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研究
各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比研究
2 建立中小企业合并的例 外规 定。 、 各 主 要 国 家反 垄 断 法 对 企 业 合 并 的控 制 范 围 都 是 以企 业 的规 模 和 一 定 的 市 场份 额 为 划 单 盈 金 华职 业 技 术 学 院 3 0 1 1 0 4 分 标 准 的 。从 这 个 角 度 而 言 ,达 不到 该 标 准 要 求 的 中小 企 业 的合 并 将 不 受 审 查 。不 口袋 (ep p c e ) d e ok t ”理论 ,规定如果合 仅如此 ,不少国家还在反垄断法 的立法和 【 文章摘要】 并企业 的财力强大 ,被合 并企业虽然规模 实践 中明确规定对 中小 企业 自身 的合并采 从 世 界 各 国 的 经 济 发展 情 况 来 看 , 取宽容 的态度 。 中小企 业作 为市 场经 济 的重要 组成 部 较小但在另一个市场上 占据 了市场支配地 分,在一 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基础 位 ,该合 并就会 因为加强 了被合并小企业 性 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 ,对 中小企业的 的市场支配地位而被禁止 这种规定主要 三 、 中国反 垄 断 法对 中小企 业 的保 扶 持 、保 护 、 鼓励 也 为各 国政 府 、 经 济 是保证那些具有生命力 的小企业不致从市 护 反 垄 断 法 对 中小企 业 的保 护 是从 营 造 学界 、 学界 和 实 业 界 所 重视 。 着 “ 法 有 经 场上被排除 出去。在规制混合合并时 ,美 济大 宪章 ” 之 称 的 反 垄 断 法 义不 容 辞 地 国曾奉行 “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和 在 某 些 方面 给 予 特 别 照顾 事实上的潜 在竞 争”理论 ,如 承 担 起保 护 中小 企业 的贵任 ,在我 国 果 取 得 企 业 很 有 可能 独 立 的 或 者 通 过 购 买 来 实 现 的 ,与 之 相 对 应 的便 是 企 业 合 并控 《 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 鉴其 它主 借 个 小 企 业 的 方 式 进入 市 场 ,则 该 取 得 企 制 制 度 的 原 则 上 不 适用 和 中小 企 业 限 制竞 要 国 家反 垄 断 法 的相 关制度 ,有 利 于 正 业 与 该 市 场 上 其 他 企 业 的 合 并 将 会 被 禁 争 协 议 的 适 用 除 外 。纵 观我 国 的 反 垄 断 确 理 解 反 垄 断 法立 法 宗 旨 ,促 进 对 中小 法 》 明文 规 定 中小 企 业 保 护 制 度 的 只 有 , 止。 ( 王晓晔 ,l 9 ) 9 9 企 业 的 保 护 ,维 护 经 济 又好 又快 发展 。 2 、确立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 。 体 现在该 法第 二章 第十 五条第 三款 的规 为提高 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 由于大企 业的合并对 中小企业的损害未必 定 ,即 “ 【 关键词】 是直接的 ,现实 的,因而各国反垄断法对 强 中小经营者竞 争力的”垄断协议不被 禁 反垄断法 ; 中小企业 ; 保护 ; 卡特 尔协议 企业 合并 的态度 以及 宽严程 度 都有所 不 止 。而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控 制 制度 的相 关 平的竞争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范两 类 , 外 , 此 对企 业合 并 的 规 制 还 应 该 考 虑 到豁 免 的 情 况 和有 关 外 资并 购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关键 词 企 业 合 并 实体 规 范 程 序 规 范 豁 免 中 图分 类 号 D41 2 F 1. 9 文献标识码 A
企业 合并 是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和 经济 集 中 的无 秩 序 .侵 害 同 行 业 中小 企 业 和消 费者 影 响 。从 另外 的角 度 来 看 . 外 资并 购 中 . 在 的最 佳途 径 .小 企 业 问 的合 并 可 以 实 现一 的合 法 权 益 定 的 必 要 规模 .从 而 有 利 于 同 占 市场 支 配 国有 资产 流失 严 重 .本 民族 品牌 淡 出人 们
以 合 并 企 业 间 不 同 的 业 务 关 系 为 标 视野 ,这对 国民经济 的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
地 位 的大 企 业 竞 争 不 同市 场 上 的企 业 合 准 . 业 合 并 一 般 可分 为 三 种类 型 : 向合 负 作用 . 因此 我 国必 须 对 混 合 合 并 尤 其 是 企 横 并 可 以使 新 的竞 争 者 进 入 市 场 .促 进 市场 并 、 直 合并 和混 合 合 并 . 二 者 又 可 统 称 外 资并 购 也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垂 后 开 放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改 善 经 营管 理 的状 为 非 横 向 合并 横 向合 并 指 生 产 同类 产 品 况 。 外 , 业 合 并 还 可 以获得 一 些 紧 张 的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同行 业 企 业 问 的 合 并 . 此 企 商 业 秘 密 等 尽 管 企 业 合 并 有 可 以 带 来诸 同种 汽 车 生 产 商 的 合 并 由于 这 种 合 并 可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问题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问题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议题。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进行公司并购时,必须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规定和要求,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原则反垄断法的制定背景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核心原则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企业通过价格垄断、限制生产和销售、分割市场等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例如,通过制定价格联盟协议,企业间相互协商涨价,限制竞争,垄断市场。
在公司并购中,双方必须避免达成任何违反禁止垄断协议的协议或安排,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掌握的市场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限制其竞争的行为。
企业在并购后如果掌握了过大的市场份额,就可能面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
