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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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09.16•【文号】中汇交发[2010]209号•【施行日期】2010.09.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通知(中汇交发〔2010〕209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各承销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汇交公告〔2008〕61号)的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现对相关工作做如下规范: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交易中心将定期在货币网发布承销商履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情况的公告。

2、企业应在发行成功当日,提交包含如下债券信息的文件:债券基础信息:债券全称、债券期限、期限单位、计划发行总额、实际发行总额、起息日、到期兑付日、发行日、发行结束日、分销开始日、分销结束日、发行公告日、承销缴款日、发行价格、发行范围、主体评级、债项评级、评级机构简称、担保方式、担保机构全称、担保机构评级、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简称、计息方式。

计息信息:发行时票面利率、计息年度天数、闰年计息天数、整月计息天数、首次付息日、付息频率、利息分配方式、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种类、利差(基点)、利率上限、利率下限。

其它:含权信息、提前偿还本金计划信息、集合类债券相关信息。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一、总则
1、非金融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投资者购买之方式,以融资撑持企业发展的服务行为,称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是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的重要模式。

2、以上服务行为的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和外部专业服务机构。

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购买服务,以及监督融资项目的进展;外部机构则主要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筹备、实施和完善,建立项目运作过程中严格的程序管理。

3、本规则旨在:促进非金融企业融资,提高非金融企业融资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

二、业务范围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为发行和购买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客户服务:组织发行方提供所需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以及投资者询问服务;
(2)投资者审查:与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相匹配,为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审查服务;
(3)交易撮合:为发行方和购买方提供靠谱的合作机会,促成双方成交;。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间债券市场⾮⾦融企业债务融资⼯具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完善银⾏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国⼈民银⾏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融企业债务融资⼯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具),是指具有法⼈资格的⾮⾦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间债券市场发⾏的,约定在⼀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具发⾏与交易应遵循诚信、⾃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债务融资⼯具应在中国银⾏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为债务融资⼯具在银⾏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债务融资⼯具应在银⾏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第⼋条企业发⾏债务融资⼯具应由⾦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债务融资⼯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信⽤评级。

第⼗条为债务融资⼯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员所出具的⽂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条债务融资⼯具发⾏利率、发⾏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条债务融资⼯具投资者应⾃⾏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民银⾏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具的发⾏与交易实施⾃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民银⾏备案。

第⼗四条同业拆借中⼼负责债务融资⼯具交易的⽇常监测,每⽉汇总债务融资⼯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ZHRMGHG公司法》、《ZHRMGHG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年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券)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应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结果。

第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报送及披露信息。

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三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划分如下:(一)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二)财务会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责任包括:负责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制作;负责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负责与交易商协会及债券承销机构进行沟通;负责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公布应披露的信息;负责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三)办公厅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是在知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财务会计部进行通报;(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知悉本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的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后及时通报办公厅,并提供所需材料、解答相关问题以配合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渐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而在这一融资过程中,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与落实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

1. 规则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境内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和深化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信息披露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其完善的规则不仅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还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2. 规则内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报告等。

这些内容的充分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债券的风险特征,还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3. 规则落实为了确保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有效落实,监管部门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做好相关文件的备案和披露工作,切实提升市场透明度和信任度。

4. 个人观点作为一个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我认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面、真实、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我期待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能够共同努力,推动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和落实,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入更多活力和活力。

在本文中,我们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规则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NAFMII指引000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募集说明书编制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信息应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和资料来源,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三) 文字清晰准确,表述规范,不得出现矛盾歧义,不得刊载任何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词句;(四)全文文本应采用便于保存的A4纸张印刷。

第五条企业报送注册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注册时报备的文件内容不一致或对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向交易商协会做出书面说明,经确认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

第二章封面、扉页、目录、释义第六条募集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企业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本期发行金额、债务融资工具担保情况、企业及主承销商的名称、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七条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刊登企业董事会的下列声明:“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募集资金后的使用,加强资金用途管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二、资金用途管理的原则1.合法合规: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2.自主决策:非金融企业应自主决策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利用。

3.提高透明度:非金融企业应及时披露发行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信息,接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三、资金用途管理的主体责任1.非金融企业发行人的责任:(1)确保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2)制定明确的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机构披露;(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4)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责任:(1)对非金融企业的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进行评估和监督;(2)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非法资金用途的举报。

