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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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一、引言看守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存在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报告,以期改善现状,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看守所存在的问题1. 人权保障不够完善由于长期以来非法拘禁等行为的滋生,一些看守所容易出现过度执法和虐待等问题。

部分看守所没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导致严重违反被羁押人员的人权。

此外,一些看守所内部管理松散,监管责任不到位,从而容易衍生腐败行为。

2. 环境设施落后许多看守所建筑老旧、设施简陋,无法满足被羁押人员基本生活需求。

一些监房条件差劲,空气污浊、卫生情况恶劣,给被羁押人员带来身心困扰。

同时,在医疗卫生方面也存在严重问题,缺乏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

3. 法制意识不强一些看守所人员法律素质较低,对于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执行不力。

由于对自身权益缺乏保障意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妥善保障。

此外,一些看守所也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违反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4. 教育职业培训欠缺目前,许多看守所没有开展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这导致被羁押人员长期处于无法融入社会、难以重返社会的状态。

缺乏再教育机会和技能提升途径使得他们重返社会后面临更大的困境。

三、整改报告1.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看守所内部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加强纪律检查、调查核实等手段来预防和打击各类腐败行为。

确保监管人员依法履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提升环境设施水平加大对看守所的改造和建设力度,提升环境设施水平。

改善监房条件,提供清洁卫生的生活环境。

同时,在医疗方面增加专业人员和设备投入,保障被羁押人员的身体健康。

3. 加强法律教育加强对看守所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通过加强法治意识教育、规范执法行为等措施,确保看守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并主动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整改一、看守所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和犯罪活动的增多,看守所作为重要的司法机构,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机构一样,看守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人员不足首先,看守所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人员不足。

由于法律程序以及短期拘留制度的需要,被拘留人员数量庞大。

但由于招聘难、保障条件差等原因,导致看守所内部缺乏足够的管理人员。

这不仅加大了工作压力,还使整个监管过程容易出现漏洞和执法不公。

2.设施陈旧其次,许多看守所设施已经老化严重。

由于长期使用和低资金投入等原因,许多设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正常寿命。

这不仅影响了看守所运转效率和安全性能,还给被拘留人员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缺乏必要的更新和维护,可能导致看守所设施的安全问题,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

3.关注程度不够再次,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相比,看守所在社会上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由于工作地点隐蔽以及专业性强等原因,看守所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

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看守所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也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足、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二、整改方案为了解决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整改方案:1.增加人员配备首先,政府应增加对看守所的资金投入,并扩大招聘规模。

通过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环境等方式,吸引更多合适的人才从事该领域的工作。

此外,还应该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看守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2.改善设施条件其次,在设施建设方面应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政府可以增加投资用于改善设施条件,并确保看守所内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特别是针对设施老化严重的问题,应优先进行改造,提升看守所的整体管理水平。

3.加强社会宣传另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看守所工作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该领域工作的认知度。

通过组织开放日、发布案例解读等方式,向社会展示看守所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鼓励媒体多报道看守所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促进舆论引导和监督。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报告一级段落标题: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二级段落标题:人员管理问题中国的看守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看守所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首先,人员管理问题是当前看守所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方面,一些看守所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

他们对待被拘留人员不当,以权谋私,甚至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这种不当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对看守所的信任。

另一方面,一些看守所在人员选拔上存在问题,容易出现腐败和人情主义现象,导致不适任人员进入看守所工作岗位。

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能。

二级段落标题:设施条件问题看守所的设施条件是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的关键。

然而,现实中,一些看守所的设施条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对被拘留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首先,一些看守所的拘留设施简陋、破旧,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导致被拘留人员群体生活在恶劣的环境中。

这种情况不仅违背了看守所的基本职责,还容易造成被拘留人员身心健康的损害。

其次,一些看守所的设施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缺乏有效的监控设备和安全措施,极大地提高了逃犯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概率,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级段落标题:人权保障问题看守所是对被拘留人员实施约束和管理的场所,因此,人权保障是看守所工作的核心内容。

然而,一些看守所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一些看守所存在着对被拘留人员的身体和心理虐待的现象。

这种言行不当严重侵犯了被拘留人员的人权,且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引发恶性事件。

其次,一些看守所对被拘留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援助不够重视,导致被拘留人员在面对司法审判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一级段落标题:整改报告二级段落标题:人员管理问题整改措施针对看守所存在的人员管理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首先,加强看守所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清廉公正地履行职责。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简短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日益发展,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机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看守所的运营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应该注重对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