因此,在公司合并或收购过程中,一定要认真评估合并后市场地位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并购中的反垄断风险评估1.市场份额在进行公司并购前,需要评估每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的变化。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当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可能触发相关法律的反垄断审查。
因此,在并购计划初期,就要分析各自企业的市场份额,尽量避免触及反垄断法的红线。
2.横向和纵向影响并购可能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横向和纵向的影响。
横向影响是指并购后企业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程度,纵向影响是指并购后企业在供应链中的竞争地位。
在并购前,应仔细评估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横向和纵向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反垄断问题。
三、防范反垄断风险的合规措施1.法律尽职调查在进行公司并购之前,应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保企业合规,并了解并购交易可能涉及的反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第 8卷 第 1 期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尹 雪茗 , 杨 辉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 院, 安徽 合肥 2 0 2 ) 3 0 6
摘 要 : 过 对 美 国 、 盟 等 发达 的市 场 经 济 国家 关 于企 业合 并 反 垄 断规 制 豁 免 制 度 的 分 析 与 比较 。 通 欧 阐述 了企
伴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和世 界 经济 一
经 济 的影 响具 有 积极 和 消极 两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方 面 。 度 的合 过
体 化 趋 势 的逐 渐 加强 , 国对 外 开 放 的脚 步 越 迈 越大 。 国市 我 我 场 上 已经逐 渐 掀 起 了一 股 企业 合并 的浪 潮 。 由 于我 国的 市场 经 济 起 步较 晚 , 企 业合 并 又 是 经 济 环境 下 的新 兴事 物 , 而 大批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国际 大 企 业 伴 随着 我 国 加入 WT 涌人 我 国 O 市场 。我 国在 经 济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不 足 之 处 突显 的尤 为 明 显。 在很 多 方 面 已经 无 法 满 足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需 求 。 这 一大 在 背景 之 下 , 如何 合 理 地 利 用好 企 业 合 并 这一 把 “ 双刃 剑 ” 就成 , 为 了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 。 企 业 合并 禁 止 适 用 反垄 断 法 豁 免 的依 据 ( ) 业 合 并 的作 用 一 企
21 0 1年 1月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o ma fHu e iest f o o c( ma ie n o ilS in e u l b i v ri o n misHu nt sa d S ca ce c s o Un v Ec i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
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及其体系在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中,豁免和适用除外是两个重要而不可回避的术语,但学界对两者的使用较为混乱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两者关系的论述意见不一,彼此的内涵也纠缠不清,这不利于反垄断法理论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如果要得到一个合乎语言逻辑、满足理论研究需求的结论,我们需要在基本制度层面上使用“豁免”概念,并依据其产生的不同将其分为法定豁免和酌定豁免。
由此,我们可以将“适用除外”纳入法定豁免,从而实现两个术语合乎逻辑的共存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给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法制基础和巨大的研究动力。
我国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逐渐从“应该如何”的研究角度,逐渐深入反垄断法“如何实施”的探讨中。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适用范围的确立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
而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直接发生影响的就是反垄断法豁免。
一、反垄断法中“豁免”的概念之争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反垄断法“豁免”概念的确定,对于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的实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特别是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这两个概念的使用,在我国存在着不同的方式,有学者将两者视为同一概念,也有学者对此作出区分。
这种局面的存在,不利于反垄断法基本体系的统一性和确定性。
(一)中文语境下的不同观点在现有中文资料中,观点众多,如“从一般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规定的行为,因其符合免除责任的规定而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出去,豁免又可以译为除外,这只是翻译方法的不同。
”又如,“豁免是指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
豁免制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即从经济效果上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利益对比,在‘利大于弊’时将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
”这种观点选择了“豁免”用语,并用“排除适用”来对其进行解释,本质上应该是将豁免等同于适用除外。
