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商法的实施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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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上)

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上)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清末商事立法研究(上)徐立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目次一、清末商法产生的历史动因二、商律及各项商事法规的制订和颁行三、清末商法的内容来源四、清末商法的实施五、对清末商事立法的评价清政府在其统治的最后十年中,先后制订了三部商律和若干单行商事法规,其中有的颁行后即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作用。

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一开始就为一些学者所注意 [1]。

几十年来学术界许多论著都对其有所涉及,但一直未见有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发表。

笔者1980年代读研究生时,曾在导师韩延龙教授的指导下,对清末商法作过一点研究,近年在研究其他课题时又接触到这方面的问题,本文谨就这段立法的主要方面作一稍有系统的考察。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清末商法产生的历史动因中国古代国家立法中没有商法,进入近代后在很长时期内,商法也未出现在清朝的立法中。

商事立法之所以在20世纪初被提上国家立法的日程,且在不长的时期内形成一定的规模,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产生了对商事立法的需求。

雅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传统的手工业大批破产和东南沿海地区自然经济瓦解的同时,近代工业产生和发展起来。

自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起,清政府和一些官僚、地主、商人便开始投资近代工业,到1900年,国内已有各种类型的资本主义企业570家,其资金总额达6900余万元。

[2]其中规模大者拥有资金二、三十万元,规模小的资金一般也在万元以上。

由于这些企业是在外国资本的刺激和影响下,越过工场手工业阶段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一开始组织水平就比较高,多数相当于合资有限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 [3],企业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较为复杂,从而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但当时通行的《大清律例》和《户部则例》中,仅有关于市场管理和一般钱债关系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作者:王方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11期【摘要】: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晚清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由传统形态向近现代转型的重要时期,晚清法律对中国近代法律改革有重要作用,通过了解晚清法律遭遇的重大转型变化,分析其重要的历史背景原因和一些影响及成就,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晚清法律变化原因成就传统法律是中国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具有文本上的成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诸多的成文法典,而且构建了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

对晚清法律变革的历史原因,以往学者也曾进行过深入地探研。

简括而言,学界从宏观层面把晚清法律变革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其一,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良好初衷;其二,由于中国固有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旧法体系已难以调整已经发生变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三,欧日近代法典编纂的冲击;其四,西方法学理论和学说在中国的引进和散播,等等。

本文分析导致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大致可以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

内因外因促使晚清法律变化从1904年开始,晚清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从而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的近代转型。

在西方列强的强大压力下,当面临亡国灭种的屈辱,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要求愈显强烈。

张玉法在《中国现代化论集》一文中,曾这样描述了晚清时的历史现状:当在介绍“中国”的概念以取代“大清”时,中国人发现中国不是一个国家,中国人也还不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这使许多有政治自觉的中国人感到不安。

他们认为,只有建成一个民族主义的中国,才能摆脱外侮。

一时间,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主权观念。

在民族国家的思潮里,国人的意识也随之演进,终于如梁启超所言,从“器物层次的现代化”到达了“制度层次的现代化”。

为了实现国家的富强,中国不仅需要西方的科学技术,而且需要借鉴西方政治制度。

“此种趋势的初步,是在天与天子之间插入一部宪法,而将皇帝置于天命与百姓二者之下。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

浅谈晚清法律变化的原因及成就【摘要】传统的是影响顽强而坚韧的,西方思想输入以后,往往会扭曲、变形,法律的形式与精神之间呈现出分裂、背离的状态,这是中国前期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普遍现象。

【关键词】法制变革;法律文化;借鉴;启示一、引言积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中华法系在清末一场场声势浩大的修律运动中逐渐被瓦解。

人们摈弃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和“礼法合一”,开始接纳西方法律思想。

每每回顾清末那段风起云涌的历史,我们总会从中得到启示,而诸多关于传统与现代如何融合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分析和研究晚清法律变革的原因及成就,无疑是一个良好的途径和方法。

从1644年清军入关起到1911年辛亥革命止,清朝作为中华帝国的末代王朝统治了中国268年之久。

在清初的“康乾盛世”里,帝国的统治者们曾创造了一个社会生活相对繁荣稳定、政治经济制度空前完备的国度。

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在此得到继承与发展,清代法制堪称集中国封建法制之大成者。

