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粤劳职鉴[2004]10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日期】2004.12.05【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职鉴[2004]102号)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五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省专家组”)是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直接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组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鉴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我中心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省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 应邀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编写教材和考试辅导资料;2. 编制和完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广东分库。
研究和开发我省新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培训教材、鉴定题库;研究和推广智能化、模拟仿真等鉴定方式(手段);开展新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试点工作;3. 参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和师资培训工作;4. 应邀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 参与全省性的各项职业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1.15•【字号】穗劳社函[2005]907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作用,为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和本局《关于推荐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125号)精神,经各有关单位推荐,本局审定,现决定聘任李木杰等29人为广州市技工教育评审专家组成员,聘任马玉枰等33人为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组(以下统称专家组)成员,聘用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在本局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家组成员必须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修养,忠于职守,公道办事,廉洁自律。
专家组由本局不定期选派,对我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教学评估督导,开展专业支持、专业指导、咨询服务和资格审核服务,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和决策提供意见。
评审专家组的工作报酬由本局负责,各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专家组的工作,有关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可随时与本局联系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1附件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穗劳社函[2006]262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6〕26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精神,现就开展本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一)技师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1、持《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2、从事本职业(工种)连续工龄8年以上(计算机类满5年),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高等职业院校或普通高等大专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或2年以上);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职业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本专业工龄2年(含2年)以上的;5、持有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一线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入读技师学院或高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的毕(结)业生;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7、参加以高级职业标准设置的国际级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二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十名获奖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八名、二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奖者;地级市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奖者;8、有本专业(职业)发明、创造并获得国家专利者;9、技术革新项目年创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并获省技术革新三等奖、地级以上市技术革新二等奖以上者。
广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附件2广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管理工作,提升大赛组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大赛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裁判遴选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公正、严谨细致、责任心强。
2.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精通比赛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在全省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其中专家组组长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本人自愿,所在单位支持,能保证全程参与并按要求完成竞赛相关工作。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身体健康。
5.具有省级以上技能大赛赛事组织、竞赛规程制定或执裁经验人员优先。
二、专家组、裁判组遴选办法1.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高职院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均可以赛项为单位,择优推荐职业院校、本科院校、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或裁判,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作为省赛备选专家和裁判。
2.以赛项为单位,由大赛执委会负责相关赛项专家组、裁判组的组建与管理。
大赛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从省相关赛项专家、裁判备选名单中遴选组建专家组和裁判组,并经统一培训后签署书面承诺书。
4.专家组总人数不少于7名且为奇数,其中设组长1名,行业企业人员2-3人;每个赛项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成员至多1人,专家组成员不可担任所在赛项的指导教师,承办院校专家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
5.裁判根据工作职责分为保密裁判、现场裁判和评分裁判等类别,裁判组总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赛项来自同一单位的裁判组成员至多1人。
6.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赛项的专家和裁判,也不可以跨赛项兼任专家或裁判。
7.专家、裁判实行一赛一聘,专家、裁判仅在当年受聘赛项中参与相关工作。
三、专家组工作职责与管理(一)工作职责赛项专家组在大赛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赛场设计、设备拟定、赛项裁判人员培训、赛项说明会组织、赛项安全预案、赛事咨询、教学成果展示体验、赛事宣传方案设计、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评点、赛事成果转化以及大赛执委会安排的其他竞赛技术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穗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21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力求建立公开、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打造“阳光职称”品牌,根据省市职称政策,在继续执行《关于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1164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一)时间安排1. 申报人(含报市外评委会评审人员)登陆我局门户网站“广州职称”栏目“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系统开放时间为当年4月30日17:00时。
2. 我市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30日17:00时。
在此时间节点之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可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材料受理具体时间。
3. 我市在系统上受理送省(外)评委会的申报评审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1日17:00时,通过审核后方可下载打印评审表并自行送评委会。
4.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的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纳入改革试点统筹安排。
申报人及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安排提交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1. 所有申报评审材料的时效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申报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管理,并提高鉴定工作
的质量和效率。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家,旨在加强对
专家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能够得到科学、公正、准确
的进行。
二、专家资格审核
1. 申请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2. 专家资格审核由鉴定机构负责,审核结果应公示。
三、专家培训
1. 初次成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的人员需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
括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2. 定期进行进修培训,以跟踪最新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和方法。
四、专家考核
1. 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应定期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
和实际操作。
2. 不合格的专家应及时接受再培训,补充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专家管理
1. 鉴定机构应建立专家管理制度,明确专家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2. 对于表现出色的专家,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六、监督与评估
1.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鉴定结果的
质量和准确性。
2. 监督和评估结果应作为专家管理的重要参考。
以上为《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旨在建立
一个健全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管理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健康发展。
2024年广东省广州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统编通用版
2024年广东省广州市职业技能认定考评员考核试题答案统编通用版1、单选题(共100题)1.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能够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必须真正落实“统一标准、( B )、统一认证和考核与培训分离”的原则(简称“五统一,一分离”原则)。
(A)统一命题、统一考评员、统一评卷 (B) 统一考纲、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C) 统一命题、统一考评员、统一考务管理 (D) 统一考纲、统一考评员、统一考务管理2. ( B )是指试卷所考鉴定点的重要程度比例应与理论知识鉴定要素细目表中整体重要程度比例保持一致。
A 、水平规则B 、层次规则C 、分布规则D 、难度规则3.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是在(D)开始的。
A、1984年B、1988年C、1990年D、1994年4. (A)年,我国第一次进行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
A、1963B、1979C、1988D、19995. ( A )是指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工艺技术的特征或者服务活动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