在法学教材中也有这样表述的:“反垄断法的豁免(或称除外、例外)条款,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条款之一。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控制法律问题研究
内的合并实施监控从而保证企业的重组调整不会产生使欧共体共同市场上竞争受阻的支配性经济
力量 。因此 ,在这 方 面 ,欧共 体 当局 首要 作 的 事 情 是 避 免 产 生 或 加 强 优 势 地 位 的市 场 结 构 的 建
度 ;对那些明显提 高市场集 中度或 形成 市场进 入障碍的大企业参与 的合 并,应加 以禁止或有条件 的控
制 ,对不产生反竞争效果 的中小企 业合 并加 以豁 免或 实施宽松 的控制制度 。
[ 键词 ]合并控制 反垄断 立法规制 立法完善 关 [ 中图分 类号 ]D2 9[ 献标 识码 ]A [ 922 文 文章 编 号 ]10—1 X (O6 3 08— 6 00 1 2O)0— 1 0 4 4
对合并 的控制是为防止合并后的企业在未来滥用优势地位 ,但最重要 的是保持一个有效竞争
的市场 结构 。关 于这点 ,在 欧盟 初 审法 院 的一个 案 件 中有过 精 辟 的 阐述 : “ 于有 评论 说 欧共 体 鉴
不应对合并企业未来的、假定而可能莫须有的行为进行管辖 ,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对消灭未来潜 在的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是任何一个反垄断机构正当合法的权限 ;另外 ,关于有人质疑合并是否会
本 文 以 合 并 控 制 与 反 垄断 的 关 系为切 入 点 ,通过 比 较 分 析 各 国合 并 控 制 的立 法趋 势 ,提 出对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的 合 并 控 制 的 基 本 定位 是 :将 横 向合 并 作 为控 制 的 重 点 ,对 垂 直 合 并 和混 合 合 并 采 取 宽容 的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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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 国企业合并的
反垄断法规制
白 强 崔 强 ( 通讯 作者 ) 4 0 7 304 中南 民族大学管理学 院 湖北武汉
的认定标准 。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的 采 用从 很 大 程度 上 反 映了国家对企业合 并规制的 实力 的担 心。 两者 的结 合可以更好的发挥企业合并
的积极作用 ,同时 ,对企业合并带来 的消 极因素可以有效地规制 。 ( )德 国 二
15 年 颁 布 的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并 没 97 有对 企 业 合 并控 制做 出实 质性 的 规 定 , 17 修改的 《 限制竞争法》 9 3年 反 ,加 入企 业合 并控 制的条款 , 垄断法 意义上的企 反 业 合并控 制才得 以最终定型 。 以后德 国又 分 别 于 17 年 、 9 0 和 18 年修 改 反 96 18年 99 限制 竞 争 法 使 企 业 合 并控 制制 度 更 为完 善 。主要特点是 : l 立法相对宽松 。 、 首先 , 中小企业 对 合 并不予 以干预。其次 , 非横 向合 并基 对 本上 不予 干预。再 次 , 产生或加强市场 对 支配地位 的企 业合并 , 允许 以有 利于改善 竞争条件 、 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 益 、有 利于 增强 国 际竞 争力 等为 豁免事 由。最后 ,企业合并立法 中并没有拆分大 企 业 的规 定 。 2 、严 格 控 制横 向合 并 。 3 、严 格 的 事 前 申报 和 事 后 审 查 制 。 19 年 该 法 进 行 第 六 次修 订 时 , 采 用 了 98 仅 单 一 的事 前 申报 制 。 4 、合 并规制的最低 规模 以单一的年 销售额为准 ( ) 日本 三 l E本 的 禁止垄断法 》 14 年颁布 于 97 实 施 。 9 7 日本 政 府 又 对 其 进 行 了一 次 19 年 全面的修改 。 次修 改的最大特点是允许 这 成立控股公司 。特 点有 : l 重点 审查 规模 标 准之上 的企 业 合并 。 、 2 树立 了结构主义规 制的典 型。 、 只要 个企业在市场上 的同种类或类似商 品或 劳务 的价格其 年销 售额超过 l 0亿 日元 , o 对有 关的商品或劳务的市场结构产生危害 的状 态 ,就有 可能被提起反垄断诉讼 。 3 、给予 中小企 业特 殊的法律 保护 。 ( 四)国外反垄断法对我 国的借鉴 意义 l 、反 垄 断 法 的建 立 基 础 都 考 虑 到 国 家 的国情 ,鼓励和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 。 2 采用事前 申报制 。 、 因为事后审查 的 合 并存 在着被拆散 的危险 ,一旦被拆 散 , 合并企业将遭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 3 在 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 中, 、 采用 结构主义与行 为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制度 。 4 重视横向合并, 、 注重保护本国企业公 平 的竞 争环境 , 强本 国企业 的国 际竞争 力 。 增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公司并购成为了企业扩张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并购行为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律来规范并购行为。
本文将探讨公司并购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并购的法律要求和限制。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垄断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常,反垄断法律包含以下基本原则:1.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公司、企业联合或者商业协会等组织通过垄断行为限制竞争。
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市场分割、排斥竞争对手等。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
滥用行为可以包括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恶意投标等。
3. 阻止反竞争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合并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者限制竞争时,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以确保合并不损害公平竞争。
二、公司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购买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者资产来实现业务整合和资源优化。
