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外法史》
外法史-罗马法的复兴
2.18世纪荷兰:格老秀斯,鲁兹法
3.19世纪德国:萨维尼、温德海德与潘德克 顿学派 4.英国:对罗马法的吸收
罗马法的复兴
• 三.罗马法在各国法典中的本国化 ——以法国为例 1.16世纪爱国律师迪穆林的构想 2.17世纪中法国特里伯尼:柯尔贝尔
3.18世纪朴蒂埃的民法论著
4.拿破仑、包塔利斯、特郎舌, 1804 《法国民法 典》以及刑法、商法、刑诉、民诉法典
罗马法的复兴
• 四.罗马法复兴进程
1.12-13世纪,国法大全发现,注释法学 2.14-15,罗马法适应社会,实践法学 3.15-17,罗马法成为西欧普通法,人文法学 4.18-19,罗马法本国化 5.20世纪,罗马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的复兴
• 一.罗马法复兴的进程
1.国法大全的发现与波伦亚大学
2.伊纳留斯与注释法学派(1100-1250)
3.巴尔托鲁与评论法学派(1250-1பைடு நூலகம்00)
4.阿西亚特与人文主义法学派(1400-1600)
罗马法的复兴
• 二.罗马法向欧洲诸国的扩展
1.16世纪法国:居雅斯与高卢经验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外法史考试重点
埃及法一、公元前8世纪,公布了《博克贺利斯法典》,废除债务奴役制。
二、公元前13世纪,拉美斯二世在位时,法律已经相当成熟,初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维护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规则体系,即早期的种姓制。
三、古代埃及实行一夫一妻制,结婚须订立严格的契约。
女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反映出当时的埃及女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埃及法特点1、成文法。
2、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律架构下,婚姻、继承制度较为发达,有关调节家庭成员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规则较为周密和完备,展现了初民社会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极端重视。
3、在家庭成员关系中,妇女有着较高的地位;女方的亲属,尤其是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最为尊贵,表明古埃及还保留着母系氏族社会的遗风。
4、司法审判制度发达。
司法与行政不分,机构重合,人员互相兼任,执法与裁判系于同一官吏。
5、古埃及的司法组织十分发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都很成熟、定型,审判规则相当完善。
不仅对于司法官员的人品、学养有着具体要求,而且对于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都有明确规定。
巴比伦法一、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
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
二、前21世纪时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制定了《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最早的成文法典。
三、《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
四、《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
五、《汉穆拉比法典》规定借贷契约废除债务终身奴役制:三年债务奴役期。
六、《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意义1.代表了楔形文字法的最高立法成就2.开创了成文法典石刻公布的先例3.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社会民事、经济关系的早期典范4.提出了若干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原则①私有财产无限追索②抵押、质押③故意与非故意、不慎和怠慢印度法一、印度法: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和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外法史教学资料》日耳曼法
中世纪的西欧法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1、早期:日耳曼法,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中后期:教会法,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法,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法海商法,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人习惯法。
封建法,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庄园法,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重点学习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刑事制度,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日耳曼法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6-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蛮族法典】1、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克洛维皈依基督教)2、蛮族法典的编纂方法3、蛮族法典的特点①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政治制度(二)财产制度1、土地制度:双重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分封、委身特恩权与采邑制改革:封建社会的基础领主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中世纪的庄园)2、动产追及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五)违法行为1、血亲复仇2、赎罪金-和平金(六)审判制度1、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王室法院2、诉讼制度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司法决斗三、日耳曼法的特点1.以团体为本位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3.注重形式4.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与之对照的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的特点:1.以个人为本位2.贯彻属地主义原则3.注重实质4.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四、日耳曼法的地位•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外法史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
