
在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过程中,要一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实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16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专字〔2020〕116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2022年5月19日(联系人及电话:刘卿戎,************)。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现将《⼴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
执⾏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省⼈事厅职称处⼴东省⼈事厅⼀九九⼋年六⽉⼗六⽇⼴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建⽴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才评价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使⾼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每年10⽉、11⽉为全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下同)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第三条每年的8⽉为⾼评委会⽇常⼯作部门受理评审申报材料时间。
第四条凡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作,符合⾼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提交资格条件要求的评审材料,交纳评审费的专业技术⼈员,均可向所在(任职)单位提出评审⾼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请。
第五条申报⼈必须对照⾼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份;2.《⾼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3.学历证、中级(或副⾼)专业技术资格证、聘书、继续教育证(证明)各⼀份(验证后交复印件⼀份);参加全省或省外语统⼀命题考试成绩通知(原件);4.任现职以来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份(复印件,需有认识部门验印盖章);5.业绩、成果材料。
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作业绩、成果,即作品、成果、奖励、业绩的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字评述材料等各⼀式⼀份;6.论⽂、著作(代表作)。
包括:学术、技术或专业论⽂、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份。
7.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式五份(供专业组成员评价)8.破格申请及单位对破格申报⼈的业绩综述各⼀份;9.免冠⼤⼀⼨近期正⾯⿊⽩相⽚⼀张(资格证⽤);10.《送评材料⽬录》⼀份。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粤人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1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事厅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规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由省、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高、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在省、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一)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二)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三)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评委库的设立第五条高、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按评委会及专业组成人员数量的2-3倍组建。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9.28•【字号】粤人社发[2010]281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省直主管部门和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务必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汇总后送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长期从事工业设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或条件(三)的我省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同时具备下列1、2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1)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 20年。
(2)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5年。
(3)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12年。
(4)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满9年。
2、技术业绩:(1)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技术或设计负责人(排名前5名)。
(2)获得与工业设计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主要技术或设计负责人(排名前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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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
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第四章确认材料
第八条申报确认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或《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
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行政介绍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人提交的经审核通过的确认材料;
2.《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附件5)。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还须提交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政策文件。
(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和省直主管部门须提交如下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1份(附件6)及职称系统生成的上报数据;
2.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省直主管部门还须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1至4及第二款2的材料。
第九条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公章。
各相关部门在受理和核实确认材料时,根据申报人的工作实绩加具客观、准确的核实意见,如对申报人提交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疑问,可要求申报人出具相关的鉴定证明。
提交的原件经资格确认机关查验后退回。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部门、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通过确认取得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从省外通过该资格之日起计算。
原省外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申报人保存。
第十三条省外来粤人员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
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职称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在划归后一年内一次性统一办理申报确认。
第十五条省外来粤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报地级以上市人社局确认发证。
初级资格的确认,由县(县级市、区)、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确认发证。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1月3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8号)、《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发[2001]219号)、《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关于贯彻落实粤人发[2007]19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258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函〔2008〕2317号)停止执行。
附件1.《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2. 《成建制划归广东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粤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
认申报表》;
3.《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4. 贴资格证相片页;
5.《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公示情况表》;
6.《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