早期清律以《大明律》为过渡,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的发展,至乾隆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

1898年,光绪皇帝颁“定国是”诏,颁发数十道维新法令,“戊戌变法”正式拉开帷幕。

1901年,清廷发布“变法自强”上谕,开始实行“新政”,宣布“预备立宪”,先后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十九信条》。

最终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汇通中西”为修律指导思想,清廷先后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商律草案、新刑民律及诉讼律,以及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了第一步。

二、修律的内因和外因清末修律的内因源于清王朝内部。

封建制度本身的腐化、清初的严刑峻法和维护旗人特权的高压统治都强化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皇权的极端膨胀。

而“文字狱”又带来了教育和文化的僵化与沉闷,吏治腐败、行政隔绝、重农抑商等诸多深埋在帝国根基之下让人无法觉察的“顽疾”都是之后剧变的诱因。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论清末的法制改革及其历史意义作者:陈昊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清末法律变革是清朝末年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它的反动性;同时它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变革本身对中国社会,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以及现代法律的发展变化都起着一定的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治改革;意义清朝末年,清政府“自上而下”地实行了大规模的法制改革,它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

虽然清末法治改革是清政府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日益激化的各种矛盾而迫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其客观上却促使了中国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其历史意义价值不可低估。

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一)删改旧的《大清律例》,制定新刑律修律是从清朝最基本的法典——《大清律例》着手的。

1902年清廷下令对自乾隆以来的《大清律例》进行删节和修改。

经过几年的修订,1901年以《大清现行刑律》的名义颁行,作为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典。

其基本特点有以下几个:(1)删繁就简。

刑律共三十篇,三百八十九条,比旧律减少四十七条。

(2)除掉民事内容。

现行律将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3)更定刑名,改革死刑执行法。

将从隋至清沿用已久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流刑、遣刑、徒刑和罚金,以示和各国办法无异。

刑律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规定死刑仅用绞刑的一种;笞杖改为罚金;充军改为遣刑、流刑;徒刑酌改为工艺;虚拟死罪改为徒、流;变通枷号并除站刑等苛刑。

(4)适用上满汗划一。

清代满汗在刑律上是不平等的,犯了同样的罪,对旗人处罚轻,对汉人处罚重。

《大清现行刑律》规定:嗣后旗人犯罪一律科断。

沈家本认为“名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于是在修改《大清现行刑律》的同时,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起草的《大清新刑律》也于1910年公布。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 宪法性文件; 2、“天坛宪草” 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完成,因在北京天坛 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 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后袁世凯解散国 会,“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3、“袁记约法” 北洋政府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受袁世凯 一手操纵而得名。它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是军 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贿选宪法” 即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 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 1 )谘议局,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 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实为各省督抚严 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 2 )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是承旨办事 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 根本性的不同。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1、《大清现行刑律》 ( 1 )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 《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 2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 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 按性质分隶 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 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 3 )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 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 的专门刑法典。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从客观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极 为明显。 (1)法律内容上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 与固有法的混合。 (2)立法层次上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3)立法与司法层面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是可以肯定的,但在司法实践 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 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一个明显特 征。

清末新政的实施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清末新政的实施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清末新政的实施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清末新政的实施及对当时社会的影响内容摘要:关键字:清政府;新政:统治危机;近代化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的新政可以说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必然。

当时的清政府可谓内外患,危机四起。

义和团运动的爆发不仅造成清政府统治力量的下降,同时也使列强加强了对清政府的统治压力,要求清政府采取措施稳定政局,但当时的清政府和军队势力弱小。

财政亏空,社会对清政府的反抗加重。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消除自身统治危机,巩固清王朝的统治,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

新政的实施,不仅推动了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同时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对中国社会进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一、官僚体制方面的改革首先是裁撤书吏、差役。