第三讲古罗马的法治经验一、古罗马概说(为什么古代宗教作用这么大)1、罗马帝国:2、罗马法概貌:3、罗马政制的构成:二、罗马法制结构1、渊源1)制定法a)lex:民众会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时候平民会议制定的也被列入其中(一般叫“平民会议决议”)。
最著名的lex是《十二铜表法》。
b)元老院决议:曾一度被认为具有lex的效力,但后来被皇帝敕令“吞并”。
C)皇帝敕令:“皇帝喜欢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
敕令分为三种:其一是告示,大体相当于由皇帝颁布的法典法;其二是在具体案件中的裁决;其三是具体案件中的批复。
12)执法官告示(执法官法):是对市民法的补充和完善。
3)法学家的解释:古罗马的法学家是“精通法的政治家”,与帝国权力中心联系紧密。
主要形式有发表咨询意见、解答、评论等。
2、法律的分类:1)自然法与国法:关于自然法(ius),在古罗马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认识,一种认为自然法“一切人所共有的法”(盖尤斯);一种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给一切动物的法则,也就是说,这个法不是人类所特有的,而是生活在陆地和海洋的动物包括飞禽所共有的(乌尔比安)”2;还有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作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是根植于自然的”(西塞罗)3。
所谓“国法”(civil law),即人定法(lex)。
2)市民法与万民法也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市民法即单独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与此相对应,万民法则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邦人或外邦人之间的法律;其二则认为市民法即人定法,而万民法即自然法(西塞罗、盖尤斯)。
3)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的划分,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其中前者涉及国家活动(当然包括祭祀)或公共活动;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权益,典型的如债法、婚姻家庭法等等。
3、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国王(Justinian)任命一个十人委员会进行法规清理→529年4月,《法典》颁行,但534年被废止→530年,任命当时的司法部长Tribonianus编辑一部能够保持古典法学精华同时能为当时法律条文提供说明的《学说汇纂》(Digesta,其中涉及当时39位大法学家的著作,乌尔比安著作篇幅达三分之一,保罗超过六分之一)→533年12月16日公布并于14日后生效→与此同时,命令Theophilus和Dorotheus编纂一部官方法学教材,即《法学阶梯》(Instutiones),于533年12月颁行→534年11月16日,颁行第二部《法典》,包含大约5000项敕令→后人把这四部法律合称为Corpus Iuris1参见尼古拉斯,第19页。
外法史复习重点
外法史复习重点外法史复习重点⼀、名词解释:明治宪法:正式名称为《⼤⽇本帝国宪法》1889年制定,后统称“明治宪法”,由天皇、⾂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7章76条购成。
程序优于权利原则:即⼀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先要看当事⼈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他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他也是普通法的基本特征。
圣训:是阿拉伯⽂“哈迪斯”和“逊奈”的意译,前者为传述后者意为⾏为。
圣训为⼆者之和,指传述出的先知⾔论、⾏为和⽣活习惯。
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内婚制,职业世袭。
柔性宪法:是以根本性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内容,修正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其效⼒⾼于普通法律的⼀种宪法。
典型的是英国宪法。
⼆、简答:1.简析梭伦⽴法的内容和特点。
答:前594年新兴商业贵族梭伦担任执政官,其在⼀系列政治法律⽅⾯的改⾰统称梭伦⽴法。
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奥⼀切债务奴役制。
(2)安财产多寡划分四个等级,(3)提⾼民众⼤会地位,赋予表决国家重要事务的权利。
(4)创制400⼈会议和陪审法院,特点:(1)禁⽌以⼈⾝为担保的借贷。
(2)每个⼈都有替被害⼈要求赔偿的⾃由。
(3)向陪审法院诉讼的权利。
2. 简述罗马私法体系的构成与基本内容。
答:(⼀)⼈法:1、⾃然⼈。
2、法⼈。
3、婚姻家庭法。
(⼆)物法: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权三部分构成。
1、物权。
2、继承。
3、债权。
(三)诉讼法:1、法定诉讼。
2、程式诉讼。
3、特别诉讼。
3.简述伊斯兰教五功的内容:答:。
(1)念功。
(2)拜功。
(3)斋功。
(4)课功。
(5)朝功。
五、论述:1.论述《魏玛宪法》的制定,内容和特点。
答:(1)《魏玛宪法》是1919年1⽉,经第⼀次世界⼤战败北和1918年资产阶级民主⾰命的德国,召开由社会民主党控制的国名会议,改组政府,制定⼀部将德国建设成为⼀个实⾏地⽅分权的统⼀共和国新宪法。
历史记录片《中国通史》学习笔记 第87集
第87集崇祯帝主要内容:讲述明朝最后一位皇帝崇祯帝无奈的一生。
崇祯帝即位公元1610年腊月二十四清晨时分,皇长子朱常洛的第五个儿子,也是大明王朝的最后一个皇帝朱由检来到了人间。
朱由检的生母在他五岁时便去世了,父亲让西李选侍康妃来抚养他,十一岁时又改由东李庄妃抚养。
祖父万历皇帝嗜酒好色,父亲即位后一个月就突然去世,只有长他几岁的哥哥朱由校与他手中情深。
这个皇帝哥哥似乎对本职工作并不感兴趣,又或许是没有勇气扛起破败的江山,总之,这位大明熹宗皇帝更精于木工,做木匠的本领比当皇帝要强得多。
朱由检和哥哥十分亲密。
有一次他问哥哥,你这个官我能不能做。
熹宗微笑着说可以,等我做几年之后,就由你来做。
不料一语成谶,熹宗真的只做了短短七年皇帝,游玩时的一场意外让他染上重病。
天启七年(公元1627年)八月十一日,熹宗在乾清宫西暖阁召见了朱由检,准备将摇摇欲坠的大明江山交付给这个不满18岁的弟弟。