并购过程中,涉及到合并的公司必须遵守当地反垄断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并购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1. 市场份额限制:如果并购后合并公司在某个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超过规定的阈值,就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审查。
一般来说,市场份额超过30%以上就容易引起关注。
2. 垄断地位滥用:并购后的公司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等手段,同样会违反反垄断法律。
因此,合并后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防止滥用市场地位。
3. 潜在市场垄断:如果并购导致市场上只剩下几家公司,可能会形成潜在的市场垄断,在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也可能引发反垄断机构的干预和调查。
三、合规措施与策略为了遵守反垄断法律,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策略:1. 提前征求反垄断机构的意见:在进行重大并购前,公司可以向相关反垄断机构提出咨询申请,了解合并是否需要经过批准,并确保合并符合法律要求。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法学院09级——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豁免制度的存在,是反垄断法适应垄断在经济上的双面性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所作的一种特殊安排,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法上垄断认定的复杂性。
它不仅补正了反垄断法自身对现实回应的不足,也起到协调各国在某一时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的重要作用。
各国和各地区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豁免对象和范围上都存在变化性和相对性,前者是指豁免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变动,后者是指不将某一部门、行业或领域当然排除在适用之外,较多的使用行为豁免方式,即使授予豁免,也通过附加时间、条件以及运用豁免监督制度等保障豁免不被滥用。
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产生是社会决策机构基于人们对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的合理诉求;也有学者把该制度同社会公益、效率和公平、伦理道德的价值联系起来“,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
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法规思考当今世界的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是常见的商业行为。
企业通过合并可以实现资源整合、规模扩大、降低成本等效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企业合并也可能引发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企业合并中的垄断问题,各国普遍制定了反垄断法规,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的出发点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原则。
垄断会使市场变得不公平,消除了市场竞争的压力,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价格提高和消费者福利减少。
反垄断法规的目的是限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
这种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并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在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规起到监管作用。
一方面,反垄断法规规定了对于主导地位较强的企业在合并时的审查条件和程序,以避免形成过度集中的市场垄断。
通常情况下,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的高度是一个关键指标,以确定是否会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当企业合并后,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法规可能会要求其进行必要的减持或分拆等措施,以减少对市场竞争的压力。
反垄断法规还规定了对于反垄断法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给予企业合并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
反垄断法规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
企业合并的判断和评估是复杂的,需要从市场结构、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等多个角度综合考虑。
在实践中,政府有时很难准确评估合并后的市场影响,尤其是对于新兴行业或高度创新的企业。
反垄断法规的执行需要强大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独立性有限,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导致对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受限。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合并越来越常见,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存在差异和不一致,使得监管国际企业合并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为解决这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政府应加强对于企业合并的监管和评估能力,提高反垄断法规的执行效果。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