六部作为天下之根本,但并未以《六部则例》为依据。

往往舍利引案,,以达到其弄权自如,所以力图整顿,从六部着手,然后渐及各省与与各府州县衙。

为示廓清弊窦之意,各部署案一并销毁,由于书吏肆意弄权。

为消除此隐患,新政规定裁汰书吏,各部堂官督率司员亲理部务,除此之外,差役扰民“尤为地方之害”。

故差役更加裁革,以期除弊安民。

第二、禁止捐官和实行官吏考核,由于捐官是一种公开的钱权交易。

不仅耗费了钱财,还导致贪污甚多,吏治的腐败。

1901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谕旨称:“捐纳职官本一时权宜之政,近来捐输益滥,流弊滋多,人品混淆,仕路冗来,实为吏政民生之害,现在振兴庶务,应加意澄清,嗣后无论何何向事例,均著不准报捐买官,自降职之日起,即行永远停止。

1902年光绪上谕:“为政之要,首在得人,内而部院,外而封疆,均应以询事考言,当鉴别人才之准,故为巩固统治,实行官吏考核制度十分重要。

第三,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并置其他六部之前。

这使当时的中国半殖民地化得程度进一步加深了,清政府成为列强统治中国的工具,在建立新机构的同时,为除冗滥,也裁撤、归并了一些旧衙门。

在新政中,清政府实行的官僚体制方面的改革,革新了吏治,改善了官僚的不良行政作风问题,提高的行政的效率,保证了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行。

论文评述清末改革之清末新政

论文评述清末改革之清末新政

评述清末改革之清末新政关键词:清末新政改革中国现代化进程失败经验教训清朝末期,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风雨飘摇,内有农民的不断反抗,外有西方列强的侵略与压迫。

在内忧外患之际,清政府也做了一些“挣扎”即清末改革,主要包括: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

下面以清末新政为例,评述一下清末的改革。

清末新政是晚清政府继洋务运动、维新变法之后,在最后十年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改革运动,它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进程。

清末新政最终以清朝的灭亡而告终,其经验和教训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

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历史发展的必然清政府近代以来所实行的每一次变革,大多是在国家经历了外来侵略、民族面临危机的背景下所做出的被动反应。

主要目的当然是为了生存与自救,但也正是如此推动了清政府自觉不自觉地进行现代化的尝试和努力,也才有了洋务运动、维新变法、清末新政这三次一浪高过一浪的改革,因此,清末新政是中国早期现代化历史发展的必然。

1901年1月29日,清廷发布了变法改革的谕旨“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治,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内悉条以闻”。

[1]这份诏书实际是清政府全面推行变法新政的宣言书和动员令。

(一)从清末新政的内容看其对中国现代化的推动新政改革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包括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等方面的改革。

在政治制度层面,从“改官制”扩展到“预备立宪”,并探索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在经济制度层面,从奖励农工商业扩展到试图确立以个人为本位的财产权制度;在军事制度层面,从编练新军扩展到确立现代军制;在文教制度层面,从建立学堂、废除科举扩展到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可谓是一场全方位的变革运动。

1.政治改革:前期主要是整顿吏治,裁撤合并中央和地方一些旧有机构,同时创立商部、学部,改总理衙门为外交部等。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遂开始着手政治体制改革。

厘定中央官制,确立司法独立和自治原则,设资政院、咨议局,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制定一系列新的法规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清末修律相关史料获取更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清末新政中工商制度改革的历史地位

清末新政中工商制度改革的历史地位
其二 , 力革 “ 言 贸 易 ” 旧 观 念 , 励 耻 的 奖
司及 局厂行铺店等均可 向商部注册 ,以享 则主义 ,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 的条件 , 都可成