他鼓励弟弟要大胆理政,中兴明室,并托付了两件事:一是善视中宫,二是魏忠贤可任。
天启七年(公元1627年)八月二十二日,也就是哥哥去世后的第二天,朱由检入宫。
入宫前皇嫂张皇后一再告诫他,不要吃宫中食物,入宫时记得在袖中私藏些麦饼,因为那位被熹宗认为可以信任的魏忠贤随时都可能加害于他。
当初熹宗病危时,魏忠贤意欲发动宫廷政变,后在死党崔呈秀的劝阻下并未实施。
然而,他此时对朱由检的拥戴纯属违心之举,暗藏的杀机时刻都在。
朱由检由巡逻宦官那里拿来一把佩剑放在身边,但依旧彻夜未眠。
公元1627年农历八月二十四日,朱由检在皇极殿举行即位大典,决定次年改年号为崇祯。
内忧外患后金崛起然而,初登皇位的崇祯皇帝所面临的危险与挑战远不止来自朝廷内部的阉党之乱。
在距离京城仅有几百公里的辽东地区,帝国的边防局势越来越严峻。
万历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起兵攻明,并在两年后攻陷抚顺。
次年,明朝政府以十八万大军分四路讨伐后金,两军在萨尔浒一带决战,明军大败,自此元气大伤。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A.封建法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A.暂行刑律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A.信托法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
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
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
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
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
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
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
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
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
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
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
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
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导论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 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
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
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
④债权法。
⑤刑法。
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③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
②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
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
②法经(Dharmasutra)。
③法典(Dharmasmrti)。
④佛教经典。
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①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腊法并不是统一的法律体系。
外法史重点
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奴隶制国家形成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博克贺利斯法典》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母权残余、一夫一妻、契约、婚前财产公证古埃及法的特征:(一)典型的神权法(二)浓厚的专制色彩(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一)古代东方法中民事经济立法的典型代表(二)对西亚、北非奴隶制法律的影响第二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楔形文字法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汗穆拉比王在位时制定并颁布的一部法典,为习惯与判例的汇编。
制定原因:实现法的统一、调整新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宣告统治合法性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3)法典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法典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法典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法典缺乏理论抽象和一般原则,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
楔形文字法的历史地位:楔形文字法系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他的形成和发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标志着古东方法从习惯法阶段进入成文法阶段,而且代表了人类成文法律的开端;楔形文字法不仅代表了古东方法的伟大成就,而且通过希伯来法对西方文明产生了深刻影响。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
《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
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
《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外法史-欧洲中世纪法制
日尔曼法
• 四.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1.团体本位 2.形式主义 3.属人主义 4.连体主义 5.世俗性 6.立法技术上的特色(语言、体例、效力、 移植)
日尔曼法
• 五.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
1.中世纪西欧主导法律体系
2.不同于罗马法的全新法律观念和文化
3.对后世法律文化的不可替代的影响
教会法中的日尔曼法和罗马法因素
• 教会法