然而,一些看守所中存在人权侵犯的情况。

比如,有些看守所采取的是肢体惩罚、恐吓威胁等手段,甚至发生了虐待和酷刑现象。

同时,部分看守所在保护被羁押人员身体健康和提供合理医疗方面存在不足。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被羁押人员的人权。

其次,过度拘禁现象十分突出。

看守所作为刑罚执行场所,应该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羁押人员进行适当拘禁。

然而,一些看守所存在过度拘禁的问题。

比如,一些被羁押人员明显没有逃跑或者危害社会的可能,但仍被长时间羁押在看守所中,甚至导致拘禁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这种过度拘禁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看守所的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看守所是一种特殊机构,应该依法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然而,一些看守所中存在管理流程不规范、执法手段不当等问题。

管理规范的不足导致了一些看守所的职权滥用、执法不公等情况的发生。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二、改进建议针对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看守所的正常运营和合理刑罚执行。

首先,加强人权教育和培训。

看守所人员应当深化人权意识,明确人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

相关培训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执行标准的规范,提高看守所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通过这样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有效避免人权侵犯的问题发生,并提高看守所人员的服务质量。

其次,优化拘禁决策机制。

看守所在进行拘禁决策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确保拘禁的适当性和合法性。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拘禁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监督,防止过度拘禁的发生。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看守所的监察,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3)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使命。

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执行刑罚的服刑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1. 人权保障不完善看守所作为羁押和惩罚犯罪分子的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同时也需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基本人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手段过于强硬或不合理使用,导致了一些不当对待现象出现。

包括殴打、虐待囚犯等行为频频曝光。

这种人权保障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改进。

2. 羁押条件有待改善看守所是嫌疑犯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他们合理居住条件的要求,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看守所设施老旧、拥挤,无法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食品卫生不合格,影响罪犯的身体健康等。

这些条件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容易导致罪犯情绪低落和安全隐患。

3. 管理方式不合理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目前存在着过于严厉或者过于宽松的管理方式,无法有效地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保护治安秩序。

一些看守所由于人员紧张、监管措施不力等原因,导致了越监、越狱事件时有发生。

4. 法治观念待提升看守所作为依法执行刑罚的场所,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缺乏科学侦察证据的思维训练、定位替代与实质公正及自我约束机制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容易受到上级干预等问题,从而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解决措施为了改善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建立公正、人道化的羁押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加强看守所执法人员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和职业道德。

增强全体从业人员对现代刑事侦查科学合理性及技巧性方案重视程度,并注重与其它社会工作者开展相互协调合作。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它是政府监管的前期拘留场所,负责出示公诉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人员及其罪犯。

它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看守所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人权被侵犯、管理不善、设施条件差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改进方案。

1.人权受到侵犯在看守所中,人权受到侵犯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

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遭受了各种虐待和残忍的对待,例如被殴打、电击等。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经常以人权侵犯为手段管理犯人,使犯人无法忍受这种惩罚。

针对这个问题,看守所需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要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任何侵犯人权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同时,监管机构应增加人权检查的频率,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护。

在处理人权侵犯问题时,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惩罚,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管理不善管理不善是另一个导致问题的原因。

由于看守所的规模通常较大,管理人员缺乏足够的手段和经验来掌控所有人员的行为。

这导致了看守所内的混乱和不安全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看守所应该加强其管理机构的工作。

首先,管理团队应该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技能,使其能够有效地控制现场情况。

其次,看守所可以利用现代技术和监控设备来监视活动。

例如,安装电子监视器、安保系统等,使监管人员可以更加有效地监控活动并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

最后,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系统,以及在发现问题时能够敏捷地将信息传递给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处理。

3. 设施条件差看守所设施条件差也是一个大问题,不同的看守所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同。

一些看守所可能维护不善,设施老旧,设备不足,其结果是无法满足犯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一些看守所可能会出现人口过度拥挤的问题,这会影响犯人的生活条件和情绪。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地方和中央政府应该提供足够的资金,以改善看守所的建筑和设施。

其次,看守所应该改善犯人服役的生活条件。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一级标题: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报告二级标题1:人员管理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在看守所中,人员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可能出现不尽职、不公正等失职行为,导致对待被羁押人员存在差异化对待现象。