5 关于股份有 限公 司的创立 , 仅规定 体保护之权 。第 3 ” 0条 规 定 :无 论 官 办 、 立凡经营 在有关条件具备 时召集 一次股 东会 ,公司 在工商实业上有特殊贡献的工商 业者 。奖 商办 、 商 业 者皆 是) 均 应 一体 遵 守商 部定 例 办 即可成立 。 () 6 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的章程 , 励分为三类 : 一是凡 制造轮船 、 火车 、 路 铁 这些规定都带有根 本性 , 是公司法其 创办 人可 自行 订 定 , 必 经 政 府批 准 。总 不 桥、 发电机及探矿 、 冶炼 、 水利 、 垦殖有 成绩 理 。” 者, 奖励不同等级 的商勋 ; 二是凡有 能办农 他规定的基础和前提 。 按照这些规定 , 判定 之 , 任意和半任意的规定很多 。 工商矿 ,或独立 经营、或集合公司确有 成 公司 的标 准主 要有二 ,一是看其 是否为 团 3 清末新政中的工商立法也在 一定程 . 效 ,即予从优奖励 ” “ ;三是根据集股多 少 , 体共营 ,二是看其 所营事业是否属于 商业 度上照顾 到了商事活动的安全性要求 。商
商业 , 是振兴工商的积极推动者。 商部左侍
二、 清末工商翩度改革的积极作用
疑虑 。在这种情 况下 ,倘若商法规定得 过
死、 限制过严 , 势必使欲涉足实业者望而 却
郎陈壁热心实业与教育 ,右侍 郎伍 廷芳深 谙法律 ,均属较为开明 的官 员。商部的成 中国工商业发展史上第 一次比较全面 的改 处于发展初期 的中国现代 工商业要求所订 它解开 了套在 工商各业上 的绳 索 , 无论 商法尽可能放松 限制 ,为其设立和 日常活 立 , 保 护开通 ” 以“ 工商实业为宗 旨。 在一个 革 , 动提 供方便 。 清末 商法适应这 一要求 , 中 从 长期奉农本商末为基本 国策 的国度 ,由政 对当时还是以后都有 积极的意义。 1 清末新政 中的工商制度 改革确定 了 国商习和各 国商法 中采用了大量的 与商 为 . 府扮演倡导 、 奖掖 实业的角色 , 能不说是 不 仅 饮定大清商I> , 类规定 a 中 r> 这 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转变 。商 部自成立 现代 工商企业的法律地位 ,减 少了 民族工 便 的规定。 《 () 后, 即投入实际运作 , 其活动主要表现在 : 商业发展 的障碍 。清末新政 中的工商立法 就 有许多种 。其中主要有 : 1 关于商业注

试论晚清商部的作用

试论晚清商部的作用

的发展速度是相当惊人 的 , 出现了投资实业 的高潮. 。此外 , 商部成立后注重对归国华商 的保护 ,专折上奏朝廷 对 回; 国:
办厂建矿的华商进行保护 , 防止地方官和胥吏的l难舰遘 ] /
10 9 3年 , 清廷发布了对归国华侨“ 其身家 财产均责成昝省督
抚严饬地方 官切实保护 ”1 [ 4 的上谕后 , 许多华侨纷纷携款 回。
从这个表 中我们 可以看出 ,9 4 90年这 7年间 , lO 一t 1 民
式 和投资额 , 不准洋商单独承担铁路的修建 和矿产的开采
在一定程度上抵制 了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 ,保护 了中国的
间设 厂数量是 17-10 年这 3 年设厂数总和的 1 倍 8 ̄-93 - - O . 5
多, 平均每年 设厂数是前 3 0年平均每年 的 52倍 , . 资本总额 是前 3 O年总和的 21 多 , .倍 平均每年投资额是前 3 O年平均
位, 因而激发 了商人投资近代企业 的热情 , 每年的设 厂数和
产 、 建铁 路 、 修 开采矿产等 , 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 制定 ・ 送些
经济法规的颁行 给商人投资以法律保护 为近代 中国实业 的发展提供 了法制保障。10 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都 94
正式 的商法——《 商律》 ,这表 明商办 企业自 合法地 位在法 争 律上得到了政府的认 可 ,有利于打破长期 以来官办企业的
义经济的发展 。 第二, 商部成 立后 , 于公 司注册 、 关 商标保 护 司破 公

晚 清 商部 的 积 极 作 用
第一 , 商部成立后 , 实行振兴实业 , 奖励设厂的政策 。比 如 , 10 ' 在 9 3年底颁 布了《 奖励 公 司章 程 ) 十条 , - 体现 了清 政府经济政策 的进 步性 , 改变 了商人 “ 四民之末 ” 的社会地