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研究摘要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通过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通过这几年的实践,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尤其是在对企业豁免、申报标准、外资并购和域外效力等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反垄断法企业合并规制作者简介:王宵兰,上海开放大学法律与行政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4-02一、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内在价值诉求企业合并是市场高度竞争的结果,它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而另一方面却在实质上又具有了反竞争的倾向,一直以来,各国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合并基本持严格控制的态度。
反垄断法之所以会趋向于对企业合并进行严格控制,究其实质,是由其本身独特的价值诉求所决定的。
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不管在具体的规定上,体现出多么强烈的本国特色,但其所指向的立法目标,却是殊途同归的,即运用反垄断法来最大程度地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竞争机制的目标,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也是如此。
从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运用反垄断法来规制企业合并包含了多种价值诉求。
(一)促进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上世纪末以来,法经济学以及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学的热潮充分反映了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已成为了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追求经济效益显然更是其应有之义。
但是,反垄断法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不在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宏观的、长远的经济利益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就企业合并规制而言,通过反垄断法防止企业利用企业合并来形成垄断或高度独占化的市场结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有效的竞争,而促进有效竞争通常是与经济效率最大化相一致的。
”(二)进行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当某种资源高度集中于垄断者之手时,往往会威胁市场内存的竞争活力,并限制了市场中各个市场参与者的自由,从而最终影响到市场的自由竞争度。
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业并反断规 企合的垄法制
3. .2市场份额和 市场集 中度。对于垄 断 临 3 界点的确定应极为慎重 , 认为我国应规定 2 %为宜。 关于市场集 中度 , 0 则可参考美 国的 H I H 标 3 确立结构主义和行 为主义相结合 的反垄断规制模式 。现阶段我 . 4 国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偏下、分散竞争 比较严重 , 以行为主义为主 , 应 结 支配地位 , 排斥或限制各种有效 竞争的垄断行为上 , 对企业所 占的市场
组织政策与对企业合并 的控制发生> 突时, 中 一般都会选择竞争政 策服从 关系 、合并的理由等 。 3. . 4违法处理。有关执法机 关可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禁 止令、通 知 5 产业政策。 “ 这种服从 多半是 以 ” 关于竞争法的规 定适 用除外” 容忍 、“
钷 卡特 尔和企业集中”等一些所谓 “ 用除外”形式来实现的。我国同样 解散 、处 以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方。 适 3 反垄断主管机关的选择。反垄断执行机构有两种 :一种是专门 . 6 应将企业合并垄断豁免作 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 , 且鉴于我国特殊国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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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民主 ・ 法制
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兰罂 规 将 的 营 为( 协 型 营 为) 列 了 业 不 济主 并 是 垄 造 的而 因 没 有 的 垄 措 圣 鐾 行 即“ 合 行 ” 也 入 企 模 经 ,要 不 反 断 成 ,是 为 有 效 反 断 施 中 :调 范 整 畴 则 调 ,
.
。
。
构拿 妻量 的全判 所本违就依市 的规模取决于企业最规只一般而言效众变中一,业 : 奎要 份 违。谓身即结构判断方法。 苎 皇 额 并合性法是据场 第,业 自身的条件。影企 率多量的个企 1 皇 来 的法 二企的优模 是响业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界定及控制研究
经 营 转 化 的 有 效 扩 张 手 段 . 也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中 优 胜 劣 汰 的 竞 争 法 则 。我 国 目前 现 存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有 关 规 定 往 往 集 中 在 企 业 合 并 行 为 本 身 的 具 体
业 间 协 议 或 合 谋 来 操 纵 产 品 价 格 、 场 销 量 , 重 损 害 市 严
度 分 析 。 由于 企 业 作 为 市 场 运 行 主 体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具
有 追 求 利 润 最 大 化 的 自主 意 识 , 因 而 其 决 策 往 往 具 有
局 限 性 、 体 性 和 短 期 性 的 特 点 ; 之 相 对 应 , 府 作 个 与 政
为 市 场 运 行 的 监 管 主 体 , 社 会 理 性 的 当然 代 表 , 决 是 其 策 具 有 全 局 性 、 体 性 和 长 远 性 。政 府 所 代 表 的 社 会 利 整
理 等 各 优 势 。 长 补 短 从 而 提 高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 时 其 取 同 带 来 的 另 一 个 后 果 便 是 形 成 垄 断 , 高 产 品 的 价 格 , 抬 筑
府 也 必 然 要 充 当 社 会 代 言 人 的 角 色 , 对 其 进 行 反 垄 断 立 法 上 的 规 制 。 对 企 业 合 并 进 行 规 制 还 有 着 深 刻 的法 律 原 因 , 国 目 前 已 制 定 了 《 司 法 》和 《 不 正 当 竞 争 我 公 反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较为广泛的多元理解 , 具体包括 :
() 1取得财产 , 即一个企业 通过购买 、 承担债 务或者 以其
企业合并 有利 有 弊 , 国之所 以要 对企 业 合并 进行 规 我
制, 是基于 以下三个方面的原 因:
1 经济 垄断 已经在我 国国内出现 .