其次,某些工作人员可能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甚至与罪犯勾结。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2. 实行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看守所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3. 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推进电子档案、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二级标题2:设施设备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看守所作为一个羁押场所,设施设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待遇被羁押人员的影响非常大。

然而,实际情况中存在一些设施设备问题,例如看守所环境脏乱差、床位不足、卫生条件差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看守所的投入,改善设施硬件条件,确保羁押人员有一个相对舒适的生活环境。

2. 加强日常管理:增加清洁人手,定期进行环境清理和消毒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 引入先进技术:采用新型监控技术、智能化管理系统等手段来提高对看守所内部环境的监管效果。

二级标题3:司法保障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看守所在司法上承担着重要的保障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保障问题。

首先,可能有关键证据被疏忽或者故意销毁。

其次,可能发生滥用强制手段、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行为。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司法监督:对看守所的司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调查和审讯工作。

2. 增加人权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人权意识培养,使其明白依法办事和尊重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旨在保护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面从设施环境、医疗保健、饮食健康等方面,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看守所应注重改善设施环境。

提供一个卫生、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为在押人员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充裕的通风,确保基本的生活需求。

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完善各项设施功能,确保正常使用。

考虑到在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加强监控设备的设置,确保全方位监控和录像。

其次,看守所应加强医疗保健工作。

健全医疗保健机构,配备足够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天候的医疗服务。

建立健全的健康档案系统,记录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身体状况、用药情况等,做到有据可查、科学准确。

针对不同的健康问题,开展定期的体检和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在押人员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预防和及时治疗疾病。

再次,看守所应提供营养均衡的饮食。

合理制定饮食方案,根据在押人员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等因素,提供足够的膳食营养。

确保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定期检查食品质量,杜绝不合格食品入口。

鼓励在押人员参与饭菜制作过程,做到自愿合理选择,保持饮食多样性。

此外,看守所应提供必要的体育锻炼和文化娱乐活动。

组织定期的体育锻炼活动,让在押人员参与体育运动,增强体质和身体素质。

同时,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让在押人员有充足的学习和娱乐时光,减轻心理压力,促进身心健康。

鼓励参与教育培训,提供学习机会,让在押人员有机会自我完善、自我改造。

最后,看守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专业素质和法制观念。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建立投诉反馈渠道,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和建议,处理投诉和问题,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对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保护措施和要求,加强对违规行为和虐待行为的严惩。

看守所整改落实方案

看守所整改落实方案

看守所整改落实方案背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于保护人权、促进人道主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场所,其管理工作的优劣也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因此,加强看守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目的本方案旨在落实《看守所管理规定》和《看守所工作规程》,进一步完善看守所的制度、机制和管理手段,确保看守所的工作得到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得到合理的保障和对待。

内容一、落实管理制度1.1 制定看守所管理细则,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标准,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1.2 建立看守所管理考核制度,定期对看守所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作出有力的反馈和指导。

1.3 制定《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合法权益的保障事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保障质量。

二、加强人员管理2.1 招聘和培训管理人员,建立人员档案,制定奖惩制度,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2.2 开设疗养室、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管理人员消除工作焦虑、紧张情绪,减少不当行为。

2.3 建立管理人员有效沟通机制,倾听管理人员的诉求、建议。

三、优化工作环境3.1 完善看守所设施、设备、技术标准,切实提高看守所的安全和管理的级别和质量。

3.2 加强看守所空气、水质量管理,定期检测并公开报告,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体健康。

3.3 加强文化、普及法律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四、加强监督检查4.1 加强对看守所管理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有针对性和综合性的意见和建议。

4.2 对看守所进行巡察,主要目的是确保看守所管理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通过本方案的实施,看守所的管理将达到一个更高水平,这对完善我国法治体系、保障公民的人权是十分重要的。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近年来,看守所作为一个重要的刑罚执行场所,随着社会变迁和现代化进程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日益突显,不仅影响基层司法工作质量,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笔者将从多个方面,详细阐述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建议,以期为其改革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一、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刑罚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看守所中的刑罚执行人员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工作经验也不足,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这些情况直接影响了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也给干警和服刑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2. 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在看守所中进行异地羁押和看管,建设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往往存在着安全设施不良、设备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服刑人员畏惧情绪增加,安全防范漏洞增加,保障工作的有效性降低。