四、资金用途计划的内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后,应制定资金用途计划并向债权人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资金用途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资金使用的目标和方向;2.资金使用的时间安排和计划进展;3.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规模;4.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保障措施;5.资金使用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制;6.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事项。

五、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非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披露资金用途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资金使用的进展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2.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3.资金使用的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4.资金使用相关的重大事件和信息;5.其他与资金使用相关的重要信息。

六、资金用途监督和检查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非金融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和检查,非金融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及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事项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标准第四条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五条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违约情况;(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十六)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22)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3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4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5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5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6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2016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内容及文件报送规定一、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第2号)等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向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如下:1、当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除超短期融资券外),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4)法律意见书;(5)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6)后续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还应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确认函》;(7)在注册有效期内首次发行中期票据的,应一次性披露中期票据完整的发行计划;2、当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包括:(1)发行公告;(2)募集说明书;(3)法律意见书;(4)企业主体评级报告;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第1条(4)、(5)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3、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露相关信息。

4、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前,应向市场披露该期工具的《申购说明》。

5、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结束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

6、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担保人及债券债务承继机构应披露年度审计报告、半年以及季度财务报表。

7、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应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8、债务融资工具发生本息兑付时,应向市场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9、根据发行文件中的债务融资工具跟踪评级安排,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及时提交已发行债券的跟踪评级报告。

二、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规定1、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文件(以下统称《信息披露规则》)对信息披露时间规定如下: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除超短期融资券)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披露发行文件。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NAFMII 规则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一一一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一一一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一一一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一一一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一一一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一一一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指用于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的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的出台旨在提高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全面的信息,增强市场参与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外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的经验和实践,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文件要求:要求发行机构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行文件,其中包括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基本特征、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提示以及法律文件等。

2.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定期披露信息,包括财务和经营状况、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情况、发行人的风险评级情况等。

此外,要求发行人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违约事件、重大经营变动等。

3.信息披露方式和渠道:要求发行人选择适当的披露方式和渠道,确保信息充分、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证券交易所网站、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平台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4.披露内容的要求:要求发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全面、及时,符合市场的信息需求。

其中涉及到的重要信息包括: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期限、付息方式、还本付息安排等基本特征;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情况、债务状况等相关财务信息;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提示、风险管理措施等。

5.披露责任主体: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分工。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担保人、评级机构等主体都有披露责任,其中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对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降低了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它也提醒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关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安全、可靠的投资标的。

(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NAFMII规则

(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NAFMII规则

(企业融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NAFMII规则NAFMII规则000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壹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于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且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方案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壹)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三)信用评级方案和跟踪评级安排;(四)法律意见书;(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方案和最近壹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于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且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和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行为,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定,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此前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整合修订,形成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1〕8号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协会公告〔2013〕14号发布)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协会公告〔2014〕3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

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的债券以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中国国内主要的债券市场之一,也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债券市场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银行间债券市场规定了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债券前需要提供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行债券的目的和用途、以及债券相关的风险因素等。

企业需要通过申报报告书或信息披露公告的形式向市场披露这些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

其次,银行间债券市场要求非金融企业在债券发行期间进行及时披露。

这包括及时披露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信用评级结果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市场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情况和风险提示。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还要求非金融企业进行定期信息披露。

企业需要定期向市场发布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债券分析报告等信息,以供市场投资者进行分析和研究。

企业还需要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财务状况变动、重大诉讼风险等信息。

此外,银行间债券市场还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监管和处罚机制。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谴责、罚款等措施。

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

总结起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而设立的。

通过对非金融企业在发行前、发行期间和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能够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推动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企业进行处罚,也能够强化市场纪律约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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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MII规则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市场自律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进行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xxx (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企业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情况。

第八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项:
(一)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七)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八)企业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
(九)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十一)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已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可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
作日,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未按约定向指定的资金账户足额划付本息资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其他代理兑付的机构应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及时向投资者公告企业违约事实。

第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交易日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者持有债务融资工具的数量超过该期总托管量30%的投资者名单和持有比例。

第十四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工作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

对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九条要求披露的信息,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并由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第十五条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期限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业拆借中心应向市场公告信息披露情况。

对未能
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企业,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对未能按规定披露信息的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及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信用增级的,信用增级机构应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则是否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企业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

第二十条除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申请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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