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商品的规制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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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约束理论:关于金融发展的另一种分析框架

金融约束理论:关于金融发展的另一种分析框架

金融约束理论:关于金融发展的另一种分析框架杨时革1一、金融约束理论的基本观点“金融约束理论”(Theory of Financial Constrains)是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赫尔曼(Herman)、斯蒂格利兹(Stiglits)和凯文(Kevin)等人提出来的。

新凯恩斯主义者主要用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观点,以及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麦金农等人的金融深化理论作了批评和修正,从而形成了关于金融发展问题的另一种分析思路和研究框架,该理论所阐发的政策设想被认为是适应于东亚经济起飞时期金融经济发展阶段的一种战略选择。

“金融约束理论”认为,实际利率上升对经济的作用是不确定的。

实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存款利率上升,虽然会带来贷款的增加,从而剌激投资和产出,但同时企业筹资成本亦上升,从而投资需求下降;而存款实际利率提高,居民储蓄上升的同时,又抑制的居民的消费需求;另外,实际利率过高,引致外资流入,从而使汇率高估,出口需求因此下降,这三方面的影响导致总需求下降,从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作用。

“金融约束理论”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还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深化论的前提假定为瓦尔拉斯均衡的市场条件,这在现实中难以成立,因为经济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Adverse Choice)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以及代理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金融市场失灵。

斯蒂格利兹(Stiglits,1993)将金融市场失灵概括为7大方面:一是作为公共品的监控问题;二是监控、选择和贷款的外部性问题;三是金融机构破产的外部性问题;四是市场缺失及不完善问题;五是金融市场垄断问题;六是竞争性市场的帕累托无效率问题;七是投资者信息缺乏问题。

“金融约束理论”指出,金融市场失灵本质上是信息失灵,它导致金融市场交易制度难以有效运行,因此必须由政府供给有正式约束力的权威制度来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具体而言,就是应由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对存贷利率、市场准入及资本市场竞争加以限制,从而为金融及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Rent Opportunities)。

金融监管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理论基础

马歇尔
19世纪末期,新古 典经济学代表: 形成了消费者 行为理论、生 产和成本理论、 要素价格理论、 一般均衡理论 等一套较为完 整的理论体系, 但无法解释20 世纪30年代的
新古典经济学的两个基本假设
1)理性经济人假设
这是西方经济学在经济分析中关于人类经 济行为的一个基本假定。所谓经济人,是 指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理性的 (Rational),利己的,都是以个人效用 最大化为基本的动力的。
2、金融监管理论的初步发展阶段—金融安全目标与金融效率目标的交替 (30年代—80年代)
30年代大危机后,立足于市场不完全、主张国家干预政策和重视财政政 策的凯恩斯主义取得了经济学的主流地位。在这一时期,金融监管 理论主要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弥补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为研究的出 发点和主要内容。主张政府干预,弥补市场缺陷的宏观政策理论, 以及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强化金融监管 的理论主张。这段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的银行 制度和全能的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认为银行过 度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并最终引发连锁倒闭是经济危机的导火索。 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 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 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 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亚当斯密、李嘉图(Ricardo)、马尔 萨斯(Malthus):古典经济学的 代表。
亚当斯密
3.新古典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的形成与建立时期
19世纪70年代 — 20世纪30年代
经济学史上的第二次革命:边际革命。
边际(marginal)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刘修远论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数理学院1019131125 刘修远摘要: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是分散的,中央银行仅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导致了一些弊端。

随着国际化深入我国金融体系,相关法律也逐渐出落后性。

本文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和央行目前存在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述了我国中央银行如何去面对我国当前金融全球化一体化和日益明显的金融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措施、金融监管、监管改革、监管目标、正文: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

1.监督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

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

2.支付处理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

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

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

中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

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

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

各国金融市场的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市场的比较分析

各国金融市场的比较分析金融市场是全球经济的核心,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政策调整、投资理财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国家有着独特的金融市场发展历程和特点,本篇文章将围绕各国金融市场的比较分析展开。

一、美国金融市场的特点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其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开放、灵活和竞争激烈。

美国的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商品市场等多个市场。

在美国,证券市场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SEC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美国的金融市场还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信息透明度,这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投资、买卖和管理风险。

二、英国金融市场的特点英国是世界上最具发达的金融市场之一,其金融市场的特点是多元化和国际化。

英国的金融市场主要包括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以及伦敦对外汇市场等多个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交易所,其市值稳居全球前列。