3. 社会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看守所作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工作主要场所,其社会管理和监管因素必不可少。

然而,现实情况下的看守所缺乏有效的社会治理和监管机制,监管不力,监管责任缺位,使得看守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混乱。

4. 治安环境恶劣看守所的治安环境直接关系到干警和服刑人员的安全,促进了整个刑罚执行工作的流畅进行。

但是,由于其地点通常是在城市的边缘或郊区,治安环境经常很恶劣,犯罪分子利用这个环境很容易逃跑或者逃出看守所,也非常容易将罪犯集中在此进行暴力行为或恶性犯罪。

5. 司法公正性不够看守所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司法公正性的不足,特别是对涉及弱势群体或敏感事件的刑案,司法公正性缺乏往往会引起社会上的质疑和指责,也将影响看守所的法律正义性。

二、改进建议1. 提高刑罚执行人员的素质看守所要求刑罚执行干警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其有一定的人际沟通和处理能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目前,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提高素质等方式来提高看守所干警的整体素质,为看守所的改进和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

看守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简短看守所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机构,负责拘押犯罪嫌疑人和已定罪的犯罪分子。

然而,许多看守所存在一些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犯罪嫌疑人和囚犯的人权和生活条件。

本文将讨论一些主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看守所的过度拥挤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犯罪率上升和司法系统的滞后,看守所常常超过其容量。

这会导致囚犯居住条件不佳,容易引发暴力事件和疾病传播。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增加看守所的容量:政府应增加看守所的建设和维护投资,以扩大其容量,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犯罪人数。

2. 优先审理案件:司法系统应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以减少看守所人数。

同时,可以考虑采取替代性的刑罚手段,如社区服务和电子监控,来减轻看守所负担。

除了过度拥挤,看守所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严重的关注点。

囚犯之间的暴力事件和逃脱案件时有发生。

以下是如何改善看守所安全的一些建议:1. 加强监控系统:安装高清摄像头和监视设备,全面覆盖看守所的每个角落。

这将有助于预防暴力事件和监督囚犯的活动。

2. 增加员工数量和培训:提供更多的监狱看守和警卫,以确保看守所的安全。

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和囚犯的潜在挑衅。

除了人权和安全问题,看守所也面临着提供适当医疗和心理支持的挑战。

被拘留的人可能有各种健康问题和心理压力。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每个看守所应设立一个医疗保健中心,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2. 提供心理辅导:看守所应派遣专业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为囚犯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应对困境和压力。

最后,为了确保看守所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推动司法改革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为犯罪嫌疑人和囚犯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刑罚。

2. 人权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人权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报告看守所的人权状况,确保囚犯受到基本的人权保护。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

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和建议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建议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监狱管理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作为刑罚执行机构中重要的一环,看守所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罪犯人权的重任。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看守所在工作中依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提高看守所的效能和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1. 人员紧张随着犯罪活动频发,看守所职责愈加重大。

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很多看守所却面临着人员紧缺的困境。

缺乏足够数量和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导致了劳动强度过大和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有时甚至会出现安全隐患,给职员本身以及被拘留人员带来一定风险。

2. 设施条件落后另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看守所设施条件落后。

由于历史原因,很多看守所建筑老化严重,设施陈旧,缺乏现代化设备。

这不仅对工作人员的办公生活环境带来影响,也增大了看守所运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

3. 拘留条件不适宜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员面临长时间与外界隔离的情况。

然而,在现有状态下,某些看守所无法提供合适的休息、运动和教育等基本条件给被拘留人员。

这不仅影响到被拘留人员的身心健康,也会加剧矛盾和纠纷。

4. 管理体制待改进在一些看守所中,管理体制亟待改进。

过于集中的管理模式导致信息流动不通畅、反应迟缓,并对监察机制形成了一定的限制。

此外,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方式尚需增强,以确保执行刑罚工作的高效性。

三、相应建议1. 优先解决人员问题为了解决职工紧张的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对监狱系统的投入力度。

这包括增加招聘和培训职工的资金、提高岗位吸引力、优化管理体制以及加强员工福利保障。

同时,还需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于看守所工作。

2. 升级设施和改善环境政府应当优先投入资金来解决设施陈旧的问题。

通过对看守所进行现代化改造和升级,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办公条件,从而提高其服务效率。