A 、工种B 、岗位C 、技能D 、职业6.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认证原则是( C )。
A 、需求方认证B 、供给方认证C 、第三方认证D 、多方认证7. 根据构成基元的要素不同,评价基元可以分为( C )大类。
A 、五B 、六C 、七D 、八8. 以下不属于劳动保障部对技师考核标准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内容是( A )。
A 、调整职业资格等级B 、考试方式改为“以考为主,以评为辅”C 、国家一级技能竞赛获奖者可直接授予高级技师资格9. ( A )是涵盖整个命题活动中全部质量因素的规程性文件。
A 、鉴定命题技术标准B 、试卷摸板C 、组卷模型D 、鉴定要素细目表10. ( A )是国家职业标准反映的职业能力水平的梯度。
A 、等级性原则B 、实用性原则C 、可操作性原则D 、整体性原则11.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是 ( D )。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 件 号】穗劳社函[2006]86号【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01-25【实施时间】2006-01-25【时 效 性】有效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技工学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技工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专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现将《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聘任广州市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90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学校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的职业操守,提高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查、评估、督导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被市劳动保障局聘请并列入专家资料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市技工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年审、评估、督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实行"统一条件、统一权利、统一管理、按需选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工作,必须由聘请单位指派,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参与超越本范围外的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在行使职权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可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
第二章评审专家职责管理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评审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应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审专家必须保持高鹊闹耙档赖滦扪皇帐鼙黄郎笳叩裎铩⒂屑矣谥腊焓拢 (三)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机构的评审活动; (四)评审专家每次出席评审活动时要保持良好形象,做到衣冠整洁,端庄大方,谢绝奇装异服。
【广州市市技能鉴定中心】广州市市技能鉴定
【广州市市技能鉴定中心】广州市市技能鉴定中心和各部门主要职能发布日期:2021-03-16 浏览次数:3393鼠标双击自动滚屏中心和各部门主要职能一、中心主要职责1、按照国家和盛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公共实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工作;2、负责组织开展职业能力开发与评价工作,包括新职业工种的开发,技能鉴定技术研发,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社会化考评、特殊认证和转系列认证的实施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工作;3、负责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4、负责新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评估工作;5、负责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担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年检工作;6、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质量的监督检查、技术评估、咨询服务工作;7、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库建设、管理和考务管理工作;8、负责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9、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专家队伍的组建以及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工作;10、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部门根据上述职责,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1、综合部负责统筹协调全中心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文电、保密、档案、财务、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日常行政工作;负责统筹中心内外业务宣传工作;负责党务、人事、综治安全、计划生育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一站式业务窗口服务工作。
2、命题部负责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卷库的开发;负责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管理;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命题的专家队伍组建并组织开展专家命题工作;负责鉴定教材和辅导资料的开发;负责组织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3、考核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职业技能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报考业务受理、报考咨询服务、报考资料审核、发放等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考尝考试时间、工作人员安排和巡考监督等考务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卷的阅卷、考评、组织专家评卷以及成绩审核、登记和汇总工作;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评员的派遣和管理;承担职业技能竞赛的赛务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穗人社规字[2017]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7〕1号)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4月28日(承办单位: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8381641)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指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评价服务、实施职业资格鉴定考核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设立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考评员的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现将《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年十二月十九日主题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办法通知神新公司办公室年12月19日印发共印60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员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公司技术工种岗位员工职业资格认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中担任监考评判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设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与考评。
考评员应以兼职为主。
第四条职业技能考评员取得相应的资格,并经公司聘用后,方可从事职业技能考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考评员应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三)熟悉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掌握鉴定技术和方法;(四)熟悉相关专业理论、操作技能、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五)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经培训考核,获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三章资格选拔及取得第六条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一)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推荐登记表》,报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
(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据考评员条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公司鉴定站推荐上报集团鉴定中心,由鉴定中心组织培训和考核。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03•【字号】穗人社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94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市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制,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权威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和我市实际,特制订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9月3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目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人员管理一、考务人员管理二、质量督导人员管理三、考评人员管理第三部分质量督导一、工作规范二、工作方式三、工作纪律第四部分考场管理第五部分报名管理一、本市统一鉴定、日常鉴定报名管理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管理第六部分资格审查第七部分鉴定题库及试卷管理第八部分鉴定实施过程管理第九部分阅卷评审及成绩处理第十部分证书管理第十一部分质量通报第十二部分收费管理第十三部分其他附件:1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2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场守则3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4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证明材料5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个人复核申请表6 信息化考试系统管理7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生签到表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加强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质量,切实发挥职业标准引导教育培训、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用人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暂行)》和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人社发[2013]7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申请审批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72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管理,促进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订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申请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0日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立申请审批办法(试行)一、申请(一)申报条件1.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所(站)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结合产业结构、劳动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需要增加同类鉴定所(站)的工种。
3.人员配置(1)领导成员所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所(站)全面管理工作。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原则上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副所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所(站)长管理鉴定所(站)的日常工作。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技