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 业全 部或 者重 大部分 的财 产。在划分 重大部分和非重 大部 分 的界 限时, 决定 性 的 因素是 , 取得者 通过取得这个财产部分 , 市场地位是否 明显得 到改善。 其 … 1 () 2股份保有 , 即一个 企业 取 得另一 个 企业 的股 份达 到
一
企业合并的界定
、
业 加支 性 的 方式 施 配 影响 所有 。 二、我国企业合并 法律 规制的必 要性 及现 状
分 析
【 ) 一 规制企业合并 的必要性
企业合并 , 在不 同的语 言环 境和法 律背 景下 , 内涵和 其 外延有所不同。但一般认 为 , 反垄断法上 的企业合 并应采用
一
言以蔽 之, 我国规 制企业合并的 现行 立法 尚不 能适应
现实的需要 , 主要原 因还是反垄 断法 的缺位 , 反垄 而其 没有 断法提供一个总的框架 和指 导方针 , 要想全 面有效地对企业 合并行为进行规制几乎是不可能的。
( ) 三 反垄断法草案 中的相关规定
对企业合并 的控制是反垄断法的三 大支柱之一 , 不规制 兼并就不能有效遏 制垄 断。 J L 但是 , 4 经济学 界 的一些学 者对 当 我国有无必要规制企业合ຫໍສະໝຸດ 持有不 同意见 , 为规制企 前 认
规制 的相 关问题进行论述 , 出了对 企业合并开展反 垄断规 制的必要 性 , 指 分析 了我 国规制 企业合并的现行 法律和反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探析[摘要]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
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
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电信联通;适用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概念及表述豁免又称为适用除外,是指某种行为形式上虽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因其实质符合法律法规责任豁免的规定而免于追究或处罚。
虽然说豁免制度违背了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普遍适用性等基本特点,但该制度能灵活适用于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消除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垄断”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这是“垄断”在经济学中的定义,它的状态是用市场上经营者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更多的指的是一种行为,即经营者为达到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目的,以独占、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
[1]而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酌情衡量,这就涉及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指对于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因为其符合免责规定的条件而将其从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中排除。
其核心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的特定情况,允许某些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的存在。
当前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的“合理垄断”、“合法垄断”等概念,[2]概括地说就是: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和行为豁免的前提是其在合理性基础上取得了合法性,并对该状态或行为予以明示,从而不予追究或处罚。
论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它是 指一个 成 本,增 强企业 的市 场竞 争力 , 而不 受 限制 的企业合 业 兼并 等概 念 。企业兼 并也 称企 业 收购 , 并又会 减少 乃 至消灭 竞争 , 成 垄断 。因此 , 了保 企 业 购 买 另 一 个 企 业 的资 产 或 股 份 的 市 场 交 易 行 形 为 便失 去 护市 场经 济体制 的 良性发 展 , 护竞 争对 市场 经济 发 为 。被兼并 的企 业 随着企业 兼 并行 为 的结束 , 维 而成 为兼 并企 业 的子公 司或 被 挥优化 配 置资 源的作 用 , 大 多数市 场经 济 国家都 通 了其 独立 的法人 地位 , 绝 过 以颁 布 反垄 断法 的方式 , 对具 有 消极作 用 的企业 合 控股 公 司 。公 司合并 在 立 法上 是 指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按 并 进行 规 制 。 以规制 企 业 合并 为 主 要 内容 之 一 的反 的公 司 , 照达 成 的协议 以及 法律 所规 定 的程序 组合 可 3 】 垄断法在市 场经济国家 的法律体系 中占着极其重要 成 为一个 公 司的法 律行 为1。 以分为 吸收合 并 和新 的地位。在美 国, 它被称为 “ 自由企业 的大宪章” 在 设合 并两 种形 式 。它 主要 是 指随着 公 司主体 的 变更 , ;
断法 至今 还 未 出台 , 在这 种情况 下 , 果我们 对 企业 组 织变化 ,这种 变化会 影 响到债 权 人 的利 益 ,因而需 如
合 并没有 “ ” 度 的规 定 , 势必会 影 响到我 国建 立具 有 良 要 民商法规制上述行为, 以维护民事主体制度和保护 好 竞争性 的市 场经 济秩 序 。 债 权 人利 益 。 而反 垄 断法 规 制企 业 合 并 的 目的在 于 规 制合并 以防止 出现市 场力 量 , 损害竞 争 。从反 垄 断
论经营者集中豁免
论经营者集中的豁免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了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再加上《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相关实例不多,这就不利于相关主体对该条的理解。
本文通过介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理解和完善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
关键词:经营者效率抗辩公共利益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
根据我国将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果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的规模,则会导致产生或者加强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市场竞争。
因而各国一般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进行一定的规制。
而与此同时,基于特殊情况的考虑,对于一些达到规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豁免。
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不少国家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有规定。
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可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禁止合并;但是,参与合并的企业证明合并也能改善竞争条件,并且这种改善超过支配地位的不利条件,不在此限。
该法第4条第1款还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合并对整体经济的好处可以弥补对竞争的限制,或者合并符合重大的公共利益的,应申请,联邦经济部长可批准原为联邦卡特尔局所禁止的合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法 制 研 究