评价清末新政1500字

评价清末新政1500字

清末新政虽然是清政府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而进行的一场改革,并且以失败告终,但是,其对后世的影响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其价值也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清末新政除了使清政府失去了立宪派的支持,加速了其灭亡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消极影响。

清末新政中,清政府废除科举的措施使其失去了致力于参加科举考试,取得功名的传统知识分子的支持。

而且,这些知识分子纷纷开始走进新式学堂,走向通商口岸,远赴日本留学,或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清末新政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进行改革,推行新政要求清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的清政府已经没有那么大的财力了,因此,清政府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向下层层摊派,广设名目,以多方索获。

清政府向下派款,而这些款项,各地方政府又通过提高部分商品物价从劳动人民身上索获。

除此之外又出现了许多新名目的税捐,如粮捐、房捐、新捐、学捐、铺捐、膏捐、统捐、摊捐等,同时,复提税率,有由户部决定在全国公开加收的,也有由各地任意增加税率的,并允许地方官自筹税收,这都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使百姓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

清末新政还导致了袁世凯为首的北洋新军势力的崛起。

1894年起,清政府开始训练新军,训练营地在天津东南70里的一个铁路站,1895年,袁世凯负责训练新军,他负责训练的新军后来被称为北洋新军,后来发展成为近代中国的重要军事、政治集团。

1902年,清政府又令袁世凯训练京旗陆军,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末,北洋六镇的军队都抓在了他的手中。

到了此时,袁世凯已位高权重,并且可以左右朝政,成为了足以摧毁清政府自身的毒瘤。

清末新政时,某些经济政策的公布,客观上也为列强输出资本创造了方便条件。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强对华的经济侵略方式由以商品输出为主转向以资本输出为主。

在西方列强看来,与其等着一味守旧的清政府最终被革命所推翻,不如督促清政府实行改革以消弥革命,这样才能维持中国地区局面的稳定和平,进而能够保证其在华利益长期存在。

清末新政的评价

清末新政的评价

清末新政的评价
清末新政是封建统治末期残余的封建政策,或者说是一种比较宽松的
封建政策,它对当时实行封建统治的压迫有着重要的贡献。

从思想上,清
末新政改变了封建制度下封建思想、仆役思想和自给自足的资本主义思想,体现了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理念。

从政治上,清末新政改革了部分政治思想,如促进民主、反对封建腐败、依法政治等,但仍然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改革了一些王朝政策,如放松考试制度,但也没有彻底改变。

从经济上,清末新政实行了一些改革,但效果不见大。

总体而言,清末新政在维
护当时封建统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无法避免国家的衰败。

论清末新政对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影响

论清末新政对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影响

论清末新经济政策对近代民族工业的影响一、“新政”出台的历史背景在政治方面: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采用扶植清政府“以华治华”的策略,要求清政府改变它的无能状态;清政府也企图以此取得列强对它的支持。

清政府自感面临统治危机,需要加强本身统治能力。

《辛丑条约》签订后,全国人民对清政府的不满和反抗日益发展,清政府需要采取对策。

当时的清朝统治集团中,洋务派占据上风,政治改良和“实业救国”的呼声空前高涨。

洋务派和部分稍有政治远见的封建官僚,要求学习西方,发展资本主义,于是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满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在经济方面:帝国主义对华经济侵略加速扩张,其侵略方式也由原来的商品输出为主转为资本输出为主,近代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最后形成并进一步深化。

在巨大的经济冲击之下,中国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逐渐解体,资本主义新式企业开始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资产阶级开始形成并试图登上政治舞台。

二、“新政”颁发前民族工业状况顺治初年起,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商贩在中国经商,使得清政府无比担忧,曾发文“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

”在中国古代“重农抑商”的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下,清政府实施了以“海禁”为代表的“闭关锁国”政策。

“闭关锁国”阻碍了工商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同时也加剧了对于新兴文化、先进思想的压制,在客观上使得中国错过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机会。

在鸦片战争失败之后,《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中国被迫向西方列强打开大门。

大量外国资本的进入,破坏了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在客观上促进来国内经济的发展,为民族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甲午战败,标志着洋务运动的破产,清政府的腐败无能暴露无遗,为扩大财源,支付巨额赔款,解决财政危机,迫使清政府放宽对民间办厂的限制。