能鉴定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公布日期】2008.11.26
•【字号】粤劳职鉴[2008]99号
•【施行日期】200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
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
(粤劳职鉴[2008]99号)
广东省各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
我中心于2006年12月聘任的25个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的114名专家聘期已满,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需对聘期已满的专家进行续聘考核,请各职业专家组由组长组织聘期已满的专家认真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续聘登记表》(附后,文档下载地址http:
///xpdjb.doc),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能人才资源部。
联系人:牛巧红、何晓明,联系电话(传真):020-********;电子邮箱:**************.com;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五楼,邮编:510115。
附件:1.续聘登记表
2.聘期已满的专家名单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穗人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07〕7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七年一月十六日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分类、动态、开放的人才评价体系,形成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机制,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办发〔200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是指对从事某一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学识、技术和能力等方面水平的评价,可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广州市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社会通用性和人员流动性较强的职业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认可、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某一领域专业职业水平评价,由广州市人事局会同有关机构研究制定该领域有关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的实施意见。
第六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采取考试为主,结合认定、评审或考评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一般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层次,其中初级可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可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部分专业只设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层次。
第八条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
对在本专业技术领域表现突出、行业内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该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1.20•【字号】穗人[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穗人[2003]5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如下材料: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免考者除外);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四、1956年12月31日后出生,在2003年及以后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提交应考科目(模块)的合格证书。
其中符合《广州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穗人职考〔2002〕29号)和《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粤人职〔2002〕127号)的免考条件的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注明免考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我市事业单位在办理上述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指标审批时,应附上上述有关证书、成绩通知的复印件和符合免考条件证明的资料。
广州市人事局二○○三年一月二十日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专家组”)是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直接领导下,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鉴定专家组坚持“服务行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职尽责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研究职业动态及技能鉴定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新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开发、整改和审核工作;(二)参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参与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大赛提供技术指导、命题、裁判等服务;(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五)参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工作以及日常鉴定的督导、巡考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六)参与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为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七)承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第五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广州市ХХХ专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专家组”)。
第六条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第七条专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长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
第八条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上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0.12•【字号】穗劳社函[2005]80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805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40号)和《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陕西宁夏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异地鉴证异地发证问题通报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各有关考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部、省和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的责任制,加强对鉴定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监督。
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依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考评员守则开展工作,加强鉴定机构、考评员的考核,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考评员取消其资格。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组织和接纳技能鉴定工作。
在此特别强调,严禁异地鉴定异地发证,不得携带试题、委派考评员到非职业鉴定所(站)进行鉴定考核三、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所要结合今年8月份开展的鉴定所评估情况认真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鉴定所管理,规范各项建设。
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培训处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附件: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佚名【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5(000)018【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劳动法》、《行政许可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1-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相关文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管理办法》解读 [J],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8日以粤人社规〔2019〕43号印发)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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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鉴定专家组”)是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直接领导下,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鉴定专家组坚持“服务行业、服务就业、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组织全市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受聘专家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奉献精神,尽职尽责协助做好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维护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研究职业动态及技能鉴定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新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开发、整改和审核工作;
(二)参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三)参与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大赛提供技术指导、命题、裁判等服务;
(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五)参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工作以及日常鉴定的督导、巡考工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六)参与广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为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七)承担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情况,按不同职业(工种)设立专业专家组,其名称为“广州市ХХХ专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业专家组”)。
第六条专业专家组主要负责本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命题、考务、教材等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工作。
第七条专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长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聘任。
第八条各专业专家组根据其职责和任务,须在每年年初上
报工作计划(包括学术研究、调研、编教材资料、整理开发题库及经费预算),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第九条专家组应定期组织工作会议或座谈活动,研讨各专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安排。
第三章聘任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工种)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指导本专业从业人员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问题;
(四)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论、政策、规范以及本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和实施鉴定要求等;
(五)热心并且积极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兼职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一条专业专家组组长除具备专家基本条件(第十条)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