作为一个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的金融市场拥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

此外,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备受推崇,其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业监管局(PRA)等。

三、中国金融市场的特点中国的金融市场近年来经历了快速发展,其金融市场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和监管规制。

中国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多个市场。

中国的证券市场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监管,而中国的银行业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进行监管。

当然,中国政府在金融市场运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与中国整体的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密切相关。

此外,中国的金融市场也有许多的挑战和机遇。

例如,中国的金融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同时还面临着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挑战。

不过,随着中国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和改革,中国的金融市场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关于商品房预售及其资金监管的思考

关于商品房预售及其资金监管的思考
售款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购买者的相关利益,甚 至
严重的还会制约房 地 产 市 场 的 有 序 化 发 展. 同 时 针 对 商
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还缺乏明确的资金监督管理 的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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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
序,一般按照工程进度,分节点释放可用资金额度,导 致 资
金使用效率较低,企 业 承 担 着 较 高 的 资 金 压 力,增 加 了 资
金链断裂的风险.正是由于监管方式不够灵活,才导 致 以
上问题的产生.


2 缺乏完善的保障机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为
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加快修订城市商 品 房
预售管理办法,提高 商 品 房 预 售 的 门 槛;落 实 相 关 单 位 或
部门的监管职责,强 化 政 府 在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中 的 作 用;调
整购房款付款模式,将现有模式变为购房人按工程进 度 分
期付款的模式.
1 如何认识商品房预售制度
售资金的具体使用 情 况. 在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的 过 程
中,不 能 忽 视 购 房 者 的 需 求,应 该 考 虑 到 购 房 者 的 心 理.
但是,购房者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的理解程 度 有
房产与经济


3 抵押融资不规范
预售商品房的建设 过 程 存 在 着 不 规 范 的 抵 押 融 资 现
大压力.


1 监管方式不灵活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 工 作 存 在 着 监 管 方 式 僵 化 的 问

市场规制法的范围

市场规制法的范围

市场规制法的范围
市场规制法的范围包括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市场准入规制:限制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准入条件,包括设立准入门槛、审批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2. 价格与垄断权力规制:禁止垄断行为,限制价格垄断、垄断定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

3. 商品质量与安全规制: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以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合格或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和服务的侵害。

4. 广告和市场宣传规制:限制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和无误导性。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规定退换货、维修保养、质量保证等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权渠道。

6. 金融市场规制: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规定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和运营规则,以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7. 知识产权保护规制: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转让等规则,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的投资和保护。

8. 公平竞争规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恶意降价、掠夺定价、恶意招揽等,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总的来说,市场规制法的范围涵盖了市场行为的方方面面,旨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对市场规制的范围和内容可能有所不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浅析金融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浅析金融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浅析金融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趋势。

然而,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面临着金融主权的挑战。

本文将浅析金融全球化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并探讨其相关影响。

1. 金融全球化的定义和发展趋势金融全球化是指各国金融市场的相互联系与交互作用的程度扩大。

它包括金融市场的国际化、金融机构的跨国化、金融资本的流动性,以及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等方面。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金融商品的创新与多样化等多个方面来观察。

当前,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正在加速。

不论是跨国银行、跨境支付、跨国投资,还是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都在不断发展。

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度不断提高,国际金融规则的制定也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问题发展中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着金融主权的困境。

金融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掌握自身金融事务的能力,并能根据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金融政策。

然而,由于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受到了诸多挑战和限制。

2.1 金融规则与制度的制定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金融规则和制度的制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这些制度往往更倾向于照顾发达国家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和利益关注较少。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政策制定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却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决策过程中缺乏充分的话语权。

2.2 资本流动与外汇市场的波动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流动更加自由化,同时带来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和不稳定。

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着大量资本流入和外汇市场的波动,这对其金融主权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波动可能导致国内货币的贬值、金融危机的加剧等问题,从而限制了发展中国家通过货币政策来维护自身金融主权的能力。

2.3 外国金融机构的干预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其金融市场对外国金融机构较为依赖。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

构建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思考和建议人民银行如何紧密结合金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切实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推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更是呼声四起。