论我 国《 反垄 断法》 对企业 合并 的规制
李 妮
宝鸡 710 2 0 1) 陕 西 电 大 宝 鸡 市 分 校 ,陕 西
摘 要 :随 着我 国 市场 经 济体 制 的建 立 和 完善 , 业 合 并 现 象 日益 增 多 。 0 7年 8月 3 日第பைடு நூலகம்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二 十 九 次会 议 企 20 0 以 高票 通 过 举 世 瞩 目的 有 “ 济 宪法 ” 称 的 《 经 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垄 断 海 》 该 法 第 四 章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规 制做 出 了规 定 。但 现 行 《 垄 断 法 》 企 , 反 对 业合 并 进行 反 垄 断 规 制 的 许 多 A 面 , 括 实 体 标 准 、 序 规 范 、 外 制 和 法 律 责任 A 面 仍 存 在 诸 多模 糊 和 不 完 善 的 内容 , 些 不 完善 之 处 亟 需 以补 - 包 程 除 - 这
具有反 垄断特色 的“ 共利益 ” 界定标 准 , 能 以“ 度 大 , 杂性 高” 公 的 不 难 复 而 加 以 推 托 。否 则 会 使 立 法 的 效 果 大 打 折 扣 。 ( ) 律责任上的缺 陷 四 法 在 这 一 部 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就 是 处 罚 的 力 度 不 够 ,难 以 受 到 预 想 的规制效 果。我 国《 垄断法》 定 5 反 规 O万 元 以下 的 罚 款 金 额 , 威 慑 力 其 有 些 不 足 。在 实 践 巾 , 违 法 企 业 征 收 罚 金 是 最 重 要 的 救 济 手 段 。如 果 对 这 个 手 段 不 具 威 慑 力 ,反 垄 断 法 很 难 消 除 违 法 并 购 活 动 对 市 场 竞 争 的 不 利 影 响 。⑥
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同 随着我 国《 反垄断法》 的正式颁布实施 , 舆论对于垄断组织的 产生官僚致使企业管理机构臃肿庞大 ,经 营行动迟缓 、浪费 ; 讨论愈来愈烈 , 作为反垄断法三个调整的对象之一 的经营者集 中 时 , 高度垄断 的地位导致 企业经 营者不思进取 , 仅依靠市场优势 也受 到了人们 的广泛关 注。经营者集 中即企业合并 。
吴 弘侃
( 南财经 大 学 , 西 四川 成都 613 ) 110
【 摘要 】 企业合 并是一把 双 刃刽 , 它既可 以促进资 源优 化 配 制企业过度合并 的最终 目的永远 是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 利益。第 反垄断法 限制企业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时候任意排挤或消灭 置 、 大经 营规 模 、 速 经 济 发 展 , 时也 会 形成 垄 断 , 而 限制 二 , 扩 加 同 从 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 , 保证 了中小企业有一个公平 、 自 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 因此 , 垄断 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 反 对提 竞争对手 , 支持 中小企业相互联合 , 谋求规模经济的实现 。 第 供公 平的竞争环境 , 抵抗 国际垄断行为 , 维护我 国经济安全 具有 由的竞争环境 ,
维普资讯
20 0总第 9 2 ) (8年第 期 6 0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TERRI CULT EN S URE
NO.0, 0 8 2 2 0
( u l ie N . ) C mua vt O9 t y 6
企 业 合 并 的反 垄 断 法规 制
破坏 , 最终危害消费者利益 。
未参与集 中的经营者拥有 的” 。
因此 , 有效规制企业合并是 十分必要 的。合理规避垄断 给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然而,在进行企业并购时,企业需要警惕的是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于未经审查的并购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针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减轻垄断对消费者和经济体系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包括防止企业合并导致市场垄断、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并购中的垄断风险1. 产生市场垄断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被并购方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如果并购造成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性企业,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并受到法律制裁。
2. 导致控制地位滥用企业并购后,如果并购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削弱竞争、限制市场准入或提高价格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这些控制地位的滥用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
3. 垄断定价和排挤竞争对手企业并购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削弱市场中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如果并购方借此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市场上只有少数企业操作,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三、如何规避反垄断法风险1. 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应该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评估并购可能的反垄断法风险。
这包括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合并计划、预测并购后可能对市场格局产生的影响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2. 依法申报并审查如果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集中,企业应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这有助于避免未经审查的并购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 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购方应谨慎行事,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市场行为准则,以避免因滥用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4. 与竞争对手合作或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与竞争对手合作,打造更强大的联盟以增加市场份额,而非通过单纯的垄断手段来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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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研究