于是中国出现了一个兴办工业的热潮。

三、“新政”的颁发1901年1月29日(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清政府颁发上谕,命各省督抚及政府大员议奏,“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兴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盛,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精。

清末修律的意义

清末修律的意义

谢谢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积极、消极
• 主讲 李婵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
• 积极意义:1、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 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通过清末大规 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 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 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 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 件。
清末修律的背景
• 2、思想上西学东渐促进法的观念的更新,西方法 律,法学的输入,推动了晚清修律。封建中国闭关 自守的大门被外国侵略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以后,伴 随着外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侵入,西方法律法学 也开始输入。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及一些具有改良 主义思想的政治家、法学家基于不同的愿望和目的, 陆续引进和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和法学理论著作。 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成为推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 法学的发展和批判旧有法律和法律思想的理论武器, 也改变了官府垄断律学的状况,使法律知识得到一 定的普及,促进了人们观念的更新。同时,西方法 律的引进,冲破了中国传统封建法律体系的外壳, 为修订法典,改良法律创造了条件,提供了蓝本。
清末修律的意义
2013级商法 刘沿宏 刘薇薇 梁其泰 李婵
(一)什么是清末修律 (二)清末修律的背景及原因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与指 导思想 (四)清末修律的意义——积极、 消极
(一)什么是清末修律
• 主讲 刘沿宏
(一)什么是清末修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 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 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清末法律进 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 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 称为清末修律。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与指导思想
• 主讲 梁其泰
(三)清末修律的基本内容 • 1、沈家本、伍廷芳任修律大臣, 主持法律修订。 2、修订法律馆及翻译国外的法 律和法学著作。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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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近 现代 意义上 的 商 法起 始 于 清 末 大 规模 的 商 事立 作 为 长期 实行 的正 式制 度 , 清政府 采取 的是 各 国家通 法 , 间完成 了包 括 《 期 钦定 大清 商律 》(9 3 包 括 《 10 , 商 行 的作 法 , 法 院 为 商 事 审判 机 关 。根 据 宣 统 元 年 以 2月 1 1 颁 法 及 人通例》 公 司律》 、 破产律》 10 ) 《 和《 )《 (96 、大清商律 1 (90年 1月 ) 布 的《 院 编 制 法 》 其 附属 草 案》 10 ) 《 订 大清 商 律 草案 》以及 《 行 通 行 法 , (9 8 、改 银 规定 各 级 审判衙 门 中只 实 行 民 刑分 理 , 一 般 商 将 则 例》 10 ) 《 司 注 册 试 办 章程 》 10 ) 等 一 事 案件 归人 民事 诉讼 。但 商业 登记 应采 取什 么制度 , (98 、 公 ( 96 等
第 2期 21 0 1年 4月
改 法 论
Zh n a L n Co g e gF u n
No 2 .
Ap .1 2 1 r 0, 01
【 文章编号】02- 24 2 1 )2 2-0 1 -6 7 (0 0 一l3_7 0- - 1
论 清 末 商 法 的 实 施 及 其 效 果