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内需求来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即将进入以具体制度设计为中心的阶段,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当下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一)法律界定: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官方文件中最早见于2006 年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目前虽已逐渐被广泛使用,但仅将其作为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领域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的统称,并没得到立法界定的准确法律概念,其内涵范围也不明确。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 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第 1 条规定:“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的总则彰示的则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法》中包括“客户”、“借款人”和“存款人”几种不同称呼。

(二)立法理念:平等保护模式下向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原则缺位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尤其是金融监管立法,已形成强势公法规制理念,偏重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业务开展、资金运用及市场退出等方面的经营行为合规性,忽视金融产品、服务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将两者视为平等民事主体,实质上并未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倾斜性法律保护。

(三)立法模式:纵向分割式行业立法,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虽零星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但规则模糊,如金融隐私权保护,《商业银行法》规定为存款人保密,《证券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对银行卡、征信、存款保险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及合格金融消费者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亦未提出明确指导意见。

近年来,纵向分业式立法模式下,“一行三会”出台部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

经济与金融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经济与金融专业论文选题指南(新)

经济与金融专业论文选题指南一、选题说明选题范围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符合专业范畴。

选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要具有可行性,具有一定研究价值。

选题具体要求:1.毕业论文的选题要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鼓励学生结合学生的自己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进行选题。

鼓励学生对结合本专业对国内外热点问题进行探讨;2.毕业论文的选题的难度和强度要适合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相应的研究条件,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写作任务。