摘要:企业合并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各国的经济依存度显着提高,竞争日益激烈,各国普遍关注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对有助于提升本国竞争力的企业合并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现状使得我国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进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字:企业合并发垄断法豁免
一、前言
在反垄断法诞生以前,竞争一直是由私法体系所确立的自有企业制度所倡导并着力保护的对象。
但是,传统体制在繁荣竞争的同时又无法避免地孕育反竞争的经济垄断现象,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传统私法制度及一向被认为所向披靡的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在从垄断势力的束缚下解
放竞争方面表现得一筹莫展。
1反垄断法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运用区别于传统私法手段的公法方式对经济生活实行直接的法律调整,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关注着社会弱者平等的经济机会、企业的总体自由和社会的实质公正,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企业合并作为一种迅捷的经济集中方式,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对竞争性经济结构威胁等弊端,为了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然需要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而企业合并的特殊性又使得反垄断法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对企业合并采取宽容态度,即豁免政策,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合并制度的价值。
如今,反垄断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环境已从国内竞争走向了国际竞争,从国内经济集中转向国际经济集中,反垄断法的内国控制日益弱化,国际控制日益强化,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严厉走向宽容,也使得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日益重要,也理应更加关注其制度研究。
二、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
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企业合并的含义
较宽,而不仅限于公司法或企业法意义上的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在美国,它泛指一个企业取得其他企业的财产或者股份的情况;有的国家,如德国日本,甚至将其外延扩展至能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总体而言,企业合并泛指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干部兼任或其他影响方式与它企业合为一个企业或实现了对它企业的控制的行为。
依据参加合并的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合并有横向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和合并之分,一般而言,横向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合并。
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并。
混合合并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
企业合并是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因而,经
济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并非全部应受法律谴责。
但是,即使是极力倡导企业合并的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承认,企业合并有效益型和非效益型之分。
1因为企业合并意味着社会经济力量向着少数经济实体流
动的趋势,从而隐含着导致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增加市场进入壁垒,减少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机会,形成垄断性经济结构,从而侵害经济民主与竞争自由的危险性。
因而,自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以来,企业合并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
2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
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
三、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的价值分析
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呼唤铸就反垄断法的效益、自由、正义的价值,而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设计更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正义、效益的价值取向。
社会公益价值
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
根本宗旨,竞争的有效性是反垄断法一切努力所期望达成的终极效果,但是,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过度的竞争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成本的增加,允许某些领域存在垄断状态,允许一定程度的企业合并,正是考虑“社会公益”价值的充分体现。
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的发展。
正义价值
“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
秩序或者社会的制度等适合于实现其基本
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
”3或许对正义的表述千差万别,但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对公正理念所蕴涵的法的
精神和功能的追求。
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目的必然也在于实质正义的实现,实质正义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
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其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同时也要做出特殊调整。
在利益权衡之下,将某些类型的企业合并排除到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从某种角度而言,正是为了更好地对那些可能对竞争产生重大消极影响的企业合并加以监控,则从更大范围而言,正是突出了正义价值。
效益价值
“法和效益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
1这种联系经由经济分析法学的努力,大多数法学家已经认可经济效益为法的价值观之一,然而,反垄断法作为典型的经济法,其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
2合并可能产生的成本节约会大于其可能产生的垄断定价成本,3在这种情况下,一项禁止合并的判决的效果就不言自明了。
所以,理应对企业合并进行辨证的综合考量,判定企业合并的豁免,从而突出企业合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