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7年继续实施建设改造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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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的通告(南府字〔2007〕13号)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需要,巩固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和荣获“联合国人居奖”的成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建设工期,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就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作出如下规定: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范围调整为九曲湾、屯里、仙葫、五合大学城、蒲庙、那马高速公路出口、良庆开发区、良凤江、牛头水库、托洲大桥、金沙湖、罗文水库、天雹水库、李村、环城高速和都南高速交叉立交、热带水稻研究所所围成的城市区域圈内,以及属于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一)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的建筑工程;(三)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二、横县、武鸣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条件成熟后可纳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

三、违反规定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通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之前公布的《关于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告》(南府字〔2003〕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南府办[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南府办〔2010〕17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宁市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南宁市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全面推进成片危旧房改造、混合用地综合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危旧房改造的总体实施方案》,经充分酝酿和征求各方意见,制订我市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如下:一、工作目标。

我市第三批重点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工作目标是:按照“以邕江为轴线,西建东扩,完善江北,提升江南,重点向南”的发展战略,结合我市“中国水城建设”和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目标,拟用三年时间(2011年-2013年)重点连片邕江沿岸和其它水系两侧、城市主(次)干道以及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因历史原因原造成的传统老、旧居住片区和工业企业片区,全面启动旧城区重点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招商出让和开工建设。

通过本批次旧城区的成片改造建设,拆迁危旧房屋约153万平方米,盘整旧区土地约2095亩,新增建筑面积约358万平方米。

实施成片旧城改造,将进一步优化我市城市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城市产业结构布局,带动和完善片区和片区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旧城区居住条件,减少旧区人口压力,改变旧区落后面貌,极大提升城市景观,改善市民居住环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办[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8〕12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绿色建筑示范小区的各项建设事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居环境为目的,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因地制宜地建设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

建立从土地供应、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到运营使用的全过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管理职能作用,采用政府引导及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又快又好地完成我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

二、项目建设目标(一)2012年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二)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成为我市精品工程;(三)南宁市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建设完成。

创造高效、低耗、健康舒适的建筑环境;推广适合我市气候、地理条件的节能技术;成为国家建设部创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小区的样板,带动和引导我市房地产项目向绿色与生态综合模式的方向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南府办函[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南府发[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4]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2月28日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国际性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的改制和改造所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市政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保留农村管理体制,使用集体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四条“城中村”的改造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包括申请改造和征地改造两种方式。

申请改造是指在实施“城中村”综合改革过程中,经“城中村”村民会议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股东大会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出“城中村”改造申请,按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批准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直接实施改造,也可委托合作者实施改造,但涉及经营性土地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

征地改造是指将依法征用的“城中村”土地地块,通过公开招标(或挂牌、拍卖)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统筹规划、民改公助、配套建设的原则。