3.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在金融学、经济学专业及相关专业范围内。

二、选题清单(一)银行类问题1.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趋势研究2.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演变及发展趋势研究3商业银行“大资管”业务发展问题研究4.银行信贷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5.虚拟现实技术应用与银行业务发展研究6.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问题分析7.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影响因素8.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结构的分析9.我国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0.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研究11.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12.我国银行并购案例剖析13.房地产价格波动对银行资产质量的冲击14.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影响研究15.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模式变迁、发展瓶颈与突破之路16.我国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发展问题研究17.银行风险度量的理论与实证18.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研究19.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实证研究20.银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研究21.金融脱媒背景下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策略2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23.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24.利率市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25.中央银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26.人工智能发展在银行业领域的应用研究27.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有效监管的实施28.互联网金融冲击下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研究29.金融科技创新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影响研究30.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31.中国银行业消费金融的影响因素分析32.银行并购后的整合问题探析33.银行业金融产品创新的案例与分析34.我国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前景研究35.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现状,问题和对策36.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建议37.我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38.银行业外汇风险及管理39.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40.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策略研究——以***银行为例(二)证券类问题1.新股上市市场稳定机制研究2.中国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3.股指期货成交量和持仓量对中国股市波动的影响4.利率波动对估价的影响研究5.农产品期货的周期性研究6.从上升公司分配方案看我国股利政策的特点7.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的实证研究8.股利资产与我国上市公司收益的实证研究9.技术指标在我国证券市场运用的实证研究10.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11.上市证券公司税收负担研究12.我们IPO定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3.IPO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研究14.股票市场高频数据风险分析15.均值-方差准则下最优投资组合选择16.我国居民家庭金融资产选择行为研究17.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潜在问题及政策建议18.股指期货价格随机游走检验19.中小投资者偏向“非理性”投资股票市场的原因分析20.深圳市场股价惯性翻转效应检验21.股市乱象背后的行为金融学本质22.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变化和CPI等宏观经济变量的联动性分析23.黄金等贵金属在资本市场的避险能力研究24.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对于其经营状况的预测能力分析25.套期保值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可能的应用26.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投资价值与投资策略27.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28.我国股指期货与现货的信息传导机制29.我国上市公司增发的市场反应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创业板为例30.中国上市公司红利政策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以金融(银行保险券商信托)业为例31.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32.中国股票市场与人民币汇率的关系研究33.国际资本流动与股票价格指数关系的实证检验3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及对策35.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及定位研究36.我国创业板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37.对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探讨38.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39、我国利率市场化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40.黄金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分析41.创业板投资收益风险分析42.可转换债券套利机会分析43.金融科技在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44.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对策45.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46.中国风险投资成长与发展的环境分析47.中国风险投资退出模式48.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否创造价值——以高科技行业为例49.板块分割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50.科技赋能证券公司数字化转型模式和路径研究51.科创板市场定位分析52.高科技行业股票投资研究53.大陆股指期货与香港恒指期货对比分析54.涨跌幅限制制度的利弊分析55.健全有效控制资本消极作用的制度机制研究56.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建设研究57.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平衡发展研究58.资本市场支持国家发展战略研究59.资本市场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研究60.资本市场助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案例研究61.资本市场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循环研究62.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投资端改革研究63.注册制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成效及其优化研究64.股票发行注册制下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65.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研究66.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67.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研究68.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研究(三)保险类问题1.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研究2.基于老龄化的中国社会医疗保险研究3.中国农产品价格保险研究4.上市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5.对我国寿险公司竞争能力的实证研究6.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地区差异研究7.互联网保险监管研究8.中国保险业现状及未来发展对策9.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与对策研究10.股指的变化对人身保险需求的影响分析11.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广东省小微企业巨灾保险模式探讨13.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现状及对策14.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本与风险关系研究15.人口老龄化对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影响16.我国社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7.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8.我国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研究19.新农村建设与农业保险20.试论保险品种的开发与营销21.论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方面22.论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23.论建立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24.加快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25.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研究(四)经济类问题1.财政分权与上市公司避税行为的分析2.税收对资本结构的影响3.基于神经网络的个人信用评分研究4.人民币实际汇率预测:基于STAR模型5.中国跨境资本流动周期及影响因素分析6.实际汇率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7.实际有效汇率波动对产业结构的影响8.实际有效汇率波动对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影响9.相对劳动生产率对实际汇率影响分析10.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对国际资本流入的研究11.中国国际资本输出对国内经济的影响12.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经济效应分析13.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资产的组合优化问题研究14.我国供给侧改革的金融对策研究15.论人民币贬值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对策16.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因素分析17.广东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结构演变及影响因素分析18.广东省对外直接投资与产业结构调整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19.人口年龄结构与中国房价20.人民币升值对中国FDI的影响21.升值预期与通货膨胀22.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手段及效果研究23.政府消费与人民币实际汇率24.国际资本流动与汇率波动的影响研究25.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研究26.美国宏观经济对国际资本流动影响的实证研究27.人民币成为储备货币的条件分析28.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研究29.人民币国际化现状分析30.我国外汇储备问题研究与对策31.某地区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32.某地区绿色金融发展问题研究33.分析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空间差异及其原因34.研究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现状及解决措施35.探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解决策略36.个人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与研究37. 政府债务管理的效率问题及其调控(五)互联网金融类问题1.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2.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保险业发展研究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证券业发展研究4.基于B2B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及发展策略研究5.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6.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7.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的问题与对策8.当前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9.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建设的思考10.论支付宝的发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挑战11.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12.我国电子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13.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14.大数据金融的模式与发展15.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及对策建议16.股权众筹融资监管17.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18.互联网基金的发展现状研究19.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20.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研究2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消费金融的发展研究22.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23.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24.监管创新、利率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25.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使用影响因素研究26.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27.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8.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29.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30.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现状及监管策略31.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变革方向32.第三方支付态势与监管:自互联网金融观察33.互联网金融的双边市场竞争及其监管体系催生34.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供应链融资发展思考35.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对策研究36.探究智能投顾在个人资产配置策略中的应用37.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应用研究38. 基于“云”技术的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研究39.探究科技金融创新在打击非法集资中的应用40.探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机遇与挑战41.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普惠金融发展探析42.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改革与创新发展研究。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摘要:需要正视的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面,国家应当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

通过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对比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和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工具的选择,给与一定的启示。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尽到适当性义务。

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弱势交易主体,还在于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交易中的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进而通过买方的自主决定实现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自治,构建金融市场公平公允的交易环境。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一、引言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尤为重要,当前的金融商品及服务基本上都是信息的组合,而信息配置不是均衡的,金融机构通常占有信息优势,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交易经验,而且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

1因此,“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最根本原因是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强调,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买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因此就需要平衡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市场风险分配之间的关系。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主要原因(一)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天然存在缺陷,金融机构受利益驱使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金融市场无法实现金融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必须通过管制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

3(二)行为经济学理论这类观点主要分析有限理性对消费者在金融交易的不利影响,例如系统性的认知偏差、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有难度等,进而说明需要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

在金融消费中个人经验累积相当困难,4金融素养较低的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通常会付出更高的成本。

5(三)从宏观金融安全稳定角度金融消费者保护对于维持消费者信心、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

银行和借款人的非理性行为会增大信用风险,当大量消费者违约,金融安全和稳健会受到威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是很重要的,这个关系到公司的良好运转,这个问题不是只有公司才会涉及到的,还有的是居民的财富管理需要,那么具体的指导意见关于资产管理的意见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民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我国⾦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在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