• 罗马法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 教会法与日尔曼法的并存与融会
城市法、商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 城市法中的罗马法
• 商法、海商法中的罗马法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主要线索和基本特征: 1.日耳曼法与罗马法融合,欧洲封建法确立 2.教会法权地位确立,政治经济思想万流归 宗 3.城市法商法出现和罗马法复兴,预示新兴 资产阶级法取代封建法 4.大陆法与英美法分野,欧洲各国法定型
外国法制史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日尔曼法
• 一.西欧封建制法律的起点—日耳曼法
•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5-7世纪) 1.尤列克法典(476) 2.撒利克法典
欧洲中世纪法律制度
• 三.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1.”双轨制”的属人法 2.封建制普通法原则的形成 如赎罪金,出生法 3.法兰克帝国的法律统一运动 (1)历史条件 (2)途径与方式
外法史司考题目
外法史司考题目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B)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
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
(应是绝对所有权原则)。
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
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携带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责任原则。
现代陪审制度发源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A。
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部分进行裁决。
(陪审团审事实部分)B。
法官在陪审团裁决基础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判决。
C。
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D。
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
(法官在认为陪审团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撤销,重组团审判)下列关于罗马私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B)A。
罗马法有市民法和长官法之分,其中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B。
在罗马,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概括继承“的原则。
(反了)C。
在罗马私法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构成D。
罗马法的婚姻包括“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民安娜认为,其州议会颁布的禁止黑人进入白人学校学习的法律违反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
根据美国法律,安娜英国向下列哪一法院起诉(B)A。
联邦最高法院B。
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地区法院C。
佐治亚州地区法院D。
联邦权利申诉法院下列关于罗马法复兴运动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B)A。
(优质课件)语文九下名著导读(一)《儒林外史》
第三十一回 天长县同访豪杰 赐书楼大醉高朋
通过召开的戏子大会,鲍廷玺看到了杜慎卿的慷慨大方,就想向他借些银子重新 建立一个戏班。但杜慎卿向他介绍了自己的堂弟杜少卿,说他是一个更大方的人,只要 提认识杜老太爷,并高抬他,就可以向他借出银子。鲍廷玺在去找杜少卿的路上,遇到 了同去拜访的韦四太爷。韦四太爷为人豪爽,十分爱喝酒,他准备找杜少卿要酒喝。这 一坛好酒吃得韦四太爷那叫个快活,直睡到次日上午才起。
秦王有病召医,破痈溃座者得车一乘; 舐痔者得车五五乘。所治愈下,得车愈多。
阮籍遭母丧,在晋文王坐进酒肉。司隶何 曾亦在坐,曰:“明公方以孝治天下,而阮籍 以重丧显于公坐饮酒食肉,宜流之海外,以正 风教。”文王曰:“嗣宗毁顿如此,君不能共 忧之,何谓!且有疾而饮酒食肉,固丧礼也!” 籍饮啖不辍,神色自若。
第三回 周学道校士拔真才 胡屠户行凶闹捷报
周进的姐夫等人可怜周进,凑钱替他捐了个监生,得以直接考 举人。周进到京会试,又中了进士,殿试三甲,授了部属。过了三年, 升了御史,钦点广东学道。好不辉煌!他到广州上了任,亲自审阅文 章,看了范进的文章三次,因可怜他而录取,定为第一名。原来这范 进从二十岁一直考到五十四岁才中举,家里境况已是穷困潦倒,无以 为生了,靠着丈人胡屠户救济,却也常遭胡屠户辱骂。范进瞒着丈人 去乡试,结果考中了举人,众乡邻都来贺喜,张乡绅来结交,赠予银 子及房子。胡屠户现在见了女婿也低头哈腰了。
十年寒窗无人问, 一举成名天下知。
春风得意马蹄疾, 一日看尽长安花。
一士登甲科, 九族光彩新。 插花游街、马蹄轻 疾的风流,有衣锦 还乡、袍笏加身的 荣耀。
自评: 胡适:我们安徽第一大文豪, 不是方苞,田不庐是尽姚卖鼐,,也不 是刘大乡—櫆—里,吴敬传而梓为是《减子全字弟椒木兰戒的花。》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
法律科学 2001年 第2期(总第109期)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冯卓慧(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陕西西安710063)[摘 要] 法律移植概念为舶来语,应理解为对外来法的继受。
法律移植是自古贯今人类法制史上的普遍现象。
有六种因素影响法律移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民族因素、地理因素、社会因素、宗教因素。
当代世界法律移植有两个新趋向:法律走向国际统一化和以经济法律移植为主。
在我国移植外来法中应注意:优先考虑法学理论的移植,移植先进的法制,移植周密完善的法制。