… …

光绪 3 (96年 ) 部改 为农 工 商 部 , 2年 10 商 该 依法 保护监 督各商 , 审核 公 司 注册 呈 式 , 商会 的重 为
( )地 方政 府 三
部在厘 定执 掌事宜 及 员 司各 缺 的奏 摺 中又 重 申 : 商 要职 责 , “ 商会 是政府 实施 商法 的辅助 机关 。
年 9月 ) 部 奏 准 的章 程规 定 , 部 会 计 司 “ 司 税 商会 之处 , 商 该 专 可暂 由附近之 商会 或就地 著名之 商立公所 务 、 行 、 币 、 业赛 会 、 银 货 各 禁令 、 审词讼 、 会 考取 律 师 加盖 图记 , 部核 办” ④可见 , 解 和处 理 商事 纠 纷 , 呈 。 调
系列 商事 法规 。清 末商 事立 法 , 中国近 代商 事立 法 开始 时并 不 明确 。《 院编 制 法 》 是 法 只规 定 审判 衙 门按 的第 一次 实践 , 清末 法制 改革 的重要 组 成部 分 。这 照 法令所 定 管辖 登记 及非讼 事 件 , 是 商业登 记是 否归 审
些法 律从 形式 、 体例 到 内容 都 具 有 创新 性 , 合 中国 判机 关管 辖 , 符 没有 明 确 规定 , 后来 法部 会 同农 工 商部 法制 近代 化 的需 要 。它完 备 了 中国近 代 的法制 体系 , 起草《 商业登记章程》 才正式明确下来 , , 该章程草案 有助 于 中外 法律 文 明 的相 互 融 汇 。清末 商事 立 法 这 第 1 规定 商业 登 记 归 地 方 初 级 审判 厅 管 辖 , 设 4条 未
作者简介 : 许世英 (9 1 , , 17 一) 男 山东聊城人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博士研究 生, 主要研究方 向为中国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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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论 丛
的。商部 的设立 突破 了传统 中央六 部行政 体制 , 引 款规 定 : 商会 应 由各 董 事 刊发 传 单 , 照本 部 嗣后 并 “ 按 导 了此 后 官制改革 的全 面展 开 , 商律 编订则 是修 律的 奏定 公 司条例 , 令商 家先 办 注 册 一项 , 使就 地各 商家 发端 , 表达 了清政 府 引入 新 式 法律 振 兴 商 务 , 回利 会 内可分 门别类 缩列成 册 , 挽 而后 总协理 与各会董 随时 权 的最 初尝试 。光 绪 2 9年 3月 ( 9 3年 4月 ) 廷 便 于按籍考 酌 , 切 实保 护 之 方 , 行整 顿 提倡 之 法 10 清 施 力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 键 词】 关 清末 商事立法 法律 实施 法律 效果 【 中图分类号 】 F8 D 0 【 文献标 识码 】 A
中 国古 代社会 一 直推 行重 农抑 商 的政策 , 商业 被

当作士农 工 商之 “ ” 处 于 被 忽视 的地 位 。 因此 , 末 , 在
到宣 统 2年 年底 , 各 1 ) 2月 商部 颁 布 了 《 会 简 明 章程 》, 定 了划 一 之 年下 半期筹 办新 政成 绩 摺 记 载 , 商 确
7 设 19人 , 除湖 南 、 广 制 。从该 章程 的规定看 , 清末 商会 采取大 陆各 国的制 地共 设各 级审判 厅 13所 , 员 2 4 绥 黑龙 江 呼 兰 府等 商 埠 因故 度 , 民设 官认 的政府 咨询机 关 。商会 的职责之 一就 东两 省 和吉林滨 江 、 芬 , 为
许 世 英
( 国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0 8
【 内容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 并不存在 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 法是 晚清修律 的重要任务 之一。清末 商法
作为 中国近代 最早 的商事立法 , 在近代 法制 史上 占有 比较重要 的地位 , 因此有 必要 对 清末商 法的 实施机 构 、 清政府 对商 法的贯彻施行 、 民间对商法的遵 守等 方面给 予必要 的研 究。清末 商法 的制定 与实施在 一定程度 上推动 了清 末
注册局 , 主管公 司注 册 事宜 。 总之 , 关 公 司成 立 和 关 尚未建立 , 有 故仍 沿 旧制 , 商 会调 解 无 效 或处 理 后 凡 重大商 案 的处 理 , 由商 部负 责 , 法 实 施 中遇 到 的 当事人 不服之 商事 案 件 , 均 商 由地方 官 处 理 , 这从 上 引 商 问题也 主要 由商部 负责解 释 。 ⑨
在关 于制订 商 律 、 设 商部 的上 谕 中说 : 兹 著 派 载 筹 “
振 、 世凯 、 袁 伍廷芳 先订 商律 , 为则 例 。俟 商律 编成 作


' ⑥ ’

此外 , 商部 《 司注 册 试 办 章程 》 公 还规 定 : 凡 公 “
奏定后 , 即行 特 简 大 员 , 办 商部 。 ②商 律 既 为 商 部 司设 立之处业 经举 行 商 会 者 , 先 将 注 册之 呈 , 开 ” 须 由商 则例 , 当然要 为商部 负责 实施 。光绪 2 9年 8月 (9 3 会总 董盖用 图记 , 寄 到部 , 10 呈 以凭 核 办 。其未 经 设 有