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防⽌⾦融风险跨⾏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的投融资功能,⼜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脱实向虚。

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统⼀覆盖。

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融消费者保护。

四是坚持有的放⽮的问题导向,针对资管业务的重点问题统⼀标准规制,对⾦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分为⼆,留出发展空间。

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的监管标准,实⾏公平的市场准⼊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是确⽴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融衍⽣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类,分别适⽤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

金融商品横向规制与统合立法

内 市场 相 对 封 闭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 美 国 1 3 3年 9 《 拉斯一斯 蒂 格尔 法 》 立 了“ 业 经营 、 业监 管 ” 格 确 分 分 的
纵 向金 融 监 管 模 式 , 旨在 应 对 2 0世 纪 3 O年 代 的 经 济 危
机 , 定 金 融 秩 序 , 保 金 融 安 全 。 现 在 看 来 , 当 时 的 稳 确 在・源自法 律与 经济研 究 ・
金 融 品 向规 制 与 统 合 立法 商 横
闵群锋
( 东 商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2 ) 广 广 1 30
摘 要 : 合 化 经 营 和 金 融 商 品 的 横 向 发 展 逐 渐 冲 破 了商 品 类 、 构 类纵 向规 制 预 设 的 藩 篱 , 危 机 时 代 世 界 主要 金 综 机 后 融 大 国的 统 合 立 法 实 践 方 兴 未 艾 , 我 国“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 而 分 分 的纵 向规 制 的弊 端 日渐 显 现 , 客 观 认 识 金 融 商 品 在
我 们 不 可 否 认 分 业 经 营 、 业 监 管 的 纵 向 规 制 模 式 分 在 维 护 金 融 安 全 方 面 所 起 的 作 用 , 是 这 种 作 用 只 有 在 但
金 融 市 场 发 展 不 充 分 、 融 商 品 简 单 、 融 创 新 不 足 和 国 金 金
统 一 规 制 的 功 能 性 规 制 ”l _ _ 金 融 监 管 模 式 沿 革 的 基 本 是 趋 势 。“ 其 是 2 世 纪 前 后 , 些 主 要 的 金 融 大 国不 断 完 尤 1 一 善 立 法 , 求 构 筑 以 金 融 商 品 为 对 象 的横 向金 融 法 制 , 力 其 中尤 其 是 以 英 国 、 国 、 德 日本 、 国 为 代 表 。金 融 资 本 市 场 韩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小组成员:常乐、杭天乐、景鸿、李娜、吴竞男一、金融监管发展脉络概述从金融监管成型理论的历史演进来看,被认为是政府正式监管金融开始标志的1720年英国的《泡沫法》直接指向“那些以为大家造福为幌子,设计、运作危险、有害的项目,吸引大批不够谨慎的人认购股份,筹集大批资金的人”,取缔了所有未取得议会或皇家许可的股份公司,一种近乎因噎废食的严格监管的做法带来了半个世纪的过于谨慎的保守,直到工业革命开始情况才发生变化。

经历了一段相对自由发展的时期之后,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使得金融体系的安全再度凸现出来,在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理论的影响下,传统上中央银行的货币管理职能已经转化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服务于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金融监管更加倾向于政府的直接管制,并放弃自由银行制度,从法律法规和监管重点上,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进行规制和干预逐渐成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进入70年代,滞胀问题的出现使得自由主义理论重新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在金融监管领域自由化的思潮也日渐高涨;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是在基本解决了安全问题之后,对效率问题开始进行尝试。

90年代之后的区域性金融危机又重新对已经渐渐放置到次要地位的安全问题提出要求,金融监管更倾向于在二者之间寻求均衡。

在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活动和监管理论是随着金融实践的现实而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也是在金融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 市场失灵主要由市场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等原因产生, 而通过政府管制可以消除这些问题, 从而纠正市场失灵、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Stiglitz, 1971,1993;Varian,1996; 高鸿业, 1996)。

自1970 年Akerlof 的代表作“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发表后, 使经济学界进一步认识到, 不完全及不对称信息是造成市场失灵的又一主要原因。

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体系建设

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体系建设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

2015年,中国股市经历了一次黑色的夏季,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因此,建设稳健的金融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已经成为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一、金融风险的类型在具体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金融风险的类型。