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

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若干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营造优美地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和临时建设占用地场地.第三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统一地监督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前述工作地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已交付使用地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临时施工占用等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水利、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管理工作.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地建设单位、临时用地地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地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地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地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地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地,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地开支.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地,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资金监控银行,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监控.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金监控银行签订三方监控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资金监控银行设立地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依法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二)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存入专项账户地有效凭证;(三)建设单位依法确定地施工单位依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地有效凭证;(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地施工现场负责人地名单;(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地资料.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逐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地建设工作.施工单位安装使用该系统所需地费用,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开支.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十层以上高层建筑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M以上地工程工程,应当安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管理地责任及责任人.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地,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地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纳入监理范围.发现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地,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地,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是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实施监理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及时组织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地验收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理职责;(二)对工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行为,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整改;(三)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在工程建设参建过程中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八条工程经理是代表施工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地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包括:(一)依据备案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二)在深基坑、桩基础、地基基础、高大模板、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时到场并履行相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三)按要求签署相关质量、安全等验收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地职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收集应当与施工进度同步.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前述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并签字确认.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地落实以及作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地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地,应当及时向工程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地,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个施工班组应当配备安全巡查员,负责班组内安全生产地巡视,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地行为.第二十一条生产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操作人员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新地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地要求:(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地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地垫木和底座;(二)现场使用地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地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四)对危险性较大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地,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地方案施工;(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地安全防护装置;(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七)临时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台用电设备应当有专用地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前,应当经查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地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地安装、拆卸工作;(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地安全;(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地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地不得使用;(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区内地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地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地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地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围挡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地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大门设置地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简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M以上地,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地,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地规定:(一)保持良好地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地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地,沟顶应当设置盖板;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地,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地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地,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地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地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地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要求.(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地区域,并悬挂定型化地标识牌.(八)设置集体食堂地,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地物质.(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地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八条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地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地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地行为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地,可以处1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地,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地,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地,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地,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地,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一)项规定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地,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地设置标准.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第三十五条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地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地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令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宁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联.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日印发(共印150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南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区片:(一)第一区片包括快速环道内的行政村及新兴村、鸡村、北湖村、西津村、大塘村、连畴村、永宁村、皂角村、苏卢村、屯里村、屯渌村、罗赖村、和德村、心圩村、西明村、明华村、振兴村、四联村、新村(高新区)、仁义村、南乡村、东南村、平阳村、智和村、同乐村的区域范围。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的行政村及和合村、龙岗村、梁村、公曹村、永乐村、红星社区、那元社区、新兴社区、玉洞村、新村(良庆区)、石西村、兴贤村、老口村、忠良村、上灵村、下灵村、永安村、和安村、乐洲村、降桥村的区域范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项目规划储备、建设实施稽察以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监检查等职责。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民生性、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主要涉及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和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县区发展、改善民生工程以及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等领域的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南府办[2006]44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完成2006年建设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为民办实事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南宁市2006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2006年市委、市政府再次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目标考核管理,提出2006年我市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竣工8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并经市第十一届十一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

为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2006年,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精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加大建设、销售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户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招投标制度以及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树立“民心工程”形象,促进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南委会[2005]132号文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在首府南宁房改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19施行日期2004.04.19文号主题类别城乡规划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一、修编背景1、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西部大开发的深入,面对城市间日趋激烈的竞争,自治区党委、政府适时提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并着重提出南宁市要在全区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

2、南宁市行政区划大调整,2001年南宁市市区撤销了郊区,将郊区相应纳入五个城区管理。

2003年市域范围由原来两县五城区扩大到七县五城区,市域面积由10029平方公里扩大到22287平方公里,人口由2946万人扩大到6297万人。

3、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尤其是中国--东盟经贸博览会永久会址确定在南宁市设立,为南宁迈向国际化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4、2001年,南宁市委、市政府提出南宁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实现“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目标,掀起了南宁市大规模城市建设的高潮。

5、我市现行的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虽然对我市的城市发展作出了科学预测,但由于受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已不能满足我市快速增长的需求。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南府发[2003]135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3]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南宁市区成片旧城改造的决定,全面推进城市建设工作进程,树立首府城市的新形象,确保城市建设管理“一年小变化,三年中变化,六年大变化”的“136”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南宁市加快旧城区改造的若干规定》(南府发[2003]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2003]10号)、《南宁市旧城改造地块规划范围界定方案》(市规划局2003年1月8日制定),特制订南宁市旧城改造工作方案。

一、旧城改造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优化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功能结构,推动“136”目标实施,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旧城区主要片区的改造,在承袭历史文脉、延续民俗传统、张扬绿城特色的基础上,将旧城区改造成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区,为创建中国绿城,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二、旧城改造指导原则遵循政府行为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市政府组织与城区政府实施相结合,计划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动员拆迁与补偿安置相结合,规范出让与灵活招商相结合,拆建改造与保护历史风貌相结合的6个结合办法,贯彻统一政策,健全机构;成片开发,分步实施;规划控制,市场引导;明责放权,重心下移;公开招商,社会投资;依法拆迁,保障安置;减员增绿,打造精品;全民动员,高度重视的64字原则,坚定不移,大刀阔斧,全面启动,迅猛推进,闯出一条独具南宁特色的旧城改造之路。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7〕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28号)以及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的通知》(桂建办[2006]42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市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