[关键词] 法律移植;法律继受;影响法律移植的因素Abstract:The phrase of law transplantation is a nonnative language,which should be under2 stood as the inheritance and acceptance of foreign law.The law transplantation is a universal phe2nomenon in the human legal history.There are six aspects that can influence the law trans planta2tion:,political,national,geographical,social and religious aspects.There are two fea2tures of the transplantation of law of the world in the present age.The first is the tendency of in2ternational legal unity.The second is that economical law trans plantation is the main part of thelaw transplantation.At last,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issues:giving priority to thedevelopment of the theoretical science of law;transplantation advanced legal system;transplanta2tion perfect and thorough legal system.K ey Words:Transplantation of Law;Inheritance and Acceptation of Law;Aspects that In2 fluence the Transplantation of Law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307(2001)02200162(11)近年来,学术界又在热衷于探讨一个问题———法律移植问题。
外法史第二篇 中世纪法律制度
外法史第二篇中世纪法律制度一、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二、西欧封建社会起于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至公元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分三个阶段,早期(公元5-11世纪,形成和巩固期)中期(12-15世纪,繁盛时期)后期(16-18世纪,瓦解和资本主义成长期)。
西欧封建制法律是罗马法同日耳曼相融合的产物。
1、蛮族国家指:东哥特、西哥特、法兰克王国等.适用法律时实行属人主义,对本族人(日耳曼人)实行原有习惯法,对罗马人实行罗马法,两者之间的适用日耳曼法、2、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至6世纪初开始,各日耳曼王国在罗马法学家和基督教僧侣协助下编纂了成文法典,主要记载各部族习惯.这类习惯汇编统称为蛮族法典。
3、公元9世纪查理大帝帝国瓦解后形成政治割据局面,法律适用为属地主义.4、13世纪以后著名的法典有: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典》、《波瓦西习惯集》,德国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12世纪出现罗马法的复兴现象。
5、1140年以《格拉奇教令集》编纂为标志,发展成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体系。
法律二元化(教会法和世俗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特点之一。
6、11世纪前后,西地中海产生发展了西欧商法,包括海商法.渊源于各地商业习惯,由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
7、1532德意志皇帝查理五世颁布的<加洛林刑法典>以刑罚残酷著称,对微小犯罪处以重刑,侵犯教会、皇帝和封建政权的行为,严厉镇压,比较有代表性。
8、英国从11世纪开始走上特殊的发展道路,由此形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
9、北欧地区最著名的是1241编纂的《裘特法典》,用丹麦语写成。
三、东欧法律制度1、拜占廷帝国颁布的《法律汇编》和农业法(8世纪),《巴西尔法典》(9世纪后期)2、俄罗斯在基辅罗斯时期主要实行习惯法,重要文献是罗斯真理(习惯法、王公立法、法院判例的汇编)。
系统的法典编纂主要有1830年的《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和1835年的《法律全书》。
章回小说 儒林外史
《儒林外史》第二十六回,写向知府 考童生,请鲍文卿父子帮忙巡视,以 防考生作弊。作者在这里为我们展现 出科场上种种作弊的方式和情景:见 那些童生,也有代笔的,也有传递的, 大家丢纸团,掠砖头,挤眉弄眼,无 所不为。
……有一个童生,推着出恭, 走到察院土墙跟前,把土墙 挖个洞,伸手要到外头去接 文章。”不难看出,明清的 士人为了求取功名,已经到 了不择手段的地步,科场作 弊是普遍的现象。
部份进士会被选拔入翰林院 ,翰 林院被视为政府百无一用是书生 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
使士人只求八股写得漂亮,符合 考官的意思,对于经史及一切经 世致用的学识不再有丝毫兴趣。
科举制度影响
《儒林外史》揭示了这些呆书生不学无术 的丑态:堂堂的学政大人范进,居然不知 苏轼是何人;甲榜出身的汤知县,居然把 张静斋的胡扯当作本朝的确切典故。
写实是讽刺文学的生命,《儒林外
史》的伟大,首先在于它那无情而 深刻的真实。
在众多小说作家中,鲜有吴敬梓 这样撕开假面、直接面对人生的
巨大勇气,而能够像《儒林外史》 那样接近真实地描绘世态的小说 也并不多见。
《儒林外史》的描绘是那么细腻, 那么逼真,又是那么抓住要害。
讽刺含蓄委婉
《儒林外史》的讽刺非常含 蓄委婉。作者不施褒贬,将 自己的爱憎隐蔽在不动声色 的描写之中。
与原型的不同之处
小说中的人物毕竟不能等同于生 活中的原型,作者必须根据主题 的需要和艺术的要求,对小说人 物加工改造。杜少卿不能简单地 等同于吴敬梓。吴敬梓在争产事 件的刺激之下,曾经有过一段纵 情声色的生活,小说中的杜少卿 则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描写。
王冕的少年时代
【 记叙 】文(记人) 就内容而言,是一篇的【记人】类记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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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1.楔形文字法是指从公元前3000年起至公元前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时止,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2.《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八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为“石柱法”。