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的资产负债表价值波动的情况。

市场风险的主要类型有股票、债券、汇率和商品等。

市场风险是一种无法避免的风险,但我们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最为普遍的风险之一。

银行是最容易遭受信用风险的机构,所以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来评估借贷方的信用情况。

3.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内部处理不当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风险。

操作风险在金融市场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风险。

因此,建立规范的监管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是预防操作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金融风险防范了解了金融风险的类型后,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金融风险。

1. 健全监管规制政府应该完善监管规制,减少非法金融活动,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

同时,各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保障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分散投资风险分散投资是防范市场风险的有效方法。

在投资过程中,我们应该通过合理配置资产来规避市场风险。

根据个人资产和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可以选择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多种金融产品,将资产分散到不同的市场。

3. 加强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关键环节。

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借贷双方进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作为授信依据。

同时,我们应该保持经常性地对借贷双方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借贷方的还款能力和意愿。

4. 加强风险意识加强金融风险的意识是防范操作风险的重要前提。

在金融机构中,我们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在投资者中,政府和金融机构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投资教育,帮助公众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和机会。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幕交易规制的修订及借鉴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幕交易规制的修订及借鉴

Forum学术论坛 2017年1月147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幕交易规制的修订及借鉴上海大学 方烨摘 要: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要求信息能够准确充分及时地披露给投资者。

除了一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以外,一些人为的违规行为也在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内幕交易行为就是其中一种。

内幕交易行为影响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国家证券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对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多年发展和完善进行阐述,基于我国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不足之处,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等角度提出改进的意见。

关键词: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 法律管制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c)-147-021 研究背景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之前,利用此内幕信息买卖该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从中获取更多利润或减少损失以至对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模现占亚洲的第一位,内幕交易相关的管制也发展和完善了半个世纪。

在日本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中并没有直接明确关于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日本被国外投资者称为“内幕交易者的天堂”。

日本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始于1988年,但当时对内幕交易主体和内幕信息范围的规定较窄,处罚的力度不大,之后又经过6次修改,逐渐形成《金融商品交易法》(以下 称《金商法》),并于2007年9月30日开始实施。

2008年之后,由于金融危机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同时日本国内接连多起内幕交易案件的曝光,日本频繁的修改《金商法》,逐步完善内幕交易管制。

众所周知,日本与中国有着相近的文化背景,学习和借鉴日本《金商法》对内幕交易的完善,对我国治理内幕交易、更好地发展金融证券市场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2 日本《金商法》的修改2.1 2008年《金商法》的修改2008年,野村证券爆出内幕交易丑闻,公司一名中国籍员工及其两名苏姓中国朋友(苏春光、苏春成兄弟)涉嫌违反《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内幕交易相关法律被逮捕。

日本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述金融商品交易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

日本金融商品推介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兼述金融商品交易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

Japan's financial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rchandise to promote sales activity -and of financial commodity trading, the duty of loyalty and
goodnees
作者: 贾小雷[1];刘媛[2]
作者机构: [1]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44;[2]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31
出版物刊名: 日本问题研究
页码: 81-85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金融商品;销售规制;忠实义务;善管义务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专业化、复杂化程度日益提高,在信息、能力、财力等方面处于弱势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业者的交易不对等地位凸显。

文章主要以日本金融业者的金融商品推介销
售行为规制为研究对象,结合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共通行为规范及忠实和善管注意义务进行
了分析,认为基于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以及金融商品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对
等性,应立足于实质的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通过矫正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配置,通过监管保护、行为规制、权利救济等层面的制度完善和有效运作,以期今后为
中国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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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论金融商品的规制与监管的、保证金融交易安全的监管框架。

三、金融商品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一)金融商品的概念1.传统意义的商品概念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是指有形的实物商品。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观点,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商品。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属性。

商品包括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

商品得以交换,其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才会解决,亦即生产者让渡了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实现了价值,消费者支付了商品价值而获得了使用价值。

传统上的商品体现为实物状态,至今仍然存在于人类社会中,满足着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

2.现代意义的商品概念证券技术和证券法律的出现,使人们对于商品概念产生了新的认识。

在资产证券化的现代经济环境下。

证券作为用来证明持有人享有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

改变了实物商品的传统印象,使人们之间的交易从以物质形态为表征的有形商品交易向无物质形态的证券交易转化。

当人类对商品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由有形上升到无形,商品的形态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尤其是在金融资本市场,商品类型迅速从有形财产状态转化成各种权益类财产状态的证券表征,传统的按有形财产进行构建与划分的财产法律制度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权利证券化使得财产的流通与转让进入简易和自由的时代,社会成员面向社会筹集资金的需求迅速得到满足,商品的流转实现了快捷高效的目的。