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应先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经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三、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四、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不得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7•【字号】南府办[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南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

现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战略目标,按照国家森林城市的建设标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突破重点和难点,完善基础设施,落实工作责任,狠抓“百里环城森林生态圈”等十大工程建设,形成“森林走进城市、城市拥抱森林”的森林城市大格局,构筑更高水平的“林在城中,城在林中,树成林,花成片,植树成景”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现代宜居城市建设,为全市人民提供良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

二、创建目标全力加快我市森林城市建设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43.65%以上,建成区绿地率34%以上,绿化覆盖率39.5%以上,城市人均公共绿地12.7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城市郊区森林覆盖率山区达到60%以上,丘陵达到40%以上,水岸和道路绿化率达到80%以上;乡镇所在地街道绿化普及率80%以上,庭院绿地率35%以上,居住区绿地率30%以上;村屯绿化覆盖率25%以上;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南府规[2017]4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南府规〔201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对2017年6月30日以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10件。

现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3年12月31日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5号)同时废止。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南府办[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2010〕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由于近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部分项目更换了业主,还有部分业主通过资产重组等变更了单位名称,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评估(价)等手续的业主变更。

为进一步明确业主变更手续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带商业开发性质的其它项目。

二、业主变更类型(一)根据市政府安排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业主单位名称变更的项目(名称变更,实际建设单位不变)。

三、总体要求(一)业主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当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发生业主变更后,业主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变更依据(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评估(价)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等。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市发改委批复后,业主可同时向各部门申请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以及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申请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

(二)各审批部门应同步办理变更手续市发改委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应同步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不需按流程逐项办理;同时,各部门应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不必待所有前置手续完成业主变更。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改办关于南宁市2005-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改办关于南宁市2005-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改办关于南宁市2005-200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房改办,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08.28
•【字号】南价格[2006]219号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改办关于南宁市2005-2007年度经
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的通知
(南价格[2006]219号)
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05-2007年度不同结构、不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如下标准:
一、砖混结构为1430元/平方米。

二、多层框架结构为1540元/平方米。

三、高层框架结构为1860元/平方米。

不同地段的价格按南宁市公布的地段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类地段调节系数8%,二类地段调节系数5%,三类地段调节系数1.5%,四类地段调节系数0%,五类地段调节系数-3%,六类地段调节系数-6%。

今后在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仍延用上期年度价格。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房改办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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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7年继续实施建设改造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200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7]83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07年继续实施建设改造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
200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7〕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7年继续实施建设改造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200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和任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四月三日
南宁市2007年继续实施建设
改造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200户工作方案
经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市人民政府将继续实施建设改造2200户农村特困人口危房工程,其中建设改造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200户,已列为200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并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通过实施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归侨的工作,切实改善我市华侨农林场归侨的住房条件,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的关心和关怀。

二、实施对象和目标任务
本项目实施的对象为武鸣华侨农场、浪湾华侨农场、白合华侨农场、五合华侨林场的归侨危房户。

归侨危房户是指:现在在册的归侨且正在居住的经过县(区)建设部门认定属于危房的住房。

2007年全市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建设改造任务为200户(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表),年内必须按要求建设改造完成。

三、实施标准
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华侨农林场实施侨居工程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98号)精神,我市华侨农林场归侨危房改造项目的经费资助标准为:平均每户不低于6500元。

按“多住房多投资,住好房多投资”的原则。

危房改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旧房翻修、原址重建和易地新建等形式。

不管采用哪种形式,都要严格
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做到经济实用、保质保量、美观大方。

危房改造具体实施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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