3.《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它较为全面的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4.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各个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最高种姓是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是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于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5.古代印度法的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3)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相混合4)体现了东方奴隶制法的一般特征6.古希腊法的特点:1)法律的多元化,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缺乏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未能形成成文法典3)法律的正义观念,在具体运作中具有灵活性4)普通法和邦际冲突法,解决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7.雅典法的发展:1)公元前8世纪,提秀斯以雅典城为中心,将自由民划分成三个等级,形成城邦国家雏形。
2)公元前621年,德拉古维护氏族贵族统治,颁布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3)公元前594年,梭伦为商业贵族谋求政治权力,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庭;废止了德拉古法中的一些残酷规定缓解社会矛盾;鼓励工商业,使雅典从农业区迅速向工业区发展。
4)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下放权力,确立民主政治。
将雅典城邦划分为10个部落;创设500人议事会;确立“陶片放逐法”。
5)公元前443年至公元前429年,伯里克利力争满足所有人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的顶峰。
8.“陶片放逐法”,又称为“贝壳放逐法”制度,它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
每个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的方式提出是否有要被放逐的人。
如果有,那么就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要被放逐的人的名字。
凡被大多数人投票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就要离开雅典,为期10年,但其财产不被没收;期满返回,便享有其财产权,以前其他的一切权利也随之得以恢复。
9.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特点:1)法学家起了突出作用2)裁判官的“告示”3)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10.《国法大全》:1)公元529年《查士丁尼法典》2)公元530-534年《学说汇纂》、《法学阶梯》3)公元534年-555年《查士丁尼新律》11.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论述)P50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民法典》继承《法学阶梯》,《德国民法典》继承《学说汇纂》,丹麦、意大利、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效仿法、德,受罗马法影响。
2)罗马法的具体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有巨大影响。
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陪审制度等。
3)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术语等,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4)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以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成为19世纪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
12.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论述)P50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使它很自然的就成为了后世立法的基础。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详尽,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
尤其是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的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3)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那些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立法,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产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13.蛮族法典制定的原因:1)民族迁徙、社会变动,大量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急需解决2)社会纷乱,需要强化法律统治3)受罗马法律成文化的影响14.蛮族法典的特点:1)除了不列颠和北欧使用本族文字,其他使用拉丁文2)诸法合体的法典,集中在保护人身和财产方面3)所规范的内容都是具体确定的,不具有抽象、弹性的规定蛮族法典中,一般以公元5世纪末法兰克王国制定的《撒利克法典》为典型15.《历代教令提要》是第一部教皇教令集,格拉奇在1139-1142年完成了对12世纪之前大约4000种教会法文献的汇编工作,称为《历代教令提要》,实际上是一部教会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汇编。
16.异端裁判所:13世纪时,教皇格里高利九世下令设立了特别刑事法院,它是专门从事侦察和审判有关宗教案件的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本人。
它以镇压“异端”和“异端嫌疑者”为名,竭力扼杀当时的进步思想和言论,残酷迫害揭露教会黑暗内幕的进步思想家和科学家,故又称为:“异端裁判所”。
17.普通法:是封建的中央司法权和原有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结合的产物,是英国王室法院的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创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普通法的特点:1)普通法是封建法,保护封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2)普通法是判例法,遵循先例3)以习惯法为基础,以判例为形式,继承了日耳曼法的特点,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和保守性倾向19.衡平法:13世纪开始,英国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