尤其是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财产形态日趋多样化,以证券作为权利表彰成为常态且在变化迅速的金融环境下已显局促。

于是,与商品形态的发展相适应,在各国金融改革过程中,证券概念又逐渐扩张至金融商品概念,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商品。

3.金融商品的概念纵观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发现很少有国家直接对金融商品进行法律定义。

大多数国家将金融理财商品作为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务的一部分进行立法和监管。

澳大利亚于2001年修改《公司法》,增加了法律对“金融商品”的定义。

根据该法规定。

除有特别例外情况,金融商品是指人们进行金融投资、管理金融风险或进行非现金支付的一种工具。

按照这个定义,金融商品包括证券,票据、股票或政府债券,部分衍生品,利率和货币瓦换,保险商品(包括具有投资功能的人寿保险商品),年金利益,退休存款账户,外汇,存款机构的商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抵押等等。

2006年,日本废除了之前的《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法》等法律,将《证券交易法》改名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并进而使得金融商品的范围也大大扩大,金融商品包括了有价证券、货币、基于存款合同的权利,其他证券及类似权证,政府规定的其他证券或衍生品(但不包括《商品交易法》中的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等。

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制对象,构建了从金融商品的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

虽然日本的存款和保险等投资性质的金融商品仍由《银行法》和《保险事业法》管辖,但这些法律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所确定的原则,修改了各自的商品销售规则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德国2004年修改了证券交易法,采用“金融商品”概念,定义为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而且引入了投资份额的概念;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商品市场指令》中也采用了金融商品这一概念,包括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商品、集团投资计划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美国在1933年《证券法》中使用了“投资合同”概念,并在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规定通过“灵活判断”的方式来定义新型金融商品。

可见,金融商品作为证券的上位概念已为各国接受而成为金融服务法的调整对象。

在货币银行学意义上,金融商品与金融资产、金融工具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

广义的金融商品作为商品的一种,是指具有记载金钱交易内容或本身具有金钱价值的商品。

涵盖了股票、债券、基金、银行存款、财产及人身保险、信托、集合投资计划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商品等。

而狭义的金融商品则只反映金融消费者对资金运用的需求,仅限于金融投资工具的使用。

本文所讨论的金融商品是从广义上讲的,即金融服务者提供给金融消费者的所有金融商品。

(二)金融商品的消费与一般生活消费品的区别1.两者交易对象和交易目的不同。

一般消费者以实物商品为交易对象,是有形商品,消费者能够识别,交易的目的是获得或实现其使用价值。

而金融商品的消费是以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形式存在的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是无形的虚拟商品,人们在金融市场中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红利、利息,以及通过买卖证券而实现的差价收入。

2.商品价格的决定凶素不同。

一般生活消费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取决于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而金融消费者的各种金融商品自身没有价值或价值很小,其价格是由市场利息率和证券收益率决定的,同时市场供求关系、发行人的信用级别、财务状况、宏观政治经济环境、投资者的心理等方面因素也影响着金融品的价格。

3.面对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不同。

一般生活消费品的商品价格对各种市场影响因素变化的反应较慢,价格波动较小,市场流动性也比较稳定;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金融商品对各种影响因素的变化反应十分敏感,价格波动很大,交易风险相对商品市场要大得多,再加上金融品的标准化交易形式也大大增强了市场流动性。

4.市场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一般消费者面对的实物商品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特定需要,实现了实物资本的流通。

而金融消费者面对的更多的金融商品是一种虚拟资本,金融品的流通担负着多重市场职能,对于融资者来说是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对于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来说——为闲置资金179万方数据东岳论丛Aug.,2010"C01.31No.82010年8月(第3l影第8期)(DongYueTribune)带来收益和赚取价差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从而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

(三)金融商品的本质——虚拟性本质上,金融商品具备商品基本的性质与属性,同时,由证券扩展而来的背景又使得金融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质,它本身没有价值,却能够带来一定收入,它们的价格不是自身价值的货币表现,而是它们预期收人的资本化。