同时,也要关注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建立健全的狱内法律援助系统和咨询机构,并提供合适的活动场所和教育设施。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看守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引言看守所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机构,其职责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员进行羁押、管理和教育。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可避免地发现了许多看守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几个主要方面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监管环境的严峻性与缺乏专业化管理1. 环境条件差:绝大部分看守所都存在着拥挤、狭窄以及通风不良等环境问题。

由于容纳容量超标,导致囚犯之间相互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也增加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难度。

2. 缺乏专业化管理:一些看守所在管理上过分依赖警力,并缺少相关培训机制来提升管理员水平。

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执行程序错误或者出现虐待行为等。

三、基础设施建设与法律保障问题1. 基础设施滞后:部分看守所基础设施老化,设备陈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此外,在技术装备上的不足也限制了对羁押人员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

2. 法律保障不够:在某些情况下,看守所存在执法程序及个别案件处置不规范的问题。

此外,一些地区对看守所制度出现正面回应不足,这使得看守所处理各类问题时缺乏明确依据。

四、人权保障与社会教育功能的需要提升1. 人权保障亟待加强:囚犯本身享有一定的基本人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适当保护。

然而有报道称某些地方存在以殴打等虐待行为对待被羁押者的现象。

2. 社会教育功能需进一步发挥:除了惩罚和管理职责之外,看守所也应该发挥更大的社会教育功能。

通过开展相关课程和活动来促进囚犯思想品德修养以及刑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是十分重要的任务。

五、改进建议1. 改善监管环境:政府应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看守所的基础设施条件和房间布局。

提高通风、卫生条件以确保囚犯的基本健康。

2. 强化专业化管理:培养更多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的管理员,并为他们提供相关培训。

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罪犯合法权益。

3. 加强与司法系统衔接:建立更紧密的联动机制,确保看守所在执行上得到有效指导,并及时处理好案件处置流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争议。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看守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重要一环,在维护社会安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看守所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于看守所的规范运作和效率有着直接影响。

本文将探讨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来改进工作质量。

首先,看守所中的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看守所是一个关押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场所,因此对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监管应当注重。

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看守所对于招聘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具备相应素质和能力的人进入该岗位。

这些人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看守所的形象和工作效率。

解决这个问题的建议是,看守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招聘人员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条件进行筛选,确保入岗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具备沟通、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为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执法规范、心理辅导等。

建立一个完善的培训机制,提供定期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其次,看守所的设施条件也存在问题。

看守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安全、卫生和舒适是其必备的条件。

然而,在一些看守所中,存在设施老化、缺乏维修和投资不足的情况。

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囚犯的生活条件,也会影响到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看守所应加大对设施的投入和维修力度。

及时更换老化设施,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确保囚犯得到基本人权的保障。

同时,加强对设施的维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此外,看守所还应加大对设施合理使用和环境整治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和囚犯的维护设施的意识。

最后,看守所中的法律意识问题也不容忽视。

作为一个法律实施机构,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应端正法律意识,依法行政。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看守所工作人员存在权力滥用、违法行为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个问题,看守所应加强对工作人员法律教育的力度。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看守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为社会治安的重要环节之一,看守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看守所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去解决。

1.管理不规范看守所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管理应该更加规范和严格。

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很多看守所存在着管理混乱、流程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管理不规范容易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误会,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看守所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建议:看守所应该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干警的管理培训,并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障看守所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2.干警素质不高看守所干警是看守所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素质直接决定了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但是,实际中因为多种原因,很多看守所干警素质不高,无法胜任自己的工作。

这些干警的存在会对看守所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和管理失误。

建议:看守所应该加强干警的培训和考核,并严格把关干警的素质,提高干警的管理水平和职业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管理能力并保证看守所的稳定运行。

3.设施陈旧落后看守所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安全设备更是不能马虎。

但是,由于看守所多为旧设施或对新技术的应用不及时,设施显得比较陈旧落后。

这也是很多看守所存在的问题之一。

建议:看守所应该不断更新设施,例如安装新的监控系统、设备等,更新设备不仅提高了设施的安全性能,更促进了看守所的运作和管理效率。

4.社会监督不到位看守所作为一个特殊的场所,社会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督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导致看守所的管理和工作往往受到质疑和影响。