普通法拘泥于诉讼程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这种情况下,1475年正式成立了由大法官主持的单独的法院,专门处理这类案件,并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形成一套法律规范体系,被冠以“衡平法”。
20.衡平法的特点:1)关注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面,比如信托、契约等私法领域。
2)诉讼程序简便、灵活,只要有原告的起诉书即可,不拘泥于形式,请求范围不受限制。
起初由大法官自由裁量,后来遵循先例原则。
3)在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才发挥作用,带有补偿性。
4)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但是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21.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论述)P116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也就是国会,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无需任何人、机关的授权,是与生俱来的,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任何人、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也就是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国家主权应由人民掌握,但实际上人民所享有的主权只是政治意义上的,法律的主权则由民选或指定的代表来行使,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依据。
2)分权原则英国并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是十分严格。
1、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
上下两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
2、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
3、英王的象征性权力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对国会和内阁的制约。
4、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失职行为可以任职终身。
但理论上,上议院仍然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也是内阁大臣,并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3)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由下议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4)法制原则资产阶级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
22.信托制:是英国财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是由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最重要贡献之一。
信托制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受益制。
“受益制”又称用益权制,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占有和使用土地。
信托制和受益制的主要区别:1)受益制的标的仅仅是封建地产,信托制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益制的受托人主要按照出托人和受益人的意愿管理。
信托制的受托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管理,不受受益人的支配。
3)信托制的受托人范围更广,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受益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避封建义务或自由处分地产,而信托制则主要是为了更好的经营财产、增加财富。
23.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24.《五月花号公约》: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被美国学者称为美国立宪政治的奠基石之一。
集中体现了美国人民关于怎么组织一个社会的基本思想。
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政治纲领,包含人民主权思想,是资产阶级思想的结晶,反映建立“公民团体”这种资产阶级国家的强烈愿望。
25.违宪审查权:(论述)P174在美国法院的权力中,违宪审查权是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力。
又称司法审查权,是指美国法院拥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的权力。
联邦法院有权对联邦的立法和行政行为,以及州宪法与州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联邦法律进行审查;州法院有权对州法与州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州宪法进行审查。
在美国,最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以至于在一般情况下,违宪审查权指的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
这一重要权力产生于1803年的一个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
违宪审查权的基础:1)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而宪法是最高法律。
2)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有权对法律含义作出解释。
违宪审查权行使的特点:1)审查是在有关法院或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并且发生了具体的对抗性诉讼时,才予以执行,又称为事后审查。
2)法院宣布某项立法违宪,并不撤销该法律,该法律继续存在,只是法院因其违宪而拒绝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