金融商品是一种合同或合约。

从概念上看,这种合同与任何其他的合同没有区别。

但是金融商品不像一般的商品,它包含了承诺的因素,如果承诺信息不可信或者超出了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就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会产生较大的负外部性。

金融商品是金融活动和资本市场的核心,是金融活动中与资金融通的具体形式相联系的载体,它所具有的物质形式并不重要。

町以体现为一定的关系和约定,而且在本质L可以相瓦替代的。

金融商品最本质的特征是它所体现的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Ⅷ。

理想的框架是:合同双方允诺和一系列同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为双方带来财富增长。

金融法的任务是仅限于执行合约,而不是干涉它。

自由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上,尤其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有经验的且是理性的。

当这些假设不可靠时,合同自由就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转变为剥夺消费者财富的工具。

(四)金融商品交易的特征金融商品既是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对象,也是交易工具,还是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区别金融企业与实体经济企业的根本标志。

金融商品即金融工具其意义不在于对其自身的消灭,进行价值的转移,『fii在于通过将其作为交易对象而进行频繁交易进而获利,这就是我们称其为工具的原因所在。

同时金融资产是一种货币计价的信用丁二具,可以简化为某种单位符号,金融资产的运动更接近一种类似数学规则的电子运动状态下的活动,基本上不存在实体经济商品所受到的物理条件下的限制。

金融商品的上述特性决定了金融交易的特性,即(1)交易主体没有类似于实体经济的交易主体的限制,不存在限定的交易向量关系,(2)交易以获利(即实现交易利差)为目标,而不是以获得交易对象为目标,所以交易的次数不稳定;(3)没有时间和空间的严格限制,基本上是任何金融机构或投资个人之间的交易,存在着远较实体经济广泛的交易市场。

作为金融资产,金融商品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到持有者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

一旦偿债能力下降,债务链条就会收紧,能否获得充足的流动性直接决定了债务人是否要破产退出。

如果金融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降且其所提供的流动性不足,债务关系会加速恶化;反过来,大量的金融机构偿债能力的下降会进一步导致流动性短缺,恐慌不可遏止地蔓延开来,全面危机接踵而至。

金融市场遇热膨胀、遭冷紧缩,没有自我稳定的机制⑨。

作为交易对象,金融商品并不具有可消费的价值,金融1∞商品没有那种物理属性。

在长期持有而不交易的情况下,金融商品的价格仍是由市场决定的。

金融商品的根本属性是金融交易的工具、投资的工具,它的价值与效用始终是依循市场价格的。

作为交易工具,金融商品是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合同,在交易的频率或次数上没有限制,在价格水平上也没有限制,过度交易没有技术上的障碍。

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市场的过热,以致“疯狂”。

因此,金融商品的安全性相对于有形的物质商品的安全性更为重要。

金融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带来的是全局性的灾难,金融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获得不法利益而使劣势主体受到损害以至带来负外部性,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四、中国金融商品规制与监管的路径选择(一)一项新的建议从残酷的金融危机现实。

更重要的是从当前解决方案的缺陷中我们吸取教训。

来规划应财金融市场失灵的有效的监管是可能的。

第一。

采用事前监管的途径。

金融市场的监管是不能指望通过事后的司法审查所修复的。

一方面,极端的商业行为nr能被认为是无意识或其他的法律规则,而且这种事后的司法审查T具太迟钝而不能面对一个不安全的金融商品提供一个完整的规制;而事前的监管能够发展出一种专门的技术,对金融商品创新进行有细微差别的监管,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把事前的监管措施交由一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发布和执行,并且对整个金融商品拥有广泛的规则制定权和执法权威。

实践证明:通过立法针对特殊行为的、赋予有限权限给一个行政机构,不能有效地应对金融市场创新的变化和掠夺金融消费者方式的微妙变化。

而一个拥有宽泛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能够发展出一套制度上的专门技术,以应对新的金融商品和行为的迅速变化。

第三,建议监管金融商品,犹如对肉、农商品、药剂、化妆品等一系列有形的实物商品那样得到监管,而且是根据商品进行监管。

不管哪个机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发行(生产)的金融商品,都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监管整个金融商品的设计、准人和发行,这种途径消除了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复。

第四,对金融商品设立准人制度,区分金融商品的种类和功能;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揭示风险;如有形的物质商品一样,需要政府提供可信的认证,如果金融商品的生产商直接向私人认证机构付费,就会出现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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