建议:加强社会监督与公众沟通,让公众对看守所的管理和运营工作更加了解,并让公众参与看守所的监督和评估,更有效地保障看守所的管理和运营。

总结:如今,看守所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之一,其工作的规范化与提升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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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看守所条例》),自1990年至今,滞后性完全凸现,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发展的需要了。

例如,仅在称呼上,52个条文,“人犯”一词使用了71次;与其配套的“实施办法”仅63个条文,“人犯”一词共使用了150次。

所以,社会各界呼吁尽快修改《看守所条例》以解决非正常死亡等一系列问题。

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刘白驹建议制定《看守所法》,全面规范看守所体系,这是近年来有关看守所的最强立法倡议。

此后,对其修改就被列入国务院2009年二类立法计划中。

据悉,《看守所条例》修订送审稿,已由公安部呈送国务院法制办。

是制定《看守所法》还是颁布新的《看守所条例》如何修改,首先就涉及到以什么方式修改的问题,即,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方式还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修改。

2010年下半年在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一次《看守所条例》修改专家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就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是修改《看守所条例》,还是制定《看守所法》,或是仍然制定《看守所条例》,主要取决于三点:一是羁押看守行为的性质、看守所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二是《看守所条例》修改的紧迫性程度,三是国家的立法资源是否充足。

关于羁押看守行为的性质、看守所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专家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9条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看守羁押行为不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也不属于《立法法》所称司法制度的内容和范畴,而是一种执行性的行为,规范看守羁押的法律文件属于执行性的法律文件。

因此,修改《看守所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或者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都可以。

关于《看守所条例》修改的紧迫性程度,公安部监管局的同志发言称:现行《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公安部虽然可以通过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看守羁押活动,但无权对《看守所条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矛盾之处进行修改或变通,《看守所条例》的修改不能再拖了,应尽快进行。

专家们也同意公安部监管局同志的意见,认为《看守所条例》的修改迫在眉睫。

而关于国家的立法资源问题,与会专家认为,《看守所法》属于执行性的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而国家的立法资源是有限的,列入立法计划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关键是《看守所条例》修改的紧迫程度能否等到列入立法计划后,再经过立法程序出台《看守所法》。

最后,大家的看法是:最好的方式是制定《看守所法》;如果国家的立法资源不充足,那么鉴于修改《看守所条例》的紧迫性,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修改,制定新的《看守所条例》。

侦羁分离与侦羁合一下的分离《看守所条例》修改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看守所的管理体制问题,刑事诉讼学界、律师界几乎一边倒地主张侦羁分离。

所谓“侦羁分离”,即将羁押机关看守所交由司法部等中立第三方主管,让其脱离与侦查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

2010年召开的几次“规范看守所”或《看守所条例》弊端研讨会上,学者都认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而侦羁合一就是造成四大弊端的根源,所以要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将看守所从侦查机关剥离出来,实行“侦羁分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看守所的管理体制侦羁分离也好、侦羁合一也罢,管理体制问题的最关键之处在于该体制能否真正地规范看守所的刑事羁押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四大弊端在多大层面上存在?四大弊端真的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造成的吗?实行侦羁分离就真能如学者所愿彻底解决包括四大弊端在内的各种问题吗?不然。

首先,由于传统的与现实的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一直屡禁不止,为学者和社会各界所诟病。

但随着执法为民指导思想的提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刑讯逼供已得到有效遏制。

在全国范围内刑讯逼供只是个别现象,所谓刑讯逼供是一种普遍现象的说法与客观实际不符。

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讯逼供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一,实践中出现的刑讯逼供基本上是入所之前即看守所收押之前,或者因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需要提解被羁押人员出所的过程中。

看守所及看守所人民警察鲜有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因为他们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主客观基础。

第二,看守所有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措施。

目前,看守所在工作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监管局的要求,在自身的能力和条件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主要是:收押时和回所时由医务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被羁押人身体有伤的,要求案件主管机关出具伤情证明,被羁押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可不予收押;案件主管机关提讯被羁押人时,看守所可以录音、录像;按照2009年4月中国政府发表的《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中的承诺,看守所审讯室已实行物理隔离;对提讯人员在提讯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中止提讯。

而牢头狱霸的存在不是现阶段我国特有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牢头狱霸的存在也不能说在当下具有普遍性,更不是管理体制的问题,而是制度执行和加强管理的问题。

2009年4月以来,公安部接连出台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联合检查等七项举措,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整顿,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努力消除看守所内部严重侵权的隐患,严厉打击牢头狱霸。