清 末 商法 实施 的机构
我 国古代 封建 法制 中 , 并不存 在 独立 或集 中的商事 法
关 于商 法 的实施 机构 , 近代 各 国其 职能大 多 由法
从来 没有 专 门的 制 度 。刑 民不分 、 法合 体法 制 形态 反映 了我 国封 建 院 承担 。中国古代 民事法 律不 发达 , 诸 社会 长期处 于商 品经 济 极 度 不 发 展 的 实 际状 况 。制 民事或商 事 审判 机 关 。商 法 颁 布后 由什 么 机 构 来 实 是 定 私 法性质 的商法 是 晚 清 修 律 的 重 要 任务 之 一 。 中 施 , 清政 府 必须 加 以解 决 的问题 。从 有关 材 料 看 ,
务 司掌事物 如左 : …农 工 商 矿各 公 司暨一 切 提倡 、 …
保护 、 奖励 、 查 、 告 、 讼 、 令 事 宜 … …” 调 报 诉 禁 为 实
中 国古 代 社 会行 政 、 法不 分 , 司 向来 以地方 衙 门
施 《 司注册试 办章 程》, 公 商部 还 于光 绪 3 0年设 立 了 为审理 讼案 的机关 。至清 末商 法颁布 时 , 的审判 机 新
的动 态形 式 。只有 充分 了解 动 、 两种 形态 的 商事立 光绪 2 静 9年 7月 ( 9 3年 8月 ) 10 设立 的 , 中国第 一个 是
法 , 能更 好地 了解 商事 立法 的整 体施 行情 况 。 才
近代工 商 管理机 构 。商 律最 初 是 作 为 商 部 则 例制 定
其余 商埠 各级 审判厅 一律 开设 , 理 民 受 是 协助政 府 实 施 商 法 。其 章 程 第 1 5款 规 定 : 凡 华 延期 外 , 省城 、 “
⑧在此 之前 , 政 编 查 馆 在 核 定 《 院编 制 宪 法 商 遇有纠 葛 , 可赴 商会告 知 总理定 期邀集各 董秉 公理 刑 案 件 。
论, 从众公断。如两造尚不折服, 准其具禀地方官核 法》 的奏摺 中 曾规 定 , 各 地 已设 审 判 厅 的地 方 , 凡 按
办” 。第 1 规 定 : 华 洋 商 人 遇 有 交 涉 龃 龉 , 会 照该 法无 审判权 者概 不得 违 法 收受 民刑 诉讼 案 件 。 6款 “ 商
应令 两造各 举公正 一人秉 公理 处 , 即酌行 剖断 。如 未 宣统 3年正 月 , 工 商 部 向法 部 提 出 , 山东 劝业 道 农 据 允洽 , 由两 造公 正 人 合举 众 望 夙 著 者 一 人 从 中裁 电称 , 再 山东 省城 、 商埠各 级审判 厅均 已按 期设立 , 商事
( )商部 一
商部 创设 与 商律 编订 , 清末新 政初 期推 行 的两 是
效果 , 助于今 天 的商 事法 制建设 。清末 商事 法规 是 项要 政 。商 部是法 制 改革 开始 后 , 政府 出于振兴 实 有 清 法制 的静 态形 式 , 商事立 法 的具体 运 作就是 当时法 制 业 、 挽回利权的需要 , 在决定制定商事法律 的同时 , 于
( )各 地 商会 二
会 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中已可 以看 出 。另 外 , 在商部 札饬地 方官 加 凡
以保 护 , 地方 官负有 使 各 商 免遭 不 法 侵 害之 责 , 此亦 至宣统 2年年底 以前 , 清政府 所颁 布商法 主要 由
商会 本 为 商界 自治 团体 , 洲 中世 纪就 已出现 , 为贯彻 商法 中有关 商人 和公 司权利 的一种方 式 。 欧 主要为调 整 内部 关 系 , 对抗 外来竞 争而设 。以后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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