同时,看守所“牢头狱霸”问题还在于有关部门对看守所监管工作的不重视。

看守所警力配置不足,警察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大大低于监狱中警察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

看守所中的民警与在押人员的比例是8:100;而同期全国监狱系统中,警察和监管人员的比例为18∶100。

因此杜绝或防止牢头狱霸现象的关键是制度执行和加强管理及警力资源配置的问题,否则,不论哪个部门主管看守所工作都无法杜绝牢头狱霸现象。

再者,超期羁押是看守所管理体制造成的吗?自2000年至今长达11年的对超期羁押全国性的治理,超期羁押现象已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观。

超期羁押存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看守所管理体制造成的吗?将超期羁押归结于看守所管理体制有失客观和公平。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被羁押人的释放决定权属于案件主管机关即案件办理机关,看守所凭拘留证或者逮捕证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案件办理机关的通知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现行法律没有赋予看守所对超过羁押期限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行决定释放的权力,对超期羁押看守所也很无奈,看守所无权自行决定放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绝决提讯、提解,只能通知案件办理机关并督促其改正超期羁押的情况。

所以,能说超期羁押是看守所管理体制造成的吗?“深挖余罪成为看守所的职能甚至是主要职能、看守所是第二侦查机关。

”这是学者们批判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主张实行侦羁分离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然而,真是如此吗?深挖余罪是侦查吗?学者们批评的深挖余罪,在看守所的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指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教育的过程中,使在押人员受到教育、感化主动坦白交代自己没有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或者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看守所将在工作中了解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从而破获案件或证实犯罪的情况。

可见,看守所的所谓深挖余罪,只是受理犯罪的线索,然后移送侦查机关侦查。

和刑诉法规定与实际中的侦查不能等同,完全是两回事。

看守所无权、也没有侦查的各种权力和措施,也没有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在侦查中的调查工作和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看守所将在押人员主动交代、揭发的犯罪线索或者了解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是它的法定义务和权利,在押人员自首、揭发他人犯罪构成刑法上的自首、立功可以(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见,学者们批判的深挖余罪,既是看守所的法定义务;也是在押人员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途径;而且通过看守所的深挖余罪,发现、破获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多年未侦破的案子),有力打击了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即使在刑事诉讼学界,也有学者主张对深挖余罪不能一概否定。

看守所不是也不可能是第二侦查机关。

“公安部从未对看守所下达过深挖余罪的指令和考核指标。

”公安部监管局的同志如是说。

至于实践中出现个别看守所变相侦查的情况,属于个别现象,不能归罪于看守所的管理体制。

但是,为了规范学者们批评的深挖余罪,应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看守所受理的犯罪线索应出于在押人员的自愿、主动坦白交代和主动揭发,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强迫,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送审的《看守所条例》修订稿没有满足学界的要求,因为修订稿规定的仍然是学者们所称的“侦羁合一”管理体制,学者们对此颇有微词。

看守所管理体制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第一,看学者们批评的四大弊端是否确实是现行管理体制造成的;第二,要考虑建国后哪个机关在主管看守所工作,是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是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保障人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三,不论看守所由谁主管都应在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效率,因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第四,要考虑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和转制的具体实施的可行性;第五,借鉴国外的做法与经验,国外并非都由司法部或中立的第三方管理看守所,例如,英国的看守所就是由警察机关主管。

综上所述,学者们认为的“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的四大弊端与看守所的现行管理体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制度执行、加强管理和条件建设的问题;而公安机关又长期主管看守所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能够保障人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同时考虑其它因素,现阶段为什么非要改变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呢?由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不仅可以而且具有可行性。

当然,为了杜绝或解决包括四大弊端在内的问题,应实行侦羁合一的分离体制。

即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在公安机关内部实行侦查与看守分离,侦查部门和看守所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由不同的领导分管(实践中已经如此);同时,加强管理与监督并严格责任追究。

关于《看守所条例》修改的几点建议现行《看守所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之中,在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即公安机关主管看守所工作的情况下,《看守所条例》应修改和增加哪些内容?我认为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强化对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设想为:第一,将保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作为《看守所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规定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的权利和各种待遇的原则性标准,增加被羁押人可以与其近亲属会见的规定;第三,建立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规定看守所在收押时要告知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第四,保障与便利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第五,建立权利救济制度,当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予以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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